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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助保贷”业务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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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助保贷”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助保贷”业务的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公司经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根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与建设银行相互推荐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由建设银行向符合标准的客户发放贷款,在客户提供担保措施的基础上,由客户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公司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措施的银企合作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公司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客户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自愿缴纳的规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客户逾期的贷款。 第五条 公司开展“助保贷”业务规模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和要求开展业务。 公司开展“助保贷”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 第六条 公司“助保贷”业务由投资部门负责推进,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进行风险管理,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管控。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由客户缴纳的助保金和公司缴纳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第八条 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由建设银行负责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其中助保金由建设银行代收。 第十条 助保金缴纳比率由客户与公司商定,原则上客户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2%缴纳助保金。企业贷款发放后的第四年剔除助保金代偿部分且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按当时年度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的50%予以返还。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三章 客户要求和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助保贷”客户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助保贷”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客户可由公司和建设银行双方相互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列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的目标客户; (二)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建设银行各分支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在建设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在80%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的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公司和建设银行根据业务开展要求客户达到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品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措施;客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助保贷”业务应坚持从严进行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 (二)客户调查; (三)风险审核; (四)合规审核; (五)审批备案; (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七)贷款发放; (八)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助保贷”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业务申请表,建设银行推荐的客户,还需要向公司提交建设银行出具的推荐函; (二)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贷款企业的基本证照、财务信息等资料,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资料、信用记录等; (三)公司和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接受申请并收集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后,投资部门应根据“助保贷”业务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投资部门初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客户和建设银行反馈。 第十七条 助保贷业务受理后,投资部门应协同建设银行对客户展开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实行主办、协办双人负责制,尽职调查原则上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合法性、有效存续期、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 (四)客户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等; (五)公司或建设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完成尽职调查后,投资部门应出具《“助保贷”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投资部门经过尽职调查对项目持“推荐”意见的,应同时提交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投资部门调查完成后持“不予推荐”意见的,应提交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并同意“推荐”意见的,投资部门提交公司总经理专题会或项目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如不同意“推荐”意见的,提交风险管理部备案,并及时通知建设银行及客户。 第二十条 “助保贷”业务申请按以下原则审批: 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评审并通过后,向建设银行进行推荐;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经理专题会评审并通过后,提请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向建设银行推荐。 经公司总经理专题会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未获得通过的项目,应及时通知建设银行及客户。 投资部门每季度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助保贷”业务申请经公司和建设银行审批通过后,投资部门应协助客户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并同时要求客户与公司签署“助保贷”管理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客户缴足助保金,并足额支付管理服务费后,投资部门协助客户办理建设银行放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放贷款后,投资部门应根据公司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形,投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和建设银行报告。并会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建设银行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部门应建立“助保贷”业务信息台帐,记录“中小微企业池”客户信息,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客户基本信息; (二)贷款金额、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情况等;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投资部门应在信息取得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信息台帐登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部门应当建立客户禁入名录,对于出现违约、逾期、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客户,列入客户禁入名录,对此类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助保贷”业务禁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与建设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客户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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