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股份公司分包集中管理的要求,规范集团公司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强化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能力,实现劳务分包集中管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合法分包; 从严审查,择优录用;强化管理,共树信誉。第三条 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标应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各子(分)公司按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实施,工程劳务分包过程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第四条 工程劳务分包是指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
2、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分包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规定。项目经理部是指各级公司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二章 分包方的选用第六条 工程劳务分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对工程分包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劳务分包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分包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劳务分包企业。集团公司对本部各项目及各子(分)公司的工程分包招标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第七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合格劳务分包方评审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规定准入、选用、年审、等考核评价工作流程,定期公布合格分包方名录。74工程分包必须选用集团公司公布的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分包企业。集团公司公布合格名录中没有可选用的分包企业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必须
3、按对合格分包企业的评审程序对其它符合条件的分包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纳入合格分包方名录后方可参与竞标。禁止使用集团公司公布的不合格劳务企业名录中的劳务企业。第八条 劳务分包的选用采取竞标方式确定分包方,严禁违规选用分包方。各子(分)公司在选用劳务分包时应优先采取竞标方式,坚持通过市场化选用方式,确保中标分包方的资质、资源和业绩,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第九条 采取竞标方式时,每个竞标项目参与竞标的合格分包方不得少于 3 家,少于三家投标应重新组织竞标。符合条件的分包方可自主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工程劳务分包竞标活动。第十条 集团公司本部招标工作由成本与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实施;机械产品招标工作由物资
4、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各子(分) 公司的招标工作应报成本与项目管理部备案。确因条件限制需要在施工现场招标的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应派人参加,并将招标的全过程文件报成本与项目管理部。第三章 劳务分包的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计划;(二)制定招标文件;(三)公布招标信息;(四)资格能力审查;(五)组织标书评审;(六)初定中标单位;(七)报审确定中标单位;(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二条 钢结构产品招标计划由成本与项目管理部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机械产品招标计划由物资保障部与项目负责人共同75制定。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起草,成本与项目管理
5、部或物资保障部审核。第十四条 钢结构产品招标信息由成本与项目管理部或项目经理部发布;机械产品招标信息由物资保障部发布;确因条件限制需要在施工现场招标的由项目经理部发布,并将钢结构产品招标报成本与项目管理部,机械产品招标报物资保障部备案;子(分)公司的招标信息由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开展评标准备工作;(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撰写评标报告。评标前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资源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评标时应对分包企业的报价、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管理措施等进行评价,公平、合理选用分包方。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集团
6、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成本与项目管理 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各子(分)公司的评标委员会接受集 团公司的检查、督导。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5 人或 5 人以上的单数评 标委员会成员,其中项目经理必须作为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实行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一)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三)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单价构成表等各种表格;(二)根据承包合同确定劳务分包的标底
7、及限价;(三)招76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四)确定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分细则。第十八条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认真研读招标文件, 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第二十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
8、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与资格条件比较,投标人资格满足招标资格审查要求;(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七)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77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将
9、其纳入不合格劳务企业名录。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二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对清标工作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第二十三条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修正原则
10、如下:1) 、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臵差错,应以表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3)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项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78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五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
11、,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未增加招标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
12、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及限价时明显低于或高于标底及限价(一般控制在 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对于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价不予评审。79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 预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
13、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一)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二)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三)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第三十一条 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
14、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第三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等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工人、设备的配臵情况, 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施工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 标人的施工能力;80(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五)以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类似结构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
15、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第三十三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
16、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81第三十六条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 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
17、委员会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第三十九条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成本与项目管理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成本与项目管理部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施工现场招标的由项目经理部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成本与项目管理部备案;子(分)公司由项目负
18、责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四十一条 采用议标方式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第十一条中的第(四)、(五)、(六)、(七)、(八)条执行。第四章 纪 律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82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以此确定第一、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无可选择的中标候选人,则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