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资产投资行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的目标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佳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总部与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 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等相关规定。坚持规范、稳健、高效的投资原则。
(二) 把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准则。
(三) 公平的对待所有基金。
(四) 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五) 严格执行投资禁止与限制制度。
(六) 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
第五条 投资组合管理须遵循的原则:
(一) 价值投资原则
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遵循价值投资,通过深入研究挖掘并投资于价值低估证券,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二) 风险收益最优配比原则
各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追求风险与收益最优配比,即在一定的风险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术,通过选择收益性和成长性高的证券,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 分散投资原则
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 流动性管理原则
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 全方位风险控制原则
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一方面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的风险控制总部和稽核总部,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
第三章 投资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投资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组织机构:
(一) 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务投决会”)。
(二) 基金管理总部投资组。
(三) 基金管理总部研究组。
(四) 基金管理总部交易组。
第七条 基金业务投决会是各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二) 确定各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
(三) 核准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池的构成。
(四) 审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市场、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资规模范围。
(五) 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授权的投资作出决定。
(六) 研究风控小组对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 基金业务投决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第八条 投资组是各基金投资的执行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执行基金业务投决会的决议。
(二) 拟定各基金的阶段性投资方案。
(三) 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向交易组下达交易指令。
(四) 对超出权限的投资提出书面建议,并根据投资授权权限报批。
(五) 对基金的业绩与风险状况进行自我分析检讨。
(六) 执行基金业务投决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研究组提供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进行研究,出具投资策略报告,为基金业务投决会制定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提供依据。
(二) 负责外部研究资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与外部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投资决策建立起强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资料库。
(三) 负责开展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建立和维护各基金可投资证券池。
(四) 负责对关注行业内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为基金的重仓品种以及重点推荐品种提供基于持续跟踪的研究报告和建议。
(五) 对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六) 及时完成投资组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
(七) 及时完成部门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十条 交易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复核并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
(二) 反馈、汇报交易完成情况或其他异常情况。
(三) 建立及管理交易资料、档案。
第四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监督等五个环节,具体的流程如下:
第一节 投资研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总部应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系统制定研究计划。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研究组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根据基金的整体投资目标和策略,对其分工方向或投资品种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筛选目标证券,经讨论通过后纳入各类证券池。
第二节 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总部应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授权和投资决策机制,定期召开基金业务投决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等会议,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五条 基金业务投决会会议应定期召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绩效报告、研究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确定基金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期联合召开,对投资策略定期研讨,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和研究组研究计划。各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投资价值以及相关投资品种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为证券池维护以及投资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各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务投决会的决议确定各基金投资组合,制定组合的调整方案,并负责组织该投资方案的执行。如果该方案在下一次会议前需要作出临时调整的,基金经理需要就调整方案根据投资授权向相关人员报批。
第十八条 投资方案执行完成后,由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人员定期根据跟踪误差、系统风险指标、相对回报率、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等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绩效评价;各基金经理定期对市场变化、投资组合调整、基金风险监控、业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下一阶段投资建议,并以资产配置方案的形式提交基金业务投决会会议讨论
第三节 投资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业务投决会决议由基金经理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决议的执行
(一)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务投决会形成的投资决议实施投资计划,向交易组下达交易指令;不同基金同一天买入(卖出)同一只证券的,应按相关制度公平对待各基金。
(二)基金经理无法亲自下达指令,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执行。
(三)交易员接到指令复核无误后执行交易指令。
(四)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主管应停止执行并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投资主管、投资总监、风控专员等工作人员,并视情况向风控小组、部门总经理、基金业务投决会、风险控制总部汇报。
(五) 交易指令一般通过投资交易系统下达,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等)或录音电话等形式授权其他有权人下达指令。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
各基金经理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交易员需暂停执行指令并向交易主管汇报。交易主管应当即时知会相关基金经理,并向相关人员汇报,经协调后执行。
第四节 投资的跟踪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投资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在定期召开的基金业务投决会上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操作回顾和总结。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临时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提案》,报基金业务投决会讨论决定。
第五节 投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运营保障部与托管行核对有关数据,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须立刻通报交易组、基金经理、风控专员并视情况按相关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组负责对投资指令进行复核,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总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投资禁止与限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投资禁止与限制行为:
投资禁止行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二)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三)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四)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五)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六)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投资限制行为
(一) 不同基金同一交易日内对同一个股票进行相反方向交易。
(二) 投资于基金合同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或超出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三)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四)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五)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六) 单只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章 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投资本公司控股股东、托管人控股股东或与本公司、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关联关系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买卖本公司控股股东、托管人控股股东或与本公司、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承销期内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业务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一年内累计超过经上年审计基金资产净值5%,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基金业务投决会审批,其它属于一般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非禁止的关联交易是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下列证券:
(一) 本公司、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二) 本公司、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承销的承销期内证券。
第二十九条 进行非禁止的关联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进行非禁止的关联交易,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从严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
第三十二条 风险控制总部定期对投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测投资组合绩效指标和事前跟踪误差,运用归因分析,找到风险点,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并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教育,明确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一) 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二)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三)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 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五) 受公司委托,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通过岗位分离、作业流程、集中交易、信息披露、资料保全、信息保密和独立的风险控制、稽核等措施来控制基金投资的违规风险。
(一) 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及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使业务人员尽责工作,保证投资程序的严格执行。
(二) 在投资程序中严格实行岗位分离及上下环节的相互核查,相互制约,将一般事故风险的可能降至最低。
(三) 投资决策各级岗位实行业务角色隔离,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四) 风险控制总部对投资程序各个环节实施监控。
第三十五条 保密和门禁制度
(一)在交易时间内,除履行职责人员外,非交易人员禁止进入交易室,信息技术人员和应急交易员经交易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
(二)在办公时间内,除履行职责人员外,非投研人员未经投研人员同意不得进入投研办公室。
(三)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投资实施方案和投资指令的秘密,不得外传。
(四)风控专员对投资相关人员在交易时间内的通讯进行管理和监控。
(五)有关投资的所有机密文件或资料,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系统权限控制
(一)严格投资交易管理系统权限管理。涉及投资交易人员应填写《权限申请表》,经相关程序批准之后,由运营保障部进行设置。
(二)经授权拥有密码进入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获取保密信息资料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严格管理权限密码,并按照规定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投资标的物证券池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档案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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