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 作者:
———————————————————————————————— 日期:
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江西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运行管理规程
二零零五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分工 3
第三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 5
第四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检修管理 7
第五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检验管理 8
第六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技术管理 8
第七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 10
第八章 数据传输通道的技术管理 11
第九章 统计报表管理 11
附录A(标准的附录) 12
附录B(标准的附录) 14
附录C(标准的附录) 15
附录D(标准的附录) 16
附录E 附表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规定了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验管理、技术管理,规定了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电力企业。
第二条 本规程引用的标准:
GB/T 13729—92 远动终端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429—93 远动设备及系统 术语
GB/T 13850—1998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10—91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 5003—91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 558-94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 T 630-1997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第三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使自动化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 自动化系统是由主站、子站和数据传输通道构成。
第五条 子站的主要设备:
1)远动装置RTU、厂站计算机监控(测)系统相关设备;
2)与远动信息采集有关的变送器及屏柜、交流采样测控单元;
3) 电能量远方终端;
4)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
5)相量测量装置(PMU);
6)发电侧报价终端;
7)水调自动化系统与水情测报系统相关接口设备;
8)向子站自动化设备供电的专用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
9)专用的GPS卫星授时装置;
10)远动通道专用测试设备及通道防雷保护器;
11)与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设备、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电厂监控或分散控制系统(DCS)、通信系统等的接口设备;
12)子站设备间及其到通信设备线架端子间的专用连接电缆;
13)当地功能实时监控系统及工作站;
14)配电子站及其相关馈线自动化设备。
第六条 主站端主要设备:
1) 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主站系统;
2)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系统;
3) 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系统;
4) 电力市场运营系统主站系统;
5) 水调自动化系统主站系统;
6) 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DMIS);
7) 配网自动化主站系统;
8) 广域测量监视系统(WAMS)
9) 主站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GPS卫星时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机房环境监控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的UPS电源及配电柜);
10) 无人值守变电站集控中心主站系统。
第七条 RTU主机、电能量远方终端、各类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PMU等设备应取得国家有资质的电力检测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置相应的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发电企业及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维护单位应设置负责子站设备运行维护的部门及专职(责)人员,并按职责定岗定编.对地区偏远的枢纽变电站,可以在站内设置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
第九条 自动化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相当专业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骨干技术力量调离岗位时,应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对自动化专业人员及其领导要加强培训,培训以岗位培训和短训班为主。
第十条 各调度机构应制定自动化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规程(规定),在自动化系统增加新的应用功能时,各主管机构应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应的运行管理规程(规定)。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分工
第十一条 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调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网调度自动化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地区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地区调度自动化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县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县调度自动化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自动化管理部门对有调度关系的发电企业、500KV及以上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实行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各自动化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第十二条 省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
1) 负责调度管理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规定等文件;
3) 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和本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调度管理范围内省、地自动化系统规划的审核;
4)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检验的规程、规定,参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调度管辖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的制定;
5) 负责或参与系统内自动化系统相关安全性评价工作;
6) 负责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安全;
7) 负责编制本调度机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8) 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各阶段的设计、招评标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与自动化系统相关的重要技术性能;
9) 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0) 负责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11) 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的年度更新改造项目;
12) 审批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的年度定检计划和临检申请,编制主站系统的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
13) 负责调度管理范围内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和下发;
14) 参加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重大故障的调查和分析;
15) 组织系统内和调度管辖厂站自动化系统的技术交流、人员培训、运行考核等工作;
16) 负责对所辖地调的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和复查工作;
17) 保证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正确性、实时性和可靠性;
18) 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地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
1) 负责调度管理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规定等文件;
3) 参加本地区自动化系统的规划编制和调度管理范围内县级自动化系统规划的审核;
4) 负责编制本地区自动化系统的专用运行、检修的规程、规定;
5) 负责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安全;
6) 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各阶段的设计、招评标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与自动化系统相关的重要技术性能;
7) 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8) 负责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9) 负责编制并上报运行维护子站设备及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年度定检计划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
10) 审批县调上报的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年度定检计划和临检申请;
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的运行维护,编制子站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及使用说明;
12) 负责调度管理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和下发;
13) 参加调度管理范围内自动化系统重大故障的调查和分析;
14) 组织调度管理范围内自动化专业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运行考核等工作;
15) 参加上级调度机构组织的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培训、交流;
16) 负责对所辖县调的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和复查工作;
17) 保证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正确性、实时性和可靠性;
18) 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县调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规定等文件;
2) 参加本县自动化系统的规划编制;
3) 负责编制本县自动化系统的专用运行、检修的规程、规定;
4) 负责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安全;
5) 参加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各阶段的设计、招评标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与自动化系统相关的重要技术性能;
6) 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7) 负责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8) 负责编制并上报运行维护子站设备及本调度机构主站系统的年度定检计划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
9) 制定并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系统的年度定检计划或临检任务;
10)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子站设备的运行维护;
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并定期上报;
12) 参加上级调度机构组织的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培训、交流;
13) 保证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正确性、实时性和可靠性;
14) 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电厂自动化班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规定等文件;
2) 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各阶段的设计、招评标等工作;
3) 负责或参加运行维护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厂站子站设备的安装、投运前的调试和验收,并参加培训;
4) 编制子站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及使用说明;
5) 负责子站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6) 提出子站设备临时检修(临检)申请并负责实施;
7) 编制子站设备年度更新改造工程计划并负责实施;
8) 负责子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检验和运行统计分析并按期上报;
9) 参加有调度管辖权调度机构组织的自动化系统技术培训;
10) 保证向有关调度传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可靠性;
11) 完成有调度管辖权调度机构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自动化管理部门和发电厂、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维护部门应制订相应的自动化系统/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现场运行设备管理、运行值班和交接班、机房管理、设备和功能停复役管理、设备缺陷管理、安全管理、新设备移交运行管理、设备专责维护管理等。
第十七条 建立运行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在处理事故、进行重要的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八条 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上岗前应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新型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对该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二十条 新设备投入运行或运行中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均应事先填写申请单,经专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发多收设备,还应与各有关调度机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经相应的自动化系统运行主管部门批准和有关调度同意,允许设备退出运行:
1) 设备定期检修;
2) 设备异常需检查修理;
3) 因有关设备检修而使自动化设备停运;
4) 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若情况紧急,可先行处理,然后报告。设备恢复运行后,应及时通知自动化管理部门和调度有关人员,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经过等均应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投入运行的设备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负责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系统、网络交换设备应设专责系统管理员,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负责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软件应设专责负责人,负责软件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软件人员要定期检查、分析软件运行的稳定性和各种功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诊断处理,并作详细记录。软件修改应写出修改说明,凡属软件或数据库的重大修改,均应经过技术论证,画出框图,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后的软件应经过3至6个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时提交技术报告(包括详细说明、细框图及程序文本)。
第二十六条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定期对自动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定期核对自动化信息的正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电厂应明确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500KV及以上变电站根据需要可设立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负责本侧运行系统和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故障处理和协助检查、运行日志记录、信息定期核对等。
第二十八条 厂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必要时写出分析报告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厂站在进行有关工作时,如可能会影响到向相关调度机构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应提前通知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获得准许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建立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测试数据等记录,每月作运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一次系统的变更(如厂站设备的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需修改相应的画面的数据库等内容时,应以经过批准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AGC厂站端设备(含通信设备)由各发电厂(发电公司)负责维护.参加电网AGC运行的电厂,应严格遵守上级调度部门制订颁发的电网AGC运行管理办法,制订适应本厂实际情况的电厂AGC运行管理规定或规程,并报上级调度部门备案,必须保证AGC装置的正常投入,不得变更AGC系统的参数及约束条件。如果发电厂AGC装置出现异常情况,电厂运行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当值调度员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负责对调度及其他使用人员的培训,凡涉及使用人员的软件修改,均应写出修改后的使用说明,供其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自动化系统的正常维修,及时排除故障,有关自动化管理部门应配备有专用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厂站运行维护部门应视需要分别备有自动化专用的仪器、仪表、工具、备品、备件等,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第三十五条 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等,如影响调度自动化通道时,通信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相关调度部门及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通道恢复时,也应及时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以便使自动化设备及时恢复运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远动设备及可能影响其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运行人员按规定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器等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针对自动化系统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流程。
第四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检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江西电网运行设备检修管理要求,自动化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和故障检修。
第三十九条 子站设备的计划检修是指设备的更改、软硬件升级、大修等工作。厂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应结合电网一、二次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制定并上报下年度自动化设备检修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自动化设备检修计划;上级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审批并下达下年度自动化设备检修计划,每月底前下达下月自动化设备检修计划。厂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该计划安排,在开始进行自动化设备检修时,应提前一天向上级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提出检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子站设备的临时检修是指处理巡检和定检中发现的设备异常或缺陷所进行的检修工作.应提前一天向上级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提出检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子站设备故障检修是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运行时的检修工作。应立即与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的自动化值班人员取得联系,报告故障情况、影响范围和检修工作内容,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进行处理,然后尽快将故障处理情况报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与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的自动化值班人员联系。设备恢复运行后,应及时通知以上调度机构的自动化值班人员,并记录和报告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经过等,取得认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十三条 厂站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处于备用、检修状态时,不得影响自动化设备(含AGC执行装置)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确会影响自动化设备运行时,需提前2天办理设备停运申请.
第四十四条 当一、二次设备检修时,在不影响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运行维护单位应把检查相应的自动化输入输出回路的正确性及检验有关的测量装置和回路准确度(含传动试验)列入检修工作任务。一、二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将相应的遥信、遥测信号投入运行,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应对遥信、遥测信号的正确性进行校核.
第四十五条 凡变更厂站内与自动化设备有关的二次回路(如保护、一次机构的信号回路,仪表、计量的电压、电流回路,智能电度表等),有关部门必须事先通知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影响到自动化设备正常工作时,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并通知自动化专业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检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备的检验分为三种:
1) 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
2) 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
3)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第四十七条 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全部和部分检验.
第四十九条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分为经过改进后的检验和运行中出现异常后的检验。
第五十条 子站设备全部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循环,自动化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下达下年度自动化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每月底前下达下月自动化设备检验计划。各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该计划安排,在开始进行自动化设备检验时,应提前一天向上级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与一次设备相关的自动化设备(如变送器、测控单元、电气遥控和AGC遥调回路、相量测量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等)的检验时间应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并配合发电机组、变压器、输电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检修,检查相应的测量回路和测量准确度、信号电缆及接线端子,并做遥信和遥控的传动试验.
第五十二条 自动化设备检验应由设备的专责人负责。检验前应作充分准备,如图纸资料、备品备件、测试仪器、测试记录、检修工具等均应齐备,明确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在对运行中设备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专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检验质量。
第五十四条 设备经检验合格并确认内部和外部接线均已恢复后方可投运,并通知有关人员。要及时整理记录,写出检验技术报告,修改有关图纸资料,使其与设备实际相符,并上报相关的自动化管理部门核备。
第五十五条 各类测量变送器和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和电能量结算正确性的重要设备,必须严格执行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和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并按有关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
第六章 自动化系统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1) 在安装及调整中已校正的设计资料(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远动信息参数表、设备和电缆清册等);
2) 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说明书、操作说明、软件备份、设备合格证明、质量检测证明、软件使用许可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3) 工程负责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工厂验收报告、现场施工调试方案、调整试验报告、遥测信息准确度和遥信信息正确性及响应时间测试纪录、遥控测试记录等)
第五十七条 正式运行的设备应备有的技术资料:
1) 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相关的运行管理规定、办法;
2)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
3) 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调试、测试记录;
4) 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书面报告;
5) 试制或改进的自动化设备应有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改进报告;
6) 各类设备运行记录(如运行日志、现场检测记录、定检或临检报告等);
7) 设备故障和处理记录(如设备缺陷记录簿);
8) 相关机构间使用的变更通知单和整定通知单;
9) 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及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等.
第五十八条 运行资料、光和磁记录介质等应由专人管理,应保持齐全、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厂站信息参数内容包括:
1) 一次设备编号的信息名称;
2) 电压和电流互感器的变比;
3) 变送器或交流采样的输入/输出范围、计算出的遥测满度值及量纲;
4) 遥测序列、扫描周期和“变化死区";
5) 遥信序列、信号的常开/常闭接点、信号接点抗抖动的滤波时间设定值;
6) SOE的选择设定;
7) 遥控对象定义;
8) 机组(电厂)AGC遥调信号的输出范围和满度值;
9) 电能量计量装置的参数费率、时段、读写密码、通信号码;
10) 厂站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和安全设备的IP地址和信息传输地址等;
11) 与有关调度通信的参数:通信规约、波特率、中心频率、频偏等;
12) 厂站间隔层测控装置、保护装置、智能设备、多功能电度表的通信地址。
第六十条 如果第59条中1)~3)的参数发生变化,厂站自动化运行维护部门应提前书面通知相关自动化管理部门;4)~12)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根据有调度管辖权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的要求在现场进行。
第六十一条 根据DL 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国内自动化系统的实用水平,对自动化系统的事故评定作如下规定:
1)主站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对电力调度生产造成直接影响的,地、县调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者,应定为二类障碍;超过24小时者,应定为一类障碍;省调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4小时者,应定为二类障碍;超过8小时者,定为一类障碍.调度数据网络故障按其影响程度分为如下等级:核心、骨干节点路由设备故障导致主要功能失效达2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多个核心、骨干节点故障导致网络瘫痪,定为一类障碍。
2)厂站自动化设备主要功能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者,应定为设备二类障碍;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者,应定为设备一类障碍。故障停止运行时间指从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发出故障通知时算起,到故障消除、恢复使用时止.对经常无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的偏远变电站,统计故障停运小时限额可增加24小时。
第六十二条 自动化系统主要运行指标和计算公式见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第七章 新设备投运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向调度传输自动化实时信息内容执行DL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和调度运行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江西电网远动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远动部分)及电能量计量装置选型原则》,在新设备招标、技改和基建工程中对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的选型和设备技术标准应符合上述原则.发电企业在对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应经调度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六十五条 新设备应满足电力生产的需要,应满足所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规范,不应降低原有子站系统的性能.
第六十六条 新设备的设计方案和技术功能规范书应通过相应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审查,新设备技术性能的认定和投运前的接入调试应由相应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十七条 对新建或技术改造中涉及调度自动化的项目,须在工程开工的5个工作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在工程开工的30个工作日前将有关远动及计量设计图纸、新设备参数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送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新设备应与一次系统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十九条 新建或技术改造的自动化设备或软件功能投入正式运行前,要经过3个月至半年的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间,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功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报告、投运设备清单等)提供给相关调度机构,并经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书面批准后方能投入正式运行。
第七十条 凡因资料不全,设备试验不合格,不能满足电网调度要求以及投入系统后威胁电网安全等,相应调度自动化机构有权推迟或拒绝新设备投入运行.
第七十一条 新建200MW等级及以上、已运行的3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40MW等级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接入系统的AGC机组,火电机组必须具备机炉协调装置,水电厂必须具有电厂内AGC功能。参加电网AGC的新机组接入系统前必须经过省调统一组织的AGC功能测试,完成厂站和主站端的调试及系统联调试验,并通过验收。新投产机组的AGC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十二条 新设备应通过有相应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新设备启动前三十天,将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相关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新设备投运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新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八章 数据传输通道的技术管理
第七十五条 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主要指:自动化系统专用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专线、电话拨号等通道。
第七十六条 必须保证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无阻.通信人员在需要中断自动化系统通道时,应事先通知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并取得调度部门的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七十七条 数据传输通道由通信运行机构按照通信电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统计和故障评价,在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中应列入此项统计数字。
第七十八条 专线通道发送电平应符合通信设备的规定,在信噪比不小于17dB的条件下,专线通道入口接收工作电平应为-5dBm~-15dBm。
第七十九条 为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应定期测试数据传输通道的比特差错率。测试中,如发现比特差错率越出极限值,应会同通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数据传输的要求。
1)专线通道比特差错率的极限值规定如下表。
传输速率bit/s
300,600,1200
极限值
问答式
5×10-5
循环式
1×10-4
2)计算机数据通信模拟通道传输速率一般选取1200,2400,4800,9600bit/s;数字通道传输速率一般为N*64kbit/s、N*2Mbit/s。
3)通信专业应为调度数据网络提供可靠并满足质量要求的数据通道,网络通道带宽为N*2Mbps或155Mbps,符合ITU—T G。703标准.
4)基于光纤的SDH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10—9;基于光纤的SDH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10-8;基于微波的PDH通道,比特差错率要求小于10—6。
第九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八十条 各级自动化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收集统计运行数据、设备运行情况,将有关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地向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
第八十一条 各级自动化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管理部门报送上月月报表,月报表要加盖公章,报表内容见附录E。
附录A(标准的附录)
省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主要运行指标
A1 SCADA及TMR部分
(1) 数据通信系统月可用率≥98%;
(2) 子站设备月可用率≥99%;
(3) 远动通道月可用率≥98%;
(4)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通道月可用率≥99%;
(5) 遥测月合格率≥98%;
(6) 事故遥信年动作正确率≥99%;
(7) 计算机系统月可用率≥99.8%;
(8) 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100%;
A2 AGC部分
(1) 调度范围内AGC机组可调容量占统调装机容量不小于15%;
(2) AGC功能年投运率≥80%,争取90%;
(3) AGC控制年合格率
① 按A1/A2标准进行评价的电网
a. AGC模式为定频率控制方式(FFC),电网频率维持在50±0。1Hz的年合格率≥98%;
b. AGC模式为定交换功率(FTC),AGC控制年合格率≥98%;
c. AGC模式为联络线频率偏差控制(TBC)模式,A1(ACE在固定10分钟内应至少过零一次)≥90%;A2(ACE10分钟平均值≤LD)≥90%。
② 按CPS1/CPS2标准进行评价的电网
a. CPS1≥100%;
b. CPS2≥90%。
A3 应用软件部分
(1)状态估计
a. 每月计算次数≥4000;
b. 状态估计覆盖率≥95%;
c. 状态估计月可用率≥90%,争取95%;
d. 遥测估计合格率≥90%,争取95%(遥测估计值误差有功、电压≤2%,无功≤3%);
e. 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30 s,争取10 s。
(2)调度员潮流
a. 每天计算次数≥1;
b. 调度员潮流月合格率≥90%,争取95%;
c. 调度员潮流计算结果误差≤2。5%,争取1.5%;
d. 单次潮流计算时间≤30 s,争取10 s。
(3)负荷预测
a. 每天24或48或96点;
b. 日负荷预测月运行率≥96%,争取99%;
c. 日负荷预测月准确率:
最大用电负荷高于10000MW的电网≥97。5%,争取98%;最大用电负荷高于5000MW的电网≥95。5%,争取97%;最大用电负荷低于5000MW的电网≥94。5%,争取96%。
d. 最高和最低负荷预测月准确率:
最大用电负荷高于10000MW的电网≥97.5%,争取99%;最大用电负荷高于5000MW的电网≥95。5%,争取97%;最大用电负荷低于5000MW的电网≥94。5%,争取96%.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地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主要运行指标
B1 SCADA及TMR部分
(1) 数据通信系统月可用率≥96%
(2) 远动装置月可用率≥98%
(3) 远动通道月可用率≥97%
(4)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通道月可用率≥98%
(5) 遥测月合格率≥97%
(6) 月遥控拒动率≤2%
(7) 年遥控误动作率≤0.01%
(8) 事故遥信年动作正确率≥98%
(9) 计算机系统月可用率: 单机系统≥95%; 双机系统≥99。8%
(10) 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100%;
B2 应用软件部分(此部分功能和指标均为可选要求)
(1)状态估计
a. 每月计算次数≥4000
b. 状态估计覆盖率≥95%
c。 状态估计月可用率≥90%,争取95%
d. 遥测估计合格率≥90%,争取95%(遥测估计值误差有功、电压≤2%,无功≤3%)
e。 单次状态估计计算时间≤30 s,争取10 s
(2)调度员潮流
a。 每天计算次数≥1
b。 调度员潮流月合格率≥90%,争取95%
c。 调度员潮流计算结果误差≤2。5%,争取1。5%
d。 单次潮流计算时间≤30 s,争取10 s
(3)负荷预测
a. 每天24或48或96点
b. 日负荷预测月运行率≥96%,争取99%
c。 日负荷预测月准确率
最大用电负荷高于5000MW的电网≥95。5%,争取97%;最大用电负荷低于5000MW的电网≥94。5%,争取96%。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发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主要运行指标
C1 SCADA及TMR部分
(1) 数据通信系统月可用率≥96%
(2) 远动装置月可用率≥98%
(3) 远动通道月可用率≥97%
(4)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通道月可用率≥98%
(5) 遥测月合格率≥97%
(11) 事故遥信年动作正确率≥98%
(12) 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100%
C2 AGC部分
(1) 火电机组AGC月投运率≥85%,水电机组AGC月投运率≥95%
附录D(标准的附录)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主要运行指标计算公式
1. 数据通信系统月可用率(ATX)
ATX =
注:各套数据通信系统停用小时数应包括子站RTU的主机、远动通信工作站故障、通道故障、电源故障、主站接口设备故障、各类检修或其它原因导致的数据通信系统失效的小时数。
2. 子站设备月可用率(AZZ)
AZZ =
注:①子站设备月停用小时数包括子站RTU的主机、远动通信工作站、UPS故障停运时间及各类检修造成设备停运的时间。
3。 远动通道月可用率(AYDTD)
AYDTD=
注:通道中断每套设备停用的小时数包括:通道故障、检修及其它由于通道原因导致该套设备失效的时间.
4.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通道月可用率(AWLTD)
AWLTD =
注:网络通道中断系统停用小时数包括网络通道、设备及其接口故障、检修和其它由于网络通道及其设备原因导致该套系统失效的时间。
5. 遥测月合格率(RYC)
RYC =
注:①每路遥测月不合格小时数是指从发现不合格时起,到校正合格时为止的小时数;
②某路遥测的总准确度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视为不合格。
6。 月遥控拒动率(RYK)
RYK =
7。 年遥控误动作率(EYK)
EYK =
8。 事故遥信年动作正确率(RYX)
RYX =
注:① 事故遥信动作次数是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遥信正确动作次数+误动、拒动的次数,非事故时的遥信误动和拒动均不作统计;
② 事故时遥信动作只统计开关跳闸,对重合闸成功和操作解列的开关动作不作为事故开关动作统计,对重合闸不成功的以最后一次开关跳闸作为事故开关动作统计;
③ 根据“调度日志”事故开关动作记录与遥信动作打印记录核对进行统计.
9. 计算机系统月可用率(AJSJ)
AJSJ =
注:① 计算机系统月停用小时数=T1+T2+T3;
② T1是指在线主机或前置机因故障或切机退出运行时,备用机未能及时在线,而造成计算机系统停用的时间;
③ T2是指由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故障或进程停止,造成计算机系统功能破坏所持续的时间;
④ T3是指“局部功能设备”所列的停用折算时间的总和。
10。 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TMR)
TMR =
注:①装置停运小时数包括装置故障、各类检修、通道故障、电源或其它原因导致的电量采集装置失效的时间。
11。 AGC年投运率(AAGC)
A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