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争取资金政策考核奖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省、市资金与政策的积极性,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县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资金政策范围是中央、省、市下达我县的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无偿的政策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和机动性专项资金,以及非普遍性优惠政策。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为成员的争取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向上争取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协调、统计、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向上争取资金与政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争取资金政策工作负总责。争取资金政策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同一项目资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分别计算,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中央、省、市下达的无偿资金,根据实际到位数并参照前3年平均数和全市平均水平确定基数,基数内不计奖,以超基数部分计算考核。一次性拨付的机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到位数并参照全市平均水平确定基数考核。
(二)各单位争取的实际到位资金超基数部分按以下办法分段奖励:
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争取资金总额5%的奖励;
2、500以上5000万元下的,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4%奖励;
3、5000万元以上的,1亿元以下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3%奖励;
4、1亿元以上,超出1亿元按2%奖励。
(三)对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上级资金,经领导小组研究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争取的上级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后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政府对当年全县争取资金工作成绩突出的前5家单位进行表彰。
排名按各单位争取资金情况给予打分确定。分数由基数分、增幅分和附加分构成。争取资金达到当年基数以上的得满分60分,否则不得分;增幅分=40分×增幅百分数;附加分=超额争取资金数(万元)÷100。得分前5名的单位,县政府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对第一名奖励6万、第二名奖励4万、第三名奖励3万元、第四名奖励2万元、第五名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受奖单位应将奖励金额的50%用于向上级争取资金与政策的各项经费支出,50%用于奖励班子成员和对争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各单位争取的上级资金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始登记,并上报争取情况,作为跟踪考核的依据;每年年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性质、实际到位金额等进行考核认定,按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按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对非因上级政策调整而未完成年度考核基数目标的单位,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已争取到的资金,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进度或违规使用的,建设单位当年不得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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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县争资工作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或政策口径
争取目标
进展情况
下阶段工作措施
备注
1
2
3
4
5
说明:1.本表报送情况作为争资立项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2.附带呈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各类请示文件等。
附件2
**县争资工作资金到位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上级文件号
本月到位数
本年累计到位数
备注
1
2
3
4
5
说明:1.本表报送情况作为争资立项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2.附带报资金到位确认依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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