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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电气部分
(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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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
机电管理制度汇编
电气部分
(暂行)
第一章 安全供用电管理
1、 电气专业人员在担任正式电气工作前,必须学习和掌握现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所辖电气设备的性能和操作,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考试且合格,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本单位颁发的《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工作。
2、 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其职责都必须掌握并执行一般安全规程、专业安全规程、设备操作规程以及系统运行方式等有关规定。
3、 电气运行和维修人员在进行倒闸操作或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要坚持两票三制(两票即:操作票、工作票;三制即: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工作前必须做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4、 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上进行电气作业(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及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电气设备),不经许可也不得操作电气开关、按钮等设备。
5、 使用和购置的电气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工具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质量可靠,绝缘良好,进入公司入库时要验收,领料出库时要检查,运行使用前要试验。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入库和使用。
6、 电气设备(包括生活用电设施)突然停电后,有随时来电的可能,在不拉开进线总开关之前,不准进行任何电气工作。
7、 对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供用电管理制度》造成火灾等事故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 各种用电设备都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确保保护装置的完好。对保护装置的相关保护和定值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
9、 禁止用水冲刷电动机、线路、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周围的地面;严禁将水喷洒到电气设备和线路上。
10、专线供电的机组以及和电气有关联的机械设备检修时,机械检修负责人必须办理检修工作票,由电气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共用设备检修需停电时,必须由要求停电的工作负责人提出停电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并经机电部审查同意后,再报调度室批准,并安排停送电事宜(工作票另行办理)。
12、工艺人员只能操作管辖范围内的开关、按钮等电气设备及紧急事故、人员触电时切断有关电源的操作。
13、机电部负责全公司的供用电管理,不经机电部许可不得在现有正式线路、变压器、开关或其他电气设备上接线用电。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分管的电气人员应予以停电。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违章用电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14、供用电系统按电压等级、接线方式对各部室、工艺工序承担的生产、生活任务进行分工管理。分工原则如下:
14.1、各部室、工艺工序使用的电气设备,属各部室、工艺工序的固定资产,除另有专门明确分工的设备外,由各部室、工艺工序负责维护管理,工艺现场的电动机、按钮、控制箱、照明箱、检修电源箱等设备设施外表面得清洁卫生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并长期保持。
14.2、高压电缆由电气专业负责管理、维护和试验。水源地电缆应每月巡检一次。
14.3、对外供电线路资产属于公司,由机电部负责维护和检修。
14.4、各种供用电设施如无明确规定,将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15、机电部负责检查公司内外用电是否符合《电气管理制度》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检查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确,有权对违章用电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停止其用电。
16、生产调度室负责全公司生产和非生产用电的统一调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生产调度命令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不执行调度命令严肃处理。
17、凡外单位要求公司进行设备安装、检修、调试或使用我公司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不论在公司内外一律到机电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8、加强计量管理,做到经济合理,杜绝浪费:
18.1、完善公司电度计量仪表,公司一级计量仪表配表率达100%,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电岗位配表率达100%,三级计量达80%。
18.2、凡新增单位用电线路设备必须装计量表,实现分单位考核。
18.3、电气专业必须按时抄表(10KV设备计量),计算电量,经电气专业专人审 核后报机电部平衡。
18.4、对外转供电、基建用电都要加装计量表,经过计量的电量不低于实际耗电量的85%,每月汇总于电量平衡表,电量由机电部负责抄取、平衡。
19、电气线路和设备有一定的过负荷能力,要按运行规程严格控制,但不允许超过“正常负荷的限度”或超过允许温升运行。
20、机电部和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或按季节组织电气安全大检查活动、反事故演习活动,达到预防事故、堵塞漏洞,实现连续安全供电。
第二章 照明管理制度
1、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制定本制度。
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2.1、当正常照明因其他原因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场所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2.2、当正常照明因其他原因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2.3、当正常照明因其他原因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2.4、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3、 灯具选择管理
3.1、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3.2、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1)在特别潮湿的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各种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5)在装有缎、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振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或掉下。
6)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7)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3.3、选择合理灯具,尽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更换,若更换设计以外的灯具,需经公司领导或部室经过充分论证后以书面的形式下发文件,不允许私自更改灯具类别。
3.4、灯具和整流器表面的高温部分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5、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灯具高度。
4、 照度的管理
4.1、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4.2、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0.25倍。
4.3、在作业区域的照明灯具损坏应该由所在管理工序或部门及时更换或处理,不得影响作业区域照度指标。
4.4、在室内照明灯具应该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 照明线路管理
5.1、照明线路应该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芯铜线,最小截面不得小于0.5 mm²。
5.2、室内照明线路,每一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不宜超过25个。
5.3、现场的所有照明线路应穿有镀锌保护管措施,不能外露接头,也不允许在保护管中间留有接头。
5.4、现场的所有照明线路应是照明专用回路,不允许为其他非照明设备提供电源,更不允许为其他设备破坏照明线路。
6、 应急电源
6.1、应急照明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电源,不同用途的照明应急电源,应采取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照下列之一选用: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蓄电池;
3)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线回路;
4)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5)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6.2、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6.3、应急照明电源切换装置应每月进行自动切换一次并做好记录,与仪控电源有联系时,联系仪控人员监视仪控设备,防止仪控设备失电,以确保事故电源切换装置良好。
7、 照明节能
7.1、照明应本着节能的原则,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电灯及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整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7.2、照明设计应选用高效率,高系数利用,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
7.3、在自然光充足的地方或在各个配电室内、仓库内以及其他场所应保证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配电室及特殊部分区域设计长明灯除外)。
7.4、在走廊或过道里应该安装声控开关,在保证照明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或是安排专人管理,杜绝长明灯。
7.5、户外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自动按照气候的变换进行控制电源,有效地进行节能。
7.6、在高大空间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在大型仓库应采用标有防燃标识的防燃灯具,在开关频繁,要求瞬间启动和连续调光等场所,宜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光源。
8、 使用单位负责照明设施、灯具的日常维护管理,电气专业负责照明设施的故障排除、技术改造的确认。因长期使用后灯具、照明小开关或灯泡损坏,需要更新的,一律由使用单位提报使用计划并办理出库手续。其中灯泡由使用单位更换,灯具整体更新等由电气专业负责。
第三章 防爆电气管理
1.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用适于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下简称“危险场所”)中进行防爆电气设备及其系统防爆性能方面的维护、检修。
2.防爆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维护、检修的有关技术要求:
2.1.通用技术要求
1)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
2)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
3)防爆电气设备应在其主体明显部位标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4)防爆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管件、连接件、密封件均应有合法的防爆合格证,其构成的系统应有合格的设计。
5)防爆电气设备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I中规定的数值。
6)防爆电气设备应避免安装在高温、振动、有尘埃、有腐蚀性气体、有爆炸性介质集积的死角和尽可能避免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
7)防爆电气设备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和配线。
8)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表1 防爆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设备类别
温度组别
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I类设备
当电气设备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
150℃
当电气设备表面不会堆积煤尘时
450℃
II类设备
T1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2.2.防爆电气设备专用技术要求
1)隔爆型电气设备:
(1)当隔爆型电气设备外壳损坏,影响到防爆性能时,应予以更换,但不得降低其防爆等级;
(2)隔爆结合面(包括螺纹)应无腐蚀现象和明显的损伤,并注意保持原有的光洁程度;
(3)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和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国标GB3836.1-2010爆炸性集体混合物的分级规定。
(4)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密封衬垫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质螺栓代替。
(5)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外壳紧固螺栓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质螺栓代替。
(6)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引入时应注意下列要求:压盘式引入的必须有防松措施;压紧螺母式引入的必须把螺母拧紧;浇铸固定填料密封式引入的其厚度不得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填料在95℃时不得软化,更不得对电缆或导线有腐蚀作用。
(7)隔爆型电气设备经检修或更换后配线的技术要求: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配线不准明敷绝缘导线,而应采用钢管配线或电缆配线;
在钢管配线时,钢管、附件和电器设备之间用螺纹接,螺纹的有效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连接处应涂不干性防锈油,但不得使用四氟膜,麻丝等非导电性材料。
电气设备本体接线盒与钢管件必须用符合隔爆要求的挠性连接管进行连接。
在危险场所敷设的电缆或导线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
配线进入仪表或穿过建筑物时需要设置隔爆密封盒,盒内需充填非燃性密封填料。危险场所之间和危险场所与非危险场所之间的电缆沟、电缆槽以及钢管在线路敷设时应有孔洞,以便采用充砂、填阻火堵料等措施,割断危险介质的流动。
电力电缆与仪表电缆必须分开敷设,如占用同一电缆槽,两者相距应在50mm以上或以金属板隔离。
2)增安型电气设备
(1)增安型电气设备要求在正常运行和故障状态下,电路中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均不能点燃危险场所的危险介质。
(2)安装在危险场所的增安型电气设备应通过安保器(或称安全栅),与非防爆电气设备及有关的附件连接构成本安回路。
(3)增安回路中的安保器(安全栅)、电源必须安装在非危险场所。
(4)增安型电气设备中的原件在检修时不得随意更换、改动。
(5)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配线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增安回路的配线必须有防止与其他线路发生混合的措施,以免产生电磁感应。
增安与非增安回路不得共用一根电缆或保护钢管。
多个增安回路共用一根电缆时应采用线芯分别屏蔽式电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增安回路共用一根保护管时,导线(或电缆)应选用屏蔽式的。
增安回路与非本安回路共用一个接线盒时,本安回路应有专用的端子板,两种回路的端子板间应设绝缘隔板或两者间有大于50mm的安全距离。
增安回路及本安关联回路在非防爆场所内配线应与其他回路分开扎捆、固定或用绝缘板加以隔离。
增安型电气设备配线引入装置应有放松或自锁机构,接线端子外的导电部分需穿绝缘套管。
增安回路及本安关联回路的电缆、端子板等应有蓝色标记或缠有蓝色胶带。
增安回路及本安关联回路所用导线或电缆,其分布电感、电容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路检修或电缆更新时未经计算不得更改,其屏蔽结构和电缆(或导线)的绞合度也不得随意更改。
增安回路所有的电缆(或导线)的截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加粗或减细,其芯线材质为铜质。
增安回路的配线要有防止爆炸性介质流动和保护电缆(或导线)机械损伤的措施。
增安回路中的安全栅接地时,应严格按照其要求接地。
3)正压防爆电气设备
(1)正压防爆电气装置的容器应保持200Pa以上的正压压力,当低于100Pa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2)采用正压动力箱(柜)作为整套或单台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应有醒目的标志和开关门报警。
(3)容器内不得有通风死角,以防止可燃性气体积聚。
(4)容器内(包括动力箱、柜)所加的正压气源不允许采自危险场所。
(5)设置警告标志:“警告 - 禁在危险场所内打开”。
3.防爆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的维护与检修
3.1、一般规定
1)电气专业技术组和各个班组应配备各自工作范围内的所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区域图。
2)确认电气设备及其配线的防爆结构是否符合危险场所防爆等级要求。
3)在进入危险场所工作时所携带的电气、仪表(或监测工具)应为非金属外壳,并配有皮质外套,工具为铜质。
4)安装在危险场所的隔爆电气设备,不允许开盖检查,如确实需要,必须停电或按用火制度执行。
5)安装在危险场所的本安电气设备可以在通电的情况下打开壳盖进行检查调整,但如需拆线或更换元件时,则必须停电。
6)维修非危险场所的本安关联设备时,除目测检查外,必须切断连接危险场所的本安回路配线,但停车检修或经爆炸检测确认对应的危险场所不存在危险介质(或在爆炸极限以下)时,不受本条限制。
7)内装电池的本安型电气设备,其电池必须在危险场所外进行更换或充电。
8)在本安回路上不允许有任何临时性接线。
3.2、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
1)电气维护人员在每日定时对生产装置进行巡回检查时,应特别注意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及其系统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2)对巡检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对难度较大的应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尽早处理。
3)对防爆电气设备及回路的故障和处理情况均应记录存档。
4)保持电气设备外壳清洁,及时清除其周围有碍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性物品。
5)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符合规定要求。
6)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各部位的紧固件、密封件必须齐全,无松动。
7)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无裂纹或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和腐蚀现象。
8)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结合面部分不得有腐蚀现象。
9)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导线的引入装置密封必须良好,挠性连接管、密封接头等必须完好无损。
10)防爆电气设备附近不得有明显的物料泄漏现象。
11)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标志应清晰可见。
12)检查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及设备的气源压力是否正常,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3.3.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1)防爆电气设备及其关联设备、回路的检修应制定检修计划。
2)对日常无法处理的系统防爆问题应在大修期间进行处理。
3)单台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可在日常检修时进行。
4)防爆性能的检查项目如下: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接线盒的密封和完好情况,消除缺陷或更换失效部件。
清理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除锈,涂敷薄层防锈油。油脂应采用导电性防锈油,且不可涂漆或其他非导电性油脂。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结合面如有明显的损伤或腐蚀应予以更换。
更换或修理易损件和紧固件,隔爆型电气设备如需更换外壳需按本节2.2条第1)款第(1)条规定进行。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接地端子、接线端子有无松动、腐蚀,用螺栓固定的接线端子(包括接地端子),应松开后再重新紧固,以防松动或虚接。对腐蚀、生锈的螺栓(钉)端子应进行除锈或更换。
对本安回路中的安保器(安全栅)其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应在大修期间检查测试并要有记录。
对螺纹隔爆结构类的电气设备在重新紧固螺纹时应按本节2.2条第1)款第(3)条规定处理。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的挠性连接管和密封接头的完好状况,更换或修复其部件。
5)对防爆电气设备及系统的检修,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四章 临时用电管理
1.在正式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均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临时用电的范围
临时用电根据实际需要由就近配电室内开关或现场检修电源开关箱引出。配电室内开关或现场检修电源开关以下(含开关与出线电缆压接部分)的引出电缆、施工现场的临时配电箱及其他用电设备、设施等,通称为临时用电。
3.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确认符合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接线(包括防爆插头),防止电气设备超负荷或无安全措施运行。
4.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危险识别
5.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6.许可证办理程序
6.1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公司从事改建、扩建等基建和安装项目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单位作业资质等资料到机电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设备5台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临时电源必须有临时电源设计施工方案且合理。
6.2施工单位负责人(引入单位)持机电部签发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气专业办理相关手续。
6.3电气专业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办理送电手续。
6.4我公司内部的各单位办理现场临时用电时,相应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直接到电气专业相应的班组办理相关手续,电气专业应按照相关规程给予办理。
6.5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到电气专业办理送电手续。
6.6逾期不能及时完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作业安全措施
7.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共用电网。
7.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7.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的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安全技术规范,并接地良好。
7.4电气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气管理部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7.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使用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7.6严禁临时用电单位未经许可、为办理相关手续私自接线用电。
8.许可证管理
8.1外来施工单位(引入单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机电部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气专业执行,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8.2、我公司内部各单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练,第一联由电气专业签发并执行,施工单位持第二联。
8.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8.4、施工单位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电气专业注销。
9.管理职责
9.1机电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归口管理。
9.2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9.3现场检修电源开关箱内的电气设备由电气专业负责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箱体的外部卫生以及完整性由各工艺工序负责管理。
9.4电气专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电源的检查、验收和停送电,监督临时电源的正确使用。
9.5施工单位负责由指定检修电源箱(不包括检修电源箱)以下所接临时用电的线路、现场开关箱的安装、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10.参照标准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
第五章 变频器的管理
1.总则
变频器是供电系统中的重要设备,它运行状况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系统的运行状况,为利于检修人员和运行人员对变频器精心维护和操作,依据变频器操作说明书和多年的技术管理经验,从现场实际出发,本着简洁,实用,通俗的原则,编制了本规定。本规定为专业技术指导性文件,相关专业人员及分管领导应熟悉本规定。
2.责任分工
变频器的备品、备件由电气专业提出计划;零部件出库手续由电气专业负责;变频器的运行与停止操作由工艺工序负责,变频器的运行参数调试由电气专业负责,变频器的日常检查、维护由电气专业负责。
3.常规检查、维护事项
3.1.变频器运行时应认真巡检以下内容:
(1)变频器通风良好,变频器室温度正常。
(2)变频器键盘面板显示正常,电流及频率不超过额定值。
(3)接点线接地良好,无严重腐蚀、接触不良现象。
(4)接线端子无松动、脱落、发热变色等问题。
(5)每天巡检一次,并认真填写变频器巡检记录。
3.2、变频器装置停运时应进行以下检查维护:
(1)打开变频器外盖,用合适的风力吹除灰尘,用毛刷清扫变频器端子和变频器内元件上的灰尘。
(2)检查变频器风机并清尘。
(3)检查变频器内接线端子、电源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对松动、发热的端子应重新紧固或压接。
(4)检查电位器完好,旋转自如,无接触不良和腐蚀等现象
(5)检查变频器控制系统继电器、端子排接线良好,并进行清扫。
(6)变频器送电后应检查:充电指示灯亮,键盘面板显示正常,冷却风扇运行正常。
3.3.变频器操作与故障处理:
(1)变频器正常运行时,现场人员只可以进行LED监视更换,来观看设备运行时的输出电压、电流、同步转速、线速度、负载转距等数据。
(2)无须对变频器进行其他操作。
(3)变频器故障停机后,运行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检查信号继电器是否掉牌。
(4)检查变频器LED显示的报警原因代码信息并做记录。
(5)报警状态下,查看显示报警内容的故障诊断信息。
(6)浏览报警信息中报警发生时的所有数据并做好记录。
(7)浏览报警信息应全面。
(8)报警信号和报警代码信息须经两人以上确认。
(9)变频器故障停机时不得轻易恢复信号,应立即报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领导和调度室,经相关领导、工艺或仪表人员确认后复归。
3.4.变频器室及变频器室空调应按以下管理规定执行:
(1)变频器室管理分工按机电部管理文件执行。
(2)变频器室内温度统一规定为25℃。
(3)当空调运行时,空调室内门窗应关闭完好,闲杂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严禁进入变频器室。
(4)空调一旦失去制冷功能,应及时上报电气专业并积极联系机电部进行维修。
(5)班组人员应定期对空调滤网进行清洗,合理调整空调间歇时段,严禁无人管理。
3.5.所有电器元件定期更换的规定:
冷却风扇3年;
主滤波电容器5年;
熔断器10年;
印刷电路板上的电容器7年;
合闸继电器 1年;
中间继电器3年;
信号继电器3年。
第六章 电气试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电气预防性试验的管理工作,确保发、供、用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电气预防性试验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管理职责
1.1机电部负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管理、检查和考核工作。
1.2安全监察部负责电气试验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取证和审证工作。
1.3电气专业负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组织实施工作。
2.电气试验工作的整体要求
2.1电气试验分为交接性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出厂试验、型式试验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2.2公司电气试验执行标准为: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和Q/CSG10007-200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2.3 10KV电气设备试验必须有专业分管技术员在场;涉及变电所母线、电源馈线及部分停电、不停电场所,分管主任必须在场;110KV电气设备试验机电部分管领导必须在场。
2.4电气试验环境要求:
电气试验工作现场环境温度:≥+5℃ ;环境湿度≤80%;工作现场应配有温湿度计;对表计的校验、试波、录波应保证电磁环境无强干扰、射频信号;试验电源确保稳定。
2.5电气试验属带电作业。试验设备及被试验设备确保接地良好。作业现场装设遮拦、标识牌等醒目的安全措施。人员及设备间根据试验电压等级确保安全距离要求。高压试验结束后应可靠放电。
2.6电气试验应严格按规程操作。计划安排、资料抄录、设备予检、安全预知、工作票证、安全措施、过程记录、试验结论、现场恢复、档案管理及汇报、上报应按程序进行。
3.试验标准
3.1绝缘电阻标准规定:
3.1.1 10KV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取1min测量值,绝缘电阻测量值与出厂值换算至同一温度无显著变化;
3.1.2运行中预防性试验标准为:电动机、电缆换算至75℃每千伏不低于1MΩ,且与上次测试值无显著变化;
3.1.3变压器及其他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为:测试值与上次测试值无显著变化;110KV电气设备同时测量绝缘电阻及吸收比,吸收比(60s/15s)常温下不低于1.3.
3.2交接试验项目及标准按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3.3、预防性试验项目及标准(按2.2条执行)。
3.4、预防性试验周期
10KV电动机:周期为两年。
10KV变压器、电抗器:周期为两年。
10KV动力电缆:周期为两年。每年测量绝缘电阻不少于1次。
高压配电装置:周期为两年。
绝缘工器具:
绝缘手套:预防性试验周期为半年;
绝缘靴:预防性试验周期为半年;
高压验电器、绝缘棒:预防性试验周期为一年;
绝缘冒:预防性试验周期为一年;
接地线:预防性试验周期为一年;
现场表计预防性试验周期为两年;微机保护按被保护设备试验周期随同进行。
4 试验计划编制及实施
4.1电气专业每季度应对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进行总结,并安排下一季度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并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经专业分管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机电部。
4.2机电部负责将审查过的季度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煤化公司。
4.3电气专业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的电气预防性试验的汇总结果和总结报告,经专业分管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机电部。
4.4电气专业于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要明确试验设备名称、型号、试验项目、试验时间和拟定委托试验机构等内容,并经专业领导签字后,报送机电部。
4.5机电部将审查过的年度电气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煤化公司。
4.6机电部将在1月15日前根据煤化公司的批复文件,将年度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审查意见反馈给电气专业。
4.7机电部根据煤化公司的批复文件,负责和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签订110KV电气设备的委托技术协议和合同书。
4.8机电部电气负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现场协调和对外联系工作,电气专业负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现场电气预防性试验作业的安全、质量负责。
4.9现场电气试验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负责人应为安全监护人。电气试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10对电气预防性试验出现的不合格项,电气专业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和结果上报机电部,由机电部审核后上报煤化公司。
4.11机电部负责防雷设备、设施以及接地网的检查工作,并和有资质的试验机构签订检测委托技术协议和合同书,确保在当年的3月5日前完成;电气专业负责现场试验的配合工作。
4.12、当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主要设备(如发电机组、主变压器、GIS等)改变试验项目、周期时,电气专业需报经机电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机电部上报到煤化公司;在得到煤化公司的批复以后,方可开始工作。其他非主要设备由机电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总结与考核
5.1电气专业的季度计划和总结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机电部,每拖延1天罚款20元。
5.2电气专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机电部,每拖延1天罚款50元。
5.3电气专业未按规定项目和周期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者改变计划和周期没有审批手续的,每个试验项目罚款50元。
5.4电气专业对于试验的不合格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报和整改的,每个试验项目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追究有管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5机电部对在试验中发现设备隐患并迅速消除的,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5.6机电部每季度对电气专业的预防性试验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励。
5.7煤化公司每半年对公司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机电部和电气专业进行奖励。
第七章 励磁装置管理
1.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蒸汽发电机励磁装置。
2.装置的维护及备品备件的提报、更换由电气专业相关责任班组负责。
3.发电机励磁装置的参数设置
3.1蒸汽发电机励磁装置的参数由机电部下达正式定值整定通知单,定值整定通知单需经专业总工审批。
3.2定值整定通知单下达电气专业后,由301总变分管技术员执行并回复。
4对励磁装置的参数设置实行密码管理。查看装置定值需经所在运行班组同意,对定值进行修改需下达正式定值整定通知单或经专业总工许可方可进行。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
5装置出现异常情况或报警、跳车时,运行人员应对事故现象及故障信息进行详实记录,并迅速通知机电部。不得擅自拉开电源断路器或装置交直流开关进行断电操作。
第八章 继电保护管理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是供用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系统中电气装置发生故障或不正常运行状态时,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于开关跳闸或发出报警信号,以缩小事故范围,减少停电时间,迅速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1.基本要求
1.1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110kV~0.4kV发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
1.2 110kV保护采用南瑞继保微机保护装置;10kV保护采用南瑞继保RCS-9700系列微机保护装置;0.4kV保护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回路)及断路器保护。
1.3动作于跳闸的继电保护应满足选择性、速动性、灵敏性和可靠性。
1.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要满足电网结构和公司主接线的要求,并考虑运行方式的灵活性,按照保护元件在供用电系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来确定保护方式。
2.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的管理
2.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技术资料、保护定值及变动情况等由机电部进行管理。
2.2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变动、数量的增减,由电气专业提出方案并报机电部审核后,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2.3新增加用电设备、线路的继电保护装置,应经机电部审核,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与方案的制定。
2.4改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接线,由电气专业提出方案,机电部审核,报公司主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5、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改造和相应元件的变更应做到与图纸相符,配线整齐,接线牢固,标示清楚,经机电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值的计算
3.1 110kV线路及主变和相应的配电设备,其保护定值及自动装置的定值由机电部委托供电局计算并下达。
3.2全公司10kV系统的供用电设备保护定值及自动装置定值由机电部计算。
3.3全公司380V/220V系统供用电设备的继电保护定值由电气专业计算。
3.4由设备制造公司提供的整套计算值,由机电部整理下达,需要变更时由机电部计算并重新下达。
3.5设计单位设计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由设计单位计算,由机电部整理下达,需要变更时由机电部计算并重新下达。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值的管理
4.1保护定值由机电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计算、审核、审批手续,不经专业总工批准,不准随意变更已下达的保护定值。
4.2《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值通知单》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值变更通知单》以两种表格的形式下达,通知单一式四份,运行班、试验班、技术组、机电部各存一份备查。
4.3新建工程项目由外单位设计计算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汇总后交机电部审查存档并复制发送有关人员。
4.4由设计院计算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值表由机电部存档。
5.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5.1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由电气运行人员进行维护和巡检。
5.2试验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了解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情况,即使消除缺陷和隐患并做好记录。
5.3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投退压板应由值班人员随运行方式的变化按规定进行投切。
5.4运行中的电气设备不得脱离继电保护运行。
5.5特殊情况下需变动继电保护定值或改变投运方式,运行人员应向上级报告,同意变动人员应在运行日志记录上签字,事后通知机电部并说明原因,按程序补发定值通知单或回复原整定值。
5.6禁止短接和接触用于连锁跳车的跳闸接点和信号接点及自动装置接点。
5.7当发现保护装置拒动失灵或越级跳闸时专职人员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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