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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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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现代化,是法院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针对我国法官目前整体素质欠佳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法官队伍精英化的目标。法官职业化建设既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需要。法院现代化包括司法理念现代化与司法制度现代化两个方面.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前提是法官制度现代化。法官制度现代化构建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作风、职业形象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本文试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探讨如何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
众所周知,从法院外部管理模式看,目前我国对法院乃至法官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模式,法院设置及其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合,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形成法官等级行政化,管理主体多、层次琐、手续杂,影响法院的公正执法。其次,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尽适应。因此,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否则法官职业化建设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标。因此,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用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建立使基层法院具备独立审判职能的垂直领导体制
一些专家和学者针对法院体制改革提出了“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即下一级地方法院只服从于上级地方法院,最后都服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协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属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工作为平等的监督关系。这种“垂直领导管理模式”的实行虽能解决长期以来地方对法院审判及人事、财政等方面的干预,但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干预,即上级法院由于在人事和财政上直接领导管理下级法院而可能带来的对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导致二审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实质上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基层法院受案数量和上诉案件所占比例相对较大,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可能将更加明显。
因此,我们设想应建立使基层法院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垂直领导体制,即上面论述的“垂直领导管理模式”的幅度不宜过大,宜为最高法院直接领导省级法院,而中级与基层法院均受省级法院领导,即中级与基层法院在人事管理和财政拨付上同样都受省级法院的领导,同样地向省级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其法院建制与管理均取决于省级法院的决定。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中级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对基层法院的领导和管理而带来的对基层法院不应有的干预,而且可以避免可能造成的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等情况的发生。因为现实中都存在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请示中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模式,而如果基层法院受中级法院领导,则这种情况可能更严重.
二、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上实行“三大块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力量不足,人员紧缺;另一方面非审判业务部门机构臃肿,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必须淡化直至取消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以及庭室的作用,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也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在人员编制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要精减机构,解决行政部门过多,行政人员比例过大,人浮于事的问题;将人员充实加强到审判业务部门,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法院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工综合工作,包括政工、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信息、调研、宣传、会务、警务等工作.一类是审判业务工作,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及信访等工作。一类是后勤事务工作,包括财务、档案、物资、设备等后勤保障等工作。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上,要区分工作性质,理顺工作关系,力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因此,应取消法院原有内设机构的区分和设置,根据以上工作分类,建立相应的“三大块管理模式":一是将政治处、纪检组、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的工作归为一块进行集中管理,专司政工综合工作;二是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业务工作归为一块集中管理,下设若干组,分别负责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和信访、立案、审判监督、非诉案件的审理及流程管理工作,其中审判组通过根据法官人数确定若干合议庭、配备适当比例的法官助理来完成审判工作;三是将后勤保障从行政管理中剥离,设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行政编制后勤服务中心集中管理,承担财务、物资、设备、档案、食堂、车辆管理及文印、文件收发等后勤保障工作.而执行局应脱离法院这一审判机关,通过成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彻底实现审执分离。
通过按以上三大模块分类集中管理,并相应地进行工作任务的调配,将有利于工作的相互协调和高效运转。尤其是法官员额制之后,具有裁判权的法官人数少而素质相对提高,此种做法不失为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形成一套充分保证审判公正、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
三、培养法官综合审判能力,建立综合审判新格局
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法官不能仅掌握某一类法律知识和具备裁判某一类案件的能力,传统做法中划分刑事法官、民事法官的做法,限制了法官职业技能的全面发挥。职业法官是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培训产生的司法工作者,应具备全面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原则,辨明是非、裁判纠纷的能力.实践证明,很多法院审判人员之间、各业务庭之间的交流也在极力克服着法官仅裁判某一类案件的缺陷,不自觉地在培养着法官的综合审判能力。再者,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原则是相通的,法律观念是相互渗透的,能使法官在全面掌握和运用的过程中受到启发,并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偏重于一种审判能力的培养,难以成就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因此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数量精减的情况下,应打破法官专司某一类案件审判的传统做法,法官应成为能够审判各类案件的“多面手”,具备较强的综合审判能力。
在审判权的运作上,应逐步取消院、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让院、庭长作为主审法官行使审判权,直接审理案件。在审判管理上,由办案法官(包括院、庭长担任法官审案时)遵循独立裁判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无论是独任审判,还是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在行使裁判权时,相互之间都不存在下级服从上级,不受任何人或事的影响和干预。
四、完善、健全法官职业化制度保障及监督考核机制
1、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职业保障可以理解为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加以保障,包括法官为履行职务的保障、法官高薪制、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等保证法官职业独立的内容。
一是建立法官行使职务的保障机制。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法官行使职务的保障机制,即使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也未能解决这个问题,法官依法行使职务一旦受到打击报复或人身伤害的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应当从立法上确立法官行使职务时的人身保障机制,保证对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报复、伤害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时予以经济补偿。
二是实行法官高薪制.从国外状况看,法官待遇明显高于国家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法官没有自己的工资序列,仅参照公务员序列执行,其收入甚至低于法警,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要凸现法官尊荣地位,法官的薪水要高于公务员,高于法院法警,并应由法律加以确定,予以保障.实行法官高薪制,确保其收入与地位、尊严和职责相适应,以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使其享有崇高的社会威望并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可以促进法官廉洁办案,珍惜法官职位,增强法官的职业信念。
三是法官的职业身份应得到有效保障.根据《法官法》第十三、四十条的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可以被辞退。虽然该法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一章中规定了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法官在其任职期间的职业身份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法官的免职和惩戒亦未规定具体的权限和程序。此外,现实中法官被调派到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任职是很随意的,如让法官到街道办事处任综治副主任等。到党政机关任职,也许对于个人是提拔重用,但给群众的感觉是法官职务的随意性,直接影响到法官的社会地位.法官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法官的身份不能被随意剥夺,如果法官犯罪或违反法官操守,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途径免职或者由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处理。
2、健全对法官的监督、考核机制。
在现阶段,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渠道甚多,既有党委的监督,又有人大的监督,既有上级法院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有检察院监督。此外,法官还受到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可谓监督主体众多,但监督职责不清,监督力度不大。因此应当减少监督主体,集中监督力量,讲究监督实效.
对法官的考核和监督应设立高层次、专业性、有实权的专门监督机构,采用强化内部监督自律和外部高效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以代替现存的多头以及同级的监督。如设立一个有别于监督考核一般公务员的机构,专门负责接受任何人对法官不端行为的投诉,并有权查处,不受任何干扰。
在对法官的考核内容方面,应加强对法官履行职责和恪守职业道德的考评。可以成立法官考评与惩戒委员会,要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实行法官自治、自律,对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持法官的良好风纪。
五、转变观念,走出认识上的种种误区
1、对法官职业理解的误区。
目前我国职业法官的观念未被普遍接受,社会对法官职业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法官参与了许多不应当从事的事务。如有些地方要求法院要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参与活动,院长经常参加一些与法院关系并不密切的会议,法官经常要参与地方的扶贫、招商引资等工作等等。法官的职业本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官常常不能集中精力用于审判.用等同于服务行业的尺度来衡量法官的审判工作是对法官职业理解的又一误区。如有些法院仿效服务部门的做法,开展让当事人选法官、当事人评议法官的活动。法官整天处于矛盾和解决矛盾之中,不可能让人人满意,此类做法的实质仍是对法官职业缺少一个正确的定位所致.
2、评价法官、法院工作标准的误区。
对法官、法院工作成绩和效果的评价只能以公平正义为标准,或者公平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和方向.现实中一些法院以案件涉及标的、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多少、收取诉讼费多少作为衡量法官工作的标准.还有一些法院内部仿效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诸如“办案能手"、“办案标兵”之类的做法,也是在事实上强化司法及法官的趋利性和数量追求.正如有人指出,当法官都成为“能手”的时候,司法还有什么理性可言呢?
3、对法官考核的误区.
目前将法官作为公务员来管理和考核,抹杀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院内部通常采取用岗位目标责任制等行政手段对法官进行考核,明确规定法官的办案数、结案率等指标,也是一种追求数量的表现。法官受理案件的多少,并不以法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规定办案数、结案率的多少,往往会导致案件质量不平衡。将法官作为公务员来考核,使法官年终还要应付诸多的考核、检查,很难以全部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4、盲目追求法官队伍年轻化的误区。
现在提拔重用年轻法官和年轻的庭长、副庭长乃至副院长、院长,成了领导开明和参加上级法院评比的一项重要条件。法院内部也往往以35岁以下年轻干部所占比例作为重用人才的具体表现。其实,中国法官队伍年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官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来对待。在人们心中,法官与其他行政官员一样被放在同一标准和眼光下去衡量.如前所述,现代化法官除了应具备博学的知识,还应具备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具备长期从事法律和审判工作的经验。从法官的品性看,其应沉稳、冷静,能够洞察社会现实,应付各种诉讼中的变数。这都不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法官所能做到的.纵观国外,比如在英国,很难看到年轻的法官。对法官候选人在资历、经验、业绩和人品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使在四十岁以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极为罕见.正因如此,使得西方国家法官的地位和荣誉极高,受公众尊敬和信赖的程度也较高。
六、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交流工作
1、对法官准入严格把关。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的准入制度不严,任职条件过宽,对法官的准入没有规定一定的专业与学历要求,致使法院成为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直到1995年,才在第一部《法官法》中作了较低的专业与学历要求。其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按此条件,不论何种专业的大专生都可以进入法院,且进入法院选拔的方式仍是录用公务员的方式,导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工作效率不高。放眼世界,可以由没学过法律的人来当法官的国家没有几个.在多数国家,法官的任命权一般集中在最上层,这有利于确立法官的地位和权威。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官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人数少、地位高、受尊重、待遇高,其任职资格十分严格。
对法官的准入应规定严格的条件:一是必须在法律专业的学历上严格把关,明确规定本科以上(含本科)法律专业文凭的人方可担任法官;二是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是明确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四是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
在法官准入途径上,可采用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再接受专门的司法训练,结束后方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亦可以尝试由最高法院设立全国性的司法研修中心,统一安排对未来法官的后续培训.这种统一训练有助于法官群体的形成。
各级法院在对法官选任标准上应基本保持一致,薪俸上保持较小的差距,使得在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升迁更高级别法院的动力不那么强烈,从而减少对司法独立可能带来的损害,同时吸引优秀人员从事基层法院的工作.在法官的配置中,应为基层法院配置高素质的法官。如果法院的级别越高,法官的素质就越高,那么当事人就可能表现出对基层法院的不信任,许多本来可能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有可能要提起,增加了诉累。
2、精减现有法官队伍.
减少法官的绝对数量,突出法官的中心地位,强调法官的高素质,以此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法官队伍的现状,大规模地减少法官并非易事。可以在我们以前所进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基础上,将担任审判长的法官逐步确立为具有实际意义的法官,把没有担任审判长的法官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通过法官定编、大量缩减法官数量、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使一部分法官变为法官助理,从而将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理与裁决。
3、注重法官培训工作实效。
我国法官培训的长远追求是对法官的在职培训.按照最高法院有关法官培训三个转变,即由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转变、基础教育向高层次法律教育转变、知识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复合型法律教育转变的要求,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这是目前情况下对我国法官培训的准确定位。
据此,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使法官不断向着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前进。在培训的方法上,应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在职法官大都具有审判经验,知识结构也相对稳定,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存在许多弊端,可根据国外的经验,采用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中心或“案例教学法”来完成,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散发性思维。要强化实践课的比重,培养其更深层次理念的实现,重在开发潜能,培养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法官培训应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的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注重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还可借鉴美国法官培训的做法,由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法学教授为主讲,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的思路,同时鼓励向教师提问。
4、加强法官职业交流。
加大法官的职业交流力度,在现阶段尤为重要。可以组织业务领域的专家或骨干,有计划地进行本系统内的异地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轮岗交流,以学术讲座、法律研讨、观摩考察等方式扩大交流.
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法官的精英制,法官不是一项职业生涯开始时就能从事的行业。法官享有极高的荣誉和极大的权力,同时又保持了高度的廉洁,主要是法官独特的选任方式使得法官职位的取得变得如此不易,以致于从业者自然地产生很高的职业荣誉感,为了维护其内心生成的对职业的美好形式,法官们便表现出极强的自律。故应加强我国法官与国外法官的交流,从他们身上亲身感受法官的常识和风范,既加强学术上的交流和磋商,也感受一下国外的法律文化氛围,对提高自身素质和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法官职业化建设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其困难或许要超过我们今天的想象。正如法院制度改革存在艰难性和复杂性,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官职业化建设也会遇到来自各方的压力,遭遇矛盾和冲突。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追求过程本身的艰难性,以主动的姿态去直面眼前的困难,以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去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坚定我们改革的信念,努力构建现代化的法官制度,既而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早日实现法院现代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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