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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2159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74.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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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普通规定 5.1.1 工艺设备(如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本,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 设备和管道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不大于30; 3. 建筑物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规定。 5.1.2 设备和管道应依照其内部物料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立相应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办法。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原则,设立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 装置内布置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不大于表5.2.1规定。 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映等有工艺规定有关设备,可接近布置。 5.2.3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她与主体设备密切有关设备,可直接连接或接近布置。 5.2.4 明火加热炉附属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6m。 5.2.5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溶液法聚合液所用总容积不不大于800m3掺合储罐与相邻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7.5m;总容积不大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防火间距不限。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5.2.8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范畴。爆炸危险区域范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2.9 联合装置视同一种装置,其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拟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规定。 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不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路面宽度不应不大于4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适当不大于6m。 5.2.11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设备、建筑物区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不不大于10000m2设备、建筑物区; 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不大于10000m2不大于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不大于6m,设备、建筑物区宽度不应不不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15m,并应加强安全办法。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项 目 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办 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工艺设备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 物品 仓库、 乙类 物品 储存 间 备注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她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液化 烃 可燃液体 200~1000m3 50~ 100m3 100~1000m3 甲 乙 甲 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甲 乙 甲A 甲B、乙A 乙B、丙A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 - 明火设备 15 - -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甲 15 22.5 - 注1 乙 9 9 - - 装置储罐 (总容积) 可燃 气体 200~1000m3 甲 15 15 9 7.5 - - - - - 注2 乙 9 9 7.5 7.5 - - - - - 液化烃 50~100m3 甲A 22.5 22.5 15 9 - - - - - 可燃 液体 100~1000m3 甲B、乙A 15 15 9 7.5 - - - - - 乙B、丙A 9 9 7.5 7.5 - - - - - 其她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甲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 乙 9 9 7.5 - 7.5 - 7.5 7.5 - - - - - - 液化烃 甲A 15 22.5 9 7.5 9 7.5 9 9 7.5 - - - - - 可燃液体 甲B、乙A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乙B、丙A 9 9 7.5 - 7.5 - 7.5 7.5 - - - - - -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工艺设备 15 4.5 9 4.5 9 9 15 9 9 4.5 - 7.5 4.5 - - 注3 含可燃液体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15 15 9 - 9 7.5 9 9 7.5 - - - - - 4.5 - -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15 15 15 9 15 9 15 15 9 9 9 15 9 9 15 9 - - 装置储罐组(总容积) 可燃气体 >1000 m3~5000m3 甲、乙 20 20 15 15 * * 20 15 15 15 15 20 15 15 15 15 15 注4 液化烃 >100 m3~500m3 甲A 30 30 30 25 25 20 * 25 20 25 20 30 26 20 30 25 25 可燃液体 >1000 m3~5000m3 甲B、乙A 25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20 乙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注:1. 单机驱动功率不大于150kW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其她工艺设备”拟定其防火间距; 2. 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规定。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储罐不大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 m3、可燃气体储罐不大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其她工艺设备”拟定其防火间距;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 装置储罐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关于规定; 5. 丙B类液体设备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她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表达无防火间距规定或执行有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12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地平面上。 5.2.1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边沿,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立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大于表5.2.1规定,但不得不大于15m。实体墙高度不适当不大于3m,距加热炉不适当不不大于5m,实体墙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折线距离不不大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防火间距可不大于表5.2.1规定,但不得不大于15m。 5.2.15 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建筑物一端。 5.2.16 装置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控制室与其她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立独立防火分区。 5.2.17 装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立。 当装置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5.2.18 布置在装置内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底层;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不大于0.6m; 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 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立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 控制室或化验室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线分析仪器。 5.2.19 高压和超高压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险超高压反映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5.2.20 装置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规定外,其构架不适当超过四层。 5.2.21 空气冷却器不适当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隔板隔离保护。 5.2.22 装置储罐(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或等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5.2.1规定。 2.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不不大于100m3不大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气体罐不不大于1000m3不大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沿;但液化烃单罐容积不应不不大于300m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不不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关于规定,与储罐有关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她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5.2.1规定。 5.2.23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不不大于5t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沿。丙类物品仓库总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关于规定。 5.2.24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储在位于装置边沿敞棚内。可燃气体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设备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15m。分析专用钢瓶储存间可接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规定。 5.2.25 建筑物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启动。甲、乙、丙类房间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不大于等于100m2房间可只设1个。 5.2.26 设备构架或平台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塔区平台或其她设备构架平台应设立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不不大于8m 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平台或长度不不不大于15m乙B、丙类液体设备平台,可只设一种梯子; 2. 相邻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走桥可作为一种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距离不应不不大于50m。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设计应减少也许泄漏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滞留时间和扩散范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也许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设备区周边应设立不低于150mm围堰和导液设施。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不不大于150kW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适当与其她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顶部应采用通风办法; 5. 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楼板宜某些采用钢格板; 6. 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地面不适当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办法。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可燃液体泵上方,不适当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隔板隔离保护。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可燃液体泵房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甲B、乙A类液体泵房门窗或液化烃泵房门窗距离不应不大于4.5m; 3. 甲、乙A类液体泵房地面不适当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办法;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可燃液体泵房上方,不适当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15m。其她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5.3.5 罐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不大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不大于12m,距不大于或等于500m3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不大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不大于10m,距不大于或等于500m3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不大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可燃液体储罐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专用控制室或不不不大于10kV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防火墙。 5.4 污水解决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保护高度不应不大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盖板。 5.4.2 隔油池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水封井、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4.3 污水解决场内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5.4.3规定。 表5.4.3 污水解决场内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类别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含可燃液体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 15 — 15 15 15 含可燃液体隔油池、污水池等 15 — 15 15 15 — 集中布置水泵房 — 15 — 15 — —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15 15 15 — 15 — 焚烧炉 15 15 — — 15 污油泵房 15 — — — 15 —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不大于30。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也许超压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不不大于等于0.1MPa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不不大于0.03MPa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出口(设备自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也许超过设计压力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设备应依照工艺规定设立。 5.5.2 单个安全阀启动压力(定压),不应不不大于设备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各种安全阀时,其中一种安全阀启动压力(定压)不应不不大于设备设计压力;其她安全阀启动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不不大于设备设计压力1.05倍。 5.5.3 下列工艺设备不适当设安全阀: 1. 加热炉炉管; 2.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别的设备可不设安全阀; 3. 对扫线蒸汽不适当作为压力来源。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她容器,泵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入口管道、塔或其她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她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也许及时燃烧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也许携带液滴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5.5.5 有也许被物料堵塞或腐蚀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用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办法。 5.5.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也许导致介质压力升高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用泄压安全办法。 5.5.7 甲、乙、丙类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0 氨安全阀排放气应经解决后放空。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解决排放系统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续排放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范畴内不适当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范畴内不适当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图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某些为平台或建筑物设立范畴。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反映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要朝向无火源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用防止二次爆炸、火灾办法。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导致超温、超压,也许引起火灾、爆炸反映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禁止将混合后也许发生化学反映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她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排放系统或解决排放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立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处排放。 5.5.18 携带可燃液体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立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也许浮现最低温度。 5.5.19 装置重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恰当办法,以减少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点火系统。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排入火炬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 3. 距火炬筒30m范畴内,不应设立可燃气体放空。 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设立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入火炬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 3. 火炬应采用有效消烟办法。 5.5.23 火炬设施附属设备可接近火炬布置。 5.6 钢构造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构造,应采用耐火保护办法。 1. 单个容积等于或不不大于5m3甲、乙A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物料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单个容积等于或不不大于5m3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畴内主管廊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畴内高径比等于或不不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不不大于25t非可燃介质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5.6.2 第5.6.1条所述承重钢构造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梁、柱; 2)多层构架楼板为透空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畴梁、柱; 3)多层构架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畴梁、柱;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某些及直径不不大于1.2m裙座内侧; 4. 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梁、柱;地面以上4.5m内支撑管道梁、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管架,其所有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管架,地面以上10m范畴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畴内重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持续接触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如下0.2m部位。 5.7 其她规定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她建筑物耐火级别、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关于规定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场合,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畴划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执行。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场合应采用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办法。 5.7.4 散发比空气重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楼板应采用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办法。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用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办法。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畴内其她转动设备若必要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7.8 烧燃料气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立火焰监测器。 5.7.9 除加热炉以外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立测温点。 5.7.10 可燃气体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设施。 5.7.11 正压通风设施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关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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