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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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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主讲人:黄亚平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1 编制办法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旧版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10条)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 附则(4条)新版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 总则(10条)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 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 附则(3条)保留 修改 删除 归并 增加新版办法增加了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和城市规划

2、编制要求两章,而对编制内容等技术性要求进行了归纳,组织为四节,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近期建设规划一节,采取这样的框架,主要是为了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从编制组织、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方面进行更加全面、严格的规范。2 第一章 总则 (保留)本章在确定新版办法定位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增加了在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目的是明确方向,统一认识。旧版办法第一条 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规划阶段第四条 编制组织第五条 编制资质第六条 标准规范第七条 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 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 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 基础资料要求新版办法第一条 目的

3、(修改)第二条 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 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 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 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 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 编制资质(保留)第二章3 第一条 办法制定的目的 (修改)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次办法修改的基本背景适应我国城镇化发展

4、特点(如城市区域化、区域城市化)。反映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换、依法行政的要求。改变过去规划编制办法中重内容、轻公共政策属性的倾向。4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修改)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旧版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版办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正在制定的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体系的定义为:本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

5、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作为城乡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新版办法为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考虑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县的中心,其功能与城市基本相同,规模也较一般建制镇为大,规定了其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的原则。5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增加)旧版办法缺此条款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涉及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配置,任何资源配置方式都会对社会公平产生影响。在城市发展中,市场机制会自动趋向于效率的追求,但市场存在不足或缺陷(即市场负效应),故

6、需要公共干预及公共政策作调节。城市规划具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分配功能。6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城市规划(修改)原条文:对一定时间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修改为: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7 第四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

7、办法第一章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就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人类发展观的演变: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传统发展理论注重经济社会协调的社会综合发展论以人为中心的综合

8、发展论。8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入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一个社会要有生机活力,必须有必要的差别;同样,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发展,必须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分化加剧,社会差距扩大,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利益冲突加大,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利益均衡机制的缺失是其根本原因。建设和谐社会,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全民所共享,增进社会公平已成为政府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9 第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原则 (增加)旧版办法缺第一章 第九条 编

9、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靠近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问题:更像是总体规划的组织原则?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要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强化城市规划过程的民主性,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努力营造社会各界重视规划、支持规划、参与规划、落实规划的良好氛围。规划编制组织的两个转变规划结果向公众公示和宣传规划过程的民主性单一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

10、障10 第七条 规划阶段 (保留)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新版办法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11 第八条 与上位规划关系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八条

1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城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起草稿(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12 第九条 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 (归并)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

12、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由于城市规划使用的一些关键数据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或使用的标准与其它行业的不统一,故对于中国的规划专家和管理者来说,长期以来非常困惑的一件事情就是无法系统地掌握具代表性的、统一的、可类比的且较为准确的城市数据,尤其是历年的、呈系列的城市数据,而掌握它们又是研究城市发展规律的必备武器,这就使得我们对城市很多方面的研究、规划和管理工作缺乏最基本的、科学的前提依据。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规划中最常用的“城市规模”的统计标准。13

13、第十条 编制资质 (保留)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新版办法第一章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14 旧版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 (删除)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问题:未来城市设计的归属和走向?原起草稿(基本原则和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重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统风貌保护和城市特

14、色创造。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人文和居民需要,规划城市空间环境,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15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增加)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新版办法第十一条 编制组织部门 (修改)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前期研究 (增加)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增加)第十四条 专家领衔 (增加)第十五条 部门合作 (增加)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 (保留)第十七条 规划调整原则 (增加)本章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从制度上防止在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中的随意性,主要包括:一是结合近年来各地的经验,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调了编制工作中前

15、期针对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应做前瞻性研究的重要性;二是为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调整的随意性,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者调整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三是为了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公共利益不被侵犯,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对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地位、作用和内容要求等进行了具体化规定。16 第十一条 编制组织部门 (修改)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16、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17、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备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权力下放。17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前期研究 (增加)旧版办法缺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对上几版规划进行总结和反思,把握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针对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应做前瞻性研究。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

18、、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是否可参照“战略规划”?或专题研究?18 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

19、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截至2005年7月6日,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中,有53个城市正在进行总体规划修编。19 第十四条 专家领衔 (增加)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政府组织是“规划法”规

20、定的编制要求;专家领衔是为了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20 第十五条 部门合作 (增加)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部门合作(参与)是为了更好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的重要协调作用。21 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 (保留、完善)旧版办法第一章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1、。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公众参与是维持社会公平、保证公共利益不被侵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2 第十七条 规划调整原则 (增加)新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注意:规划调整和

22、修编的区别23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增加)新版办法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增加)第十九条 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 (增加)第二十条 总体规划构成 (增加)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基本要求 (修改)第二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 (增加)第二十三条 分区规划基本要求 (保留)第二十四条 详细规划基本要求 (归并)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 (保留)第二十六条 规划成果要求 (增加)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责任 (增加)本章主要目的是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明确不同类型规划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强调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将涉及城

23、市资源和环境等长期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24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良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25 第十九条 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

24、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有关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文件,在地方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6 第二十条 总体规划构成 (增加)旧版办法缺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靠近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原起草稿1总体规划一般包括市域协调、市区或市域城乡统筹和城区空间布局三部分内容。带县的市

25、应编制市域范围内的市域协调规划内容、市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规划内容和城区范围内的布局规划内容。不带县的市应在市域范围内编制城乡统筹规划内容和城区范围内的布局规划内容。原起草稿2总体规划一般包括市域协调、规划区城乡统筹和城区空间布局三部分内容。市域范围内应编制市域协调内容(规划区范围如与市域范围重合则不必编此项内容)。规划区内应编制城乡统筹内容。对应于管理事权强调事权的规划控制作用,与管理权限相对应27 第二十一条 总体规划基本要求 (修改)旧版办法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

26、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中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控制合理的容量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城市空间布局;城乡空间布局28 第二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 (增

27、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问题:总规没有批准前,近期规划编制否?29 第二十三条 分区规划基本要求 (保留)旧版办法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

28、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地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30 第二十四 详细规划基本要求 (归并)旧版办法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

29、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31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 (保留、完善)旧版办法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

30、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新版办法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是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

31、具体位置和界线。32 第二十六条 规划成果要求 (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法表达。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增加)旧版办法缺新版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33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归并)本章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四节表述城市规划应当具备的内容。在规定上根据不同层次规划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有所侧

32、重。旧版办法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新版办法合并为一章四节: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 详细规划(4条)34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旧版办法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纲要任务第十二条 纲要内容第十三条 纲要成果要求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任务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期限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内容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成果要求新版办法第二十八条 规划期限 (修改)第二十九条 纲要内容 (修改)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修改)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修改)第三十二条

33、 强制性内容 (增加)第三十三条 成果要求 (修改)第三十四条 与专项规划的关系 (增加)35 第二十八条 规划期限 (修改)旧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新版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四章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4、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矛盾与问题: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时间?36 第二十九条 纲要内容 (修改)旧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城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

35、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新版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

36、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37 规划纲要的变化内容 要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 提出市域空间管制原则(意味着要划分市域管制分区) 提出中心城区三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确定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 增加综合防灾的内容解释:中心城区划定: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十近郊区?城市空间增长边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空间增长边界中心城区规划区市行政辖区变化特点:新版办法:从建设安排发展控制38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修改)旧

37、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划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新版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

38、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

39、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39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变化内容及特点 增加城乡统筹发展内容;城镇密集区要提出区域协调建议 提出生态环境、土地及各类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及要求 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意味着要划分市域管制分区?) 未明确提四区划定要求(怕不准确,太粗?) 划定城市规划区旧版办法:发展战略+三结构+公共、基础设施规划新版办法:增加发展控制内容40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修改)旧版办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三)提出

40、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十二)结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新版办法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

41、用地和其它用地。(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41 (续)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修改)旧版办法(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

42、局;(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新版办法(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43、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42 续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修改)旧版办法(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十四)编

44、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新版办法(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43 中心城区规划的变化内容1. 划定四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2. 增加村镇发展与控制内容(

45、中心城区范围内)3. 提出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4. 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5. 重视强调公交优先政策(体现规划公共政策属性)6. 四线划定(绿线、紫线、黄线、蓝线)7. 研究住房政策、建设标准,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布局及标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属性)8. 地下空间开发规划控制9. 确定空间发展时序及发展策略(未提要做近期建设规划,是否意味着总规中可不做?)44 难点和常见问题:城乡统筹空间管制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规划区(为什么在城镇体系中划定?)四区(三区)划定(在什么范围内划定?标准?基本农田怎样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建成区+近郊区?)建设用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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