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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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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O16年5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4 制度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4 制度2:融资融券客户资质管理办法 7 制度3: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 12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17 制度5: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21 制度6: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28 制度7:**证券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33 制度8:融资融券业务授信审批小组工作细则 37 制度9: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办法 39 制度10: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与担保物管理办法 41 制度1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筛选细则 49 制度12:融资融券业务券源与资金管理办法 51 制度13:融资融券期限及息费计收管理办法 52 制度14: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监控办法 54 制度15:融资融券业务阀值监控管理办法 58 制度16: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负债偿还管理办法 60 制度17: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与送达管理办法 64 制度18:融资融券业务权益处理管理办法 67 制度19:融资融券警戒与强制平仓管理办法 71 制度20:融资融券重点监控客户管理办法 77 制度21:融资融券业务司法协助执行管理办法 79 制度22:融资融券业务应急处理办法 82 制度23:融资融券业务差错管理办法 91 制度24:信用业务营业部管理办法 96 制度25:融资融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01 制度26: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 111 制度27: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安全管理办法 118 制度28: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指引 121 制度29:融资融券会计处理办法 128 制度30:融资融券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135 制度31:运营管理总部融资融券业务核算规则 144 制度32:融资融券资金划拨管理办法 147 制度33:融资融券资金交收和存管业务规则 150 制度34:信用类证券余额核对校验流程 158 制度35:融资融券系统权限管理办法 162 制度36:**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171 制度37: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办法 179 制度38:融资融券业务监控实施细则 184 制度39:融资融券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 188 制度40:融资融券业务稽核管理办法 192 制度41: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196 制度42:**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205 制度43: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及客户证券托管管理办法 212 制度4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应急处置预案 220 制度45:融资融券客户投票管理细则 233 制度46: 信用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 237 制度47:信用业务重大风险客户(事件)处置指引 241 制度48:信用业务业务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45 第二部分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247 流程1:投资者教育流程 247 流程2:业务开办审批流程 249 流程3:资金转出流程 260 流程4:担保证券转出流程 260 流程5: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261 流程6:修改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流程 262 流程7:信用级别调整流程 263 流程8:柜台授信额度调整流程 264 流程9:负债偿还及息费结转流程 265 流程10:协议终止与销户流程 266 流程11:主动调整客户信用级别流程 267 流程12:融资融券业务内控流程 268 流程13:阀值参数设置维护流程 280 流程14:融资融券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与流程 283 流程15:信用业务总部协议收发、用印及档案入库流程 286 流程16:融资融券清算业务流程 292 流程17:证券非交易划转确认、核查及反馈流程 297 流程18:融资融券中后台资金和证券划转的业务流程 299 流程19:持有上*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份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303 附录:业务单据 306 第一部分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 制度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监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研究咨询、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四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管理、集中授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业务管理职责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承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拟定或授权公司经营层拟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或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关于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授权公司经营层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六条 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会)为业务决策机构。信管会成员组建依照《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管会负责在董事会的决策框架内决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政策、发展计划;审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决定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与办法,决定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框架内,确定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授权体系;审批单一客户的大额授信额度;在证监会的政策框架内,决定本公司针对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授信规模等风险监控指标;依据有关证监会指导建议或意见,决定本公司融资融券期限和息费率的一般原则;依据有关证监会指导建议或意见,决定本公司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保持担保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的一般原则;依据有关证监会指导建议或意见,决定本公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标的一般原则;定时听取融资融券业务的关于情形报告、风险监控与评估报告;决定或建议重大风险事项处置方案、重大业务制度及业务参数的修改调整等。 第八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业务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负责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时监控、风险指标的建立与监控、履行风险报告并提出相应监控措施等。稽核部作为独立的检查部门,负责对业务制度流程、业务盈亏、风险监控措施、制度流程执行情形的全面检查,定时出具稽核报告。法律合规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审查与监督、防火墙制度的检查与完善。 第十条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作为业务执行部门,详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协议标准文本、有关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负责信用评级与协议审批、开户审批、授信管理、标的证券与担保品管理、期限与息费率管理、逐日盯*与平仓处理、分支机构业务操作的审批、复核、监督、业务指导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金融*场总部、研究所、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提出符合有关规定的融出证券总额与品种、期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研究所负责提出标的证券范围、担保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建议。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处理与监督,负责提出资金规模、使用期限、资金成本建议并筹措安排资金,负责财务指标核算与监控等。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总部全面负责账户管理、登记结算管理、客户资产安全管理、资券交收划付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系统的优化改造,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 第十六条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有关人员管理,制度执行管理,业务考核奖惩管理等。 第十七条 营业部在公司统一管理下,依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详细负责客户投资者教育、开发、维护、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交易执行和业务跟踪、前台申诉处理以及融资融券信息系统平稳运行等应由营业部履行的工作。 第十八条 营业部未经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批准严禁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营业部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对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监控、逐日盯*等业务操作流程与内监控度,规范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管会负责说明、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2:融资融券客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入退出机制,保障客户质量,监控业务风险,依据有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监控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严格审核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公司选择客户的标准如下: 1、个人客户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资质; 2、机构客户必须是经合法登记的法人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具备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资质; 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3、客户非持有**证券5%以上上*流通股股东及关联人,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场的情形; 4、如实申报持有上*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形,以及是否为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有关信息,并签署了声明和承诺; 5、客户账户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50万元以上;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6、客户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半年以上,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限制; 7、客户开户手续规范齐备,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无重大违约记录,非营业部标识的高风险客户; 8、对客户的适当性(有业务认知能力、证券交易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步判断,认为客户具备融资融券交易能力; 9、对客户资产状况、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步判断,认为客户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征信评级分数在60分以上; 10、客户已接受并通过了公司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 11、客户能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自愿接受并履行《融资融券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商定条款,承担参加融资融券交易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1、利用他人名义申请者; 2、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者; 3、发现存在重大违约记录、重大违规记录者; 4、*场禁止或限制进入者; 5、持有**证券5%以上股份的上*流通股股东及关联人; 6、未按规定对持有上*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有关信息进行如实申报和承诺的; 7、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者。 第四条客户征信方法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查验客户提供资产证明原件;营业部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通过第三方征信系统调查。 关于客户征信材料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客户填报申请材料 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指导客户依照要求填报《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文本》及有关材料,客户必须如实提供开户前的所有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和填报不实,将影响客户的资格/资质。 1、个人投资者提交: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除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之外,还需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无需办理认证或公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 b、账户资产情形(系统自动查对,无须提交); c、其他可选征信材料(材料清单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2、一般机构投资者须提供: a、法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如营业执照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经办人(即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 b、账户资产情形(系统自动查对,无须提交); c、其他可选征信材料(材料清单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3、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需提交: a、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设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b、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协议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c、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 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e、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级(含副*级城*)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资料文件。 f、账户资产情形(系统自动查对,无须提交); g、其他可选征信材料(材料清单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4、专业机构投资者: a、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的有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b、账户资产情形(系统自动查对,无须提交); c、其他可选征信材料(材料清单详见《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第六条营业部审核 融资融券专岗负责对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客户资质,审核标准为本办法及《营业部审核事项表》,客户同时应符合公司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的,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文本》签署建议或意见后转营业部运营总监(交易管理岗)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核签署建议或意见。营业部审核未通过的,专岗告知客户。营业部审核通过的,加盖营业部开户专用章。 营业部将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扫描送审,并按《融资融券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融资融券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一式三份)由融资融券专岗邮寄给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盖章。 第七条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岗位设置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设房地产务审核初审岗、业务审核复审岗,负责客户资质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查 业务审核岗位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查,评估其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检查要素是否齐全,并对客户作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开办条件,是否存在应拒绝开办的情形; (2)营业部是否履行三级审查,业务申请表所有要素是否齐全、合格; (3)《融资融券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是否客户已经签署,是否是标准文本; (4)管理系统中录入的要素是否齐全规范。 业务审核岗可以依据有关需要进一步了解: (1)对申请人作基本的资格/资质审查:申请人的证券账户历史、证券交易记录、交易业绩、资产状况等指标要符合规定的客户认定标准; (2)若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资产、税收、不动产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判断其基本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 (3)对客户申报的董监高、限售股情形,业务审核岗进行登记后转交易管理部。 (4)对申报的董监高、持有上*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限售股及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等情形的,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交易柜台下挂股东账户的次日,在“证券账户委托业务监控”菜单中,检查系统是否已做了禁止监控,系统未做监控的,营业部在“中登监察名单设置”中进行人工设置。对机构客户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充抵保证金,一事一批。按《流程19:持有上*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份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办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客户信用账户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一致性比对机制 在协议存续期间,客户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一旦发生事实变更,客户应及时依据关于证明资料文件,到营业部申请修改信用账户关键资料文件资料。客户应填写《客户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修改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文件,经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运营总监(交易管理岗)、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营业部办理资料文件资料变更。 营业部柜员在同一日对新意中登开户系统、普通柜台系统、信用柜台系统、信用管理系统中涉及到的客户变更资料文件资料进行修改(包括客户普通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和信用账户资料文件资料),并保证上述系统资料文件资料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一致。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运维岗每周对数据中心中的信用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做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一致性校验,对关键资料文件资料不一致的客户,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关键资料文件资料,对于没能按时办理的客户,采取限制其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终止协议等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营业部对客户充份揭示融资融券风险,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风险揭示、业务讲解、协议讲解、融资融券知识测试、延续教育等,必须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监控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详细按《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营业部应对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及信用状况进行延续关注,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信用账户签字与普通账户签字的抽查机制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不定时对营业部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信用账户签字与普通账户签字进行抽查比对。发现存疑的,在核实的基础上由营业部整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说明、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制度3: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业务辅导和客户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监控指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对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对象至少应包括:已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已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以及符合准入条件并拟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 第二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工作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知识与有关法律法规; 2、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流程; 3、融资融券协议与融资融券风险; 4、融资融券业务公告、公示以及通知送达的方式和途径; 5、客户对账、申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 6、投资者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违约处置的风险监控安排; 7、投资者交易操作方法与流程; 8、解答教育对象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设立和维护证券公司网站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 2、编制和分发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手册、光盘; 3、定时或不定时在营业部举办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培训课程; 4、面对面对投资者进行业务讲解及答疑; 5、以网络或书面形式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知识考试。 第四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1、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所有事务;负责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负责保障教育活动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 2、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详细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拟定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时或不定时向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进度情形;及时了解业内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形,向领导小组提出业务开展的建议、方案。信用业务管理总部采用多种形式,做好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资料文件资料的编写与分发工作,并负责对公司网站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网页更新维护。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客户开户前业务知识测试的前期组织与事后检查工作。 3、营业部认真贯彻公司统一拟定的和营业部个性化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按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的指导要求详细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向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报告营业部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进度情形。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培训课程的组织与资料文件资料分发。 4、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负责以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教育及业务知识测试: 1)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资质的,须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2)测试合格的客户,客户就投资者教育等事项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文本中确认。 第五条 投资者教育形式 1、通过媒体及网站等实施投资者教育 l 公司在报纸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连载投资者教育文章,内容包括融资融券知识、融资融券风险等。 l 公司在电台、电视台参加投资者教育节目,以听众、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 l 营业部设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公司统一制订营业部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标准格式和文本,统一宣传形象。 l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辟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网页,主要内容围绕普及基础知识,介绍有关政策法规,投资者问答,案例分析,信息公告以及风险揭示等方式展开。其中"投资者园地"主要针对投资经验较少的中小投资者,讲解和宣传证券*场基础知识,介绍开户和交易流程、讲解业务知识、揭示风险、建议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告之申诉和咨询路径等。专栏的内容和文字表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力求使普通投资者能清楚各类投资产品之间的差异,了解其中蕴涵的风险。 2、通过发放实物资料文件资料实施投资者教育 公司统一制作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实物资料文件资料,包括《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手册》、《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光盘》和培训讲义等。营业部按要求把实物资料文件资料摆放规范、到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领取到投资者教育手册、投资者教育光盘等。 3、通过授课实施投资者教育 l 公司统一制作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音像课程,营业部安排播放教育音像; l 公司设立在线培训课程,营业部组织客户参加,客户学习情形在线记载; l 公司组织远程视频教育课程,营业部组织客户参加; l 公司组织全国巡回现场投资者教育讲座,营业部组织客户参加。 4、通过适当方式实施投资者教育 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负责以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协议及风险揭示的讲解,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违约处置的风险监控安排。 5、通过测试实施投资者教育 公司统一编写融资融券知识测试题,营业部组织客户参加测试。公司进行客户选择,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资质须通过融资融券知识测试。 第六条 投资者教育流程 1、营业场所内设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营业部应对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有关内容及时更新和维护。 2、营业部向意愿投资者分发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手册、投资者教育光盘等资料文件资料。 3、公司定时或不定时安排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课程,授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法律法规、业务风险、业务规则、业务协议等的讲解与答疑。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负责营业部融资融券培训课程的组织与资料文件资料分发。 4、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资质的,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负责以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教育,内容应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协议及风险揭示,应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违约处置的风险监控安排。 5、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资质的,须先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以适当方式组织测试; 6、测试合格的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文本》确认; 7、公司通过当面回访、书面回访、电子邮件回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已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和已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进行回访,就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与投资者进行核实,以确保投资者教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的留痕工作: 1、书面留痕主要包括:资料文件资料受领签字留痕,培训课程签到留痕,业务知识测试卷留痕等。 2、必要时,在征得教育对象同意后,营业部可对培训授课、业务知识测试、业务讲解及风险揭示等投资者教育过程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作为签字留痕的补充形式; 3、投资者教育的留痕资料文件资料按B类资料文件资料保管,详细保管办法见《融资融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1、严格执行和贯彻监管部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通知精神; 2、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公司合规、稽核的专项检查内容; 3、营业部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将作为营业部年度工作考核和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4、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定时或不定时要求营业部对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汇总上报; 5、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营业部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时和不定时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说明、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明确告知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未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一章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 了解客户 (一)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及《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流程的规定,全面了解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客户财务状况、开户时间、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信用状况、风险偏好等因素在内的自然属性、交易属性、信用业务属性等有关情形,进行投资者教育、资质审查、信用评估、评级授信。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凡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必须是普通账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合格的客户,客户风险测评结果已过期的,营业部应要求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测评。 客户风险测评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留存,客户临柜进行风险测评的,风险测评问卷需要客户签字确认并存档。 2、公司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风险承受能力高(积极投资型)”、“风险承受能力中(稳健投资型)”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保守投资型)”三级。 3、营业部应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融资融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动态跟踪评估。 (三)客户投资期限、投资品种 营业部应当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进行了解,要求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填写下列题目: “您拟进行投资的期限是否符合融资融券业务期限特征:□A.是□B. 否 您的拟投资品种是否包含融资融券业务:□ A. 是□B.否” (四)风险揭示 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拟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应依照本细则及有关业务流程要求向客户全面、准确讲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五)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 融券融券业务客户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划分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营业部申请将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需报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营业部不得擅自将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四条 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措施 (一)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基本要求 1、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须满足风险测评结果为“风险承受能力高(积极投资型)”或“风险承受能力中(稳健投资型)”的要求。客户风险测评结果为“风险承受能力低(保守投资型)”的,营业部应拒绝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2、客户拟投资品种应包含融资融券,客户投资期限应符合融资融券业务投资期限特征(即“投资期限”、“投资品种”题目的选择均为“是”)。 (二)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均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客户,可以依照公司制度流程继续申请办理。 客户投资期限、投资品种不符合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风险特征的(即“投资期限”、“投资品种”题目的选择均为“否”或其中一项选择为“否”),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应当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客户经风险揭示仍坚持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应要求客户填写《融资融券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客户拒绝签署的,拒绝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营业部应将《融资融券业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确认书》作为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档案归档留存。 第二章 其他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拟定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组织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督导营业部做好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 (二)分公司负责组织、监督辖区营业部开展、贯彻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三)营业部负责贯彻公司关于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所有制度、要求,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依照公司关于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的关于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向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提供适当性管理工作建议。 第六条 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二)虚假、夸大宣传,未向客户充份揭示风险;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为。 第七条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结合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好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宣传工作: (一)在**证券公司网站()上发布关于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二)营业部现场张贴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内容; (三)在网上交易投资者端发布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的内容信息; (四)统一制作包含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光盘和投资者教育手册; (五)结合投资者教育开展投资者信用业务适当性管理宣传工作。 第八条 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申诉处理参照《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公司将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纳入营业部管理考核评估的重点考核项目,管理考核评估打分与营业部年终考核、绩效、评优挂钩。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客户适当性管理贯彻不到位的,提请公司依照违规违纪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说明、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制度5: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 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监控指引》和深沪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征信评级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评级操作,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 第一条 客户征信分为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报征信信息、公司审查评估、第三方征信四个方面。 第二条 客户提供征信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 若需调整评级分数,可选提交以下征信材料: (1)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盖单位公章); (2)前六个月纳税证明; (3)人民银行征信材料; (4)住址证明等其它征信材料。 (二)机构客户 若需调整评级分数,可选提交以下征信材料: (1) 银行资信等级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 银行授信资料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债务担保资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对外连带担保情形说明(加盖公章); (5) 如有司法冻结,提交司法冻结原因及冻结资产清单(加盖公章); (6) 人民银行征信材料; (7) 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 其它征信材料。 第三条 客户填报征信材料 营业部融资融券专岗以适当方式指导客户依照要求填报《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文本》中的征信内容,客户必须如实填写。 第四条 营业部检查 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单进行三岗检查。检查通过的,扫描上传并在融资融券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五条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岗位设置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设置征信评级审核的有关岗位,负责信用评级审定工作,并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工作。 第六条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查评估 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客户征信材料进行审定,评估其信用级别。 第七条 公司可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征信系统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章 信用评级 第八条 信用评级办法采用评级因子参数化、数值化,加权计算信用评分,然后依据有关评分评估得出信用级别。 第九条 信用评级因子 (一)评级因子有参考分值; (二)评级因子包括自然属性、交易属性、融资融券属性; (三)自然属性是指客户征信情形;交易属性是指客户证券账户交易情形;融资融券属性是指客户信用交易留下的信用记录。 (四)目前采用的信用评级因子为: 1、自然属性 (1)个人客户 年龄、文化程度、户籍状况、岗位、职业稳定性、本人月收入、家庭月收入、婚姻状况、就业情形、风险承受类型。 (2)机构客户 注册资本、机构类型、开业年限、企业规模、上年度营业额、上年度利润、总资产、净资产、非普通账户金融资产、风险承受类型。 2、交易属性 原则上采用盈利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贡献度三个方面的十六个指标:客户总资产、可充抵保证金资产占比、申请额度与资产比、客户担保物充足率、担保物转入能力、单次波段收益率、亏损监控比例、高风险投资占比、换手率、日均证券资产*值比、交易量、交易佣金、年化收益率、日收益率标准差、年化相对指数收益、相对收益率标准差 3、融资融券属性 除与普通交易分析相同指标外,还有平仓次数、预警次数。包括:客户总资产、可充抵保证金资产占比、申请额度与资产比、客户担保物充足率、担保物转入能力、单次波段收益率、亏损监控比例、高风险投资占比、换手率、日均证券资产*值比、交易量、交易佣金、年化收益率、日收益率标准差、年化相对指数收益、相对收益率标准差、预警次数、平仓次数。 第十条 信用评级注意事项 1、在信用评级中,自然属性与交易属性合计分值为100分,占总评级分值的权重为60%,其中自然属性为40分,交易属性为60分;融资融券属性权重占40%,如是初次评级客户,自然属性占40%,交易属性占60%。 评级得分与评级等级对应关系如下(级别分数包含下限数,不包含上限数): AAA 90-100 AA+ 85-90 AA 80-85 AA- 75-80 A 70-75 BBB 65-70 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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