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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拥有的黄金实物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主要术语及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
(一)监管单位:是指和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对质押黄金实物进行监管的单位。主要包括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类综合性会员单位资格、认定仓库资格的银行和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认定金精炼资格的企业。
(二)标准金: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认定的黄金精炼公司(以下简称“金炼厂”)生产的,符合金交所质量标准的,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金炼厂生产的黄金,标准黄金根据金交所有关规定存入其指定仓库即可在金交所进行交易。
(三)合质金:指达不到标准金的质量标准,除黄金外还有银、铂、锌等其他金属,在其他金属未提出之前的黄金。
(四)质押率:(债务本金-保证金)/质押黄金价值*100%。
第三章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四)贷款申请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相关要求和我行贷款投向。
第六条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黄金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三)拥有稳定的黄金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质押的黄金权属清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标准金
1.经过金交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精炼。
2.符合金交所标准金质量标准,可以进入金交所仓储系统并进行交易;
3.质押标准金实物规格必须是1千克的整数倍。
(二)非标准金(即合质金)
1.必须经我行合作的具有金交所认定金精炼资格的监管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书(质量鉴定报告书内容应包括重量、含量、折纯金量);
2.必须具备第三方监管单位之具有金交所认定金精炼资格的企业出具的《黄金质量及无条件回购确认书》。
第八条 我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率不超过80%,具体黄金价格以质押前一日黄金收盘价或前十日平均价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第九条 我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监管人管理
第十条 我行对监管单位实行准入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类综合性会员单位资格、认定仓库资格的银行和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认定金精炼资格的企业。
(二)能够落实符合质物安全存放、有效监管要求的仓储、监管设施。
(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经评审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要超过和我行合作额度。
(四)我行认为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我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拟建立合作关系的监管单位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应当收集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年末财务报表。
(五)监管人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监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要股东的信用查询记录。
(七)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资格证书。
(八)我行为判断监管人是否符合准入要求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按我行信贷业务审批流程报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合作的监管人,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下级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文本应当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六条 监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应当及时终止业务合作:
(一)不按要求通报监管信息的。
(二)因监管不力造成质物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因监管不力,一年内造成两次(含)以上质物损失,或者监管风险较大的。
(四)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或者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公司或监管人员接受、索取借款人或出质人提供的利益的。
(七)未能出具准确的质量鉴定报告书。
(八)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监管人退出合作后,贷款尚未收回的,应当重新落实监管人,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章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质押黄金实物的权属证明材料
表明质押人对黄金实物拥有所有权、处分权证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同意质押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质押黄金实物的质量证明材料
(一)按照金交所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相关证明其质量、等级的证明文件或专门检验证书。
(二)经我行合作的具有金交所认定金精炼资格的监管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重量、含量、折纯金量)。
第六章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在接到客户贷款申请后,对客户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同意受理的业务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进入贷前调查阶段。如不符合我行业务相关条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客户。
第二十一条 进入调查阶段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业务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
3.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历史信用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开展情况;
4.主要经营产品及市场情况;
5.上年度及近期经营财务状况;
6.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结构、主要股东等情况;
7.担保(单位、个人、物、权利)基本情况;
8.还款方式、还款(履约)的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
(二)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并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集体企业应确认职工代表;事业单位应提供主管单位情况;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3.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企业成立批准证书、投资方(出资人)合作合同;
4.前二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及变动说明;
5.客户的开户证明及开户银行对账单;
6.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且年审有效的贷款卡;
7.关联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
8.或有负债情况;
9.有权机构同意贷款(担保)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三)质押实物黄金的权属证明材料和质量鉴定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应对客户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对所有客户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章 审批
第二十三条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批按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本行权限的逐级报批。
第二十四条 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批可视同总行对全额信贷业务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章 质物监管
第二十五条 签订三方协议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监管单位共同签订《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明确开展未入库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质物转移占有的实现方式,质物变更、解押的程序,各方在黄金实物质押期间的职责,监管的内容及违约责任。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中明确黄金精炼企业对质押黄金承担按约定条件购买(回购)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需开设“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保证金账户”,用于当质押物的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间时补充保证金。该账户未经经办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汇划资金,直至借款人清偿我行信贷本息及所有相关费用为止。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在相关合同中增加保证金质押条款。
第二十七条 质物移交保管方面的要求
黄金实物质押的移交由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双人)、借款人(质押人)、第三方合作单位金炼厂授权人员在仓储现场共同封箱进行。
客户将质押黄金实物及《质押黄金明细表》、《质量鉴定报告书》交第三方监管单位授权人员,第三方监管单位授权人员会同银行信贷人员双人称重、双人核对(账实),与质押物核对无误后,银行授权人员、借款人、第三方监管单位金炼厂授权人员共同封箱,银行与合作方第三方监管单位按照代保管合同的规定,将质物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保管,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由第三方监管单位向我行出具《质物收妥通知书》《黄金质量及无条件回购确认书》,我行会计部门据此进行质押物的管理,登记《xx银行尾箱及代保管物品出入库登记簿》。
第三方监管单位将确认盖章(公章和个人名章)后的质押物《质押黄金明细表》交客户和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
按规定办理质物的移交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和《黄金质押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放款
合同签订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首先从我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入账通知单,将入账通知单的合同号或其他授信业务协议号,补填至合同文本,落实条件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质物的核算
黄金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机构会计部门根据《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黄金质押合同》、《黄金质押补充协议》及《质物收妥通知书》原件,在表外“ 质物”核算码,按担保单位分具体担保物设户核算,收到质物时,作收入登记,入账价值以质押黄金价指为准;退回或处置质物时,作付出登记。
第九章 警戒线、平仓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信贷部门需指定专人监控质押黄金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价格及时分析黄金价值,随时对质押黄金市值进行跟踪,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质押黄金的市值。(质押物为标准金监控质押型号的价格,如不是则检测黄金平均价)
第三十二条 警戒线管理
(一)警戒线。当质押率上升到85%(含)时为警戒线,即警戒线=(债务本金-保证金)/(质押黄金当日加权平均价*质押黄金重量)*100%。
(二)质押期间,如果因黄金价格波动造成质押率超过85%(含)时,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借款人发送《风险提示函》,通知借款人在3个工作日内增加质押黄金或补充相应保证金,以使质押率恢复到最初核定质押率以内。
(三)借款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增加质押黄金或补充相应保证金。
(四)当质押率达到85%警戒线时,借款人根据经办行发出的《风险提示函》要求补充黄金实物质押的,按照规定的质押黄金移交流程进行移交。并与借款人签订《黄金质押补充协议》。
(五)若借款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黄金,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应立即按照本办法进行质物处置操作。
第三十三条 平仓线管理
(一)平仓线。黄金质押率达到90%(含)时为平仓线,即平仓线=(债务本金-保证金)/(质押黄金当日时点价格*质押黄金重量)*100%
(二)如果质押物处置变现后,仍不能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经办行保留对借款人的追索权,直至全部收回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章 质物交易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押期间借款人可以按照《黄金质押合同》质物处分相关条款,可向我行提出质物交易申请。
第三十五条 质押期间黄金交易
质押存续期间,经借款人申请,向我行信贷经营部门提交《质押黄金交易申请书》,经我行同意后可以委托合作第三方将质押黄金交易变现,合作第三方向我行出具《受托处置质物还款承诺书》。承诺变现资金用于:
(一)借款人与我行发生表内信贷业务的,变现资金用于归还我行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与我行发生表外信贷业务的,变现资金转为存单质押,直至表外信贷业务到期。
第三十六条 黄金质物交易的条件
(一)借款人自有的黄金;
(二)借款人提出质物交易申请并经我行同意;
(三)借款人申请由我行合作第三方进行质物交易,且保证:
1.借款人与我行发生表内信贷业务的,变现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借款人与我行发生表外信贷业务的,变现收入转为存单质押,直至表外信贷业务到期。
(四)借款人应开立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章 质物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经办行应立即处置质物:
(一)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我行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质押率达到平仓线90%(含)以上;
(三)质押率达到或超过警戒线85%,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或黄金质物。
第三十八条 质物处置可选择采取合作第三方金精炼厂购买或强行平仓处置两种方式。经办行应优先选择金炼厂购买方式。
第三十九条 合作第三方金炼厂购买方式
(一)经办行同时向客户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借款人)》和向金炼厂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金炼厂)》;
(二)根据《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及《黄金质量及无条件回购确认书》,金炼厂应按照与出质人约定条件,依据金交所网上销售价格购买质押黄金;
(三)成交后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经办行会计部门对资金实时扣划,用于归还我行信贷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仍归借款人所有。如不足以归还本息及费用的,经办行按合同约定进行追索。
第四十条 强行平仓处置方式
(一)经办行向客户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借款人)》;
(二)经办行同合作第三方金炼厂指定授权人员一起将黄金实物进行强行平仓,由银行的经办人员和第三方监管单位授权人员一同将质押物开箱后将质押物交第三方监管单位授权人员,由第三方监管单位授权人员向我行出具《受托处置质物还款承诺书》,第三方监管单位以金交所网上销售价格以约定条件购入黄金质物;
(三)成交后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经办行会计部门对资金实时扣划,用于归还我行信贷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仍归借款人所有,如不足以归还本息及费用的,经办行按合同约定进行追索;
(四)质物交易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
经办机构将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按流程操作,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建立台账,明确专人逐笔、逐日对质押物进行价值监管,及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质押物进行管理,确保贷款安全。
经办机构信贷人员要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定期对合作方的质押物保管情况进行查库,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建立《黄金质押信贷业务台帐》和《黄金质押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登记簿》及有关管理制度,信贷管理人员按借款人分户逐笔登记质押信贷业务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实时登记,实时变更;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三章 质物解押及质物注销
第四十三条 质物解押
(一)当借款人归还我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我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黄金质物的解押。我行不受理借款人部分提取黄金质物的业务。
1.我行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还款凭证向合作第三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
2.由经办行信贷人员(双人)、借款人(质押人)、第三方监管单位金炼厂授权人员共同现场拆封,由经办行将黄金实物交还借款人(质押人)(采取先交易后还款方式的交给合作第三方,由合作第三方给我行出具收据)。
(二)借款人需要先解押销售,以销售款归还我行借款的,待合作第三方向我行出具《受托处置质物还款承诺书》后,我行按以下流程处置。
1.我行信贷部门根据第三方向我行出具《受托处置质物还款承诺书》向合作第三方出具《质物解押通知书》。
2.根据《质物解押通知书》,合作第三方将相应质物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金库并办理交接手续。
3.由经办行信贷人员、借款人(质押人)、金炼厂授权人员共同现场拆封,由经办行将黄金实物交给合作第三方,由合作第三方给我行出具收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附件:1.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
2.黄金质押合同
3.黄金质押补充协议
4.质押黄金交易申请书
5.受托处置质物还款承诺书
6.黄金质押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登记簿
7.黄金质押信贷业务台账
附件1:
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
编号:
甲方(银行):xx银行_____分(支)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丙方(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第一条 为构建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各方的发展,三
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解决资金不足,向甲方申请黄金质押信贷
业务,并以其自有的或第三方拥有的、经丙方确认的黄金(含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金质量要求的标准金)实物作为质押担保。
第三条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对黄金质物提供质量证
明并担保其质量,并承诺按甲方要求无条件购买黄金质物。
第四条 黄金实物的质押
1.丙方授权人员向甲、乙双方出具经其签字并盖章的《黄金质量及回购确认书》。
2.丙方向甲方出具《质物收妥通知书》。
第五条 黄金质物的补充
质押黄金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但未达到平仓线(平仓线为:质押率≥90% )时,甲方向乙方发送《风险提示函》。乙方在《风险提示函》出具之日的后3个工作日之内补齐差价。
补齐差价的方式为补充保证金或补充黄金质物,补充黄金质物的仍按上述第五条方式进行。差价补齐后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原核定质押率。
如质押黄金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并已达到约定的平仓线,则乙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立即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处分质物)
第六条 黄金质物的解押
1.乙方归还甲方全部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甲方解除相应的黄金质物。
2.丙方根据甲方的《释放质押通知书》,由丙方将质物交付乙方,或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处置。
第七条 黄金质物的处置
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向丙方发送《质物处置通知书(金炼厂)》,并立即处置质物:
1.未能按合同约定清偿甲方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发生相关信贷合同、黄金质押合同及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
2.质押率达到平仓线90%。
3.质押率达到或超过警戒线85%,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或黄金质物。
丙方承诺按照不低于甲方在《质物处置通知书(金炼厂)》所确定日期的金交所网上销售价格以约定条件购入黄金质物。
丙方的购买资金应用于向甲方归还乙方所欠甲方的信贷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不足以归还本息及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索,直至全部本息及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信贷资金。
2.乙方未能清偿信贷合同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或发生信贷合同、黄金质押合同、本协议项下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强制处置黄金质物,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信贷合同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应按期归还信贷本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保证对其用于质押的黄金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该质押货物不存在任何未告知甲方的他项权利、共有或查封等情况。
3.乙方向甲方申请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发票、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
4.乙方负责承担与本合同项下质押黄金仓储、运输、检验、处置等一切相关费用。
5.乙方应承担质押黄金在运输、保管过程中的全部风险。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对乙方用于出质给甲方的黄金的真实性、有效性(质量及重量)负责。
2.丙方应参与黄金实物质押、解押及入库的移交过程。
3.丙方有义务在甲方处置质押黄金实物时,对质押黄金按约定条件进行购买。
4.丙方有义务在甲方采取强行平仓方式处置质物时,负责将质押黄金处置后资金归还甲方。
5.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的赔偿责任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印鉴
1.甲方的有效印鉴(公章)式样为:
2.乙方的有效印鉴(公章)式样为:
3.丙方的有效印鉴(公章)式样为:
丙方《黄金标准金确认书》确定的授权人员为:
(1) ,其签字式样为 。
(2) ,其签字式样为 。
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所列附件及相关法律文件时,应经指定人员签字并使用上述规定的印鉴。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其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加盖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印鉴(公章)生效。
3.乙方和丙方确认:乙方和丙方已明确知晓、理解和同意本协议书的内容,甲方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乙方和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4.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解除前持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已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丙方的赔偿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开展黄金质押信贷业务。
2.乙方、丙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的行为。
3.乙方、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财产被查封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附有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部分,与本具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释义
就每笔黄金质押信贷业务而言,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标准金:本协议所称黄金是指标准金,即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认定的黄金精炼公司(以下简称金炼厂)生产的,符合金交所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金炼厂生产的,可在金交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实物。
2.质押率:本协议所称质押率=(债务本金-保证金)/(质押物单位评估价值*质押黄金重量)*100%。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式1:
授 权 书
甲方:
乙方:
根据《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我公司特授权 (姓名) 代表我公司行使质押黄金的确认、移交、封箱、拆箱等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相关事宜。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丙方(签章): 黄金精炼公司
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式2:
黄金质量及无条件回购确认书
甲方:
乙方:
根据《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经我方确认,乙方交付甲方的黄金质物质量标准,清单如下:
黄 金 质 物 清 单
序号
黄金品种
块数
重量(KG)
实际成色
折纯后重量(KG)
质物评估价值
(万元)
备注
如符合三方协议的约定,甲方提出申请,我方将无条件按此清单列明的质物的质量及数量,按金交所网上销售价格以约定条件回购质物,并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号。
特此确认。
丙方印鉴:
丙方授权人签字:
日期
附式3:
《质物收妥通知书》
xx银行 行:
根据《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及《合作协议》的规定,对经我方确认,如下清单所列的黄金质押物我们已经于 年 月 日收妥,我们将按《合作协议》严格履行保管责任。特此确认。
黄金质物清单
序号
黄金品种
块数
重量(KG)
实际成色
折纯后重量(KG)
质物评估价值
(万元)
备注
公司
授权人:
年 月 日
附式4:
风险提示函
编号
乙方: :
因目前市场黄金价格出现波动,截至 年 月 日,贵公司在我行办理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项下质押黄金的市场价值已跌至_____万元,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_____的《黄金质押合同》,贵公司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我行提供 (人民币大写)的保证金或等值质物以达到 %的质押率,否则我行有权无条件处分黄金质物。
特此函达。
xx银行 行
年 月 日
附式5:
质物处置通知书(借款人)
编号:
公司:
由于市场的变化,截至 年 月 日,贵公司在我行办理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项下质押黄金的市场价值已跌至
万元人民币。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的《黄金质押合同》及编号为________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我行将采取强行处置措施,将质押黄金变卖所得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xx银行XX分行
年 月 日
附式6:
质物处置通知书(金炼厂)
编号:
公司:
由于市场的变化,截至 年 月 日, 公司在我行办理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项下黄金质物的市场价值已跌至 万元人民币。根据贵公司和 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我行将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处置质物。
(一)贵公司于 年 月 日按照金交所网上销售价格以约定条件购买该黄金质物。
(二)贵公司将黄金质物处置收入于年 月 日,划入我行指定账号,收款人: 账号:。
特此通知。
xx银行 行
年 月 日
回执
xx银行 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编号为 的《质物处置通知书》,我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按照金交所网上销售价格以约定条件购买黄金质物/并将黄金质物处置收入划入你行指定账号。
特此确认。
公司(印鉴)
附式7:
质物处置委托通知书
编号:
公司:
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我方质押于xx银行,存放你处的的黄金代为销售,并将质押黄金变卖所得的资金,全额划入我行在xx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附式8:
《释放质押物通知书》
编号:
公司(合作第三方):
xxxx公司(借款人)质押于我行,存放你处的黄金,因客户在我行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已经结清,现请贵公司将该客户质押的黄金予以释放,交还借款人。
特此通知。
xx银行 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2:
黄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出质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物
乙方以本合同第十三条“黄金质物清单”所列黄金(含标准金)设定质押,如乙方为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向甲方补充新的黄金质物,新黄金质物也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质押标的,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本合同所称质物清单均包括本合同第十三条所列之黄金质物清单,及乙方向甲方补充的新的黄金质物。
甲方保证对质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甲方保证质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币种)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乙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四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生效、可撤销、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 年 月 日之前移交甲方占有,甲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质物。
甲乙双方确认:质物由乙方转移至丙方金库内即视为本合同项下质物交付。由此而产生的仓储、运输等费用及相关在途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物的处分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处分质物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处置质物,并以处置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或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实现债权,甲方未受清偿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处分质物:
1、要求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公司按《黄金质押信贷业务三方协议》相关约定购买黄金质物。
2、将黄金质物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所得款项超过甲方债权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二)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但当质物的市场价值跌至(造成质押率达到85%) 万元以下(含本数),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存入足额保证金或增加黄金实物质物,使得质押率恢复到最初核定质押率以内。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担保时,甲方有权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超过甲方债权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如果质物处分后,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将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直至全部收回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但当质物的市场价值跌至(造成质押率达到90%) 万元以下(含本数)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立即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处置质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超过甲方债权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如果质物处置后,仍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将保留对乙方的追索权,直至全部收回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约及处理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及时将质物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 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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