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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汇报:施工、监理等 16人面临刑事处罚
-12-15 09:34:39 起源:北京晨报 阅读: 7897 次
调查汇报公布 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公布清华大学隶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汇报。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未按要求堆放物料等
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隶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全方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
昨天,这起事故调查结果“出炉”。调查组查明,未根据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部署马凳,马凳和钢筋未形成完整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调查称,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要求,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造成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水平位移,进而引发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海淀住建委提供虚假材料
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部署间距为0.9m~2.1m,和《钢筋施工方案》要求1m严重不符,且部署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支撑,马凳和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负担过多堆料载荷。
另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置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调查称,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立即发觉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隐患,造成载荷集中。建工一建企业存在非本企业职员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工程行为。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还提供了虚假监督执法材料。
部分责任人已被批捕
在责任追究方面,调查组提议对建工一建企业总经理刘船等16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责任人已经被检察院同意逮捕。提议对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戴彬彬等14人给党纪、政纪处分。
给建工一建企业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十二个月度收入60%罚款,免职处分并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给建工一建企业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十二个月度收入100%罚款;给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立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生不予注册行政处罚;给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企业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
调查涉嫌受贿线索
另外,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协议签订期间,建工一建企业涉嫌许可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它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觉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责成市计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验。
具体《汇报》附后。
清华大学隶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汇报
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隶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作出关键指示,要求北京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务必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督促主管部门立即查明原因,严厉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做好死难家眷抚慰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快速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指示精神,救治伤员,妥处善后,严查责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安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指示,要求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全市安全生产全方面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收不放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副市长张延昆和市政府秘书长李伟等领导分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布署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任组长,副市长张延昆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关键责任人为组员“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参与,全方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直接原因开展技术判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重视实效”标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从工程设计、招投标、承发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开展调查。经过现场勘验、技术判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提议,针对事故暴露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方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以下:
一、事故基础情况
(一)工程基础情况
清华大学隶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在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隶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2月27日,教育部批复同意清华附中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6月12日,取得市计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规建字0037号)。7月18日,取得市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建字0434号)。
(二)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吉宁。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隶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清华大学基建计划处(关键责任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建工一建企业”),含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全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刘船。
,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北京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分别占股51%和49%。建工一建企业和北京第一建筑工程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北京建工集团将建工一建企业纳入下属二级企业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7月,建工一建企业委派和创分企业(建工一建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责任人杨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立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杨泽中、实施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责任人曹晓凯、安全员韩宝元。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一建企业安排至其它项目任职。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责任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企业”),含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张换丰。现场劳务队长张焕良,技术责任人赵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李雷、组长李成才。
4.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企业”),含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张永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实施总监张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含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全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庄惟敏。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部位在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和3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铺设等工作;马凳采取直径25mm或28mm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和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和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现象。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余平方米。
(四)工程承揽情况
,杨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一建企业工作,经建工一建企业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认识和创分企业副经理赵纯青。赵纯青承诺杨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公布后,杨泽中和建工一建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建工一建企业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杨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企业职员)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和建工一建企业签署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并签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杨泽中雇用非建工一建企业职员李丽华负担该项目标预算、核实工作。工程开工后,杨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8月1日,建工一建企业和杨泽中签署劳动协议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酬劳。建工一建企业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下资金转入北京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杨泽中个人支配使用。事故发生后,建工一建企业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内部承包协议》,和杨泽中本人重新签署了《内部承包协议》,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经查,建工一建企业及其和创分企业存在非本企业职员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工程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依据对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及上述认定事实,经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在该项目投标、协议签订期间,建工一建企业涉嫌许可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7月,建工一建企业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订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方法中要求“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预防荷载过大而造成支撑筋失稳”。《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企业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10月,杨泽中和安阳诚成劳务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且未根据要求将协议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立案。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收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田勇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赵金海、李雷、李成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张焕良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累计吊运24捆钢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时58分至22时16分,吊运21捆;12月29日7时27分至7时47分,吊运3捆。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抵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觉已绑扎钢筋柱和轴线位置不对应。张焕良接到汇报后通知赵金海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8时10分,经现场确定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随即,赵金海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开启应抢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据统计,事故累计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在事故应抢救援同时,海淀区委、区政府会同北京建工集团快速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制订了善后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伤亡家眷接待、赔偿和社见面管控维稳等工作,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社会总体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立即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问询,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根据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部署马凳,马凳和钢筋未形成完整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情况开展了全方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技术原因为:
1.未根据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要求,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造成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水平位移,进而引发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根据方案要求制作和部署马凳,造成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部署间距为0.9m~2.1m,和《钢筋施工方案》要求1m严重不符,且部署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支撑,马凳和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负担过多堆料载荷。
(二)间接原因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置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根据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根据方案施工作业,私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根据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立即发觉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隐患,造成载荷集中。
2.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置不足。一是建工一建企业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立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推行职责,仍未立即推行对应变更手续,致使立案项目经理长久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觉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到岗行为后,也未立即督促整改。二是未按摄影关要求配置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建工一建企业存在非本企业职员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工程行为。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企业涉嫌许可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含有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责任人,客观上造成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局面。
4.监理不到位。一是对项目经理长久未到岗履职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监理通知》。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立即发觉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根据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违规行为。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验不到位。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该单位未认真推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根据《A栋体育馆等3项(隶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要求检验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验,仅在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验,检验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要求其它内容,其它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验。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监督执法材料。
另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施工图中,部分剖面表示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统计不全、交底统计签字时间和实际交底时间不符。清华大学确定招标工期和协议工期较市住房城镇建设委核实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通知书》要求书面通知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提议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负担对应责任,并提出以下处理提议:
(一)提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船,建工一建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全方面工作。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要求认真推行建工一建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验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验,立即消除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置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许可非本企业职员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工程等行为监督检验不到位,同意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徐敬贤,建工一建企业副总经理,分管企业生产、安全和劳务单位管理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于检验发觉项目部安全员配置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未签署正式劳务分包协议和推行劳务立案手续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杨冬先,建工一建企业总经理助理兼和创分企业经理,负责和创分企业全方面工作。未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要求认真推行和创分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验不到位,未立即消除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违反钢筋方案施工、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技术交底缺失、专职安全员配置不足、培训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隐患,造成项目部管理混乱;对项目承包人资格审查不严,许可杨泽中签署妻子王琴名字签署《内部承包协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后,伪造了和杨泽中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巨禄,建工一建企业和创分企业副经理,主管分企业生产、安全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项目经理长久不到岗、安全员数量配置不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施工作业现场未按方案盲目施工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方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责任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未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方法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大量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安全隐患,造成载荷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3月3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6.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实施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置不足等情况监督检验不到位;未立即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7.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行为监督检验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8.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责任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订、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造成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9.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方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验,未立即发觉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0.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企业队长,全方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违规和杨泽中签署扩大劳务分包协议,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收《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造成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1.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企业技术责任人,负责劳务技术工作。在未接收《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造成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2.李雷,安阳诚成劳务企业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在未接收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造成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3.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企业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在未接收《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日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造成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4.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企业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方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情况监督检验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协议、钢筋施工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置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久未根据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行为监督检验不到位;明知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情况,仍未根据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5.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施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接收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吃请,推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久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置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收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施工行为监督检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问题下发监理指令。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16.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施工行为检验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意逮捕。
对于上述人员中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立即给对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提议给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对下属改制参股企业经营管理、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要求,给其行政警告处分。
2.丁传波,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对建工一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久不在岗推行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要求,给其行政记过处分。
3.杨楠,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企业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集团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是在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督促检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7项要求,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其记大过处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对下属企业经营发展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尤其是对建工一建企业和非本企业职员签署《内部经济承包协议》监督检验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7项要求,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其记大过处分。
5.赵普彤,建工一建企业常务副总经理,负责企业经营发展、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调配工作。对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和协调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申报项目经理叶耀东无法到岗履职情况下,仍许可使用叶耀东个人资格投标;工程开工后,也未根据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对企业经营、投标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7项要求,责成北京建工集团给其免职处分。
6.孙京燕,建工一建企业安全总监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企业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督促项目部对安全员数量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存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未检验发觉施工现场存在违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1项要求,责成建工一建企业给其免职处分。
7.吕金庆,建工一建企业和创分企业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长,负责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监督检验不到位;作为项目部立案安全员,长久未到岗推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1项要求,责成建工一建企业给其开除处分。
8.王妍,建工一建企业和创分企业质量技术部部长,负责施工方案制订及落实情况监督检验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和现场是否根据方案施工等方面检验不到位,未立即消除施工现场未根据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马凳、盲目吊运堆放钢筋物料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1项要求,责成建工一建企业给其开除处分。
9.韩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根据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验不到位;未经过检验发觉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第12条第1项要求,责成建工一建企业给其开除处分。
10.保其长,清华大学基建计划四处长,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未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通知书》要求书面通知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开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认真推行职责,对总包单位未整改项目经理不到岗推行职责和监理单位未严格落实监理责任行为督促检验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要求》第17条第9项要求,责成清华大学给其记过处分。
11.盖世杰,清华大学基建计划处计划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未认真推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明知总包单位立案项目经理长久不到岗情况,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认真推行监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管理责任。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要求》第17条第9项要求,责成清华大学给其免职处分。
12.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要求,给其行政记过处分。
13.李程,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落实和未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通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要求,给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樊力强,海淀区住房城镇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对该项目标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通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要求,给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免职处分。
(三)提议给行政处罚人员和单位
1.郭向东,建工一建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关键责任人,推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关键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验,督促检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立即发觉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要求,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其上十二个月度收入60%罚款,免职处分并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
2.闫德中,建工一建企业董事、总会计师。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和杨泽中签署《内部承包协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其上十二个月度收入100%罚款。
3.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立案项目经理,长久未到岗推行项目经理职责。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企业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实施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要求,由市住房城镇建设委提请住房城镇建设部给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生不予注册行政处罚。
4.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企业总经理。作为企业关键责任人,推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立即发觉并纠正企业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推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行为。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5项要求,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其上十二个月度收入60%罚款,免职处分并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
5.建工一建企业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许可非本企业职员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工程行为,许可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根据要求配置对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验不到位,未立即发觉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造成载荷过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要求,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其360万元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镇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6.北京华清技科企业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立案项目经理长久未到岗履职情况,未立即下达监理指令;未立即发觉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根据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要求,对事故发生负相关键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要求,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其200万元罚款。同时,由市住房城镇建设委提请住房城镇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7.安阳诚成劳务作为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通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在未接收《钢筋施工方案》交底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和总包单位签署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劳务分包协议。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市住房城镇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提议由相关部门另案处理情形
1.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协议签订期间,建工一建企业涉嫌许可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它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2.针对事故调查中发觉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另外,责成市计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验。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提议
(一)深刻吸收事故教训
建工一建企业、北京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吸收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沉痛教训,牢靠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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