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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新版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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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以下简称本企业)法律地位,维护本企业和股东正当权益,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体育法》、《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足协章程》")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注册名称: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简称:中足联。英文全称:China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 Alliance Co., Ltd.;英文简称: China Football Alliance 。   第三条 本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本企业设在北京市,注册地址为:   ,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企业股东以其所持出资额度对本企业负担有限责任,本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本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七条 本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本企业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股东能够依据本企业章程起诉本企业;本企业能够依据本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本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本企业章程起诉本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责任人。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层组员必需含有《企业法》要求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本企业实施国家制订相关方针、政策,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接收中国足球协会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企业为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本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施一级法人、统一核实管理体制,依据业务经营管理需要,本企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企业经营宗旨: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共同协商、科学民主决议方法管理中超联赛及相关事务;学习借鉴国际足球发展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和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和发展中超俱乐部、中超联赛、中超市场、中超文化、中超规章制度建设,提升中国足球竞技水平,创建亚洲乃至世界一流职业足球体制和职业足球联赛;融欲民众、融于社会、融于国民经济发展,不停满足人民群众对足球运动日益增加物质和文化需要;加强和各国家或地域职业足球联赛组织和职业足球交流和合作,融入国际足球大家庭,为中国、亚洲和世界足球运动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在取得社会效益同时,取得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   围绕足球运动广告、招商、比赛转播权、形象代言人、征集赞助、足球产品设计开发、商业比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相关投资项目等。   第三章 出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股东为符合《企业法》要求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各足球俱乐部等社会法人。   第十六条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本企业股东:   (一)政府财政、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三)资产评定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出资百分比控制以下:   (一)内资股占80%以上,其中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取得中   超联赛资格足球俱乐部占股50%;外资股占20%以下;   (二)单个股东最高不超出10%,最低不低于1%;   第十七条 股东能够货币资金形式出资也能够实物形式出资。本企业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后,正式向股东发放出资证书。   第十八条 出资证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   (一)本企业名称;   (二)本企业登记成立日期;   (三)出资证票面金额及占企业总出资百分比;   (四)持有股权证股东名称;   (五)股权证编号。   第十九条 本企业签发出资证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出资证书加盖本企业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企业股东出资不得抽走。经董事会同意,能够向符合条件投资者依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 出资证书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公告催告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持相关证实资料,向本企业申请补发出资证书。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审议经过,本企业可依法定程序变更资本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固定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出资数额;   (三)各股东所持出资证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出资证日期。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出资份额取得红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与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   (三)依据其所持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赠和其所持有股权;   (六)依据法律、本企业章程要求取得相关信息,包含: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会会议统计;     3中期汇报和年度汇报;     4本企业出资总额、股本结构。   (七)本企业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出资百分比参与本企业剩下财产分配;   (八)对本企业新增股本享受优先认购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企业章程所给予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章程;   (二)立即足额缴纳出资;   (三)以其所持有出资额为限,负担本企业债务和亏损;   (四)除法律、法规要求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维护本企业权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本企业权益行为;   (六)俱乐部股东应主动参与中足联组织各项比赛活动,自觉维护联   赛声誉和秩序,服从中足联安排,支持各级国家队参与各级国际赛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   第二十六条 持有本企业5%以上出资股东,将其持有股权进行质押   ,应该自质押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本企业做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足球俱乐部股东需每十二个月一月三十一日前经过中国足球协会   审核、注册。因联赛成绩造成丧失中超资格,经中国足球协会同意,由新俱乐部在三十日内受让其全部股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是本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六)审议同意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本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企业章程;    (十二)对本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东提案;   (十四)通报中国足协对本企业监管意见及本企业实施整改情况;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会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以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和本企业章程要求法定人数时;   (二)本企业未填补亏损达出资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企业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本企业股东。    股东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三)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和发出通知时间。   第三十四条 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出具委托她人出席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含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使用期限;   (六)委托人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署名册由本企业负责制作。署名册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出资数额及百分比、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以下称"提议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提案。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应该确保提案内容符正当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后应该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程序应该符合本章程要求。   第三十八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书面提案,董事会应该召开认真审核。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应该作出不一样意召开股东会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要求人数三分之二,或本企业未填补亏损额达成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要求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监事会能够根据本章程要求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有表决权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尤其决议。   股东会作出一般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过。   股东会作出尤其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经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汇报;   (二)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组员任免及其酬劳和支付方法;   (四)本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企业年度汇报;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本企业章程要求应该以尤其决议经过以外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尤其决议经过:   (一)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企业债券;   (三)本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企业章程修改;   (五)本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本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尤其决议经过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方法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要求人数范围内,根据拟选人数,由持有或合并持有本企业有表决权百分之八以上股东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由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委员会对董事和监事人选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经过后,以书面提案方法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该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础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收提名,承诺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确保当选后切实推行董事、监事义务。   (四)股东会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提议股东会给予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法投票表决。每一审议事项表决投票,应该最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与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依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经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假如对提交表决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会议主持人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告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告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该即时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该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百分比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能够自行回避,也可由其它参与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企业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相关组员出席股东会接收质询,并对股东质询和提议作出回复或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统计。会议统计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百分比;   (二)召开会议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讲话人对每个审议事项讲话关键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股东质询意见、提议及董事会、监事会回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   第五十条 本企业董事会应聘用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本企业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正当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议案股东资格。   (四)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正当有效。   (五)应本企业要求对其它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股东会统计由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员署名,并作为本企业档案由董事会保留。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董事为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无需持有本企业股份。董事资格必需符合《企业法》要求要求。   第五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维护本企业权益。当其本身利益和本企业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该以本企业和股东最大利益为准则,并确保:   (一)在职责范围内推行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她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企业同类营业或从事有损本企业利益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企业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将本企业资金借给她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侵占或接收本应属于本企业商业机密;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接收和本企业交易相关佣金;   (九)不得将本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她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取得包含本企业机密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汇报。   第五十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本企业和股东负有义务在其辞职汇报还未生效或生效后合理期间内,和任职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妥然解除,其对本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连续期间应该依据公平标正确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长短,和和本企业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五十七条 任职还未结束董事,对因其私自离职使本企业受到损失,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章相关董事纪律要求,适适用于本企业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企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股权董事7名,高级管理层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   第六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制订年度经营计划;   (三)制订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制订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本企业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企业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审议同意单笔超出本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关联交易;   (十)决定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十一)聘用或解聘本企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依据总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本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本企业总经理奖励基金按利润总额提取百分比;   (十三)制订本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企业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本企业审计会计师所;   (十七)听取本企业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验总经理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本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董事会应该就注册会计师对本企业财务汇报出具有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议。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该确定其利用本企业资产所做出投资和资产处理权限,建立严格审查和决议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理应该组织相关教授、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同意。   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处理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同意;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本数)以下由董事长同意;2至3亿元以内由董事会同意,3亿元以上由股东会同意。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企业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免职。   第六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   (三)签署本企业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关键文件和其它应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下,对本企业事务行使符正当律要求和本企业利益尤其处理权,并在事后向本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汇报;   (七)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日期。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受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当董事正反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决定权。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足表示意见前提下,能够用通讯表决方法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理方案、聘用或解聘高级管理层组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法,且应该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经过。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法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有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出席会议董事有权要求在统计上对其在会议上讲话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统计作为本企业档案由董事会保留。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统计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姓名和受她人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讲话关键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表决方法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第七十四条 董事应该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企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对本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企业董事会设置经营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投资和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监察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主任由董事担任。   第七十六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主持中超联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监察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经营活动合和财务检验行使内部控制职能。   第七十八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薪酬体系建立和对本企业经营情况考评和评价。   第七十九条 投资和发展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论证和本企业发展计划设计。   第八十条 纪律委员会负责对本企业职员和联赛违纪事项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联赛发生争端判决和处理。   第八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经营和发展调查和研究,提具科学性和前瞻性意见。   第八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能够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八十四条 本企业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必需时可设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帮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八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八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企业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企业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制订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实施;   (四)拟订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本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六)制订本企业具体规章;   (七)提名总行副总经理并报董事会聘用或解聘,聘用或解聘董事会聘用以外本企业其它管理人员;   (八)确定本企业职员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推行职权时,由副总经理依序代为行使职权。   第八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十八条 总经理应该依据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汇报本企业重大协议签署、实施情况、资金利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需确保该汇报真实性。   第八十九条 总经理确定相关职职员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本企业职员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时,应该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   第九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九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含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参与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职责及其分工;   (三)本企业资金、资产利用,签署重大协议权限,和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需其它事项。   第九十一条 本企业总经理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本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级职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营私舞弊和其它严重渎职行为造成本企业经济损失,应负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总经理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相关总经理辞职具体程序和措施由总经理和本企业之间劳务协议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需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九十三条 本企业监事分为职员代表出任监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两种。本企业职员代表担任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九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员担任监事由本企业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六条 监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相关董事辞职要求,适适用于监事。   第九十七条 监事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十八条 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股权监事5名,职员代表监事2名,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长由本企业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免职。   第九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企业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推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组员尽职情况;   (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组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行为;   (四)依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组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检验、监督本企业财务活动;   (六)依据需要对本企业经营决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组员进行质询;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九)列席董事会;   (十)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一百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需时能够聘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帮助,由此发生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第一百零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二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监事会召集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需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日期。   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监事代理出席。外部监事能够委托其它外部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监事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零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法为: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标准。每一监事享受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足表示意见前提下,能够用通讯表决方法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投票或通讯方法进行表决。依据表决结果,宣告决议及汇报经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统计在会议统计中。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相关决议和汇报,应该由到会监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经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监事能够免去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监事有权要求在统计上对其在会议上讲话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统计作为本企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留。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统计包含以下内容:   (一)开会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姓名和受她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讲话关键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表决方法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制订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汇报;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本企业中期财务汇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本企业年度财务汇报。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前二十日,将本企业经依法审计财务汇报置备于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企业年度财务汇报和中期财务汇报,包含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本企业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财务汇报包含上款除第(三)项以外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期财务汇报和年度财务汇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本企业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至十;   (四)提取通常准备;   (五)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支付股东股利。   本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本企业不在填补本企业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决议能够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企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企业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企业采取现金方法分配红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制度,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对本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职责,应该经董事会同意后实施。审计责任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它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十二个月,能够续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本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享受下列权利:   (一)查阅本企业财务报表、统计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企业董事、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本企业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推行职务所必需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取得股东会通知或和股东会相关其它信息,在股东会上就包含其作为本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宜讲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假如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能够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酬劳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会计师事务所酬劳,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会同意。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三十条 本企业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员送出;   (二) 以邮件方法送出;   (三) 本企业章程要求其它形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法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企业通知以专员送出,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署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企业通知以邮件送出,自交付邮局之日起按要求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决议并不所以无效。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企业应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企业清算和解散事项应遵守《企业法》、《体育法》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企业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应该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方法选定。   本企业因有本节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企业因有本节前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本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本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本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本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债权人应该在章程要求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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