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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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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 32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英文名:Hubei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BAM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工作者、农业机械拥有者、使用者及驾驶操作人员和社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宣传普及农机安全科技知识,开展互助合作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农机安全领域学术、技术、管理的研究探讨;推动农机经营者、使用者学习交流技术和学法守法,引导农机经营者、使用者遵章守纪,安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机驾驶、操作者的意见、建议和呼声,帮助协调处理农机生产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陕西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9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开展农机安全理论、技术研讨、学术及信息交流; (二)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 (三)鼓励和引导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四)协助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五)先进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农机公益事业; (七)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一般会员(不从事农机的生产经营和驾驶操作)和安全互助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加入农机安全互助);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及基层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经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的名额按照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经过,报湖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审批农机安全互助经济补偿及本会日常支出;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补贴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出,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安全互助会费节余(除去事故补偿和管理服务费用)属全体安全互助会员所有。安全互助会员对其拥有使用处分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农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会费包括一般会员会费、安全互助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安全互助会员会费有驾驶人安全互助会费和农机安全互助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一)一般会员年度会费为20元。 (二)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为:理事单位1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元。 (三)安全互助会员会费每年50-100元、农机安全互助会费以机器的价值核定,具体按照<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条款>规定缴纳。 第四条 会费交纳期限和办法 (一)<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一般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会费先由各设区市办事处和县(区、市)会员服务站收取后与团体会员会费一并交至协会秘书处,开据民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会员会费的使用办法 (一)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专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宣传、劳务费、专家顾问咨询合作服务费及农民会员代表会议期间误工补贴,组织会员考察,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员等参加与行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的会议费开支。 (二)安全互助会员在缴纳会费后,如发生农机作业中的意外伤害及机具损失,依据相应的安全互助补偿条款,享受补偿。 (三)农机安全互助会费节余部分归全体安全互助会员所有,以权益积分形式体现,权益积分可抵会费。 (四)协会收到的政府财政补贴、捐赠者捐赠,应按照政府规定的使用原则、范围或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接受政府及捐赠者的监督,并向会员公开。 (五)财务管理按照当年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结余做为安全互助基金,按县区分户储存、逐年积累,以备后用。 第六条 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年终进行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协会会员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协会的会费,各项财务开支都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审批,并接受会员代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稽核。因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或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的有机户、驾驶操作人员,承认<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均可成为农机安全协会安全互助会员。 第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即可享有与会费标准相对应的安全互助权益。 第三条 会员在安全互助期限内,未发生事故即对该互助期限内会费节余部分拥有权益,形成会员权益积分,年度权益积分可在第三个互助年度抵算为会员会费。 第四条 安全互助会员会费包括驾驶人安全互助会费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收割机)安全互助会费。 (一)驾驶人安全互助会费50 ~100元/人年(与拖拉机或收割机安全互助会费同时缴纳),最高补偿保障限额为5000元,10000元。 (二)拖拉机、收割机安全互助会费 自走式小麦联合 收割机 安全互助会费 (元/台) 安全互助 期 限 最高补偿限额(元) 300元 3个月 60000 500元 6个月 60000 自走式小麦玉米两用联合收割机 1000元 6个月 80000 自走式专用玉米联合收割机 800元 3个月 100000 拖拉机功率 (KW/马力) 安全互助会费 (元/台) 安全互助 期 限 最高补偿限额 (元) 14.7/20以下 100 一年 1 14.7~22.1/20~30(含20) 150 一年 19000 22.1~29.4/30~40(含30) 200 一年 26000 29.4~36.8/40~50(含40) 250 一年 35000 36.8~44.1/50~60(含50) 300 一年 4 44.1~51.5/60~70(含60) 350 一年 50000 51.5/70(含70)以上 400 一年 58000 拖拉机主要从事建材、煤炭和矿石运输作业的,其安全互助会费增加 100元/台年,否则在从事上述作业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不予补偿 第五条 会员(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在湖北省境内发生事故伤害(损失)时,按本条款补偿处理相关规定确定补偿金额;在湖北省境外发生事故时,暂不属补偿责任范围。 第六条 会员安全互助合同(以下简称本互助合同)由互助条款、安全互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互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互助合同为不定值互助合同。 安全互助责任 第七条 本条款的安全互助责任由两部分组成: 一、拖拉机、收割机机身损失互助 (一)在安全互助责任期内,会员本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互助拖拉机、收割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协会负责补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冰雹、暴雨、洪水; 6、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 (二)发生事故时,会员为防止或者减少互助拖拉机、收割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协会承担,但收割机施救费最高不超过最高补偿保障限额的1%,拖拉机最高不超过3%。 二、驾驶人意外伤害互助 会员本人在驾驶、使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由本协会负责补偿。非驾驶、使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造成的意外伤害不补偿。 (一)驾驶人意外死亡,由本协会按照互助金额最高限额给予受益人补偿; (二)驾驶人意外受伤,由本协会在互助金额内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具体补偿原则及办法,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执行。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互助拖拉机、收割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协会不补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或丢失; (二)没有事故玻璃单独破碎、无碰撞的机身划痕; (三)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自燃及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互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互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七)因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拖、悬挂和背负机具的损失。 (十)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一)会员及其它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机身损失及驾驶人人身意外伤亡,本协会均不负责补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 (五)互助拖拉机、收割机肇事逃逸; (六)未经会员允许使用互助拖拉机、收割机; (七)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八)互助拖拉机、收割机转让她人,未向协会办理批改手续; (九)无事故现场且无事故处理机关证明的; (十)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互助拖拉机、收割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互助的拖拉机、收割机; 4、违反<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的。 (十一)其它不属于互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 会员在依据本互助合同约定计算补偿的基础上,在互助单载明的互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补率免补: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补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补率为10%; (二)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发生第七条一(一)的1、2、3列明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由第三方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本协会负责补偿,免补率为1 O%。 协会义务 第十一条 向会员说明本条款的互助责任、除外责任、互助期限、互助会费及缴纳办法、会员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及时受理会员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会员提供的拖拉机、收割机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补偿核算依据。 第十三条 收到会员的补助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会员告知补助须知;审核补助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会员补充; (二)在会员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会员; (三)对属于互助责任的,在与会员达成互助补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补偿金额。 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如实填写互助单并回答会员服务站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互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相应会费。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时向事故处理机关报案。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协会(县区会员服务站)。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协助协会进行现场查勘,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补偿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损害补偿时,应当向协会提供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会员应当提供互助单、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损害补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拖拉机、收割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第十九条 因事故损坏的拖拉机、收割机,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会员应当会同协会(县区会员服务站)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协会有权重新核补或拒绝补偿。 第二十条 协会依据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事故处理机关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拖拉机、收割机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拖拉机、收割机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拖拉机、收割机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收割机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伤害的,由会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案、理赔。 拖拉机、收割机机身损失由协会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双方或多方责任事故,协会只承担会员责任机身损失; (二)部分损失:在本条款补偿限额内,以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 (三)全部损失:按照使用年限核算实际补偿金额,即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最高补偿限额递减5%,以此类推; (四)拖拉机、收割机损失的施救费用,在拖拉机、收割机机身损失补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收割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会员本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补偿金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应承担的补偿金额,本协会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会员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协会对互助补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在互助期限内,拖拉机、收割机损失的安全互助补偿金额与免补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最高补偿限额或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发生全部损失得到全额实际损失补助时,拖拉机、收割机机身损失的互助责任终止。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互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协会与会员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六条 在互助期限内,拖拉机、收割机转卖、转让、赠与她人,会员应书面通知协会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互助责任开始前,会员要求解除互助合同的,应当向协会支付占互助会费3%的手续费,协会退还其余互助会费。 互助责任开始后,会员要求解除互助合同的,自通知协会之日起,互助合同解除。协会按承担互助责任的时间段扣除互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互助费。互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互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安全互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互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互助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互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互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互助标的价值,而是按照事故发生时互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互助价值的互助合同。 碰撞: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互助拖拉机、收割机翻倒(两轮以上离地、机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机腾空下落,造成本机损失的情况。非整机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互助拖拉机、收割机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互助拖拉机、收割机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驱动轮(导向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互助拖拉机、收割机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测试:指对互助拖拉机、收割机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转让互助拖拉机、收割机的行为,会员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互助拖拉机、收割机交付她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国家实施的强制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协会可代理收缴”交强险”保费,但不单独代理收缴”交强险”保费。 第三十一条 本条款自 月 日起执行。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的精神,满足农民和农机事业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探索建立农机安全互助制度,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建立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互助管委会),目的是组织会员发展安全互助事业,集千家之力解一家之难,形成农民之间互助互保,抗御灾害和减少事故损失,维护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 第三条 农机安全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协会搭台、会员共济,筹集的安全互助会费,按照有灾补偿会员,结余滚动积累,盈余归会员所有的原则运作。管理和服务费根据实际成本从会费中提取使用。 第四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在湖北省农业厅、农机化办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稽核、审计。 第五条 安全互助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坚持互助自愿和民主管理原则; 三、坚持政府、企业、农民多方面筹集安全互助金原则; 四、坚持低会费、广覆盖、保生产的原则; 五、坚持事故预防与损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安全互助金取之于会员和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七、坚持统一指导、试点先行、稳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互助业务范围: 一、农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互助; 二、农业机械事故损失互助; 三、农机新机具示范风险互助; 四、相关的其它安全互助。 第七条 会员按参加安全互助项目缴纳会费。安全互助财务管理由安全互助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协会领导、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专家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下设综合办公室、会员发展部、损失补偿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业务工作,实行系统垂直领导的扁平化的管理体制。各设区市设办事处,县(包括区、县级市)设立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服务站,作为直属分支机构,由互助管委会授权经办业务,按照<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服务站工作建设规范(试行)>开展工作。 第十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拟定安全互助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具体组织实施安全互助工作,办理日常事务; 四、管理指导会员服务站的工作; 五、向协会理事会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农机户、农机手、企业、农场、合作社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安全互助,在缴纳会费后即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在遭受安全互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互助条款获得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未发生事故的会员对当年节余的会费享有权益,具体按照<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权益积分使用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按安全互助条款之规定交纳会费;接受本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做好农机事故预防; 发生意外事故和灾害损失时,应及时报案,积极施救;如实申报损失情况,协助查勘定损,积极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互助金 第十五条 安全互助金由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补贴、社会赞助等资金构成。 第十六条 安全互助金实行安全互助管委会统一调配与各县会员服务站分别计帐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县政府补贴农机安全互助形成的互助金,在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分别记在该县名下。 正常年份安全互助金,除业务费用外,结余留在各县帐下积累安全互助金;如发生特大灾害,超补的县可在安全互助管委会的统一调配下,向其它县拆借安全互助金,记录在案,待该县互助金有节余后归还。 第十七条 会员直接缴纳会费。县、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为缺乏支付能力的贫困户垫交会费,以防止贫困户因灾害事故贫上加贫。 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可由集体统一代交安全互助会费。 第十八条 安全互助会费收缴标准,按照本会报湖北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的<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按照当年安全互助会费收入减去补助支出和业务费用后,结余部分专户储存。为防大灾,提取当年会费收入的20%作为安全互助总准备金。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安全互助事业运转,在确保补偿的前提下,按下述比例从安全互助金中列支管理服务经费:(1)13%作为县服务站的工作经费,5%作为工作奖励;(2)3%作为设区市办事处工作经费;(3)12%作为安全互助管委会管理服务经费;5%作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咨询服务费;如果安全互助金不足,则按共济原则,上述比例相应下调。 第二十一条 如政府单独补贴管理和服务费用,能够满足安全互助管理和服务费用开支,则不从安全互助金中提取。 第二十二条 县会员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需要单独设立会员服务站或者需要增加会员服务站设施时,由县服务站提出申请和经费预算,报安全互助管委会审核,得到批准后,可将该地区结余积累的安全互助金之一部分用于会员服务站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对由会员出资、政府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安全互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安全互助补偿工作按照<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条款>的规定,做到迅速、准确、合理、及时,确保会员得到损失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互助事故由安全互助管委会(县会员服务站)立案、定损,如遇特大事故或巨灾,不够当年损失补偿时,经本会研究决定,按照共济原则,安全互助责任可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为增强农机安全互助的补偿能力,安全互助事业在需要分保时,可购买再保险。 第六章 业务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的财务收支包括:各项业务收入、各项业务支出、专项资金和费用四个科目。 一、各项业务收入科目 (一)业务收入 1、各种安全互助收入 2、分保摊回赔款 3、其它安全互助业务收入 (二)非安全互助业务收入 1、政府安全互助补贴之外的其它专项补贴款 2、各单位、部门、企业的资助款 3、存款利息收入 4、其它服务性业务收入 二、各项业务支出科目 (一)事故补偿金支出 (二)其它业务支出 1、业务费用 2、分保保费支出 三、专项资金科目 (一) 安全互助基金 (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 会员服务站建设专项 四、费用科目 (一)办公费 (二)交通费 (三)宣传费 (四)劳务补助、培训费 (五)手续费 (六)会议费 (七)专家顾问咨询合作服务费等 第二十八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安全互助金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安全互助金,凡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或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经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会员权益积分 使用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 为维护安全互助会员权益,发展农机安全互助事业,依据<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章程>、<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员对当年交纳会费节余部分享有处分权,其处分权实行会员权益积分管理制。 第三条 会员权益积分是指将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转化为一定数量的有价分值。 第四条 会员会费当年节余是指全体会员当年交纳的年度会费中扣除当年事故补偿等费用后的节余部分。 第五条 会员权益积分数值计算: 年度会员权益积分数值=会员个人当年交纳的汇费总额÷50。 第六条 会员权益积分价值计算: 年度会员积分价值=会员会费当年节余÷年度全体会员权益积分总数值×年度会员个人权益积分数值 第七条 当年的会员权益积分按年度在第二年5月底结算,会员可到当地会员服务站查询。 第八条 会员权益积分有效期在会员资格有效期基础上顺延8个月。 第九条 会员权益积分可等额抵扣以后各年度会员应交纳的会费。 第十条 会员权益积分在有效期内经办理相关手续,可在会员之间转让,可继承,可累积使用,但不能兑换成现金。 第十一条 会员权益积分在办理抵扣会员会费及发生农机事故后自动归零。 第十二条 会员死亡、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农机安全驾驶作业的,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会员权益积分折合成现金发放给会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农机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月 日起试行。 湖北省农机安全互助事故损失补偿规程(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安全互助条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坚持分级受理,专人负责,合理补偿,限期办结的原则。 第三条 互助农机发生轻微刮擦、碰撞仍能正常行驶(主机损失500元以下)或驾驶人受轻伤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会员服务站受理;发生严重碰撞、侧翻不能行驶(主机损失在1000元以下)或驾驶人受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地市办事处协助查勘定损;发生倾覆、坠落、损毁或驾驶人死亡的,省农机安全协会安全互助管委会派员协助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人员 第四条 查勘定损工作人员须经过安全互助管委会组织的培训并考取相应的资质,方可从事查勘定损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安全互助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防范道德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定损、补偿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其警告、罚款、辞退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立案 第七条 安全互助管委会或会员服务站接到事故报案后,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将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住址、电话;驾驶操作人姓名、驾驶证号码、农业机械类型、号牌;会员姓名、互助项目、入会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记入<湖北省安全互助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同时指导会员采取施救措施。对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立即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查勘工具,现场指导施救及开展损失查勘工作。根据事故程度报告所在设区市办事处、安全互助管委会。 第八条 按照会员陈述的事故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核对驾驶证证号、行驶证号牌号码及互助单存根联。 第九条 根据<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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