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务机关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
部门名称:商务机关单位 机关负责人:
目 录
一、机构职能-----------------------------------1页
二、执法科(处)室或执法机构职能---------------6页
三、执法依据----------------------------------11页
四、岗位职责--------------------- ------------14页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4页
六、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及流程图------------------73页
七、行政执法文书------------------------------86页
八、投诉举报制度及电话------------------------103页
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106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09页
一、机构职能
主要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事项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一般劳务项下)。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3、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上、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5、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6、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7、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8、对保留、下放和委托管理、转移和转变管理方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领域重点投资项目,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物流方式的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落实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酒类流通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
(七)承担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管理责任。拟订全市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有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拟定全市招商引资规划及推进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谋划、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园区规划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和拟定;指导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监督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活动;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核准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我市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
(九)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它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商务部、河北省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
(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管理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商务工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建设;指导监督以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科(处)室或执法机构职能
执法科室
职能
政策法规科
(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单位)
监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规范机关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市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配合商务部、商务厅做好涉及我市出口商品的歧视性贸易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工作,指导和协调涉案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我市企业的进口申诉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我国已经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我市产业的救济效果;负责维护产业安全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实施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场建设和运行科
研究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具体措施,推进流通标准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负责对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贸物流、应急物流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城市商贸物流集聚区建设,建立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监测、分析全市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要求落实重要消费品 (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做好市场调控有关工作。
酒类流通监管科
负责拟定全市酒类流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发放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督指导和统计工作。
商贸服务管理科
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美发美容、家政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活动。拟定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配合协调推进直属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指导协调商务系统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实施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统计分析;指导县(市、区)对应部门行政审批实施工作。
对外贸易科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对外贸易科
(沧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指导、推进全市货物进出口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进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进出口配额招标;负责境内外业务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及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加工贸易等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协调全市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承办商务厅和市政府交办的与世贸组织相关的工作;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工作;负责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台港澳科)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台港澳科)
依法监管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承担全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活动;组织协调境外重要经贸团组和活动;承担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事务;归口管理落实在我市的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组织、指导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实施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性措施。
三、执法依据
法律(1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10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33项):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洗染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境外中介管理规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第2号)
地方政府法规及规章(20项):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
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
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河北省利用外资合同审批管理规定
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开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定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
四、岗位职责
(一) 机关单位长岗位职责
1、负责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市的贯彻执行,组织制定全市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并负责实施。
2、组织开展商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管理对象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商务系统和全机关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本机关单位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负总责。
3、审核签发本机关单位执法工作制度。
4、负责大要案的立、结案审查和批准。
5、负责本机关单位办理的属于听证范围内的案件、报批案件和复议案件的审理,并根据案件审理机构的意见或复议机构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6、审核签署属于听证范围内的处罚决定书、听证意见书、结案报告、复议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7、负责商务机关单位被诉案件的出庭应诉。
8、负责向上级汇报对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执法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二)分管副机关单位长岗位职责
1、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机关单位长职责
(1)在机关单位长领导下,根据分工负责法制工作。
(2)具体负责本机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负责全系统法律培训。
(3)审查本机关单位的执法工作制度,组织拟定地方性商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4)组织全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5)组织、督促、指导法制机构对一般程序案件(含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复议案件的审理。
(6)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7)主管《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成品油流通活动监督管理的督导。
(8)主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
(9) 主管沧州市产业安全、贸易救济等有关工作。
2、主管市场体系建设管理和酒类监督工作的副机关单位长职责
(1)在机关单位长领导下,根据分工负责拍卖、典当、直销、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熟悉国家、省、市关于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执法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拍卖业、典当业和租赁、直销、汽车流交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3)在机关单位长领导下,根据分工负责酒类监管工作。
(4)熟悉国家、省、市关于酒类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执法程序,具体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5)组织制定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3、主管商贸服务工作的副机关单位长职责
(1)指导、参与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美发美容、家政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工作;
(2)组织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指导参与推动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4)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工商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活动。拟定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6)指导、参与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直属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和商务系统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等工作。
4、主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机关单位长职责
(1)主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与协调,监督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工作;
(2)指导、参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统计分析和县(市、区)对应部门行政审批实施工作。
5、主管外资、外贸工作的副机关单位长职责
(1)在机关单位长领导下,根据分工负责外资外经外贸工作。
(2)熟悉国家、省、市关于外国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许可程序,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3)指导、参与审核审批3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和鼓励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和注销变更;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申请工作。
(4)指导、参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设立和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查批准。
(5)指导、参与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进出口配额招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6)指导、参与审核上报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并实施年审和管理工作;我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审核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工作。
(三)科室岗位职责
1、政策法规科岗位职责
政策法规科科长职责
(1)负责本科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具体负责上报地方性规章草案的反馈意见稿;
(3)负责提出本机关单位及全系统法制工作制度、具体工作计划和培训考核、执法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
(5)负责对本机关单位查处案件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拿出处理意见;
(6)负责组织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7)受机关单位长委托,负责组织本机关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8)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9)负责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复审,组织成品油许可证的年审及换证工作;
(10)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的备案监管等相关工作;
(11)承担沧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政策法规科科员工作职责
(1)承办本机关单位适用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部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
(2)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并送达;
(3)负责本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4)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年检;
(5)承办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执法工作情况、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的预审工作,负责成品油许可证的年审和换证工作;
(7)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日常管理和数据催报工作;
(8)负责案件审理,资料、卷宗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9)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2、市场建设和运行科岗位职责
市场建设和运行科科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负责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等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贯彻执行,组织编制全市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等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本科管理制度、执法制度的制定监督,并组织实施。
市场建设和运行科科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市拍卖、典当、租赁、直销、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等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2)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
3、酒类流通监管科岗位职责
酒类流通监管科科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负责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酒类生产流通政策、规定在全市的贯彻执行和本科管理制度、执法制度的制定、监督和实施。
酒类流通监管科科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行政许可文书的流转、传递;
(2)负责本科许可案件的审理、报批,许可文书的送达,许可案件资料、卷宗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备案;
(3)负责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和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核情况的上报工作;
(4)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答复;
(5)负责本科其它工作的落实。
4、商贸服务管理科岗位职责
商贸服务管理科科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管理及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3)负责流通体制改革、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等工作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4)负责本科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并组织实施。
商贸服务管理科科员工作职责
负责相关资料、卷宗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备案和具体工作规划的执行。
5、 行政审批科岗位职责
行政审批科科长工作职责
(1)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组织管理与协调;
(2) 负责承担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统计分析工作;
(3) 指导县(市、区)对应部门行政审批实施工作。
行政审批科科员工作职责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工作。
6、对外贸易科岗位职责
对外贸易科科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负责对外贸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3)负责本科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审查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查。
对外贸易科科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全市申请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受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受理工作;
(2)负责相关资料、卷宗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备案。
7、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岗位职责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科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科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全市的贯彻执行;
(3)负责本科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审查上报、年审和管理。审查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科员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全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受理审核、年审和管理。审核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2)负责相关资料、卷宗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备案。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1)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给予警告,限期备案。
2、情节一般:经警告限期内未备案的责令办理,处1000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经警告拒不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违规行为2-3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3、情节严重: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厂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布;
3、情节严重: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没有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没有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标识,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处5000—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自行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认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情节一般: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成品油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警告,或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非法所得1倍或5000元—15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检查,多次违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3倍或15000—3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执法标准: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1、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规定3次以上的,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销售走私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1、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5吨以下。给予警告, 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 ,或销售油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或销售油量1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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