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业务推广与营销2第三章 投资管理7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估值11第五章 风险控制11第六章 客户关系管理13第七章 信息披露14第八章 技术系统支持15第九章 附则1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制订本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对本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第二条 本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将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第三条 本公司特定
2、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均应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四条 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二章 业务推广与营销第五条 业务推广与营销由专户理财部牵头。由直销部、各渠道管理总部、专户理财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第六条 业务推广与营销流程如下图所示:营销计划(市场细分、目标设定、市场定位)业务推介书(业务模式、相关法规宣传、公司介绍、风险揭示)意向客户高端个人客户(现有个人客户、渠道客户名单等)机构客户(现有直销客户、工商企业名录等)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权利
3、与义务、揭示风险、资产来源合法性说明和书面承诺)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客户调查和需求沟通(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备选库进入投资运作阶段集合资产(银行、保险、信托理财计划等)否同报备中国证监会营销计划(市场细分、目标设定、市场定位)业务推介书(业务模式、相关法规宣传、公司介绍、风险揭示)意向客户高端个人客户(现有个人客户、渠道客户名单等)机构客户(现有直销客户、工商企业名录等)提交投资建议书充分讨论确定投资建议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权利与义务、揭示风险、资产来源合法性说明和书面承诺)客户调查和需求沟通(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符合客
4、户选择标准?客户备选库是进入投资运作阶段集合资产(银行、保险、信托理财计划等)规定期限内合同报备中国证监会第七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身情况制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目标客户的选择标准,在公司管理能力范围内接受客户财产委托要求。第八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委托人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约定除外。第九条 在进行业务推广与营销活动时,专户销售
5、经理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及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第十条 在对单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公司应与资产委托人就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委托期限、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提取比例、风险和收益预期等关键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并要求客户就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资产
6、管理计划概况;(二)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三)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四) 投资风险揭示;(五) 初始销售期间;(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订立书面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参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客户充分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
7、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三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且符合成立条件的,应自初始销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初始销售期满但未符合成立条件的,公司应当:(一)以公司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销售期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十四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
8、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应当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第十五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第十六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备案。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在业务推广与营
9、销过程中,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二) 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三)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网站(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四) 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第三章 投资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设专门用于证券买卖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财产到账且公司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已完成所有相
10、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后,特定资产管理项目成立,委托财产进入投资运作阶段。第二十一条 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货;(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户理财部。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专户理财部负责委托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专户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专户投资经理应当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流程如下图所示:资产组合构建(基础风格确定个性化调整)资产管理合同证监会规定股票池售门公司研究平台A风格资产组合管理债券池基金池其他品种B风格C风格D风格个性化集中
11、交易清算与核算客户定期投资管理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频率)业绩分析与风险评估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决策资产组合构建(基础风格确定个性化调整)(专户理财部)资产管理合同证监会规定股票池销部公司研究平台A风格资产组合管理(专户理财部)债券池基金池其他品种B风格C风格D风格个性化集中交易清算与核算客户定期投资管理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频率)客户意见反馈信息互通反馈业绩分析与风险评估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第二十四条 专户理财部借助公司现有研究平台,建立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多个风格组合。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和当期资产配置策略,专户理财部制定委托财产的投资策略,构建
12、资产组合。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第二十六条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
13、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活动时,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二) 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三) 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四)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五)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估值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每个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独立建立账簿,独立核算。第三十条 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特定
14、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估值,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净值、财务报表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财务信息。第三十一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日由公司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第三十二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方法由公司与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参照行业惯例,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三条 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将根据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遵循健全性原则、独立性原则、诚信原则、公平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第三十四条 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分为事
15、会管理层面和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董事会层面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第三十五条 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面临投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公司应针对面临的风险建立全面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流程。第三十六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第三十七条 公司特
16、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内容主要包括:岗位分离、空间隔离、业务流程控制、集中交易控制、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客户关系管理、内部会计控制、业务记录与资料档案管理、危机处理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报告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风险报告。风险报告机制包括定期风险报告和风险事件报告。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指引公司建立完善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监督和评价体系,风险控制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定期检查和指导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分别上报督察长、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第六章
17、 客户关系管理第四十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过程包括确定目标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出投资建议、订立资产管理合同和客户服务五个环节,如下图所示:图表来源:xx基金第四十一条 专户理财部、直销部、各渠道管理总部具体负责客户关系管理,为每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委托人配备专户销售经理。第四十二条 专户销售经理应与资产委托人保持紧密联系、了解客户需求,并协调公司整体资源和相关业务部门,将客户关系管理流程各环节和各项服务内容细化并落实至具体的部门和经办人,为资产委托人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理财服务、全面及时的市场资讯、灵活便捷的交易方式和其他增值服务。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
18、立完善的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定期及不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定期会议制度,保障公司实现最优的客户关系管理。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该报告应当由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重大事项的发生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业绩表现。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
19、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委托财产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公司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专户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专户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八章 技术系统支持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密切相关的技术系统包括:投资交易系统、TA账户管理系统、直销系统、委托财产会计核算系统、投资研究平台、风险管理系统、绩效评估系统、客户关系服务系统。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上述各系统中新增独立模块或拓展新应用,使之适用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技术支持。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各类信息技术平台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和隔离制度,保证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对独立和信息保密。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自公司执委会批准并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本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由专户理财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新要求及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整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