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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非监禁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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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 At present,Punishment unimprisionment has become a main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Penalty applies have appeared the trends of both imprisonment and non-confinement penalty in using in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Besides,they gradually expand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

2、he non-confinement penalty.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technology is relative deficient.Law is imperfect.The limitation of executing system makes our countrys non-confinement penalty become more difficult and develop slowly.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ntrast and re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Britain an

3、d other non-confinement penalty system countries,puts forward the advice of completing our countys non-confinement penalty system. Consummating our countys non-confinement penalty system,we can ease the tight of judicial resources problem and speed up the pace of change criminal policy. Key words:no

4、n-custodial sentence;confiscation of property;fine;confine 试论我国非监禁刑制度的完善200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我国立法技术相对粗疏、法律规定不完善、执行体制的限制使我国非监禁刑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长期受到冷落,非监禁刑的适用步履维艰、发展缓慢。王宽玉非监禁刑问题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35完善我国非监禁刑制度,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能够加快转变刑事政策的步伐。一、完善我国非监禁刑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改造罪犯对犯罪分

5、子的社会化改造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监狱内的犯罪分子的社会化改造,这主要是指在监狱中利用监狱的力量对犯罪分子进改造的同时,还应动援监狱之外的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并为犯罪分子建立起在监狱中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不断提高其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能力。袁登明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9另一方面是指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中,主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利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可以使尽可能多的将犯罪分子免于监禁,被置于社会中进行改造,从而有利于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社会化改造。无论是不是对犯罪人采取监禁措施,犯罪行为人都有重犯的可能性,而从综合的情况来看

6、,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更容易再犯,因为入监时间较短,不能受到较好的教化,反而会沾染监狱里其他恶性犯罪人的恶习,再加上犯罪标签的影响,其再犯的可能性更大。而相反的是,如果把这些犯罪人放到社区针对性地进行教化,更能对之进行改造。(二)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罚制度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发展,我国的刑罚制度已经滞后。当前刑罚轻缓化,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经成为世界刑罚改革的潮流,但是我国的现行刑罚制度在此方面却存在着差距。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刑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必须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反过来说,

7、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也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更新理念,消除不适应新形式要求的思想和观念,大量适用非监禁刑,调整刑罚方面在刑罚体系中的比重,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二、我国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 时至今日,我国的刑罚结构仍是以死刑和监禁刑为主导,属于重刑结构。刑种中属于非监禁刑的主刑只有管制刑,附加刑中只有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我国非监禁刑的现状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应用刑罚的空间,从而制约了我国非监禁刑的发展。(一)立法上不足1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过宽我国刑法典在48个条文中规定了近70个可

8、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罪名,其适用范围与死刑的适用范围大体相当。如此大范围的规定没收财产刑显然也是当今各国刑事立法所罕见的。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没收财产刑是一种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严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实际上是对宪法保障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剥夺,它堵塞了犯罪分子的生活后路,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在其适用时,没收财产一般没有数量限制,具有不平等性,并且可能殃及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无辜的亲属。陈其生,杜一非监禁刑引入可行性委托评估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87罚金的数额不明确我国刑法中不少规定法定刑的条文对罚金数额的规定采取的是抽

9、象罚金制,只抽象的规定了判处罚金,具体应当判处的数额没有确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的结果,“我国明而不确的财产刑和财产刑的随意裁量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仅一条法条规定了罚金数额的问题,对于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我国是实行无限额罚金制。刑法第1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10、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跨度很大,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数额难于明确导致当事人有疑惑的心理。指引性不明确的法条难被群众接受,同时也不利于法条应用,现实中很难确定罚金的数额带给我国司法一个大问题。3对违反管制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管制刑是一种限制自由刑,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仅限制其某些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管制刑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仅适用于罪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管制刑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表现,立法者设立此刑种的初衷是缓和我国刑法体系的

11、严厉性和过度封闭,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但是由于管制刑本身的立法问题和社会背景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甚少适用管制刑,使管制刑流于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管制犯应当遵守以下五项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立法上虽做出此五项规定,但法律对受刑人违反了行为规则如何处置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无法体现对犯罪人进行的惩罚。杨俊论非监禁刑的合理化执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46违反了行为规定而没有处罚,显然这存在着法律空白,因此我国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二)监督、执行不力1管制监督不力刑法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群众进行监督。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是侦查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对于放入社会中执行的管制人员的监督就有一些力不从心了。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行踪应当进行严格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公安机关本身就承担大量社会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很难让出充足的人力和物力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格监督,导致不少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经常违反相应规定,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首先,监督工作具有较完备的程序,而公安机关仍不具有这样的监督程序。再者,监督工作是个长期性对罪

13、犯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工作人员对监督对象各个方面都很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完成监督工作,而公安机关的警力物力明显不足于做好这项工作。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4罚金刑执行难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我国罚金裁量原则就是完全以犯罪情节为依据。显然,该裁量原则是建立在所有犯罪人均有支付能力这一理想基础上,体现了立法者贯彻罪刑相适应刑罚基础原则的目的。但是,实践证明,只考虑犯罪情节。而不参酌犯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确定罚金的数额,必将一方面导致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导致罚金裁量与执行的实际

14、想脱离,甚至根本不能执行,而且还可能因罚金的执行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犯罪人经济状况的千差万别所决定的。所以,按照现行罚金裁量原则,由于没有顾及犯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完全脱离了执行的实际,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执行中止或终结的滥用、罚金刑条款的虚设。自然,罚金执行难就必是其题中之义,当然结果。三、 国外非监禁刑制度的法律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非监禁刑是国际社会大力推崇和广泛适用的刑罚措施,也是对社会、被害人、社区以及犯罪人本身有显著益处的刑罚措施。在非刑罚化运动的推动下,西方国家在对轻微犯罪以及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广泛适用非刑罚制裁措施的同时,开始了探寻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尝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15、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逐步采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提高。现在,监禁刑时代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成为过去,非监禁刑已经成为刑罚适用的首选。同时,联合国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1980年、1985年和1990年举行的联合国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罚大会上都涉及到“非监禁替代措施”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决议,建议成员国扩大使用监禁替代措施,为非监禁刑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西方国家的实践和联合国的努力,为我国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一)国外完善非监禁刑制度的法律实践 美国的非监禁刑制度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监禁率最高的国家,监禁刑自然成为美国比较

16、有代表性的刑罚之一。但美国在刑罚改革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现在已逐渐由监禁刑为中心转变为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我们从美国监狱的改革可以窥见美国刑罚改革的脉络。两个世纪以来,美国监狱制度的改革,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相应地有三种监狱类型,分别是:隔离悔罪型、教育改造型和社区参与型。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载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适用对象包括缓刑犯、假释犯、被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适用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犯人。社区矫正形式主要有缓刑监督、假释监督、社区服务、家庭软禁、电子监控、定期报告等。重返社会方案是美国监狱行刑过程中罪犯矫正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直接面

17、向社会的一种矫正方案。一般针对的是在监狱服刑一定时期、参与过监狱内其他矫正方案后,面临刑释重返社会之际的在监服刑人员。主要包括中途之家、劳动释放制度和教育释放制度。 英国的健全执法机制英国不仅有比较完备的社区刑罚和非监禁刑立法,而且具有较健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制,从而为保障社区刑罚的顺利执行,实现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奠定了体制基础。在英国各地都设有缓刑局,专门负责社区刑罚的执行及出狱人保护工作。据介绍,目前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有54个缓刑局,7150余名专职缓刑官,此外还有8000余名其他从事缓刑工作的人员。缓刑局的宗旨是保护公众免遭犯罪的侵害、康复罪犯和有效地监管罪犯,帮助社区预防犯罪,协调犯人

18、与曾经犯罪的社区之间的关系。英国的缓刑局是介于政府机关与民间团体之间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带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执法机构,但其具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保障,缓刑局的经费80%来自于联邦政府拨款,20%来自于地方税收。缓刑局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考察被判处缓刑的犯人;领导管理缓刑集体宿舍。同时在英国42个区设有42个地方假释委员会,受内政部缓刑局领导。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英国成立了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此委员会属非政府组织,由负责缓刑的公务员、教师、警察和卫生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工作是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负责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加拿大的“保护公众安全”原则加

19、拿大社区矫正的对象只有假释犯和缓刑犯两类,但社区矫正的比例相当高,据2002年统计的资料,占整个判刑犯的79.89%,为世界之最;2005年,监禁罪犯13000人,而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犯人8500人,比例依然较高。与此同时,加拿大社区矫正的质量,据介绍,假释犯人在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的很少,93%的犯人在假释之后期满前未犯罪;假释期满后,65%没有再犯,98.7%不重犯暴力罪。尽管假释期满后还有35%再犯,但与通过监禁重返社会的犯人的重新犯罪率相比,其再犯比例还是较低的。陈健明试论非监禁刑的若干理论问题J北京大学 ,2002(2)85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在第4条“原则”中明确规定“保护社会

20、是矫正过程中的最高考虑”。他们认为,保护公众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到社会,最大限度地减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使其成为守法公民。而假释适用和开展社区矫正则是使犯罪人安全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矫正局对社会安全作出的最大保护就是在犯人的整个刑期期间对其进行帮助,以改变他或她的罪犯模式行为,学会在社会规则之下生活。这种努力包括为犯人提供能满足他们个体需要的项目以及能表现他们取得进步的机会,方式是将其移送到戒备度较低的矫正机构,或对其进行包括暂时离监、工作释放、假释或法定释放在内的有条件释放。在作出任何矫正或有条件释放决定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安全都是压倒一切的考虑因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

21、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不加区别的予以假释。因为,依照保护公众安全的原则,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犯罪人假释,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犯罪人假释出去之后是否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二) 我国可借鉴之处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比较完善,改制度能明确划分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范围,有周密的监督机制,有适当的权利和义务。这更有利于改造罪犯,使得他们在服刑期间不会脱离社会生活,充分利用了罪犯的劳动力为社区服务,同时社区对罪犯有良好的教育作用。张轩量刑轻缓化趋势与非监禁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4)199但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可能性不大,首先我国缺少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督机构。在实施社区矫正前应确定改由哪个机构进行管理,机构有哪些权

22、利,应负哪些义务仍待研究。非监禁刑除了借助国家机关外,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社会力量,而这正是非监禁刑在我国生根发芽的重要障碍。在官民对立或对应的“二元”或“两极”的中国传统社会里,一直缺乏介于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没有现代意义的真正的非政府社会组织。与此适应,短短20年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几年时间的社区建设,中国社区本身的发育还很不完备,基本上建立在一定的政府行政区划基础上,还没有完全或真正意义的社区。如果我国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那么必须建立完善的社区辅助制度,以便形成国家和社区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良性犯罪控制体系,否则犯罪人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再犯的几率很高,而且被害人也不会得到心

23、灵的安慰,整个社会也因为犯罪人不受监管而备感困扰。但是很遗憾的是,我国即没有在社会上改造犯罪人的基础设施社区,也不具有对犯罪人在社会上的行为进行监督、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在西方一些国家,社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早在一百多年前,西方国家已经重视社区的作用,并提出各种各样的社区理论,别在上世纪,社区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在日本,罚金刑占被判刑总数的9493;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罚金刑占被判刑总数的7933;在德国,罚金刑占被判刑总数的7831;在奥地利,罚金刑占被判刑总数的7061。陈健明试论非监禁刑的适用问题J北京大学 ,2004(2)185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扩大了

24、罚金刑的适用比例,可适用的条款从20条增加到139条,但是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罚金刑的适用比例仍然较低。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把罚金刑作为主刑,而不再是附加刑,这样可以提高罚金刑地位,增加非监禁刑的分量。我国没有对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但罚金刑对过失犯罪人的惩戒和教育作用非常明显,我国要确立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加大罚金刑适用范围。我国法人犯罪的处罚方法仅限于罚金刑,主要是通过对自然人的处罚来扼制法人犯罪,这显然有悖于法人犯罪理论,造成我国法人犯罪制度画虎不成的尴尬局面。法人犯罪是法人通过系统结构将其成员的行为“增值”的结果,故无论内部机构、自然人成员的还原行为是否独立成罪,根据刑罚确定性原则,法

25、人都应受到处罚。并且若要单罚,也只能单罚法人,而不能单罚成员,否则就会造成法人的整体罪过由部分成员承担的不公正现象。四、 完善非监禁刑制度的建议(一) 立法上的完善 严格限制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没收财产刑具有强烈的政治否定色彩,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剥夺与威慑两大方面,非出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之需要不得施诸于犯罪人。针对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适用范围过宽的特点,在设置没收财产刑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从适用对象的性质看,没收财产以适用于国事犯罪为原则,适用于其他犯罪为例外。对于“其他犯罪”,只有当其严重侵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因此,对严重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可以适用

26、没收财产,而对经济贪利型犯罪和普通犯罪,则不应适用。需要从经济上加以打击时,完全可以判处罚金刑。(2)从法定刑方面看,适用没收财产之犯罪的主刑应当与没收财产刑的严厉程度相当。原则上,只有当该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才可适用没收财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便以国家安全至上为由,也不应一律适用没收财产,而应依具体犯罪情形分别对待。因此,第113条第2款可以修改为:“犯本章之罪,所判处徒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犯罪,当所处主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时,才可以适用没收财产。明确罚金的数额我国实行的是无限额罚金制是刑罚的一个不足之处,要明确罚金的数额才能推动刑罚的发展。犯罪分

27、子个人财产应明确定义为犯罪分子在起诉期间实际占有的财产,包括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不足50万元的,处罚40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处罚60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处罚70违法所得;超过200万元,处罚90违法所得。罚金数额的明确化必定有助于罚金刑的适用。对违反管制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目前我国法律对管制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无法进行明确的处罚,缺乏相应的制裁机制是我国管制刑没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国外,一般都对限制自由刑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处罚,例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如果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

28、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的限制自由的期限。”目前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对于逃避服刑,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将剩余刑期易科拘役刑。钊作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非监禁刑的运用及其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1)45 在我国目前为增加其他限制自由刑种类之前,这种措施不可贸然选择。如果刑法增加了其它限制自由刑,例如社区服务刑,如果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可以将其剩余刑期易科社区服务刑等其他惩罚成都较为严重的限制自由刑。陈超中美非监禁刑比较及其启示J四川刑事律师网2010-11-12.如果刑法不选择增加限制自由刑的种类,那么也只

29、能增加管制易科拘役的规定,给犯罪分子形成一定威慑,促使其在管制执行期间遵守相关规定,认真改造,防止管制的执行流于形式。(二)司法上的完善加大管制的监督力度在新形势下,管制刑还由公安机关执行己经不合适宜,这是出现对管制犯放松管理或不管不制局面的一个主要原因,公安机关不适合管制的执行主要是因为公安警力的严重不足,这样对公安机关从事管制的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而我国在短期改变这种警力的严重不足又是不太可能的,最理想的途径是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来负责管制的执行,这个机关应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基层社会组织、和基层派出所组成,主要由基层司法机关负责,由基层社区组织帮助执行,而基层派出所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冯

30、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J福建政法,2003(3)20 在具体的人员组成上,应除机关工作人员和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外应招聘一部分退伍军人、退休教师、退休医生等人员,因为他们文化、技能素质较高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能训练有所帮助,同时现今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大可以招聘一部分大学毕业生,毕业生热情较高,也有奋斗的精神,不足之处是缺乏社会经验,这样就可以利用老同志来引导他们,双方互相协助、促进。同时还应该广泛招募义工和兼职人员来加入这个机构(尤其是心理学、社会学的专家和司法工作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的工作职责是对各类受刑人进行监督,及时向法院或监狱报告。加大罚金刑执行的力度我国刑诉法没有

31、明文规定罚金的执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罚金的缴纳期限作了司法解释,即“判决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邓小刚,杜国雄效益视野下的非监禁刑及其完善J湖北大学,2007(5)105 这就明确了罚金的缴纳期限,同时也为执行提供了依据。为了维护我国刑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在执行罚金时,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来收取滞纳金,否则就会使一些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拖延缴纳。这里需指出,收取滞纳金不是加重犯罪分子的刑罚,而是对不主动缴纳罚金的一种惩罚,滞纳金不计算在罚金数额之内。另外,在

32、执行罚金的过程中,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收取滞纳金也可以减轻执行过程中的开支。因此在执行罚金的过程中收取滞纳金是合理的。犯罪分子不缴纳罚金就是不执行刑罚,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强制其缴纳,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促使犯罪分子缴纳。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收入普遍不高。一些犯罪分子对于判处的罚金想履行,但无能力缴纳;一些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已经坐了牢,现在没有钱,就不用再缴纳罚金,增大了执行难度。对逃避缴纳罚金的人,得以劳动改造来代替执行。既然犯罪分子不愿缴纳罚金,我们就强制其缴纳,将其送到监狱、劳动农场等地强制其劳动,以劳动的方式来折抵罚金。目 录第一章

33、 总 论1一、项目概况1二、项目所在区域简介1三、报告编制依据2四、编制内容3五、简要结论3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5一、项目建设背景5二、项目建设必要性5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需求分析8第四章 建设内容及规模9一、建设内容9二、建设规模9第五章 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10一、项目选址10二、什邡市概况10三、建设条件11第六章 项目建设规划和工程方案设计15一、项目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15二、项目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6三、工程方案设计原则16四、总平面布局17五、建筑设计17六、结构设计19七、电气设计21八、给排水设计21九、通风及空调系统22十、建筑装修和防护23第七章

34、 节能方案25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25二、主要节能措施25第八章 环境保护与消防设计28一、施工期环境保护28二、营运期环境保护28三、消防设计30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33第十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36一、什邡市卫生项目灾后重建项目领导机构36二、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机构38三、人力资源配置39第十一章 项目招投标及进度计划40一、招标方案40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40第十二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42一、投资估算范围42二、投资估算依据42三、编制说明42四、估算结果43五、资金筹措45第十三章 社会效益评价46一、项目对本地区社会影响分析46二、项目与本地区互适性分析46三、社会风险分析48第十四章 结论和建议49一、结论49二、建议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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