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调整要求,特制订本职责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适用于*企业*矿*井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第三章 名词解释第三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 第四条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全部地点,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第五条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
2、尘、毒物等有害原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多种损害。第六条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原因时,比通常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造成原有本身疾病病情加重,或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造成对她人生命健康组成危险疾病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第四章 基础要求 第七条 凡有害气体或粉尘工艺、设备、管网及隶属安全装置等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第八条 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做到无方法、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第九条 施工必需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成应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完工说明书及完工图交付使
3、用单位存档。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及粉尘工艺设备及工程必需做到劳动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工程报审企业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会审。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十一条 全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严禁超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矿井、区队、班组必需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具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依据设备、工艺改变,各区队、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原因。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监察部根据要求设有专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每七天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情况。第五章 机构和责任第十五条 矿长全方
4、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主管副矿长及安全科长、区队长依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收生产技术科指导。第十六条 安全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负责制订企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计划和计划;(二)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原因定时监测(监测费用由企业支付),按要求做出汇报,对危害原因超标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三)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员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时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标设计审查
5、和完工验收; (六)负责安排职业病诊疗、诊疗和统计汇报工作; (七)依据厂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专题调研工作; (八)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九)建立健全企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六章 各生产区队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十七条 配合制订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完成本单位有害原因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依据人力资源部安排,主动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原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
6、条 负责本区队接触有害原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原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 根据要求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具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状态。*企业*矿*井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完善组织机构,全方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成立以关键领导为关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
7、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关键之一,根据抓生产必需抓职业危害防治标准,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个月安全例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情况,处理存在问题。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第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影响,提升改善劳动条件方法,主动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第三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一)严格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负担责任”要求,制订由本单位
8、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责任体系和责任确保制度。(二)依据职业病防治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三)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表现奖优罚劣标准。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能够采取合适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订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压在劳动者身上。 (四)不管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全部要依据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础任务、工作标准、实施
9、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措施等内容。(五)指标分解和考评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关键,达成责任指标化、考评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大小和奖惩挂钩)。(六)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七)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如实上报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财务会计帐册等相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企业职业活动中所发生工伤、职业病和所以而死亡,造成劳动者临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眷能够从社会得到必需物质赔偿和服务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或其家眷基础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医疗救治和康复
10、服务等。 (八)职业病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有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设施。 (十)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标准。 (十一)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十二)本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十三)特殊管理包含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隔离、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含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置应抢救援设施、医疗抢救用具等。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第四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
11、标是:(一)降低职业病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二)职业危害原因达标率99%以上;(三)职员个人防护用具配置率100%;(四)职员教育培训覆盖率100%;(五)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六)职业病查体率100%;(七)职业危害监测覆盖率100%;(八)职业病人员诊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九)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协议签署率100%;第四章 成立领导组织机构组 长:*副组长:* 成 员:*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企业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关键负责对企业各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组员: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主管、专责;关键负
12、责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制度、申报等具体业务工作。各单位要成立责任人或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全方面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落实各项保障方法;各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责任人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职业病防治制度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能第五条 直接领导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实施国家法规和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促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档案和申报工作。第六条 组织对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1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第七条 定时、不定时对企业各部门和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验,对查出问题立即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优异经验,定时向职员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具,主动改善作业条件。第九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依法组织本企业职业病患者诊疗;发觉有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立即调离原岗位,并依法妥善安置。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方法第十条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建立以企业关键领导为组长、企业各部门关键责任人、各矿关
14、键领导为组员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推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方法落实到位。第十一条 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置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上级单位、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检测工作,同时按要求定时进行职业危害原因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立即公布。第十四
15、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工作,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工作要坚持1年检验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坚持每十二个月检验两次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员卫生档案。第十五条 定时开展职业卫生和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员充足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及其控制方法,督促职员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按期操作规程,指导职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加强本身保护,从而提升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治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加强劳动防护用具购置和发放管理。严格实施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有品配置标准(AQ1051)要求,为职员配
16、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劳动用具发放实施签字制度。第十七条 做好职业危害通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工作。设置职业危害原因公告栏,将职业危害原因及评价结果通知劳动者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原因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原因警示牌,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开辟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第十八条 完善协议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劳动协议管理,将劳动者所从事职业可能遭受到职业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结果和遭受职业危害后待遇,预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签署劳动协议。*企业*矿*井企业职业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
17、职业危害,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调整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适用于*企业*矿*井企业包含职业危害各单位、部门。第三章 职业卫生标准第三条 企业各单位应该为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劳动者取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四章 具体通知内容第四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在和从业人员签署劳动协议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原因及后果、防护方法和相关待遇等如实通知从业人员,并在协议中载明。第五条 企业应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十二个月对作业场所职
18、业危害原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汇报当地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新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六条 企业应在矿井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或牌板,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第七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在醒目标位置,设置警示标示牌,并使用汉(维)文对作业人员进行通知。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第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职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退休)时检验,并将体检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医疗机构发行疑似职业病人时,应该通知职员本人,并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将其调离原
19、工作岗位。第九条 培训中心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培训,立即培训多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防护方法操作规程、防护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第十条 企业各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各矿职业危害通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第十一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十二条 通知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一)以考试方法进行考评。(二)由职业危害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不定时检验。*企业*矿*井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为规
20、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进职员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性、必需性,提升职员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降低职业病危害,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适用于*企业*矿*井包含各单位、部门。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三条 企业培训中心、各部门联合经过墙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第四条 各矿井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和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四章 教育培训对象和方法 第五条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责任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安全生
21、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和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要求。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方法。 (五)经典事故和应抢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汇报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处理内容和要求。 5.经典事故和应抢
22、救援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定时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责任人、管理人员,进行全方面职业卫生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第七条 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必需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课时,在岗职员每十二个月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课时。 第八条 新职员上岗前必需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确保其含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理所需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 新上岗人员进企业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危害;职员在岗期间-经过定时培训或公告栏宣
23、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相关性能、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验结果。 第十条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员或考评不合格职员,不得上岗作业;应进行针对性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评,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十二个月制订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企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全部职业防治培训应有统计,统计内容包含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署名等。 第十三条 培训资料要设置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员保管,各单位将培训情况应每十二个月1112月报企业安全
24、监察部、人力资源部等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久保留。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各单位、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员培训工作关键内容,纳入职员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并优先确保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思想。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月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
25、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监察部要依据上级领导安排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接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含有和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矿*井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护方法、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和降低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原因,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适用于*企业*矿*井各单位。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
26、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负责企业各单位防护设施监督、指导、检验工作,各单位负责在用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原因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防护设施,保障职员工作时环境中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六条 供给和销售部门必需购置含有对应资质单位生产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该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汇报防
27、护设施产品。第七条 安全员、企业各部门检验人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验,发觉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第八条 企业每七天最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专题检验,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第九条 各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第十条 培训中心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对职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第十一条 未经申报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
28、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统计。第十二条 通常违反本要求,一律根据企业相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矿*井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标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对应防护用具配置,加强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和保健品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用*企业*矿*井企业包含职业危害原因职员。第三章 防护用具配发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原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原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具配置。第四条 无偿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
29、国家要求劳动防护用具,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它物品替换。具体实施根据劳动防护用具发放要求。第五条 职员在矿井内调动工作时,其享受劳动保护用具可随身转带。工种改变劳动防护用具(除特殊工种外),矿井有权作出对应调整。第六条 职员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具,须经矿井安全科认定后配置或借用。第七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保护人体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需妥善保管,正确佩戴使用。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具由专员采购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按要求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登记台帐,由矿井库房保管负责监督、检验发放情况。第
30、九条 职员进入作业现场和入井前,必需根据要求穿戴防护用具,不然根据违章处罚。第十条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防护用具,由矿井安全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具损失按原价赔偿。第四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接触有害原因全部些人员全部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选定应遵照“安全、实用、经济、美观”标准。 第十三条 矿井负责,依据不一样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具需要制订职员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发放标准,依据发放标准给职员配置合理职业病防护用具。第十四条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职业病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
31、相同职业防护用具。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常常从事或关键从事工种发给对应职业病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常常或关键参与劳动情况,依据工作需要配置对应职业病防护用具。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第十七条 矿井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具质量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具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具去向、数量、时间均应具体登记。 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要实施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条 职员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
32、小型防护用具,职员脱离工作岗位30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具。第二十一条 终止,解除劳动协议或调离本企业时,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时间尚不到要求期限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用具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统计要建档保留。*企业*矿*井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制度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中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特制订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管理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适用于各矿井安全生产中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33、 各矿井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关键工作日程,在计划、部署、检验、总结生产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第四条 各矿井必需设置专员负责监测职业场所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必需经资质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 各矿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管理,采取综合防尘方法:使用湿式打眼、冲洗巷帮、喷雾除尘、煤层注水、使用水炮泥和个体佩戴防尘口罩等。 第六条 各矿井安排专员坚持天天检验粉尘、噪音工作,发觉问题立即上报企业主管安全部门。 第七条 各矿井要定时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原因,假如超出国家要求标准,应立即采取有效降低方法。 第八条
34、各矿井加强多种职业危害原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矿*井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标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身体健康,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推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特制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矿*井主管职业卫生部门、和包含职业卫生各单位。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要求第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依据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
35、常出勤。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职员(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验。必需经职业卫生院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对长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在岗期间定时健康检验,矿井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定时向企业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汇报,企业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通报立即离岗职员,并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进行离岗前体检;如最终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验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和
36、其签订劳动协议。职员能够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但须签署相关协议。第七条 各矿井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职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要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由职业病检验医院立即通知其所在单位外,还应立即通知职员本人,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八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第九条 各矿井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员,应立即汇报给企业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立即组织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第十条 若发觉有疑似职
37、业病职员,各矿井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院应将体检结果立即通知其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它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机密,维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留。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职员根据国家要求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要汇同各矿井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定,改善作业条件、改变职员不健康作业方法、控制健康危险原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和从事其所禁
38、忌作业。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验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要求期限妥善保管,接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时监督检验和考评。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体检、检验、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疗、判定、诊疗等费用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按法规要求实施。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验,查出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将依据企业职业病防治考评措施进行考评。第十九条 本要求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监察部,每十二个月按企业步骤对其规范性进
39、行评定修订。第二十条 相关职业健康监护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矿*井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第一章 目 第一条 推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防治职业病,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使用于*企业*矿*井各单位、各部门。第三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要求。第四章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管理措施第四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各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
40、员到有资质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检验费用由企业负担,检验周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实施。第五条 新录用职员(包含转岗人员)必需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企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在岗职员进行登记,报经企业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统一进行检验。第七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离岗职员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验,未对其进行检验,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职员选择放弃离岗前职业病检验,必需签署相关协议。第八条 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职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疑似病例,除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立
41、即通知职员本人,安排职员到企业指定有资质医院进行复查判定。第九条 发觉有疑似职业病职员单位、部门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当事人对职业病诊疗有异议或对结论不服者,能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判定,判定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体检结果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它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机密,维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教育、风险评定,改善作业环境,控制、降低健康危害原因。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和
42、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人力资源部对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十四条 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该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每十二个月按企业步骤对其合规性进行评定修订。 第十六条 本要求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监察部。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企业*矿*井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落实上级相关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使用、实施、实施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3、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适适用于*企业*矿*井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章 资金起源及使用范围第三条 财务部、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归口管理部门。(一)资金起源:财务部依据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资金计划,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二)使用范围: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职业危害原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其它和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相关支出。第四章 职业病人社会保障 第四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要求职业病待遇,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康复和定时检验,
44、诊疗、检验费用一律由集团企业、保险企业负担。 第五条 职业病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根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要求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还有取得赔偿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措施第七条 科学计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编制财务预算。(一)安全监察、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计划、实施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投入资金安排、调 整、检验、统计、上报等工作。(二)财务部严格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及矿井安全生产切实需要统筹兼顾,确保经费到位。第六章 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计划使用资金。依据同意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
45、实施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验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前紧后松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第七章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制度 第九条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标准,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需经总经理同意后购置,多种设备应立即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员负责管理使用。第八章 经费支付报销审核制度 第十条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审核工作。对经费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根据职权条例要求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需要有原始凭证,果断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发生。发觉问题,立即查明,对未经同意和违反财务纪律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企业*矿*井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目标 第一条 为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完善企业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实际,编制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企业*矿*井各部门、各单位。第三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档案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