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7月试用版)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置人能够参考章程参考文本制订章程,也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必需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二、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该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组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组员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组员出资方法、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10、公告事项及公布
2、方法;11、需要要求其它事项。三、注意事项:1、本参考文本适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时参考使用。2、凡有下划线,应该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应按要求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3、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本身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置,包含理事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对应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需经审批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字打印,页数多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
3、设置人署名、盖章应该是自然人署名,单位组员应该法定代表人署名盖公章。 7、全体设置人能够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11项要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订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8、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 月 日召开设置大会,经全体设置人一致经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组员正当权益,增加组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以组员为关键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和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4、 本社及全体组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备注:全部提议人姓名或名称)等设置人提议设置。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第六条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给组员所需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产品;3、开展组员所需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业务范围中有法律
5、、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必需在登记前报经同意项目,提交相关同意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实。章程业务范围用语必需和同意文件或许可证核定业务范围一致。制订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第四章 组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 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从事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认可并遵守本章程,推行章程要求入社手续,能够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本身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组员)。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本社。第九条 本社组员中,农民组员最少占组员总数百分之八十。组员总数二十人以下,
6、能够有一个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组员;组员总数超出二十人,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组员不得超出组员总数百分之五。(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能够要求入社组员其它条件,如:含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成 以上或种植规模达成 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置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向理事长提出入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组员大会(备注:设置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能够要求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经过,即可成为本社组员。 第十一条 本社组员权利: 1、参与组员大会,并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7、权,根据章程要求对本社实施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根据本章程要求或组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6、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备注:可制订具体措施和条件,不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申明,依据本章程要求退出本社; 8、章程要求其它权利。(备注:如不制订其它权利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第十二条 本社组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组员各享受
8、一票基础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组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组员,在本社 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理、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事项)决议方面,最多享受 票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出本社组员基础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享受附加表决权组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组员大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第十三条 本社组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和理事会”)决议; 2、根据章程要求向本社出资; 3、根据章程要求和本社进行交易,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
9、动,接收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推行和本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珍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组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6、根据章程要求负担亏损; 7、章程要求其它义务。(备注:如不制订其它义务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第十四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组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组员死亡; 4、团体组员破产或解散; 5、被本社除名。 第十五条 组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组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
10、月前提出。(备注:章程也能够另行要求提出申请退社时间)退社组员组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组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组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要求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组员在其资格终止前和本社已签订业务协议应该继续推行。退社时和本社另有约定按约定实施。 第十六条 组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正当律及本章程要求条件,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组员大会(备注:设置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能够要求由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和本社债权债务。不然,
11、根据章程要求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备注:设置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能够要求由理事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 1、不推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 2、给本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3、章程要求其它情形。(备注:如不制订其它情形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本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负担债务,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对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组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组员组成。 组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免职理事长、理事、实施监事或监事会
12、组员;(备注:1、设置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实施监事、选择监事会组员);2、不设置理事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理事、实施监事或监事会组员”) 3、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要求属于理事会权限删除此条款) 4、决定组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降低出资; 5、审议本社发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同意(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实施监事/监事会)(备注:设置实施监事选择实施监事、设置监事会选择监事会,不设置实施
13、监事或监事会删除“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交年度业务汇报; 9、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理事会)(备注: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设置监事会选择理事会)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备注:如不制订具体要求删除此项)。第十九条 本社组员超出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组员选举产生一名组员代表,组成组员代表大会。组员代表大会推行组员大会 等(备注:部分或全部)职权。组员代表任期 年,能够连选连任。(备注:组员总数达成一百
14、五十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本身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组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置组员代表大会,此条款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十二个月召开 次组员大会(备注:最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组员大会)。组员大会由(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组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议; 2、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置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删除此条款) 3、理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此条款) 4、章程要求其它情形。(备注:如不制订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理事长或
15、理事会(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或理事会)不能推行或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推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在 日召集并主持临时组员大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不能推行或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推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备注:不设置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删除“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在 日召集并主持临时组员大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不能推行或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推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推举一名组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组员大会须有本社组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一名组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组员表决。组员大会选举或做
16、出决议,须经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组员出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组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经过。组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组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组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备注:设理事会使用此条款,不设置理事会删除此条款) 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对组员大会负责,由 名组员组成,(备注:3名以上奇数个)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 名,理事会组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
17、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3、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6、接收、回复、处理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7、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要求属于组员大会权限,删除此条款) 8、决定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9、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权。(备注:如不制订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第二十三条(备注:不设置理事会使用此条款,设置理事会删除此条款)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法
18、定代表人。理事长对组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3、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6、接收、回复、处理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7、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要求属于组员大会权限,删除此条款) 8、决定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9、推行组
19、员大会授予其它职权。(备注:如不制订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第二十四条(备注:设置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保留本条款、不设置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本条款)理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理事会会议邀请实施监事或监事长(备注:不设置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删除“实施监事或监事长”)、经理和 名组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备注:设置实施监事保留本条款,不设置实施监事或设置监事会删除本条款,)本社设实施监事一名,代表全体组员监督检验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实施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20、五条(备注:设置监事会保留本条款,不设置监事会或实施监事删除本条款)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组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实施监事)(备注:设置监事会选择监事会、设置实施监事选择实施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对组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实施情况; 2、监督检验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组员和经理推行职责情况;(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或理事会组员、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 4、向组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汇报; 5、向理
21、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提议;(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 6、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统计理事和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备注:如不作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相关质询作出回复。(备注:设置监事会保留本条款。设实施监事删除本条款,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
22、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备注:设置监事会保留本条款,不设置监事会删除本条款)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者理事长)聘用或解聘,对(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组员大会)决议;(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者组员大会)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用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5、聘用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用或
23、解聘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6、(理事会/理事长)授予其它职权。(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理事会选择理事长,如不作具体要求删除此项)本社理事长或理事能够兼任经理。(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或理事”)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能够邀请实施监事或监事会组员、经理和组员代表集体讨论,充足听取她们意见。(备注“不设置实施监事或监事会删除“实施监事或监事会组员”) 第三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实施监事、监事。(备注:不设理事会删除“理事”、不设实施监事、监事会删除本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备注:不设置理事
24、会删除“理事”) 1、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3、接收她人和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其它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理事”)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要求所得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须负担赔偿责任。(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删除“理事”)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施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和
25、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施每个月 日(备注:或每三个月第 月 日)财务定时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组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备注:不设置理事会和监事会删除“理事会和监事会组员”) 第三十四条 组员和本社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组员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非组员和本社全部业务交易,实施单独记账,分别核实。 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根据本章程要求,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汇报、盈余分配方
26、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汇报,经实施监事审核后,于组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组员查阅并接收组员质询。(备注:不设实施监事删除“经实施监事审核后”) 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起源包含以下几项: 1、组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她人捐赠款; 6、其它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组员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组员以非货币方法出资,由全体组员评定作价。 第三十八条
27、 本社组员认缴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法作价出资组员和以货币方法出资组员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组员出资能够转让给本社其它组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组员发展目标需要调整组员出资时,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形成决议,每个组员须根据组员大会决议方法和金额调整组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组员颁发组员证书,并载明组员出资额。组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填补亏损或转为组员出资。(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本身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三
28、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公益金,用于组员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组员技术培训和合作社知识教育百分比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百分之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依据本身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要求方法确定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金(产),根据要求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接收她人捐赠,和捐赠者另有约定,按约定措施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填补亏损、
29、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组员大会决议,根据下列次序分配: 1、按组员和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百分比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百分之 ;(备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百分比由组员大会讨论决定) 2、按前项要求返还后剩下部分,以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组员份额,按百分比分配给本社组员,并记载在组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本社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据组员个人账户中记载财产份额,按百分比分担,但不超出组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
30、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本社委托 (备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题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和她社合并,须经组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 经组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财产作对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负担连带责任。不过,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组员人数少于五人; 2、组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
31、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6、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备注:如不制订具体要求删除此项)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组员大会推举 名组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组员、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组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和清算相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财产和债权、债务,制订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组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
32、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1、和农民组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职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组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下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组员大会经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社需要向组员公告事项,采取 方法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告事项,采取 方法公布。第十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
33、程由设置大会表决经过,全体设置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组员或(理事会/理事长)提出,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后生效。(备注: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会,不设置理事会选择理事长)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要求按要求实施,没有要求由组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组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备注: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组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全体设置人署名(自然人组员)、盖章(单位组员): 年 月 日目 录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2、理事会工作制度3、监事会工作制度4、议事规则制度5、社员管理联络制度附1:入社人
34、员申请表附2:退社社员申请表附3:社员登记花名册6、生产销售管理制度7、资产财务管理制度8、盈余分配制度9、项目投资管理制度10、档案管理制度11、学习培训制度12、社务公开制度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组员(代表)组成,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选举和免职理事长、理事、监事会组员;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降低出资;4、审议本社发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5、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6、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7、审议同意理事会、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交年度业务汇报;8、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
35、、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和任期;11、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二、召开组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该达成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应该由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作出修改章程或合并、分立、解散决议应该由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要求,从其要求。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组员各享受一票基础表决权。出资额或和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社员根据章程要求,能够享受附加表
36、决权。本社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本社社员基础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享受附加表决权社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应该在每次组员大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社员。四、社员(代表)大会召集由章程要求,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议;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议;章程要求其它情形。五、社员(代表)大会应该将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由出席会议社员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六、本社社员超出一百五十人时,能够根据章程要求设置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要求能够行使组员大会部分(或全部职权)。理事会工作制度一、理事会是合作社实施机构,对社员(代表
37、)大会负责。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组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三、理事会职责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决议;2、制订本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3、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5、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6、接收、回复、处理实施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用或解
38、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9、推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权。四、理事会表决制度理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理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实施监事(或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能够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提议书面通知后,必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关键职责: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
39、证实;3、签署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验决议实施情况;5、代表本社签署合相同;6、推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权。监事会工作制度一、监事会(实施监事)是合作社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财务和业务实施情况。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实施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组员(实施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会(实施监事)职责。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实施情况;2、监督检验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
40、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3、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组员和经理推行职责情况;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汇报;5、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提议;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代表本社负责统计理事和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8、推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它职责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能够委托其它监事召集。五、监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
41、也要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议 事 规 则 制 度一、本社根据“组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实施、监事会监督、组员团结合作”民主管理机制运行。二、组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要求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需在充足酝酿讨论基础上,依据其内容,根据充足发扬民主标准,采取举手经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法民主进行。三、理事会实施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组员(代表)审议事项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一律采取票决方法进行。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实施监事负责本社监督),根据章程要求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组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组员进行监督检验
42、措施和方案,提出质询提议内容、方法和回复要求。监事会(实施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这类行为,当回复经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回复解释说明不清,或拒不整改,依据质疑问题大小和质疑对象不一样,经过提请理事会或组员(代表)大会表决处理。五、依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情况和生产情况,实施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络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通畅,运作有序。社员管理联络制度 一、入社管理1、入社条件和程序。通常从事和本社业务直接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公民,和企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要求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认可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
43、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2、社员百分比要求。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需占组员总数百分之八十。组员总数二十人以下,能够有一个团体组员;组员总数超出二十人,团体组员不得超出组员总数百分之五。二、社员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2、根据章程要求向本社出资;3、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推行和本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4、维护本社利益,珍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
44、社员共同利益活动;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它社员所拥有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还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本社其它社员债务;7、负担本社亏损;8、社员共同议决其它义务。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1、社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30天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社要求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和本社
45、已签订业务协议应该继续推行。2、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1)不推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2)给本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3)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负担债务,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须对本社给对应赔偿。3、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正当律及本章程要求条件,在30天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和本社债权债务。不然,根据退社处理。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组员社员证立即收回,按要求注销社员资格。四、社员联络制度依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每个理事、监事(或社员代表)分工联络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通畅,运作有序。生产销售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依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