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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2498-2022 猪重点疫病区域净化分区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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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CCS B 4广Region2022-0040.20 41 西壮猪重nalized m04-22 发布壮族重点疫manageme布 广西壮族自疫病区nt specis壮族自治区自治 区域净ficationswine dis区市场监督区净化分n for regseases 督管理局 地DB区管理gional er 发 布4方标B45/T 249理规范adicatio2022-布 45 标准982022 范 on of maj-05-25 实准 2 or 实施DB45/T 2498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2、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宣贯。本文件由广西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林县农业农村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丽萍、马琳、何奇松、韩银华、周庆安、郭建刚、熊毅、刘捷、冯淑萍、戴光文、黄溢泓、郑宏伟、谢丽华、莫胜兰、许瑞胜、黄胜斌、蓝惠华。DB45/T 24982022 1 猪重点疫病区域净化分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猪重点疫病净化区分区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核心区管理措施、保护区管理措施、监控区管理措施、动物卫生监管、档案管

3、理、应急管理、宣传培训。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境内猪重点疫病的区域净化分区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NY/T 3381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猪重点疫病 major swine diseases 主要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布鲁氏菌病等对生猪生产危害严重的猪传染病。3.2 区域

4、region 在一定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内,建立并实施猪重点疫病净化的范围。3.3 疫病区域净化 regional eradication of animal disease 在特定区域对猪重点疫病实施有计划的消灭过程,达到该区域内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3.4 生产单元 production unit 与猪重点疫病净化风险因素相关的养殖场、屠宰场、猪产品冻库、猪产品加工场、猪饲料生产企业、无害化处理场、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生猪交易市场、猪肉产品交易市场等。3.5 猪重点疫病净化核心区 major swine diseases free core zone 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隔离措施的某

5、一特定区域,通过免疫、监测、淘汰、种群更新、种群管理、生物安全管控等措施,达到该区域范围内猪重点疫病无疫状态,且至少连续两年维持无某种或多种猪重点疫病状态,在该区域内及周边对生猪和生猪产品及其运输等环节实施有效的防疫管控。DB45/T 24982022 2 3.6 猪重点疫病净化保护区 major swine diseases free protection zone 猪重点疫病净化核心区之外3 km范围内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对猪重点疫病进行免疫监测、效果评估,实施生物安全管控、疫病监测预警与疫病风险评估。建立各相关部门互相协作机制,有效防止风险因素向猪重点疫病净化核心区移动。3.7 猪重点疫病

6、净化监控区 major swine diseases free Monitoring zone 在猪重点疫病净化保护区外建立7km范围的监控区,对该区域的养殖场(户)及其他生产单元进行监控排查,掌握该区域内猪重点疫病的流行动态,形成预警体系,及时消除疫情隐患。3.8 猪重点疫病净化管理区 major swine diseases free management zone 实施猪重点疫病净化分区管理的区域,包括猪重点动疫病净化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猪重点疫病净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猪重点疫病净化监控区(以下简称监控区)。4 总体要求 4.1 组织实施 4.1.1 对猪重点疫病净化管理区

7、实施分区管理的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管理实施部门)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制定猪重点疫病区域净化分区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管理实施方案),加以实施,并确保持续有效。4.1.2 管理实施方案应确定猪重点疫病净化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的范围,形成文件。该范围应规定所涉及的行政管辖区域、动物疫病净化病种、生产单元,并确定区域净化管理涉及的单位。4.1.3 管理实施部门应做好以下事项:a)组织对管理区范围内相关疫病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价和控制;b)建立高效沟通机制,确保管理区净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成果得到持续巩固;c)定期对管理实施方案进行评价,做到及时更新、与时俱进,确保持续有效;d)加强管理区内

8、有关单位的监督、指导,特别要加强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引导,支持、鼓励其发展壮大。4.2 管理区内单位的确定 应根据管理区所覆盖的范围,确定涉及的所有与猪重点疫病区域净化有关的单位,无论这些单位是否与管理实施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应对所确定的单位及其相关活动予以描述,并形成文件。4.3 分区规划与风险评估 4.3.1 风险评估 管理实施部门应对管理区涉及到的区域环境、生产活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进行风险评估,排查识别出各环节中已有的或潜在的猪重点疫病防控风险因子,分析研判哪些因子对管理区具有或可能具有重要风险,并应在建立管理区的管理目标时予以充分考虑。风险分析和评估应考虑:

9、a)猪重点疫病疫情信息;b)对管理区疫病防控有影响的区域环境;c)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置、生物安全管控过程中应有的常规活动和发生异常、紧急情况下的非常规活动;DB45/T 24982022 3 d)源于管理区外但对管理区内的猪重点疫病净化防控产生有害影响的已识别的风险;e)人的因素。4.3.2 分区规划 4.3.2.1 管理实施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管理区进行分区管理,确定核心区、保护区和监控区的范围。分区规划应根据地理、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域、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划定。分区应当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4.

10、3.2.2 在确定控制措施或改变现有的控制措施时,应根据下列顺序考虑降低风险:a)消除;b)隔离;c)免疫控制。4.3.2.3 管理区新增加的生产单元、经营活动应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4.4 机构建设 管理区应具有健全的动物防疫组织机构体系。4.5 基础设施 4.5.1 构成管理区的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的要求。养殖场应当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标识,其他相关生产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追溯管理。生产区内各生产单元都具备与重点疫病防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设施与管理

11、措施。4.5.2 管理区内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配备免疫疫苗的冷链设施设备,健全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冷链体系,养殖企业也应配备必要的冷链设施设备,确保猪重点疫病免疫疫苗质量监管。4.5.3 管理区所在的县级及以上兽医系统实验室达到国家能力建设标准,具备开展猪重点疫病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能力,生物安全水平应符合 GB 19489 的规定。4.5.4 建立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进入核心区的指定通道,配备检查、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设立警示标志。4.6 免疫管理 4.6.1 管理区所在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基于动物疫病防疫风险的免疫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

12、果适时调整免疫计划。科学制定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4.6.2 免疫不合格并经补免仍然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淘汰处置。4.7 疫病监测管理 4.7.1 管理区应建立猪重点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并对猪重点疫病实施免疫效果和感染状况监测。4.7.2 疫病监测,包括企业监测、兽医机构官方监测和第三方实验室监测。兽医机构官方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应取得能力资质认可。企业可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并应做好以下工作:a)管理区所在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开展应急监测;b)养殖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评估、管理区所在市级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评估猪重点疫病防

13、控效果,适时调整防控措施,确保净化成果;DB45/T 24982022 4 c)监测发现感染或疫情的,应及时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规范处置。监测结果应及时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并交管理实施部门。抽样、检测、监测结果分析和报告等记录齐全,及时归档。4.8 种源管理 4.8.1 管理区内原则上实行自繁自养。4.8.2 种猪、猪精引入前应全部进行猪重点疫病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4.8.3 引入种猪应至少隔离饲养 45 d 并全群进行猪重点疫病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阴性后才能投入生产使用。4.8.4 引种相关手续和记录保存完整。有完整的购销记录。4.9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管理 4.9.1 管理

14、区所在相关监督机构应对进入该区域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防疫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对离开饲养地的生猪实施产地检疫、对屠宰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严格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调入制度。4.9.2 管理区内屠宰企业,原则上不从管理区域外购入易感动物进行屠宰加工,确需购入进行屠宰及加工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同意,并满足下列条件:a)输出地养殖场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b)调运前在输出地养殖场内饲养超过 3 个月;c)转运前没有出现猪重点疫病临床症状,并提供由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猪重点疫病病原学抽检

15、报告,取得输出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d)确保调入屠宰企业的生猪于 24 h 内屠宰完毕。4.9.3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 4.9.2 规定的猪重点疫病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进入管理区。4.9.4 对未经允许进入管理区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发现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况,作退回、销毁等处理,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适时采取有关措施。4.9.5 建立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和监管记录,记录至少保存 2 年。4.9.6 核心区和保护区内易感动物实行核心区至保护区单向流动。4.9.7 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生猪调运经指定通道运输。4.9.8 在管理区内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贩运单位和人员应经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

16、机构进行备案登记。4.10 生物安全管理 4.10.1 管理实施部门应对管理区组织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活动,定期开展生物安全检查,覆盖管理区内所有生产单元。4.10.2 管理区内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各生产单元应当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防疫的负责人担当,为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各生产单元生物安全计划,并宣贯到各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人,加强监督和指导。4.10.3 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对所在区域内重点动物疫病发生、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合理制定或调整完善生物安全措施并形成文件。4.10.4 生物安全措施应覆盖饲料、养殖

17、、屠宰(加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所有环节及生物安全要素。DB45/T 24982022 5 5 核心区管理措施 5.1 分区规划要求应满足:规定期限内猪重点疫病无临床病例和感染病例,病原学监测阴性。5.2 出入通道应设置标志。边界标志由核心区所在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并管理。5.3 实行动物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应配备有独立的洗消中心、动物隔离场所、设置专用物料仓库。养殖企业应配备生猪专用中转站。5.4 实行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不实施免疫。实行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根据所在区域的免疫方案结合本场实际制定免疫计划并开展免疫,确保区域内生猪应免尽免,免疫密度及免疫效果达到国家规定要求。5.5

18、 核心区内养殖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实验室,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具备猪重点疫病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能力。监测比例和频次可参考表 1。表1 净化维持性监测 种群 监测比例 监测频率 生产母猪 30头以上(或至少10%)1 次/季度 引进种猪 100%混群前一次;混群后纳入生产母猪/种公猪监测范畴 后备猪群 100%混群前一次;混群后纳入生产母猪/种公猪监测范畴 种公猪 100%1 次/半年 育肥猪 30头以上(或至少10%)与生产母猪监测(采样)同步 5.6 核心区所在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净化方案定期开展净化病种的监测,监测方案(计划)应当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抽样方

19、式等。抽样符合随机的要求,抽样比例按 99%的置信度进行。5.7 引入种猪、猪精等应来源于猪重点疫病非免疫或免疫病原阴性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净化示范场,国外引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要求执行。6 保护区管理措施 6.1 分区规划要求应满足:根据地理、人工条件及猪重点疫病流行病学特点,沿核心区边界设立保护区且规定期限内无猪重点疫病临床病例。6.2 应配备饲料厂、车辆洗消中心。6.3 保护区内生猪按免疫实施方案应免尽免。6.4 保护区的监测要求与核心区一致。抽样符合随机的要求,抽样比例按 95的置信度进行。6.5 保护区原则上从核心区引种,必要从外地引种时,执行核心区引种要求。7 监控区

20、管理措施 7.1 分区规划要求应满足:根据地理、人工条件及猪重点疫病流行病学特点,沿保护区边界设立监控区。7.2 应配备车辆洗消中心、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 NY/T 3381 要求。7.3 监控区内生猪按免疫实施方案应免尽免。7.4 监控区的监测要求与核心区一致。抽样符合随机的要求,抽样比例按 90的置信度进行。DB45/T 24982022 6 7.5 监控区原则上从核心区引种,必要从外地引种时,执行核心区引种要求。8 动物卫生监管 8.1 管理区内生产、加工、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应符合动物卫生条件,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8.2 管理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

21、动应当具备兽医从业资格,并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8.3 管理区内严禁随意处置病死、染疫、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管理区内病死、染疫、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在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销毁。8.4 管理区内禁止屠宰、收购、运输、销售下列动物和生产、贮存、加工、运输、经营下列动物产品:a)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b)疫区内易感染的;c)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d)染疫或疑似染疫的;e)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f)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以及违反管理区限制性调运规定的。8.

22、5 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进行查验,重点查验附具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健康状况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洗清消毒凭证等。9 档案管理 9.1 应建立管理区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档案记录的归档、保存及管理。9.2 档案记录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监测预警、生物安全管控、淘汰、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执法办案、应急管理、培训宣贯等。9.3 养殖档案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场名、地址、GPS 坐标、联系人、联系电话、现存栏量。9.4 记录应至少保存 2 年以上。9.5 本文件涉及到的所有相关报告和记录等材料且数据准确、详细、齐全。10 应急管理 10.1 管理区应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

23、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根据区域自身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当出现重大猪疫病或者受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科学、全面报告动物疫情。10.2 管理区所在地的自治区、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组织机构具备及时准确预警和报告动物疫情的能力。10.3 保护区或监控区发生猪重点疫病时,核心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强化的隔离、清洗、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强化监测和监管,开展预警监测,防止疫情传入。10.4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10.5 管理区应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建立物资储备标准和名录,并保持其有效性。储备应急物资,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11 宣传11.1 分关法律法11.2 对确保养殖11.3 宣传培训 分别在核心区法规、政策、对公众或特定殖场(户)自宣传培训记录区、保护区、举报投诉电定人群(饲养自觉落实相关录应形成档案监控区边界电话及注意事养者、贸易相关措施。宣传案。建立标志牌,事项等内容。相关人员和兽传管理区的管,其内容应包 兽医工作人员理措施,提高 包含有管理区)进行管理区高管理和维持DB45/T 区的区域名称区知情教育和持的认识和能249820227 称、范围、相和相关培训,能力。2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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