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
与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书
(编号: )
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武汉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XXX
经乙方推荐,甲方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双方此前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乙方为甲方的主办券商,向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
因甲方战略发展需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解除《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作为挂牌公司,甲方不再委托乙方担任其主办券商,双方在该协议中未尽的承诺、权利及义务事项均告终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应全额支付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持续督导费用。
第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履行《督导指引》规定的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不再向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
第四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委托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服务,并承担持续督导的全部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相应的责任不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融资业务人员、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甲方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协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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