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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模板(两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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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已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等金融工具,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优劣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本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未能如期足额兑付应付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等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2、个别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预期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不可赎回风险 在基金存在封闭期或存续期间不开放赎回时,基金投资者无法在封闭期或存续期间进行基金赎回操作。 4、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对于定期开放申购/赎回的基金,其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对赎回的现金需要,都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可能对基金投资者的退出申请采取部分延期退出的处理,基金投资者将因此面临退出款项延迟到账的流动性风险。 在出现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投资者无法进行基金赎回操作。 (四)操作风险 1、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整等影响基金计划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2、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等。 3、在定期开放的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如有)、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税务风险: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委托财产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使基金违反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得基金财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产品结构导致的风险(如有) 本基金为分级产品,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优先级份额的本金。 (1)优先级份额的特定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上升和金融行业基本利率的上升都将导致该级份额相对投资收益的降低。在本合同终止时,如全部基金财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的本金,则差额部分将不再进行补偿。 2)本金损失风险 进取级委托人违约导致的本金损失风险。在安全垫被击穿时,优先级投资者可能失去进取级份额的保护,从而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风险揭示所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或其他风险,则有可能造成本基金本金及收益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即在最不利的投资情况下,持有人本金及收益=0元。 (2)进取级份额的特定风险:进取级通过对优先级的本金优先分配权的让渡,获取扣除本合同相关费用后的部分超额收益分配权,其主要特定风险是投资杠杆放大效应所带来的风险,在极端情形下,进取级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在此过程中,进取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较高收益和较高风险的特征。 2、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如有) 虽然本基金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基金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终止时的单位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基金的止损线。 3、投资顾问风险 (如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整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特殊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的特定风险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之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如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先的利率。 (2)一级市场投资的特定风险 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投资一级市场存在某些特定风险,具体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3)期货的投资风险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较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本基金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当出现该等情况时,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主经纪商交易系统风险 主经纪商交易系统具有普通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系统具有的全部风险,同时具有程序化自动委托等量化交易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技术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风险等各种风险。 (六)不可抗力等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本基金和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七)产品提前结束的风险 如基金存续期间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时,基金存在提前结束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投资者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清算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清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清算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风险揭示书 3 一、前 言 12 二、释 义 12 三、声明与承诺 15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6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如有) 16 六、基金份额的募集 17 七、基金的成立 18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9 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4 十、基金的托管 2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28 十二、基金的投资 29 十三、基金的财产 32 十四、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2 十五、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3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4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36 十九、信息披露义务 36 二十、风险揭示 3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43 二十二、违约责任 4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4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45 二十五、其他事项 46 12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 2、本基金:指********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证券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基金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7、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指****。 9、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1、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1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7、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8、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9、开放期(如有):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20、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21、T+n日: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2、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3、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24、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25、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6、募集清算账户:指由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清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外包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8、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9、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1、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32、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限。 33、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7、投资顾问(如有):指****公司。 38、基金份额分级(如有):指本基金通过对本基金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基金份额(简称“进取级”)。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份额;进取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高风险且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39、优先级基金份额持有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如有):指持有本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40、进取级基金份额持有人、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如有):指持有本基金的进取级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三、声明与承诺 (一)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知悉并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署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三)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合同聘任外包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人将相关基金运营事项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外包服务机构不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受本合同直接约束。外包服务机构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同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另行约定。基金管理人就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向基金投资者负责。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本基金的封闭期: (九)本基金的开放日: (十)本基金的分级(如有):***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顾问(如有)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本基金的投资顾问为***公司。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进行公告。若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解聘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解聘投资顾问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基金。 (十二)其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如有) 本基金通过对本基金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和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为“优先级”)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为“进取级”)。优先级份额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份额;进取级份额属于较高风险且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 六、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募集期间 (或称认购期、发行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本基金募集金额、基金投资者的人数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基金产品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限额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帐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清算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四)募集清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募集清算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清算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净认购金额的**%,认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六)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 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七)认购申请的款项支付 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即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不计利息。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清算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人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九)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方式处理。 基金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始投资运作。 (三)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后每月10日为开放日,遇节假日则延迟至10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出资方式及申购期限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清算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当月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当月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月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为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拟在当期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受理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开放日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前撤销。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即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不计利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如其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未持有基金份额,则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申购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追加申购的金额与其已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 当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投资者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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