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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樱花股份
【热水器内外铜齿盖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7B0003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 ( 以下简称甲方 )
温岭市燃具阀门厂 ( 以下简称乙方 )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 内外铜齿盖
,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 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 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局部 )
第 1条: 订购标的产品
1.1 品名: 内外铜齿盖
1.2 规格: 依甲方提供之图面( 如附件一)及样品。
1.3-1 零件价格( FOB 宁波港 )
品 名
料 号
单 价 (人民币)/个
E43-0198
内 环 铜 盖
¥ 3.1 元
E43-0167
外 环 铜 盖
¥ 9.2 元
1.4 电解铜基价依每吨22000人民币为基价,价格变动正
负15%以内,零件价格依条计,超过正负15%
,零件价格双方再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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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条: 订购方式
2.1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 如附件二 )
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2.2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 甲方得以 先行向乙方订
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
,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 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 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4.1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
有 45 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
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4.2 分批交货那么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
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4.3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
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45日为限。
4.4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
别单位。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此限。
第 5条: 交货方式及地点
5.1 FOB(宁波港)
5.1-1 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5.1-2 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 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船
公司结关日讯息。
5.1-3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
海外子公司(B.V.I)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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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甲方。
5.1-4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I/V、P/L
FAX予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
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B.V.I)
名义之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
NO等资料以FAX通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
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512号)。
第 6条: 验收
6.1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
格为准,并依以下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6.2 『量产』验收:
6.2.1 为确保日后量产品质之稳定,甲方将派出品质
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附件三
之抽验方案进行产品之品质检验,及依附件四
(试量产工程品质稽查表)执行品质稽查。假设发
现乙方存在品质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
方之出货,直至催促乙方改善之品质获得甲方
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 品质保证
7.1 品质(质量)目标:
(1)交货不良率 0.2 %
(2) 保固期不良率 0.1 %
〔交货不良率: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 + 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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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品质保证:
7.2.1 售后保固期限: 装货起20个月
7.2.2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外,将依以下条件执行
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方案订单,或终止交货契
约。
1.超过目标值 0.05% ~ 0.24% (扣交易总金额 0.5 % )
2.超过目标值 0.25% ~ 0.44% (扣交易总金额 1 % )
3.超过目标值 0.45% 以上 (扣交易总金额 2 % )
7.2.3 品质假设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
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
损失之赔偿另议之。
7.2.4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品质
有效期间至少一年,否那么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
扣该零件售价 100% 。
第 8条: 付款方式
8.1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 "中间" 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
订货数量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B.V.I 以 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物后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
进出口公司。
8.2 甲方海外分公司B.V.I :
全名: SAKURA ENTERPRISES (B.V.I) LTD
地址: P.O BOX 3340,Road Town,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法定代理人: Erust ﹠ Young Trust Corporation
(BVI) Limited
TEL:(886) 43223113 FAX:(886)43251930
帐户: 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帐号: 504000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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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23号( 317500)
23 EAST RENMIN ROAD 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 ; FAX:(0576)6222556
TLX:377029 WLFTZ CN;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ANK OF CHINA. WENLING. SUB-BRANCH.
银行住址: 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 OF CHINA BUILDING WANSHOU ROAD.
WENLING ZHETIANG CHINA.
帐户: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司) CHINA ZHEJIANG CORP INT'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
帐号
第 9条: 延迟交货
9.1 乙方违反第4 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
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假设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
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T/T 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
百分之一给予甲方,甲方得径自T/T 货款中扣抵,乙
方不得异议。
9.2 双方假设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假设因天然灾害或人
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那么不在此限。
第10条: 转包规定
10.1 乙方在事前( 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 )经甲方
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给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
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 以下简称「转包工厂」) 制造
或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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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
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
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10.3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
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躲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
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10.4 对于转包工厂供给之配件或有关之模治具,在品质或
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
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
具之供给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那么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
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他所遭
致之一切损失。
第11条: 品质异常处理
11.1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假设日后甲方觉察其中
有隐含旧品,不管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
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11.2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假设发现货
品潜在瑕疵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
批货品,并退货予乙方; 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
要求限期改善,否那么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11.3 发现品质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
内给予确认,否那么甲方得径行认定。其因而所生之他
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第12条: 保密责任
12.1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方案、技术资料、及采购有
关之品质、本钱、纳期等资讯, 不管以有形之文字、
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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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 均应负保密责任, 非经
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不得泄漏予第三者。
12.2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
相关之技术资料, 为甲方智慧财产权, 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复制、流用。
12.3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 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 甲方有权
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 乙方即无权再使用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资料及资讯, 并应即刻将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资料送还甲方。
第13条: 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资料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
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售之产品,假设其机构、外观、测试条
件、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
意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
,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
至少10%以上,其缺乏之价差应回馈于供给甲方之零件价
格降低上。
第14条: 履约保证:
本约因系承续〔中〕680001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30%〕继续保存至本合约终止日,假设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算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15条: 解约与赔偿规定
15.1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假设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13条中
各项条款时, 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
契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
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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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以下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
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他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
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
问归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16条: 情报提供
16.1 甲方对于乙方供给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
作、品质保证、供给价格、改善措施、供给状况等情
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 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 含甲
方技术提供者 )至乙方公司或工厂查询,并得要求乙
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藉
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
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
善。
16.2 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他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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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西元1999年2月10日至2001年2月10
日止共2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
约终了之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18条: 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
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
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 台湾樱花股份乙方: 温岭市燃具阀门厂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 张宗玺姓名: 林正地
地址: 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箸横
路35巷 5号中库
: (04)5666106-9 : 0576 - 6811922
日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日期: 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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