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目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 1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 2 -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3 -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4 -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 5 -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7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8 -
职业健康检验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10 -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 13 -
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制度 - 14 -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 15 -
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7 -
常务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7 -
工会主席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8 -
财务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9 -
安全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9 -
生产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19 -
设备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0 -
技术中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0 -
人力资源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1 -
党群工作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1 -
职员医院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2 -
保卫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2 -
分厂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3 -
设备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3 -
工艺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4 -
生产处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5 -
设备处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5 -
安环处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6 -
车间主任(副主任)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6 -
安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7 -
工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7 -
设备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8 -
班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8 -
工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 29 -
分析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29 -
电焊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0 -
维修工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1 -
原料煤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1 -
锅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2 -
尿素泵房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3 -
CO2压缩机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4 -
净化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5 -
压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6 -
合成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8 -
造气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38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目标: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
1、企业所属各单位应该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作业人员取得职业卫生保护。
2、协议通知:企业人力资源处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告诉职员,并在协议中标明。作业人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调整,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发生改变时,应如实通知并变更原来劳动协议。
3、培训通知分级进行
3.1培训中心在进行企业级培训时,应在培训中通知职员我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和对人体危害和采取防护方法。
3.2培训中心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3.3职员在进入车间上岗前,安全员应对其进行职业危害通知,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如实通知本工段存在职业危害原因。
3.4职员在分到班组后,班长应如实向其通知本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及对应防护方法。
4、标识通知:
4.1分厂安环处每三个月应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及相关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防治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等内容,张贴在职业危害通知栏中。
4.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通知。
5、体检结果通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作业人员,职员医院应根据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作业人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目标:为了如实、立即申报职业危害原因,接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特制订本要求。
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施属地分级管理标准。
2、安全办每十二个月联络有资质单位对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后,按要求立即、如实将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向运城市安监局进行申报,并接收其监督检验。
3、申报时应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3.1单位基础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3.3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法。首先经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总经理签字后,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运城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运城市安监局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由安全办向原申报机关(运城市安监局)申请变更:
5.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5.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5.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4经过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发觉原申报内容发生改变,自收到相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如发生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该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运城市安监局)汇报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目标:为了增强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提升全员职业健康防护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职业健康培训。
1、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1.1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含有和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收各级安监局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2培训关键内容:
1.2.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基础知识;
1.2.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1.2.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其它内容。
2、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1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由人力资源处培训中心组织,对上岗前或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时,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课时不得低于4课时。
2.2培训内容包含
2.2.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
2.2.2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
2.2.3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和维护;
2.2.4应抢救援知识;
2.2.5作业人员所享受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2.3培训要求:做好统计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含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评成绩等,档案资料由培训中心专员负责保管。
3、作业人员在岗期间或调岗职业卫生培训:
3.1对在岗期间作业人员分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课时不得低于2课时。
3.2培训内容包含:
3.2.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
3.2.2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和维护
3.2.3应抢救援知识
3.2.4作业人员所享受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3.3培训实施
3.3.1安全办每十二个月对安全员组织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3.3.2车间安全员按要求对车间包含职业危害原因岗位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3.4调岗人员培训由所在车间安全员组织培训并保留统计。
3.5培训要求:做好统计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含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评成绩等,职业健康岗位每十二个月培训和调岗人员培训档案资料由所在车间保留。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目标:为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施完好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维护检修。
1、职业病防护设施包含:洗眼器、喷淋器、除尘器、消音器、隔音室、防尘墙、防尘网、风扇、空调、轴流风机等设施。
2、应抢救援设施
2.1堵漏、工程抢险装备
2.2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3.1有可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生产岗位,配置完善通风排风装置。作业岗位需配置对应风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施。
3.2分厂安环处配置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仪和分析仪,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监测并保持监测统计。
3.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检测设施按期由仪表车间进行校验,并张贴合格证。
3.4个体防护设施按要求进行配置,并确保完好、便用。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备维护、检修要求:
4.1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属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备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4.2分厂安环处负责本分厂所属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备安全设施监督检验和便携式监测仪维护保养。
4.3多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备,各单位要有专员负责管理,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抢救援设备管理台帐,按要求维护保养并保持统计。
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目标: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提升人员防护意识,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内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
1、职责分工
1.1安环处负责检验、监督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管理工作。
1.2人力资源处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影响路径和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原因接触水平和个人生理和健康情况等特点,为作业人员配置适宜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
1.3质管处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具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所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4各单位安全员负责对个人防护用具及公用防护器材管理工作,并建立台帐。
2、个人、公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分类及配置
2.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包含:工作服、胶鞋、绝缘鞋、绝缘手套、乳胶手套、防尘口罩、护目镜、雨鞋、皮鞋、棉大衣、毛巾、焊工手套、帆布手套、肥皂等。
2.2公用职业病防护器材包含:安全帽、安全带、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式防毒面具、氧呼吸器、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铝箔防护服、焊工帽、耳塞(耳罩)等。
3、配置标准(数量)
3.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具配置实施人力资源处制订《劳保用具配置标准》
3.2公用职业病防护器材配置:
3.2.1安全帽:生产系统每人一顶,通常使用期限为30个月。
3.2.2安全带按维修人员30%配置,由各单位安全员管理。
3.2.3防毒面具:生产系统包含有毒有害岗位,当班在岗人员每人一具,关键岗位按人员150%配置。由各单位安全员进行管理。
3.2.4氧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关键岗位(造气、尿素、冰脱、合成、净化)进行配置,每个防护器材柜内配置两个。由各单位安全员进行管理。
3.2.5耳塞或耳罩:包含噪声岗位人员配置耳塞或耳罩,如鼓风机、引风机、罗茨机、压缩机、汽轮机、冰机、油泵等机泵。
3.2.6焊工帽:每名焊工配置一个焊工帽。
3.2.7其它未包含防护用具按工作需要配置。
4、职业病防护用具质检、保管和领用
4.1质管处根据《防护用具检验标准及规程》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四证”和物品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物管库储存保管;质检科必需建立各类用具“四证”档案。
4.2物管库按《物资贮存管理标准》《防护用具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储存保管,建立储库物品登记台帐。
4.3防护器材领用:防护用具领用步骤实施计财处《低值易耗品管理》。
5、职业病防护用具培训
各单位安全员要定时对所属职员进行培训,讲解多种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操作关键点、使用场所等,达成熟练、正确、快捷使用防护用具。
6、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
6.1生产系统人员上班期间在岗时必需穿工作服。
6.2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需正确佩戴安全帽。
6.3电、气焊作业时必需穿绝缘鞋,戴焊工手套,使用护目镜、焊工帽。
6.4维修工进行作业时必需穿胶鞋。电仪作业及巡检时必需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6.5进行酸、碱作业或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需使用乳胶手套。
6.6在有粉尘场所作业时必需戴防尘口罩。
6.7在噪声超标场所必需佩戴耳塞(耳罩)。
6.8凡进入有毒业场所或应抢救援作业,必需按要求穿戴使用对应且完好防护用具。
7、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应该进行常常性检修、维护,劳动用具在超出期限或破损、性能降低、不能确保安全情况下给予报废,确保在工作场所中使用完好防护用具。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目标: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停改善工作场所条件,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管理。
1、各单位严格实施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监测管理制度,定时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1.1安全办每十二个月联络有资质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次检测,并将监检测结果立即、如实申报当地安监部门,接收安监部门监督。同时要求各分厂安环处将监测结果在职业危害通知栏中进行公告。
1.2各分厂安环处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每个月对作业现场进行三次适时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职业危害通知牌中公告且存入分厂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1.3各分厂安环处和各车间安全员对所辖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进行检验,如有不正常立即联络仪表人员进行维护。现场岗位人员按要求对所辖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数据进行统计。
2、监测时发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安全员要通告分厂和车间,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方法,治理方法难度较大应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3、各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安全员将检测结果张贴在设置通知牌上,向作业人员通知,使作业人员立即了解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成份。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5、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
6、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职业危害评价汇报报送当地安监局立案。
7、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由安全办委托有资质职业危害评价服务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汇报和评价汇报。有下述情形之一,应该立即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1)首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申请换证;(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其它情形。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目标: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企业内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设项目标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由项目组向安监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立案、审核、审查和完工验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项目组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原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编制完成后,由项目组组织相关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进行评审。
3.3评审完成后由项目组向安监局递交预评价立案或审核资料:
3.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立案或审核申请书;
3.3.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
3.3.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3.3.4职业卫生教授对预评价汇报审查意见;
3.3.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3.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3.4经安监局审核同意后,取得预评价批复意见。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1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项目组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项目组组织相关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4.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要求向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3.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3.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3.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3.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意见;
4.3.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4.3.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4.3.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4.4经安监局审核同意后,取得设施设计批复意见。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完工验收
5.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取得对应资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5.2项目组监督项目根据施工方案进行,对其进行常常性检验,对发觉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5.3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其配套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该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出180日,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要求或特殊要求行业除外。
5.4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项目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监测,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5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完工后由项目组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6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编制完成后,由项目组组织相关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进行评审。
5.7职业病危害通常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由项目组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要求向安监局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立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7.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立案申请书;
5.7.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5.7.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7.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7.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5.7.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5.7.7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5.7.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5.7.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自行验收情况汇报;
5.7.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5.8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项目组根据要求向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8.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书;
5.8.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批复文件;
5.8.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5.8.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8.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8.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5.8.7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审查意见;
5.8.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5.8.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5.8.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5.9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时,项目组根据要求向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9.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书;
5.9.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5.9.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实(影印件);
5.9.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
5.9.5职业卫生教授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审查意见;
5.9.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评审意见;
5.9.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实(影印件);
5.9.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5.10经安监局审核同意后,取得完工验收批复意见。
6、项目组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各个步骤工作,安全办负责监督检验其实施情况。
职业健康检验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目标:为了愈加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员身体健康,确保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疗档案资料连续性和完整性,愈加好地为企业职员服务,根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要求,特制订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范围内职业健康检验和档案管理工作。
1、职业健康检验
职员医院委托依法取得对应资质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作业人员拟从事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定特定健康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验。职业健康检验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验。
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人力资源处将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新录用人员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人员,包含转岗到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名单提供给职员医院。职员医院联络依法取得对应资质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作业人员拟从事工种和工作岗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确定特定健康检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验。人力资源处对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作业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职员医院依据安全办提供在岗职业接触人员名单,联络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其所从事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对人体健康影响规律,对作业人员进行动态健康观察,并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根据周期进行检验。
1.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作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处提供名单,职员医院联络有资质医疗卫生机构,在作业人员离岗前30日内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作业人员离岗前90日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能够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假如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人力资源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1.4应急职业健康检验。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职员医院应立即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同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或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而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原因但未出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显著作业人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职员医院应该立即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验:(1)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和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相关不适症状;(2)作业人员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应急检验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完成后出具职业健康检验汇报。职员医院需将体检结果一份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份交给体检者,并保留通知统计。
3、人力资源处依据职业健康检验汇报采取下列方法:
3.1对有职业禁忌作业人员,调离或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3.2对健康损害可能和所从事职业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3.3对需要复查作业人员,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疗;
3.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
3.6人力资源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也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体检职员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4、职员医院委托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时,应该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4.1用人单位基础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4.3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检测、评价结果。
5、职员医院为企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和保管全员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5.1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含:
5.1.1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纪、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癖好等情况;
5.1.2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1.3历次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
5.1.4职业病诊疗资料;
5.1.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它相关资料。
5.2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包含:
5.2.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组成、职责;
5.2.2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5.2.3历次职业健康检验文书,包含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健康检验总结汇报和评价汇报;
5.2.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5.2.5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和职业病汇报卡;
5.2.6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作业人员处理和安置统计;
5.2.7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统计整理相关资料;
5.2.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资料。
6、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6.1各单位或个人到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者,须取得职员医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推行登记手续。
6.2作业人员离职时,持离职证实到档案时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室应为其提供复印件,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6.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员管理,管理人员应确保档案只能用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目标,并确保档案保密性。
6.4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6.5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造成火灾危险品。
6.6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管理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汇报程序,方便立即分析原因,采取可靠防范方法,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管理。
1、职业病危害事故实施汇报制度,凡发生事故,均要进行汇报。
2、职业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车间责任人和安环处汇报。
3、车间责任人和安环处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理,同时汇报安全办。
4、如情况紧急,安全办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单位关键责任人(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向临猗县安监局、集团企业生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汇报。
5、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临猗县安监局及相关部门汇报。
6、汇报事故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6.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6.3事故简明经过;
6.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
6.5已经采取方法;
6.6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7、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开启职业病事故对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
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后,分厂安环处如实填写事故汇报交安全办存档。
10、调度室设有固定电话,受理事故汇报和举报。
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制度
目标:要求职业卫生监督内容和检验频次,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不停改善工作场所条件,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发生。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1、职业卫生监督检验是安全监督检验关键内容,必需纳入日常管理 和安全监督检验过程中。
2、安全办每三个月对职业卫生进行一次专题监督检验,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安全员每个月检验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验。
3、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内容包含:
3.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实施情况;
3.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宣传教育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3.3职业病防护设备完好情况;
3.4应抢救援设施配置情况;
3.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3.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基础要求符合情况,包含:防尘、防毒、噪声和振动防护、防高温、防寒(防低温)、防非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防护等
3.7职业病危害通知情况;
3.8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情况等
4、监督检验职业卫生时,发觉现场有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健康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各级职业卫生检验要有统计,如有问题,需进行整改并跟踪验证。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目标:对职业病危害突发或意外情况做出响应,方便预防和降低可能随之引发疾病和伤害,控制事态扩大。
范围:适适用于临猗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工作。
1、为认真落实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企业实际,本着“反应快速、处理适当”标准,制订本企业职业危害应抢救援管理制度。
2、职业病危害目标分布。依据本企业车间岗位存在危险性质和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特点,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分为:
2.1通常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立即巡查及早发觉,未立即采取对应方法给予处理,而引发小范围职业病危害事故。
2.2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立即发觉,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3、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职责分工
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企业,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抢救援工作。
3.1指挥部职责:
3.1.1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公布和解除应抢救援命令、信号。
3.1.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1.3向上级行政部门汇报和向相邻企业单位、村庄居民发出应急警报或通报事故情况,必需时向县安监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政府相关部门发出救援请求,开启县政府应抢救援预案,快速开展周围企业和居民疏散工作。
3.1.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抢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3.2各应急分队职责
3.2.1通信联络队:由生产办和调度、仪表人员组成。责任人:生产办副主任。担负微机仪表、电话线路等通讯设施抢修,确保各分队和对外联络通信任务通畅正常。
3.2.2警戒治安队:由保卫处经警队组成。责任人:保卫四处长。担负现场及厂区内外警戒治安、交通指挥、指挥群众疏散等职责。
3.2.3工艺处理队:由生产办和分厂生产处、工艺人员组成。责任人:生产办主任。担负查明事故部位、原因,提出补救方法;切断泄漏源,指挥协调紧急停车清洗置换,达成安全状态。
3.2.4消防灭火队:由安全办、分厂安环处、车间安全员组成。责任人:安全办主任。负责火灾报警,请求县消防大队救援;担负灭火、洗消和搜救伤员任务。
3.2.5设备抢修队:由设备办、分厂设备处、设备员、维修工组成。责任人:设备办主任。担负现场设备管道堵漏、抢修恢复工作。
3.2.6电气抢修队:由设备办、分厂电气责任人和电工组成。责任人:设备办科长。负责电气、电源线路抢修恢复,架设夜间临时照明及抢险电气设施电源接通工作;抢险时,提供用电系统步骤,方便切断系统或局部电源,配合系统停车及消防灭火工作,预防人员触电。
3.2.7污染处理队:由环境保护办、分厂安环处、环境保护监测站和环境员组成。责任人:环境保护办主任。负责现场污染物清洗堵漏处理;指导相关单位控制污染物蔓延及污水处理厂回收处理工作;生产办配合环境保护监测站现场取样、监测分析工作。
3.2.8医疗救护队:由职员医院人员组成。责任人:职业医院院长。担负现场伤员抢救医疗、重伤员转院护送任务。
3.2.9后勤保障队:由企业办、后勤服务中心、司机等人员组成。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处长。担负指挥调配车辆,生产应抢救援物资和生活用具供给运输保障工作。
4、发生职业病时处理
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抢救援方法:
4.1最早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及人员,应立即汇报当班调度,同时向分厂安环处和安全办汇报。同时采取一切方法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4.2调度接到报警后,应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地点、范围,向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下达开启应抢救援预案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组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快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3指挥部组员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快速向安监、卫生等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4指挥部组员抵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对应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抢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4.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订防范方法。
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落实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
2、完善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及制度。
3、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对应管理人员。
4、强化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相关知识培训教育。
5、按国家标准及要求,加强劳动防护用具设施管理,提升职员防护能力。
6、采取优异生产工艺设备、新技术新材料,避免或降低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原因,保障职员健康。
7、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定时开展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整改,主动采取方法,整改落实。
8、加强有毒有害岗位监测,认真抓好“无泄漏”管理工作,发明良好工作环境。
9、定时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处理职业健康工作中关键难点问题。
10、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职业健康基础设施完善和整改到位。
11、健全完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2、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常务副总经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落实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
2、完善生产系统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制及制度。
3、建立健全生产系统各级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对应管理人员。
4、强化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条例规程等相关知识培训教育。
5、按国家标准及要求,加强劳动防护用具设施管理,提升职员防护能力。
6、采取优异生产工艺、设备新技术、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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