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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09570 上传时间:2024-06-03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6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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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内在1996年行政惩罚法中拟定了行政惩罚听证制度,这是国内第一次确立听证制度,意味着国内在公平,民主道路上不断改进,抛弃错误、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法律制度,吸取先进法律制度,弥补空缺法律制度。行政惩罚听证目就是讲求事实,发现事实,尊重人权,倾听民意,充分保障每个公民陈述申辩权利,缩小公民处在弱势地位与行政机关地位差别。到当前为止,国内听证制度不断发展,扩展到立法听证、允许听证、价格听证、征收听证等领域,它发展还是值得必定。但国内第一次吸取行政惩罚听证制度还经历了一段小波折,它是通过国内法学界各位前辈极力挽留, 胡锦光行政惩罚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192.最后才仓促上台,

2、时间紧任务重,现行听证制度任然有很空缺。法律不完善也制约着国内行政惩罚听证制度迈进道路,使其不能更好发挥其保障人权功能。本文从行政惩罚制度角度探讨听证。由于听证设立是为更好保障和救济咱们权利,它涉及咱们生活方方面面,更易侵犯咱们权益。从此方面出发,探讨听证制度完善,才干贴近人心,深得民意。也盼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制度能越来越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基本概况如果追溯听证制度,应想到“圣经”中上帝在伊甸园问亚当和夏娃与否吃苹果,她们承认蛇诱骗她们故事。此后,听取各方意见成为后来坚持原则。 (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念及基本特性1.行政听证普通概念听证制度已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事实上各国理解这一概念还是不太

3、相似。例如,美国,行政听证无论是非正式会谈或审判式听证或其她类型,只要涉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 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D.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7.在英国,行政听证和公开程序有所不同,但普通是指小规模调查。而在日本,听证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行政决定期,就该行政决定在尊重有关事实并基于此问题法律合用,提出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程序。可见,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和历史发展不同,对概念理解和界定范畴也就不同。 而国内听证制度概念也是众说纷坛,从国内大力倡导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这一规定来看,行政机关要符合民意,因此,我以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

4、利益决定之前,由权力机关告知其决定理由和有听证权利,当事人提供证据并陈述意见,权力机最后最后做出决定一种程序制度。 张璐璐行政惩罚听证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3-4.2. 行政听证制度基本特性(1)准司法性。国内行政惩罚法明确规定公开、回避和制作笔录等法律制度,体现了制度司法性,一定限度上体现了行政行为中司法程序详细运用,实现了两者结合。(2)法定性。行政惩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允许法等成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惩罚听证程序,包具有行政听证主体、范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都在法律规定之内。(3)公正性。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进行听证时都要在法律规定中,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更

5、不能歪曲事实,要依照客观事实去解决问题。(4)时效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听证进行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二)行政惩罚听证制度法理基本和意义1.自然公正原则行政惩罚听证制度有来自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它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公正,涉及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 刘峰峰论英国行政法自然公正原则.DB/OL.,-03-20.实质上,自然公正原则不是规定当事人有什么权利,而是规范权力机关应遵守规则。2. 合法法律程序原则来自美国“合法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上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影响决定期,必要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权利。 王如琰论美国政宪下合法法律程

6、序原则D.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10.这项原则出发角度是维护当事人各项对当事人不利一项制度,影响了“行政效率原则”,时至今日,咱们也看到美国听证涉及范畴方方面面,这也就不妨碍解释美国人维权意识强,法律水平世界居高因素了。3. 人民民主原则而国内宪法中包括“人民民主”原则有人民依法通过各项形式参加管理国家、社会、经济等事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还要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听证权利。此外行政惩罚听证制度标志着行政民主化重要内容,对于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证依法行政,增进法治社会建立,完善行政惩罚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提高执法透明度有重大意义。(三)国内行政惩罚听证

7、特点1.程序阶段性行政惩罚法规定听证并不是存在于惩罚整个阶段。简朴说行政惩罚程序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惩罚决定,普通程序涉及备案、调查取证、告知、下达行政惩罚决定、送达决定等几种大环节,听证介入是从告知后开始,不存在惩罚全过程。2.主体选取性行政惩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某些范畴惩罚举办听证。这是当事人权利,也是行政机关义务。固然,当事人规定听证,行政机关必要组织,若当事人选取放弃听证,行政机关也应尊重当事人选取。这就是当事人对于听证使用和放弃选取权利。3.范畴限定性 行政惩罚法中规定听证范畴只有三类,包具有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总共惩罚种类一

8、共6种尚有一条兜底条款。警告,普通合用危害小行为,惩罚力度小,可以不用听证。罚款也只是合用数额大才听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用于错误严重违法财产,不合用听证。尚有一项行政拘留没有纳入听证范畴,是立法缺陷,后来再讨论这项问题。因此,从法律规定听证范畴不像普通程序范畴广泛,一定意义上说,听证程序是行政惩罚特殊程序。4性质准司法性之因此这样说,说由于行政惩罚领域听证程序有司法特性,但又区别于司法。它是在借鉴司法程序基本上建立起来,例如送达、公开、回避、代理等司法性规则同样在听证程序中有规定。但它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有本质上区别。 (四)国内行政惩罚听证范畴依照行政惩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

9、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知在也许严重损害相对人权益状况下才合用听证程序,对于某些危害小案件不便采用听证已节约行政成本。(五)国内行政惩罚听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某些有关规定,可将行政惩罚听证制度归为下列几种基本环节:1.告知行政机关制作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2.申请被申请人在接到听证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举办听证7日前告知申请人及关于

10、利害关系人;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至听证前以为其详细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规定撤销,或被惩罚人积极履行政惩罚行为,则取消听证会,报结案件。对于被申请人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视为放弃。 3.告知规定拟定听证人员、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举办7日前送达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非涉秘案件,举办听证3日前,应告知听证案由、地点、方式。4.举办听证,制作笔录。即听证程序主体某些,也决定着当事人最后权益与否能获得保障核心环节。5.听证结束有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及最后收尾工作。二、 国内行政惩罚听证制度现存问题及因素(一)合用范畴不详细,形式单一1.“等”字理解有歧义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

11、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单就此句,可谓漏洞百出。法律将惩罚听证合用范畴用“等”字做了补充,理解合用时容易出偏差,那究竟理解时用“等内”还是“等外”呢? 张璐璐行政惩罚听证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14-15.这一概括模糊式表达使得由于理解不一,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对政惩罚听证范畴也没有统一规范,有损法律尊严。2. “较大数额罚款”没有统一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规定,各地大不相似,例如吉林省行政惩罚听证程序实行办法较大数额规定为“个人1000元以上,组织5000元以上”,深圳

12、规定:“个人5000元以上,组织50000元以上”,海南省更高:“公民1万元以上,组织10万元以上”,差距惊人。此外,关于同一级别国家机关海关和国家版权局对数额起点规定竟相差数十倍之多。3. 人身罚没有纳入范畴行政拘留本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二十四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惩罚异议,由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来另行规定。这也就是排除了行政拘留合用在听证程序中。而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最大一种惩罚,对它决定,更应当慎重解决,咱们在现实中却看到它被随意应用在相对粗糙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中,与立法者对行政惩罚设定不相符,更不利保护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二)当事人权利受束在实际法律规定中,保护公民

13、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利,就应当有保护她们相应权利规定,事实上,国内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其她参加人在听证中所享有权利并没有做出规定,对其地位也没有规定,只是简朴讲了当事人有告知,委托代理人,申辩,复核听证记录等权利,这样权利规定显然是不合理,对当事人和参加人权益保护不充分,包括范畴不健全。1.行政参加人范畴规定狭小行政惩罚法中只是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做出惩罚决定前懂得其有规定听证权利,对其她利害关系人却没有有规定听证权利,这样规定变相制止了第三方利益人参加,对她们来说显然是不公平。2.当事人受告知权利不明确告知在各诉讼法中均有体现,形式也各种各样,有当面告知,有书信告知,尚有邮件告知。种

14、种形式是为以便告知到当事人,也避免了告知方式单一死板带来告知问题。但其中各种告知形式效力问题会影响行政公开程序这一考虑却没有被正视。3.当事人查阅案卷权缺失查阅案卷权在许多程序法中均有规定,但在听证制度中却没有规定,是一项法律漏洞。不但不利于当事人知情权,也不符合行政机关行政公开原则。4.当事人查阅听证报告书权利缺失查阅听证报告书这一权利理应是当事人应当享有,不但在于保障当事人享有明白惩罚根据,参阅案卷惩罚成果权利,还是监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违法行为。5.救济制度不健全综看听证制度,有立法,有程序,尽管这些规定尚有欠缺但往往关于事后保障救济制度规范却不严密。这种顾前不顾后弊端应坚决避免

15、。尽管她规定了当事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若进一步研究,它救济制度尚有失欠缺。这种制度空缺因素重要在于法律规定没有全面掌握,并且,这种问题不是只存在于听证制度,其她法律也有缺陷。听证制度在国内起步晚,经历短,某些制度上设计缺陷是不可避免。政府可以说对于听证是有心无力,有心要完善听证制度,但在立法或实践上都没有达到想要目。(三)听证主持人地位不明确听证主持人地位独立性,对于听证制度能否公正有序进行有至关重要意义。因此听证主持人中立地位也就值得咱们思考。虽然行政惩罚法中有规定主持人独立性,但对其保障制度仍不够健全。1. 听证主持人资格规定不明在行政听证中,听证主持人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代表公安

16、机关来主持听证,她职责是公正主持听证,不得有偏袒一方不公正行为。行政惩罚法中规定了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尽管有有关非本案调查和主持人职权分离原则,但咱们进一步思考,听证主持人究竟有什么资格却没有规定,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吗,若是这样话,支持人不专业,没有相应素质,不称职,也会使听证效率大打折扣。2. 听证主持人专业素质不注重听证主持人专业素质需要咱们注重,要有一种专业,公正,不偏袒主持人,对于听证最后决定是很重要。或许也正是由于现实中听证主持人和惩罚队伍“一家亲”帮里不帮外缘故,使得相对人不注重自己听证权利,有权而不行使,或许她们既使选取了听证,最后成果也不会有实质上变化,还不

17、如少点额外“麻烦”。但大某些相对人缺少法律知识和指引,被惩罚却不懂得尚有听证这一可变化惩罚决定救济程序,而没有听证或放弃听证。总之,由于执法人员积极服务意识缺少,和公民权利意识薄弱,也是当前听证没有有效行使因素之一。3.职能分离制度不谨慎尽管国内也规定了职能分离制度,这大体上是本案与非本案分离,那么,非本案调查人员分离则是深浅问题。美国职能分离体现为同一案件听证人和裁决人不同样更不能是案件调查人,如果这些职能集于一身很难保证案件公平性。例如,公安部有关规定,听证由公安法制部门组织。但从公安实际执行过程看,调查人员调查取证,交于法制部门审核与否有实体或程序问题,订立意见后交于领导审批。这样办案过

18、程,使得法制部门不也许出于中立地位。法制部门和调查部门同属一种机关,又是同事还是伙伴,并且会涉及同一案件,之外也会讨论案件,理解某些基本信息,先入为主思想就会影响案件公平性,可以用“清官难断家务事”理解她们关系。有这样一起案件,公安机关对贾某经营一家足浴城查获有卖淫嫖娼行为,拟对其罚款6万元人民币,贾某当即做出规定听证,随后,公安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法制科。在听证会上,公安机关调查人员对自己一方材料无法说出其来源,之后,听证主持人与贾某辩论。最后,仍作出罚款6万元惩罚。这起案件中,主持人在听证前已参加了案件,对案件有一种先入为主思想,已偏离了主持人中立地位。随后,主持人还与当事人辩论,明显是偏向

19、行政机关一方,失去当事人应有中立。这种事情应当数不胜数,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使听证流与形式,主线没有听证必要。4.回避原则规定不细化国内行政惩罚法规定了当事人以为主持人对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规定其回避。对回避事由仅以“案件利害关系”一笔带过,并且回避程序也没有细化规定,这样规定偏向原则,不具备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咱们应当确切懂得与案件利害关系有哪些人,利害关系详细指什么,尚有应当回避人详细指代范畴。对于回避程序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受届时间过短约束;决定回避程序上,属于回避范畴人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吗?当事人对回避不服,有复议权利吗?这些问题看似简朴,却与回避所保护案件公正性密不可分。但

20、这些规定却没有细化,值得思考。(四)关于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明确听证笔录效力决定这个行政活动整体效力,要明确听证笔录效力。听证笔录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惩罚决定重要根据。避免行政人员从听证过程之外听取其她信息影响听证笔录唯一性,这也是案卷排她性原则规定。案卷排她性制度又叫裁决必要基于听证笔录,是指用于行政机关裁决事实都要在听证中公示公开,且经当事人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不得在听证之外吸取接纳新证据。此项制度被以为是公开听证核心内容。 孙红燕国内行政惩罚听证制度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2-23.它保证了相对人有权辩驳一切对她不利证据和事实,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听证也许只是“听证”,没有发挥它应有实际效

21、果。国内劳动行政惩罚听证程序规定就有该制度体现, 劳动行政惩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施行)这也是国内第一种规定有案卷排她性法律规范,实行中也的确发挥了它作用,但惩罚听证中却并没有吸取这一核心制度,导致本来就有重重困难听证道路走更加不畅。恐怕会导致听证流于形式,这才是咱们紧张,因此吸取案件排她性规则刻不容缓。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规定惩罚根据是听证状况,而不是听证笔录。听证状况范畴比听证笔录大,行政机关会从中听证笔录中选取使用而不是唯一根据,并且,对机关人员没有按规定解决,妨碍听证惩罚也没有详细规定,调查人员也许变化当事人惩罚事实、根据、建议等违背后果也没有规定,免不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22、。所谓“阳光是最佳防腐剂”,公开是防止官员滥用私权有效办法,法律也应当尽一切也许去公开行政执法。当前已经导致听证在有地方部门成为形式,唯一应当成为决定根据听证笔录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完全就是由领导“只手遮天”,最后当事人还是向上级机关或法院申诉,不但没有提高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率,反而增长了行政成本。在依法治国今天,咱们更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而不能是依“领导”治国。(五)执行告知程序没有充分履行听证程序中,告知是公安机关一项基本义务,由于这项权利不易被大众所熟知,因此执法部门告知义务就要充分履行。但在实践中,这项程序却常得不到执行,固然不排除当事人自己由于种种因素而放弃这项权利,而

23、放弃自然也是权利,但放弃权利不能由行政机关来替当事人做决定。更多状况是听证执行受执法人员恶意规避,不肯告知当事人有这项权利,或者哄骗当事人在空白告知书上签字,或者事后私下协商更改决定等等行为,表面上提高了办案效率,事实上并没有达到“为民服务”宗旨和目,还剥夺和侵犯了当事人知情权和为自己申诉辩证权利。(六)没有统一行政听证法规国内当前还没有制定统一行政惩罚规章制度,对于听证制度也是分散在各个单行法规中,虽然大某些法律有所涉及,但都规定比较模糊,笼统,对于详细案件执行中没有细化执行根据,不利于执法有效性。并且不同地方不同行业对同一惩罚项规定还不一,这也是国内“重实体轻程序”这一弊端体现,从而并未从

24、程序上保护实体正义性。导致上述听证问题因素是多方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有社会各阶层利益冲突外部因素,尚有执法人员素质高低也有影响,就连公民法律素养也会对听证顺利执行起到一定作用。论重要因素,在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根据完善是保证法律执行前提条件,要保证有法可依,但当前行政执法日益繁杂,执法根据也越来越跟不上社会需要。法律滞后性也就意味着法律总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才会有解决治理对策,加之行政听证又是一部没有试行直接“上位”制度,时间仓促导致不完善也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各部门机关在地区,代表领域,代表时间上不同,导致许多部门对同一件事听证程序还不一致,“内部打架”时有发生。尚有法律上空白也是法律不完善

25、因素之一,如公安部门惩罚听证没有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畴就是法律空白规定。所谓“一种巴掌拍不响”若执法人员竭力协助相对人进行听证维护公平正义,而咱们自己由于各种因素放弃听证或不配合,听证想要目照样还是达不到。有一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对刘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罚款3000元,依程序告知刘某有申请听证权利,当时李某表达不听证,于是,公安机关第二天作出惩罚决定,第三天,刘某又规定听证,公安机关予以回绝。本案中,就存在当事人不配合,积极放弃听证行为,在公安机关作出惩罚后又后悔,这样,不但不节约行政成本,还耽误双方时间,如果一开始,刘某规定听证,也不存在背面公安机关回绝听证状况,当前,刘某规定听证就复议或诉讼来

26、谋求救济。因此行政行为中两方都要做好自己分内职责和义务,有义务要履行,有权利要伸张,这件事情才干双向配合完毕好。对于执法人员素质,简朴讲就是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在听证制度建设道路上会存在各种各样困难,有外部客观因素,也有内部主观因素,各种因素堆积一起,都会导致当前行政惩罚听证问题。三、对当前国内行政惩罚听证制度完善建议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营,是咱们执法当下要改进问题,既符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是国内法制建设长期以来所缺少观念。听证制度完善,不但可以增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走向法治和理性道路必要条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发展,要使国内行政

27、惩罚听证真正具备可操作性,发挥其真正保障人权作用,从如下几点来改进和完善。(一)合理拓宽公安行政惩罚听证合用范畴1.将条文中“等”字精确界定在条文中有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等”,这个等字有模糊理解,应当对其作等内还是等外理解呢。由于立法不也许对行政惩罚听证合用范畴做出穷尽规定,就需要咱们从法治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立法原意来理解,应当是“等外”理解合用为比以上三种性质、种类、数量、惩罚限度更严重范畴,也可以使当事人有规定听证申请权利,这样也为后来完善行政惩罚听证范畴提供了法律基本。2.对“较大数额”等量化由于各地经济,地区,机关管理范畴不同,各行政主体对同一件事惩罚较大数额规定不尽相似,以

28、不同数额罚款所享有听证权利,自身就违背了当事人所享有公平抗辩听证性质,相对人不能由于地区,行业差别而享有不同听证权利,国内地区辽阔导致各地经济差别之大这一因素不能完全不考虑,各地可以在一种详细数额范畴内在详细量化规定,例如治安管理惩罚法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她人偷越国(边)境,最高罚款是五千元,以超过50%为较大数额原则,也就是惩罚超过2500元为较大数额罚款。3.将人身罚纳入听证程序中现行行政惩罚法中规定三类范畴其实在法律设立上并不合理,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惩罚归到听证范畴并没有达到听证所要保护利益。从法理上来看,惩罚越重越应当予以当事人申诉辩驳机会,人身权自然比财产权重要,行政拘留相比

29、于已规定较大数额罚款严重多,对于它决定惩罚更应慎重。但在立法上,类似行政拘留这一人身惩罚却没有被吸取到听证范畴内,与法理相背。这样就应当考虑将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惩罚纳入到听证合用范畴内,对人身罚规定在听证范畴内,既是听证制度完善,更是国内保护人身自由一项重大举措。(二)健全当事人参加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1.合理拓宽提起听证主体现行行政惩罚法中,只规定了受到行政惩罚当事人才有提出听证权利,这个范畴合理吗,显然不符合当代行政规定,行政惩罚成果不应仅考虑影响到惩罚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应综合全局。例如,在一起治安管理惩罚案件中,有行政主体,被惩罚当事人尚有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除了当事人有提出听证权利

30、,还应当考虑对解决成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对此解决成果态度,若听证成果变化惩罚轻,或者不惩罚,成果必然使当事人满意了,却间接不利保护受损第三人权利,这种顾此失彼行为应尽量避免。这就要考虑与否把对案件解决成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也列为可以积极申请听证主体。程序完善是为了保护实体,除此再考虑,实体法中,当事人还应有哪些权利补缺。2.完善当事人受告知权利告知程序内容需要告知形式作为载体,通过告知,当事人可以清晰明白自己怎么做,做什么基本内容。然而在实践中并未读告知形式做明确规定,咱们参照普遍告知形式,当面告知,书面形式,电话,邮件,传达等形式各种各样,效力也大不相似,不同效力告知形式,体现行政公开性限度也不

31、相似。 杨解君走向法治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司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135.以一种最为有效告知形式还是都可以选取合用有差别告知形式选取,则会间接使行政机关逃避告知,损害相对人合法权利,对法律效率选取带来困难。3.赋予当事人查阅案卷权利。阅卷权是听证一项基本权利,是行政公开和当事人知情权重要体现。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在听证结束前,当事人可以规定阅览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事实及关于证据材料等。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社,1998:865-866.在国内台湾地区和德国也有类似规定。国内行政复议法也有规定阅卷权,但在听证程序中却无此规定,不失为遗憾。当事人若有这项权利

32、,在听证过程中陈述申辩权利也有保障,及时最后成果不利,也少去诸多蛮不讲理争执,输心服口服,减少申请复议和诉讼,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4.赋予当事人查阅听证报告书权利听证报告书是听证主持人在结束听证后,对全案理解后制作。对案件成果有重大影响,也涉及当事人最后利益,因此,对当事人有影响听证报告书应当被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熟知理解,行政惩罚法没有对此做规定,公安机关也就不会把它发布出来,当事人只是在结束听证后,经常不明就里得知自己被惩罚成果,感到很疑惑。若成果并没有变化,由于听证主持人和行政机关同属一家,在听证后成果判断解决,当事人不理解,很容易让人产生“暗箱操作”想法,对行政机关形象也不利,对

33、听证也会失去信心,导致听证形同虚设。5.健全当事人救济制度(1)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听证决定应当被认定无效,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规定不符合程序没有通过听证而直接作出惩罚决定成果鉴定无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对此有拟定规定。如规定,确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应发回重审,举办听证。”(2)违背法律程序性规定,如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没有遵守听证时限规定,没有按听证笔录做解决决定等违背程序事情,咱们可以效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改正错误决定是必要,还要对违背程序执法人员做处分,严重违法处在刑事解决,并加大对领导责任追究力度,保证上下齐心,提高规范依法执法态度。对此类违

34、背法定程序行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做撤销解决。(3)执法人员是行政惩罚主体,也是听证一方当事人。听证违法因素诸多,有制度不完善,有执法人员不遵守,尚有公民不配合等各种因素。制度可以一步步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也可以改进,但人总是要出错。对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可以约束执法人员懈怠执法,推脱执法不称职现象,她们要为自己错误“买单”。除了在完善立法上能为当事人保证有一种有法可依环境,还需要公民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建设一种公民参加执法平台,培养一群知法守法懂法高素质公民,增进国内整体法制建设发展。在此,可以仿效美国非正式听证程序,建立一种公民参加平台,加强公民参加积极性,同步也起到普法宣传目,对那些社会

35、评价有争议,影响广泛案件,召开听证会,吸引公民广泛参加,同步在网上成立一种案件讨论区,让每个公民均有充分言论自由,并在成果中以法解决,同步吸取民意。充分予以公民参加平台,进而达到,普及法律知识,形成法律事件热点,积极关注社会发展中法律制度与时俱进,潜移默化中协助公民乐意遵守程序,想“法”之所为,更积极积极维护权利。(三)明确听证主持人独立地位1.明确主持人职权听证主持人和法官在案件地位在中立性方面同样,拟定主持人法律地位,是听证公平正义前提,听证主持人应有超于听证两方之上权利。听证是一项程序法,同步不能忽视听证主持人职权和职责,明确主持人职权职责范畴还能防止权力滥用。在此,应当拟定听证主持人有

36、如下职权:决定维护听证进程、决定与否中断、终结、延期等程序问题,接纳双方证据,排除过度重复,不重要证据,收集证据,弄清案件实情,最后拟定听证报告等职权,同步明确主持人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之外与否可以对听证作出决定,一是听证主持人参加案件,对案件有通篇全局理解,二是对案件作出决定人也许没有参加听证,不理解案情事实,只从案卷材料上阅读出来理解案情费时费力,不会不久作出决定,会需要主持人协助,间接最后决定也会掺杂主持人建议。然而由于主持人也许缺少理解掌握案件通盘考虑事项,又不许由主持人作出最后决定。对此,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初步决定和建议性决定,初步决定后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复

37、议,建议性决定可由行政机关作参照,这两种方式较好区别了决定人和主持人职权范畴。2.规定听证主持人法律专业化听证成果客观公平离不开听证主持人专业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尚有有专门法律知识和公平中立态度。当前主持人是由行政机关选派,对听证主持人专业知识,法律素养都没有严格规定,专业知识高低之分,能力参差不一,导致听证主持人会对相对人陈述申辩有所影响,更严重是有听证主持人没有责任心,纯粹走过场,严重违背了行政听证设立目。因而,提高听证主持人法律知识,提高听证主持人公平、中立观念也不可或缺。(1) 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选任规定,从有律师资格和有有关经验律师选取,再通过考试方式选取。这种方式再国内可行性不高

38、,但选拔背后实质规定咱们可以学习。既然是在本行政机关中选取听证主任人,就要对这些听证主持人法律素质有限制,不能什么人都当,通过定期考核增进听证主持人专业知识巩固和学习,或者通过机关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行政机关还可以学习其她机关较好高素质专业听证主持人选拔方式。(2)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机关解决事务数量增多,越来越复杂,分类越细致,仅仅依托听证主持人单一专业知识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特别听证主持人是听证过程组织者,对其专业规定极高,规定其能更好解决听证程序和实体。(3) 要提高听证主持人公平中立观念。由于国内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严格限制国内法制化进程,本是服务与管理一体地位,权力利

39、益趋势,使得她们徐徐变成管理独一思想。转变这种观念不也许一蹴而就,对听证主持人公平中立态度规定也很难一下达到,这就规定在选任主持人时考察听证主持人内在规定。国内听证程序建立时间较短,需要改进方面诸多,要从长远利益考虑,建立一套选拔高素质,专业知识强听证主持人选拔考核和培养机制。3.严格遵守职能分离原则现实中,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机关偏袒案件数不胜数,在听证这个规定公平中立更加严格制度中,更应当小心翼翼制止主持人主观想法,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地位是不也许存在。在此,应当向美国听证主持人设立制度借鉴。美国叫行政法官,联邦事务委员会对有律师资格和行政经验律师在通过考试之后,将她们列入听证法官名单中,在由行

40、政机关事务需要从中选任。美国行政长官选任资格,选拔规定,权利义务,回避制度和监督等方面严格遵守职能分离原则。如果照抄照搬美国听证主持人制度不符合国内国情,我想,基于现实可行性考虑,可以从复议机关中委派担任听证主持人,一来,它没有直接或间接参加案件调查,不理解状况,二来,复议机关与办案机关层级差别不会受制与办案单位,且听证成果对办案单位有约束力,有上下监督作用,更好保持中立性,三来,复议机关行政人员有与公安机关相应专业知识,也省去再找专门培训成本。当前状况来看,从复议机关选派听证主持人是最适当人选,固然,美国其她选任规定,约束机制都是咱们需要学习借鉴。然后,还要明确听证主持人人数,不可一种独断,

41、明确规定由两人及以上人数才可开始听证。4.规范行政主持人回避制度国内行政惩罚法并没有对行政主持人额回避做程序性规定,仅以“有直接利害关系”作简要概括,这样规定难在实践中操作。咱们应当参照诉讼法中对回避事由有关规定做法律根据,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如规定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近亲属,或者本案主持人对当事人关系密切等等”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详细规定。(四)规范听证程序拟定听证笔录效力。听证笔录是听证制度核心,咱们应注重听证笔录在听证中法律地位。若要拟定其效力,则要规定“案卷排她性原则”。 马怀德论行政听证程序基本原则.EB/OL.。 国内行政惩罚法规定了以听证笔录做决定是值得必定,但

42、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完全体现出它功能,除了要拟定听证笔录是听证决定唯一根据,还要用立法拟定听证笔录法律地位。这样才会在听证中当事人对于己不利证据被自己辩驳记录有文可查,即便后来作出对自己不利决定,还可以通过诉讼查询听证笔录,如有违背则判决裁决无效。许多机关在听证后决定根据并不受听证笔录唯一性规定,这是国内法律规定缺陷,也是国内重实体轻程序体现。国内行政惩罚法42,43条对听证笔录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有听证笔录要制作和应当从中作为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但却忽视了听证笔录唯一性。如果没有明确听证笔录唯一性,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还可以根据没有通过当事人陈述承认

43、状况,甚至违背当事人意思表述,那么这个听证不开也罢。(五)加大执行力度由于告知义务由执法人员履行,她们在工作中会由于这样那样因素,不会积极积极告知到当事人,这就需要执法人员结识到告知对于当事人重要性,结识到她们自己处在服务大众角色中,有称职工作态度。还可以用立法规范她们执法状况,严格按照规定执法,否则就是违法执法严重后果。(六)制定统一行政听证法规在我看来,要改进国内行政惩罚听证制度当前最有效办法就是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听证单行法,可以涉及行政惩罚、行政允许尚有立法听证等综合性听证法规,也可以设立一种关于行政惩罚听证专门性法规。当前听证制度都是掺杂在各法律中一章,位阶低,不易被注重。要想真对的立听

44、证地位,对当事人有实质上权利保护,要合理完善行政惩罚听证局限性,对缺失制度加以补充,将听证内容汇到统一单行立法中。结语国内行政惩罚法听证制度在国内实践或是理论探讨尚且年轻,尚有诸多问题值得各位学者探讨,并且行政惩罚面相社会公众接触面广,对影响公众利益关系也更为密切,对各机关惩罚听证应注重完善。以上完善建议只是我个人浅显结识。我以为变化这些条条框框是表面,重在要建立一部关于行政惩罚听证单行立法,在既有基本上完善局限性,合理扩大听证范畴,规范听证主持人地位,完善当事人听证权利,规定案卷排她性原则等重要内容。对于统一规范各部门行政惩罚听证制度起到领头羊作用,各机关在此基本上也有借鉴意义,对行政惩罚合

45、理合法性都起到规范、表率作用。相信,国内行政惩罚听证制度会在社会大众监督、探讨下会越来越完善。听证制度源自英美法系中自然公正听取两方面意见法理,是当代民主标志。所谓听证,即国家关于机关在做出某项决策前,组织特定对象公开、公平地听取意见一种活动。可分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行政听证。随着1996年国内行政惩罚法颁布,听证制度已被国内法律确立下来。“听证会”一词随之而被广为传播。先后,一时间全国悄然兴起了以价格听证为代表大大小小“听证会热”。这是国内民主法制建设一大进展。但是由于国内听证制度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因而,要真正建立适合国内国情行政听证制度,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国内行政听政制度立法

46、概况 1996年3月1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初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标志着听证制度在国内初步确立。同年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暂行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和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程序实行办法则标志着行政听证制度在部门规章中确立。随后,199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将听证制度纳入了有关条款。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审计机关听证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惩罚听证程序更是系统、全面地对行政听证制度作出了规范。 在全国性法律、部门规章确立行政听证制度同步,地方政府也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综合本地实际,先后将行政听证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如

47、山东省行政惩罚听证程序实行办法、浙江省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等。 从上面列举式陈述中咱们可以看出,在国内现阶段,行政听证制度从确立至今,已有了相称限度发展。需要指出是,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关于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这是国内初次对行政立法听证确认,从而使国内行政听证制度更加全面和系统,是国内法制建设史上具备里程碑意义举措。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该法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行政允许设定和实行,保护公民

48、法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具备十分重要意义,是执政为民重要保障。 如上分析,国内现阶段行政听证制度已经涵盖了行政领域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两个方面。其中侧重于行政司法领域。 二、国内行政听证制度局限性及形成因素 (一)立法局限性及调节 立法局限性体当前合用范畴上,1996年国内行政惩罚法第42条将合用听证范畴严格限定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允许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状况,适应了国内当时行政执法状况。但随着国内公民民事活动范畴扩大,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领域进一步,特别是国内加入WTO后,对依法行政法制体制核心呼唤,行政惩罚中听证范畴仍限于上述三种状况,笔者以为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应将合用范畴恰当放宽。特别是上述状况外对社会及公众具备较大影响行政惩罚行为,当事人规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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