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充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四川省城镇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计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和城市计划相关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需遵守本要求。各县(市)可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条 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计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应该按经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及本要求实施;修建性具体计划应符合控制性具体计划及本要求要求。 第四条 城市计划管理应符协议意控制性具体计划。还未编制控制性具体计划区域,应按经同意城市总体计划、分区计划、专题计划及本要求,并经城
2、镇计划委员会审议经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实施。第五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和计划确定城市关键节点等范围内关键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独创性、合理性为计划管理关键和标准。第二章 用地计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计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确实定应依据已同意具体计划。未制订具体计划,按已同意上一级计划实施。第七条 建设用地划分、使用应遵照兼容性标准。控制性具体计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按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控制性具体计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依据附表1(详见第15页)要求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
3、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实施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隶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效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依据本要求中第五条实施。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要求第八条表中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要求实施。第十条 本要求实施后,新出让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需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幼托设施。第十一条 除公共
4、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成3000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和周围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按程序报城镇计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严禁大挖大填;未经计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实施。第三章 建筑工程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需满足消防、环境保护、交通、工程管线部署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表要求:表1朝向最小间距朝向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低层建筑关键采光面1.0H(平)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
5、.1倍,且大于8米。8米1.0H(平)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1倍。10米高层在东西北侧:14米。高层在南侧:1.0H(平),且20米。12米高层在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高层在南侧:0.5H(平),且27米。0.25(高),且13米次要采光面8米10米8米12米10米15米13米多层建筑关键采光面1.0H(平)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1倍。10米高层在东西北侧:20米。高层在南侧:1.0H(平),且23米13米高层在东西北侧:23米。高层在南侧:0.5H(平),且27米。0.25H(
6、高),且13米次要采光面8米13米10米15米13米中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0.5H(平),且25米18米0.5H(平),且27米18米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18米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0.5H(平),且27米0.25H(次)18米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注:1. 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平):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次):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2. 南向高层建筑其关键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出30。3. 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需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部署时间距按表2控制。表2朝向间距朝向多(单)层
7、建筑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关键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多(单)层建筑关键采光面0.8H(低)且10米10米1.0H(多),且15米15米次要采光面8米11米11米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23米17米次要采光面15米注:1. H(多):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较低建筑计算高度。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稚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标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建筑按100米计算。第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关键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部署时:(一)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关键采光面平行部署。(二)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
8、,最窄处按关键采光面和次要采光面部署计算。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要求表1。(二)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北侧,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详见本要求表2。第十七条 城市关键区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及关键建设项目等,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城镇计划委员会审定。第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一)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章前述条款要求间距二分之一作为建筑物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在地界南侧,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大于其建筑高度0.6倍且大于5米,次要采光面大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在地界东
9、、西、北侧,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大于其建筑高度0.5倍且大于5米,次要采光面大于4米。临界外已经有建筑物未退足要求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要求距离。(二)拟建中高层建筑物在用地界线南侧时,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须大于16米,其它离界距离应大于14米;次要采光面大于9米。拟建高层建筑物在用地界线南侧时,其关键采光面离界距离须大于建筑高度1/4且大于18米,其它离界距离应大于建筑高度1/4且大于14米;次要采光面大于11米。(三)建筑物和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关键采光面和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部署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部署时计算后退距离。(四)地下建(构)
10、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并应满足安全要求。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计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一)超高层建筑其主体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出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增加1米,超出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二)点式高层建筑和道路平行部署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2米。(三)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5米。(四)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
11、度小于20米)临街部署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五)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10米。(七)建筑在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计划道路切角红线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增加3米标准实施。(八)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米。(九)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许可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多种隶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多种隶属构件进深不超出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
12、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各类构筑物,按对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关键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它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关键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临计划绿地部署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筑临街为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本要求第十九条退让。(二)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
13、筑底层架空要求:(一)居住建筑底层激励设置架空层。(二)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居民健身、公共活动、绿化等开敞式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上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出该层套内建筑面积35%且高度不超出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二)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门厅、大堂、中庭除外。(三)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层商业),建筑公共部分门厅、大堂、中庭除外。第二十四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
14、投影面积小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除外。第二十五条 飘窗窗台和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出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隶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结构板等)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许可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隶属构件。第二十六条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它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该房间进深应大于2.7米;多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隶属构件。第二十七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和建设项目统一计划,同时实施。配套设施包含绿化、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市政设施、物管用
15、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搜集点。第二十八条 停车位按下表配置: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多、低层居住建筑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1.02高层居住建筑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1.01.5行政办公车位/百平方米1.02商业场所车位/百平方米1.04文化设施车位/百平方米1.05展览馆车位/百平方米1.02影剧院车位/百座位5.015体育馆车位/百座位3.05医院车位/百平方米1.05公园车位/千平方米用地面积0.510注:1. 公园可设置地面停车位。2. 含有住宅(不含公共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其机动车位数取1车位/户、1车位/百平方米两项指标最大值。3.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可设置少许临
16、时机动车位,但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出10%,可计入停车位指标。4. 公租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公共住房,停车位按每百平方米0.5个配置,这类建筑地面停车位在满足绿地率等指标前提下,不超出总停车位20%。5.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和地下车位数比值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机械停车位),地下可设置少许微型机动车位。6. 当地下车库不能满足车位要求时,可在地下设置对应数量机械停车位。城市关键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小于总机动车停车位50%,其它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小于总机动车停车位25%。7. 室外停车场应采取树荫式停车场设计,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
17、乔木),可将停车场用地面积20%计入绿地率。8. 本指标为对应建筑形式建筑面积须配置计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出入口部署,除符合具体计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7.5米,并大于相邻建筑退让。(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道路红线大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其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低于7米。第三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出车道,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桥梁隧道坡道起
18、止线大于50米,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距离大于70米。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根据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在地面部分不低于50%。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项目,应配建大于200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小区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统一计划建设。第三十二条 纯居住地块可按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对应公共服务设施,但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不超出其总建筑规模8%,已兼容商业用地性质居住用地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计划
19、设计规范中千人指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三条 地下室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要求:(一)建筑物地下室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0.9米,临街地下室顶板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要求进行退距管理;场地及场地周围道路有较大高差,临城市道路地下室许可从后退道路红线3米处起坡,设置小于30度绿化缓坡,该绿化缓坡对应水平投影长度多层大于6米(高层按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且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该绿化缓坡起坡处4米,这类临街面地下室其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其它离界部分内有较大高差,许可在地下室外设置绿化缓坡进行遮挡。正负零以下楼层应和地下室严格区分。(二)坡地建筑临街设置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其建筑面积纳入容
20、积率计算,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三十四条 计划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小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一)公共绿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不能配任何设施。(二)公共绿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标准上可配建筑密度小于3%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三)控制性具体计划对此另有要求按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第三十五条 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项目外,建设用地临计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一侧标准上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应经城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应采取通透式围墙。(二)确需建实体围墙,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大于4米,围墙临计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应种植
21、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成统一美观效果。以上设施应避免暴露于临街面。第三十七条 临计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住宅建筑外立面设计要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二)有底层商业建筑在底层商业部分宜采取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三)建筑顶部应作合适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四)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应采取坡屋顶形式。(五)坡屋顶建筑在临街面不得设置露台。第三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临城市关键道路、河流和在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建筑物、构筑
22、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第三十九条 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和城市整体协调统一,展现城市风貌,提升城市活力;新建建筑应考虑和周围环境协调性,报批时采取建筑渲染图,并对色彩及材质进行说明。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要求由市城镇计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凡本要求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同意具体计划,按原同意计划实施,已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同意总图,并在使用期内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要求实施。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自1月1日起实施。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充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和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同时废止。注:1. 已出具计划设计条件按计划设计条
23、件实施,未设定兼容百分比历史地块其兼容百分比按本要求相关条款实施。2. 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一般商品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特殊批发市场;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3. 经计划许可兼容性质,包含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应严格根据现行相关法规、政策及要求实施。4. 本表未包含计划用地类别兼容应符合计划要求。5. 计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6. 严禁兼容;兼容百分比不超出20%;兼容百分比不超出50%;兼容百分比50%。附录一 名词解释一、民用建筑供大家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建筑总称。按建筑使用功效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二、居住建筑供大家居住使用建筑。包含住宅(楼
24、)、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一个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多层、高层建筑。三、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其它民用建筑(本要求中不包含工业建筑)。四、公共建筑供大家进行多种公共活动建筑。五、工业建筑包含直接用于生产建筑、必需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六、裙房和高层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出24米隶属建筑。七、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以下(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小于11米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小于24米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小于30米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二)除住宅建筑之外民用建筑高度小于24
25、米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米为高层建筑(不包含建筑高度大于24米单层公共建筑)。(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八、高层建筑关键采光面高层居住建筑中关键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开窗面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各类朝向。九、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和服务阳台等点式建筑、板式建筑短边,其外墙只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等,且连续长度不超出20米时,该部分外墙可认定为次要采光面,同一侧其它部分外墙(只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
26、窗等)离界退让及和相邻建筑间距按表1关键采光面要求最小值控制。十、点式高层住宅关键朝向投影面宽小于40米高层住宅。十一、多、低层建筑关键采光面关键功效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和面宽大于14米山墙面。十二、多、低层建筑次要采光面多、低层建筑面宽小于14米短边。次要采光面每层可设置面积小于1.8平方米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小于0.6平方米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十三、绿地率在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和计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比率(%)。十四、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结构面层和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计
27、算垂直距离。十五、建筑工程计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计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实施。十六、关键区范围顺庆区:石油东西路以南,金鱼岭路、铁欣路、铁昌路、玉带路以东,南门中街以北,滨江大道以西所围合区域,和新西桥以北旧城区。高坪区:南新路以南、阳春路以西、建设路以北、鹤鸣路以西、琴台路以北、江东大道以东所围合成区域(不含下中坝片区)。嘉陵区:长城路以西、耀目路以北、嘉西路以东、成南高速以南所围合区域,和民营经济试验区。附录二 计算规则一、容积率计算容积率是指在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建筑
28、面积总和和计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比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计算出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一)在满足本要求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前提下,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二)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时建筑面积。(三)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四)设备管道层。(五)其它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实施。二、建筑密度计算建筑密度是指在计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和计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百分比(%)。坡地建筑临街设置商业、住宅等经营用房纳入建筑密度计算。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
29、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它通常计算规则是: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悬挑不落地阳台(不管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全部建筑基底面积总和。三、建筑高度计算(一)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于多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高度计算。(二)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
30、其女儿墙顶点高度计算;坡屋面建筑中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项;坡度大于45,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1. 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出1/4者;2. 突出屋面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四、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一)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最近点之间水平距离。(二)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和计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水平距离。(三)顶层为跃层户型跃层部分层高纳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五、层数计算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层高设计和计算应严格实施住宅设计规
31、范(GB50096)相关要求,设备层2.2米计入层数。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出2.2米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和建筑屋顶上突出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跃层和顶部多于2层一套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录三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设计依据(提醒:需注明设计委托依据什么时间出具计划设计条件、计划管理技术要求版本、用地红线或测绘结果编号)一、总计划用地面积m2(一)计划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m2(二)计划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m2二、
32、计划总建筑面积m2(一)地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m21. 住宅建筑面积m22. 非住宅建筑面积m2(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m2(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m2(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醒: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效)m2A 、物管用房建筑面积m2B 、计划要求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公厕、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开闭所等)(提醒:应注明具体配套功效)m2(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醒:应注明具体用房功效)m2(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提醒:应注明具体用房功效)m2(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m2 层其中:1. 地下机动车库面积m22. 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m23. 地下设备用房面积m24. 地下商业用房面积m
33、25. 其它用房面积m2三、容积率四、基底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m2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m2五、建筑密度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六、总绿地面积m2其中:临街(河道、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集中绿地面积m2七、绿地率八、机动车位辆(一)地上室外停车位地上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百分比: 辆%(二)地下停车位(提醒:如有机械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停车位数量及百分比)辆其中:1. 住宅停车位辆2. 商业停车位辆3. 办公停车位辆九、非机动车位(其中地下停车位)m2注:1. 本表未包含指标内容,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2. 依据行政许可法,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真实性及指标和报建图纸内容相符一
34、致性负责。附录四 南充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南充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管理,特制订本要求。(二)本要求适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二、内容要求(一)总说明部分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要求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1. 建设单位名称。2. 计划条件核发时间。(二)总图图纸部分1. 总图设计应采取坐标系统。2. 除特大规模建设项目可采取1:1000或1:绘制百分比外,总图应采取1:500百分比绘制。3. 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百分比尺,并注明图纸百分比、尺寸单位。4. 总图中应表示红线图中所包含各类计划
35、线,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对应图例。5. 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计划建筑(含全部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绝对海拔高程。6.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现实状况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示用地周围现实状况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现实状况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必需先予拆除。7. 须表示计划和保留建筑物、构筑物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包含不一样性质、不一样层数、不一样高度建筑,须分别标注对应范围、性质、层数、高度。8.
36、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9.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须明确计划和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相互尺寸关系,及其和各类计划控制线控制点最小距离。10. 建筑之间、建筑和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角度,并依据技术要求计算间距。11. 须标注建筑物隶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和各类控制线之间最小距离。12. 须在总图上明确计划要求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卫生、小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正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
37、等相关信息。13.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14. 报建总图中不表示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具体方案。15.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计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位置及范围、宽度等。16. 总图中应对计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和面积等信息。17. 须明确集中绿地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18.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19. 总图中应注明计划及保留建筑物各类出入口位置。20. 需表示用地周围原有及计划道路位置、名称、宽度。21.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
38、交通出入口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22.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道路红线等计划控制线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法。(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具体要求详见附录二。三、其它要求(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该如实提交建筑工程计划报建总平面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二)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和总平面图表示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三)报建总平面图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和包含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四)设计单位可依据需要自行增添必需内容。(五)总平面图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六)建筑计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七)本要求未尽事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门。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