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债务追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未偿还债务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追偿办法。一旦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债务追偿情形,则应依法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以实现债权。 第二条 风险控制总部为追偿工作的执行部门,信用业务总部、经纪业务总部和相关营业部为追偿工作的协助部门。第三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因公司员工工作失职等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由稽核监察总部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债务追偿的认定第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等法律文件,向投资
2、者主张实现债权,追索债务:(一)如果投资者自行用信用账户中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后仍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二)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三)其它导致投资者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情形。第三章 债务追偿报告制度第五条 当发生本办法认定的追偿情形,且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债务的,营业部应当将该客户的债务追偿情况报至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在核实情况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通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由其负责继续追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产情况(动产和不动产);(二)客户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的运行情况;(
3、三)形成客户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四)营业部与客户沟通的措施和效果;(五)债务追偿的法律依据和金额。第四章 债务追偿程序和方式第六条 营业部追偿程序 当发生债务追偿情形后,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向客户所在营业部发出通知,由营业部总经理和客户推荐人立即提出追偿方案、积极与客户协商,并向客户发出追偿通知,指定其在特定期限内归还债务。第七条 追偿情况上报程序 (一)客户在特定期限内未偿还债务的,营业部接到信用业务总部通知后应当将该客户的债务追偿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至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和经纪业务总部。(二)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在核实基本事实并评估客户偿债能力、调查其财产状况后将追偿情况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八条 公司追偿程序 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信用业务总部负责通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由风险控制总部负责具体追索事宜。追索方式包括协商、催告、法院诉讼等。第五章 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风险控制总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