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金环股份待岗人员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管理措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金环股份(以下简称湖北金环)企业本身实际情况签订待岗人员管理措施。第二条 对待岗人员管理应确保待岗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 应逐步实现富余人员精简,维护社会安定,尽可能避免社会动荡。第四条 应主动发明并寻求新就业机会,减轻当地社会就业压力。第五条 应稳定职员情绪,争取职员支持,尽可能降低变革阻力。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待岗人员指湖北金环定编定岗及岗位聘用落聘职员。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适用本措施:(一) 因病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工作;(二) 因病、残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三) 女职员在孕期、产期
2、和哺乳期内;(四) 男干部年满57周岁,女干部年满52周岁,男工人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7周岁;(五) 后勤社会化分流人员;(六) 离退休和退养人员;(七) 因定岗定编和岗位调整而失去工作民工和临时工。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在人力资源部下设置再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待岗人员统筹管理工作。第九条 再就业指导中心关键职责:(一) 待岗人员日常管理;(二) 组织实施企业下达就业安置计划;(三) 确定培训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对待岗人员技能培训;(四) 再就业培训基金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待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指导中心步骤:(一) 由所在部门向再就业中心提出书面汇报(拟待岗人员基础情况、待岗原因、拟待岗人员
3、个人意见、所在部门意见等);(二) 再就业指导中心对汇报进行初审;(三) 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企业总裁办公会审批;(四) 再就业指导中心将总裁办公会审批意见通知所在部门;(五) 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岗人员,并向其明确待岗人员管理措施;(六) 待岗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再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并填写待岗人员记录表。第四章就业支持第十一条 再就业中心为待岗人员提供各类就业支持,主动帮助待岗人员就业安置。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再就业安置采取企业推荐和自谋职业两种方法,对于待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企业将主动提供政策要求范围内帮助。第十三条 关键就业支持方法包含:(一) 就业技
4、能培训:组织待岗人员参与技能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70%(从再就业培训基金支出),个人负担30%;(二) 依据企业业务发展,主动推荐合格待岗人员内部转岗就业;(三) 搜集外部就业信息,为待岗人员推荐介绍就业机会;(四) 依据市场需求和待岗人员专长组织劳务输出。(五) 对于自主创业且能为其它待岗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待岗人员,企业将依据所提供就业机会数量给一定赔偿。第五章待岗工资发放第十四条 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到再就业指导中心登记之日起24个月为待岗期,第25个月企业解除和待岗人员人事(劳动)关系,按解聘、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协议处理。第十五条 待岗期内企业为待岗人员发放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标准为
5、:(一) 从待岗期开始12个月内,每个月发放原工资标准60%;(二) 从第13个月开始到待岗期结束,每个月发放原工资标准40%;(三) 从第25个月开始停发待岗工资,并解除和待岗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四) 原工资标准为待岗人员待岗时前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总和;(五) 待岗工资不得低于襄樊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水平。第十六条 在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参与企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考工定级,不享受各类津贴、补助和奖金。第十七条 待岗期内,企业根据襄樊市相关要求为待岗人员缴纳各类社会统筹保险。第六章待岗人员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当企业内有空缺职位时,待岗人员有权优先参与竞聘。第十九条 在和其它竞聘人员条件相同
6、,且全部符合上岗条件时,待岗人员有权优先上岗,企业内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第二十条 企业内部用人单位接收待岗人员,可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人员按试用期标准领取工资;试用合格正式聘用后,工资按新聘用岗位给予发放。试用后不予聘用,仍为待岗人员,待岗期连续计算。第二十一条 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在外部再就业,应在30天内到再就业中心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外部再就业后在试用期内仍享受待岗工资。从转正或待岗期结束之日起,企业停发其待岗工资,停缴各类社会统筹保险,解除劳动(人事)协议。若待岗人员试用后未被聘用,假如还未超出待岗期,可回到再就业指导中心恢复待岗身份。第二十
7、三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要求,可申请办理辞职、内退,符合条件正常退休;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由市级医疗机构出含有效证实,企业审批,可办理病退。第二十四条 待岗人员必需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再就业指导中心管理,主动参与再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学习及其它活动,努力完成再就业指导中心部署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 待岗人员要主动配合企业组织或指定转岗或再就业技能培训。第二十六条 待岗人员经再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后,仍拒不服从,企业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再就业指导中心将作解聘处理。第二十七条 待岗人员每七天应到再就业中心签到一次,连续30天没有签到,企业解除其劳动(人事)协议。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和待岗人员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解聘、自动离职、解除合相同):(一) 在要求期限内不到再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出15天者;(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和接收培训;(三) 在外找到新工作,未在要求期限内汇报再就业指导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四) 在外工作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五) 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企业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人力资源部再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