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与管理 要点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1.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定义 GBZ188: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连续性监 测和管理的预防医学行为。旨在通过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之间的关系,根据健 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及相关建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的基本职业病防治制度之一。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
2、容2.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健康损害与所接触危害因素的相关性及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进行目标干预: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PPE,对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及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3.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1.安监总局2012第49号令: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2.GBZ188:包括职业
3、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职业健康检直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GBZ188: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 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 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 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
4、源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定义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或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 求作业的劳动者,在其开始从事有害作业之前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主要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 档案。特征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定义对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检查周期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确定。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
5、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定义对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在调离或 脱离之前进行的健康检查 目的主要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在离岗前的90d内进行的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且该岗位工艺流程、使用原辅 材料、操作方式无变化的,可视为离岗时检查。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 离岗后健康检查 定义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效应、潜伏期较长、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 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其离岗后进行的以跟踪观察为目的的
6、健康 检查 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 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 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定义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事故处理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 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进行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 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目的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 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与
7、职业健康检查的关系 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检查是两个管理责任不同、实施主体不同、法律责任不同,但又有紧密联系的职业健康管理行为。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委托范围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 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埋等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资料来源内容连续监测劳动者健康状况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进行速学检查(一次性)方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医学手段和方法性质职业健康管理行为医疗行为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关系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法定
8、的特殊的职业健康政策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条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不能用职业健康检查替代一般 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健康检查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法定的特殊职业健康政策性质强制性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对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一般人群,包括职业人群目的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手段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和能力临床医学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级卫健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级卫健主管部门备案作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健康促进、健康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收集职业健康监护全过程(接触监测、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9、治)等客观记录 资料并依法进行管理的行为。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劳动者的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职业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观察劳 动者健康状况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1)只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防止资料的滥用和 扩散。2)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并解释个体和群体 的健康信息,促进用人单位提出的改进措施切实可行,既要考虑保护劳动者 健康,也要维护就
10、业。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续)4)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 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所以 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根据劳动者从事接触(或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 质,为每个健康监护项目规定的相应目标疾病 GBZ 188将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职业禁忌证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s法律定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
11、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门会同劳 动保障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疾病在职业活 动中产生患病主体为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病因明确:即接 触危害因素Y职业病定义A四方面含义L目制定职业病目录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疾病单位的工伤风险 1.职业健康监护定义及基本内容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劳动者个人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在该状态下,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时:1.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2.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3.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12、的疾病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与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 山大杳师康11护代督管抻 职业健康楼查吕皿翁 飞法一 职业健康监护技 一术规范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1.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直2)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 生产成本费用应据实列支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 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承担救
13、 治、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的费用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4.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 利5.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用人单位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病防治管 理措施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2.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第23号 令),对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原安监总局依据2011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颁布用人
14、单位职 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12第49号令),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 康监护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权利以及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等基本要求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职业健康职责调整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1)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监护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制定、落实职业健康检直年度计划,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直,承担职业 健康检查费用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不得
15、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1.对患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发现健康损害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对需复查的劳动者,按照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直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人,按照检查机构建议安排进行医学观察或
16、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 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监督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 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
17、规定_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1.劳动者一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直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1)职业健康服务获得权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健康服 务并了解检查结果2)健康效应和危害知晓权有权了解所从事工作对其健康可能产生的效应和危害3)参与决策权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过程的决策4)检举投诉权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进行
18、投诉5)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投诉权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时,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6)健康监护档案索取权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劳动者应当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1.学习和了解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2.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3.参加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和用人单位合作4.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4)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
19、、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 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监督检直的重点内容: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续):5.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6.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8.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0、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条款 违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违法责任第七十一条(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逾期不改正的,处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520万元罚款第七十五条(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21、动者、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 处5 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政府按权限 责令关闭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条款 违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Q划和落实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一 八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 第
22、二十七条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违法责任警告,限期改正,3万 元以下罚款警告,限期改正,5万 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弄虚作假的限期改正,警告,可处1万以下罚款并处2万5万元罚款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条款违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违法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警告,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处5万以上20 万以下罚款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23、害的作 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 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限期治理,并处5万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停止作 业或提请 关闭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范管理 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依据2011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2015第5号令),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与行为规范等要求,并增加多项方便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据2017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24、,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颁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第2号令)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1)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证明其符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的资料,并对备案的职业健 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1)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
25、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条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检查项目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2.健康检查、候检场所等建筑总面积400m2,每个检查室使用面积 6m23.与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21名;4.相应的仪器、设备(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专用车辆);5.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6.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7.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条件。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3)职
26、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 在备案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出具健康检查报告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 出职业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的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报告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 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和共享 定期向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4)对主检医师的规定 指定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
27、,审 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执业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 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_5)对职业健康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质量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 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直;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直。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
28、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直的内容: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等。2.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定条款违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的行为逐法责任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 四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 病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 万兀以卜罚款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29、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报告义务;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以二万兀以卜罚款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质量考核乍,或者参加考核 不合格而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脸查方 寓示康检至 与质控7依据结果 L采取措施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1.职业健康监护指标的确定1)需要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30、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4)健康检查类型的确定5)职业健康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6)用于筛检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对于GBZ 188未规定监护的危害因素、标疾病,监护人群的确定,应当基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的结果-危害识别:识别危害因素、健康效应、接触人群-危害表征:描述作用方式、健康效应类型-接触表征:估计接触途径、接触水平、健康损害-风险表征:确定处于风险中的人群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1)需要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类型与职业健康检查分类相对应,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为执行强制性,以及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的两种类型方法确定某种危害因素是否需要
31、监护,应先确定该因素是否为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危害因素,再以此为基础,根据需要监护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确定原则,确定该危害因素是否需要健康监护及其类型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列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应实行强制性监护的危害因素1.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 致癌性,所引起的职业癌在接触人群中有一定的发病率2.尚不能肯定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但动物实验或流行 病学证据表明,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的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 确的证据3.有一定的接触人群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列危害
32、因素的界定原则(续)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的危害因素1.只有急性毒性作用2.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职业禁忌证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未列的其他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专家评估确定该物质正在使用或拟使用,有一定的接触人群毒理学等资料能够确定该物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分类标准及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流行病学及临床证据表明该危害因素可损害,或有理由怀疑可损害劳动者的 健康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对该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有正确、有效、可信的健康检查方法并可确定 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通过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
33、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 的评价可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健康检查方法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2)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确定原则应根据劳动者接触(或拟从事接触)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确定监护的目标疾病 以职业病作为目标疾病时,应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以职业禁忌证作为标疾病时,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应有必然的联系及相关程度 有确定的检查手段和医学检查方
34、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GBZ 188规定的需要监护的目标疾病共81种-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8种-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6种-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种-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2种-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9种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应进行上岗前健 康检查的人员应进行应急健康 检查的人员应进行定期职业 健康检查的人员确定需要监 护的人群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_界定原则应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接触时
35、间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凡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凡接触可开展推荐性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由用人单位安排健康监护视同职业接触的人群应当接受和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健康监护:虽不直接从事接 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与直接接触 人员的接触相同或近乎同样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应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行动水平action level 指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已经达到需要用人单位采取职业接触 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等控制措施或行动的 水平。根据工作场
36、所环境、接触的有害因素的不同,行动水平有所不同,化学有害 因素的行动水平一般为该因素容许浓度的一半。噪声作业的行动水平为80d B;高温作业的行动水平为WBGT指数超过相应限值的作业。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健康检查类型及检查时间的确定原则凡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 的人员;或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 车驾驶作业等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于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 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直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健康检查类型及检查时间的确定原则(续)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
37、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进行离岗时 职业健康检直需注意:一次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未发现健康问题,并不能保证劳动者以后不 会发生职业病!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上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 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 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长期从事需要开展健康 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作业的劳动者.准备脱离或调离所从事 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 位的劳动者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基础健康 档案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 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的健康状况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
38、)健康检查类型及检查时间的确定原则(续)对于接触具有慢性健康效应、潜伏期较长、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的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推荐进行离岗后健康检直-矿物性无机粉尘、镉、钺等具有慢性毒性的化学物质,其健康损害效应是个 累积的过程,故脱离接触后若干时间后仍可能发病-实际难以操作:劳动人口流动,离岗后还会接触危害因素,甚至是相同的危 害因素;劳动者退休后不再属于企业人,健康检查费用、健康管理难以操作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健康检查类型及检查时间的确定原则(续)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应急检查,以及时救治为目的,就近施治
39、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_4)健康检查类型及检查时间的确定原则(续)上岗前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前完成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 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健康检查应在劳动者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30 日内进行;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在离岗前90d内的,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应当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立即组织进行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5)健康检直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原则应根据拟开展的健康检查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 医学检查方法和
40、检查指标。GBZ 188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了最低健康检查标准,如果增加检查 指标时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确定健康检直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 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得在健康监护中进行科学实验或研究 检查指标应具有特异性和敏感性,具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检查方法和指标容易为劳动者接受并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定期对对健康监护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考虑文化宗教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6)职业健康监护生物标志物的确定 生物监测
41、是对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的含量(浓度)、或由其所致的无害生物效应水平进行的系统监测,目的是评价劳动者接触化学有 害因素的程度及其可能的健康影响,是评估劳动者接触和健康风险的方法之一。通过生物监测可间接反映劳动者接触及可能吸收某种化学物质的量。生物监 测是对通过空气采样进行接触评估的补充。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通常经过皮肤)进入机体并有可能造成明显吸收的化学物质尤应运用生物监测。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生物监测和工作场所空气监测的比较生物监测工作场所空气检测r-*-i BXE重内剂量外剂量吸收所有途径仅吸入途径混杂因素代谢表型PPE、结构/化学性质相似的物质标准化难容易解
42、释难中等难度测量间接(生物标志物)通常间接(危害物质)伦理重要无变异性iWj通常较低来源:Manno,2010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生物标志物用于筛检目标疾病,分为接触标志物和效应标志物。接触标志物反映机体生物材料中外源性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外源性物质与某些靶细 胞或靶分子相互作用产物含量的指标,如血铅、尿神,尿镉。接触标志物监测是对 接触个体生物样品中化学物质和/或其代谢产物浓度进行的测定,可确定机体吸收的 程度效应标志物指机体中可测出的生化、生理、行为或其他改变的指标,如血中胆碱酯 酶、血锌原吓琳。交如Z标志物监测是对接触引起的机体生理、生化效应强度进行的 测定。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生
43、物接触限值(biological exposure limits,BELs),生物接触指数(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BEIs)或生物限值(biological limit values,BLVs)是针对劳动者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引起的生物效应等推荐的最 高容许量值,也是评估生物监测结果的指南值。每周5d工作、每天8h接触,当生物 监测值在其推荐值范围以内时,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将不会受到不良的健康影响。大多数BELs是基于与OELs的相关性制定的,考虑了毒物代谢动力学和毒物动力学信 息,理论上BELs更能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吸收剂量 GBZ2
44、.1-2019实现了生物接触限值从05标准向682标准的转变,原有WS系列的 BELs将不再继续适用。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用于筛检职业健康监护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的条件有易为劳动者接受且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接触水平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职业健康检 蛰指标的确职业健康监护人 群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检 蛰方法的确应实行强制性 监护的危害因 素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监护目 标疾病的确定原职业健康监护方 法和检直指标的 确定原则用于筛检目标疾 病的生物标志粉)对需要监护的职 业危害因素的确、定原则职业病的确定!职业禁忌证的原则【确
45、定原则生物效应 标志物生物接触 标志物上岗前执行强 制性、在岗期 间执行推荐性 监护的危害因 素的界定原则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2.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与组织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选择备案开展职业健 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与其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 社会公布 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46、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1)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所需资料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2)职业健康检直项目和周期中华人艮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 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GBZ 235等规 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 康检查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echntea
47、l spec meatless for occaptbMMl Bmaltli*urcllMcr3014(-,4 3t 布_ _ 2014-10-01 K Hl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E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8 6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实施职业健康检直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执业地址处进行 用人单位生产特点需要在现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可根据委托协议,在执 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 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 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职业
48、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U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需延时提交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职业健康检直 结果报告单位职业健 康检查总结 报告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监 护评价报告(特殊要求)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职业健康检直结果报告(续)职业健康检直总结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委托单位的、对本次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和一般 分析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 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 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
49、等 个体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可以一览表的形式列出花名册 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续)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即每个受检对象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检查体检结论分4种:1.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2.疑似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疑似可能患有职业病的,应需要提交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3.职业禁忌证: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4.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续)职业健康
50、监护评价报告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是根据收集到的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监测资 料及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关系,以及导致发生职业危害的原因,预测健康损害的发展趋势,对 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综合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受检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实际情况及用人单位的委 托要求,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3.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5)检直结果告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劳动者个体体检结论书面报告送交用 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的建议等情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