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Y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PPP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委托编号:XXXXX
招标编号:XXXXX
采购人:Y产业园筹建处
采购代理机构:Z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2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2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 4
3.资金来源 4
4.质量要求 4
5.购买服务资金 5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6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62
一、自查表 64
二、资格性文件 66
三、商务部分 73
四、技术部分 78
五、价格部分 79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本项目已纳入Y市兴庆区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Y产业园筹建处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Z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XXXXX
二、采购项目名称:Y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PPP采购项目
三、项目概况:见本采购项目内容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建安费5000万元,购买服务资金以《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来计算。
五、投标人资格:
1、已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且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注:已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六、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 月26日止凭持本企业CA认证锁登陆Y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投标人须在投标时现场缴纳购买《招标文件》款,凭收据参加投标,未缴纳购买《招标文件》款的概不接受投标。
七、投标保证金1万元整。开户名称:Y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财务电话:投标人持 CA 锁按系统提示自动生成投标保证金账户,按系统提示进行缴纳。到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1、未中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由代理机构使用网上交易操作系统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请求, 中心收到退款申请后, 将进行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公司的基本账户。2、中标公司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可退款证明, 经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使用网上交易操作系统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请求, 中心收到退款申请后,将进行保证金退还。 注:退还保证金一律按照缴纳公司的基本账户进行退回。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注8时30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十、开标评标时间: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Y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海中央商务区金凤区万寿路东侧,沈阳路与大连路中间,Y市民大厅C座7楼)。
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采购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Z
地 址:Y市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
1、已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且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二、采购项目要求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纳入Y市兴庆区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Y产业园筹建处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Z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4条道路(包括产业园区纬二路,纬三路,纬九路和经二路)及附属配套工程。(最终以施工图设计为准)。
2.2项目总投资估算:建安费5000万元(不含投资回报及融资费用);购买服务资金以《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来计算。
2.3本采购项目中标人的工作范围:中标人/中标人的牵头人须在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移交工作。
2.4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
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下称“中标人”),中标人为项目提供投融资、项目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服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或中标人的牵头人与采购人指定授权的公司(下称“授权公司”)合作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法人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项目公司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等服务,购买服务资金支付年限与金融机构贷款期相同。采购人与乙方(当乙方为联合体时,为联合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成员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3.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公共预算资金;
(2)采购人的其他资金来源,采购人承诺将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支出。
4.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
5.购买服务资金
购买服务资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在确定中标人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约定。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Y产业园筹建处。
2.2“监管部门”是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Z招标有限公司。
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
2.5 合格的投标人是指:已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且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6“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合格的服务
3.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标准及用户需求。
3.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 投标人应保证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投资估算价作为计算基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中规定的计费标准执行,根据国家发改委2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精神,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该费用,计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本金。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次性支付。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
1) 投标邀请书
2) 采购项目内容
3) 投标人须知
4) 合同书格式(包含《政府采购协议》、《投资合作协议》)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
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7.l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7.2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传真回复至采购代理机构。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公告发布之日距离开标时间不足十五天时,如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书面同意按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0.投标文件编制
10.1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制页码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投标报价一览表》确定的格式报价。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11.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4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 工程报价方式和报价要求
招标控制价:建安费5000万元(暂定,不含投资回报及融资费用);购买服务资金以《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来计算。
投标报价要求:
结算要求:合同费用=项目建安工程费+变更费用。
(2)项目建安工程费结算依据:按本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期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2013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的计价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定额不上浮、不下调;人工费最终结算调整以建设期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人工费单价为准。工程交工验收后由投资人在编制结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图纸资料,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并送同级财政审核,工程施工承包结算费=按照以上的计费标准与定额计算出的施工承包费×中标浮动率。工程施工承包费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
12.备选方案
12.1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自查表部分;
14.1.1 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
14.1.2 评审项目投标资料表;
14.2 资格性文件;
14.2.1 投标函;
14.2.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牵头人提供);
14.2.3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采用银行转账形式);
14.2.4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4.3 商务部分;
14.3.1 投标人综合概况;
14.3.1.1 投标人情况介绍表;
14.3.1.2 项目业绩情况表;
14.3.1.3 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及承诺;
14.3.1.4 其他材料;
14.3.2 商务条款响应表;
14.4 技术部分;
14.4.1 投融资方案(格式自定);
14.4.2 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格式自定);
14.5 价格部分;
14.5.1投标报价一览表;
14.6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4.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则须联合体双方分别提供);
14.8 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则须联合体双方分别提供)。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整。
15.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银行转账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Y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石嘴山银行Y新华街支行 财务电话: 0951-5556010 投标人持 CA 锁按系统提示自动生成投标保证金账户,按系统提示进行缴纳。到投标截止时,投标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1、未中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由代理机构使用网上交易操作系统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请求, 中心收到退款申请后, 将进行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公司的基本账户。2、中标公司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可退款证明, 经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使用网上交易操作系统向交易中心发送退还请求, 中心收到退款申请后,将进行保证金退还。 注:退还保证金一律按照缴纳公司的基本账户进行退回。
15.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5.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退还。
15.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在90天内有效。在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生效之日起,其投标文件有效期顺延至合同有效期,同时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采购协议的附件,与采购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
17.投标的截止期
17.1 超过投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8.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一份(内装投标文件纸质1份;投标文件电子版1份,U盘或光盘介质,WORD或EXCEL格式,不留密码,无病毒)和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
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另外提交一小信封用于唱标用,信封上标明“唱标信封”,内装以下文件各一份,以下文件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中的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按以下顺序排列: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退还保证金声明;
4)投标报价一览表;
19.2 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投标的截止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9.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0.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
21.开标
21.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2.1 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22.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
22.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具体见本部分“九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等。
23.2 评标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23.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3.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4.1 在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上下限浮动幅度值的。
3)投标人的投标书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若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6)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
24.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投标的评价
25.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授标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4 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
根据宁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或者中标、成交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其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合同签订前,招标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供货范围有缺漏、实际应标产品或服务存在重大偏差、或投标材料存在欺诈行为时,将依法取消中标人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六、质疑
27.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七、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8.政府采购协议的订立
28.1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协议》。
28.2 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协议》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政府采购协议的履行
29.1《政府采购协议》订立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政府采购协议》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协议》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协议》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9.2 《政府采购协议》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协议标的相同的设备、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按照29.1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30.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订立
30.1 中标人/中标人的牵头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指定授权的公司(下称“授权公司”)合作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八、适用法律
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32.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33.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
(一)初审
符合性检查;
(二)比较与评价
1.商务评价;
2.技术评价;
3.价格评估;
4.综合比较与评价。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34.评标标准:详见评标文件。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注:最终项目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确定为准)
政府采购协议
项目名称:Y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PPP采购项目
甲方:Y产业园筹建处
乙方: 中标人
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
16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总则
二、项目前期工作
三、工程相关单位选择
四、项目建设
五、验收和移交
六、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七、项目监管
八、回购价款
九、双方责任
十、风险
十一、合同争议
十二、合同解除、终止
十三、其他
附件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项目发包人:
项目投资人: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鉴于 (以下称“发包人”)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对Y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PPP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投资建设方 (以下称“PPP投资人”)作为投资主体,PPP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管理,并在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发包人。本项目完成后,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对该项目的所有权进行回购。
鉴于中标人参加投资建设本项目,并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发包人。
因此,投资人、发包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就本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及管理、回购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Y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PPP采购项目
项目地点:Y通航产业园区内
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新建4条道路(包括产业园区纬二路,纬三路,纬九路和经二路)及附属配套工程。
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达合格 标准
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银审服(批)发【2015】451号
资金来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投融资
二、项目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 中标人为本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主体,负责筹措项目建设投资,并在合同期限内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建设。
承包方式: 采用可调单价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1、项目建设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在各单项施工合同中具体规定。如工期超出合理工期,涉及赶工的,相关费用按规定计费。
2、项目回购期: 2 年。
3、各单项工程回购期: / 。
四、 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以上。
2、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现行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暂估(大写):
(小写):
其中:1、建筑安装工程费:
2、纳入PPP合同总价的其他费用:无
(1)其他前期费用:(其他前期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的但不得超出国家、省等相关规定)。
3、中标后下浮率计取:(1) 。
4、融资利息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 。
5、融资回报费用: 。
六、有关费率
1、融资利率: 。
2、资金回报率(按政府批复): 。
七、资金支付方式
1、本项目没有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结算具体为:投资人每月25日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计量,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按投资人完成工作量的35%向投资人支付工程款。剩余65%的工程出资款在项目完工后由发包人分两年偿还投资人,依先后每年度各偿还剩余工程总价款的40%、60%,每年分两次(每次间隔6个月)平均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项目完工后的第一个月,此后每6个月付款一次。
由投资人出资65%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的中间日利息支付时间与工程款同时支付。
2、若因项目投资人的原因导致人工费、材料费等纠纷,则项目发包人可直接在回购款偿还项目投资人资金中扣留相应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待项目投资人处理完所有纠纷后支付。
3、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由发包人给予投资人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
4.若因发包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投资人有权发出催告,如发包人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5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发包人除应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六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若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接收项目,则发包人除应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六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6.发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投资人有权获得因发包人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
八、PPP投资人承诺
投资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投标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书正本 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九份,双方各执叁份;
十一、合同生效
1、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合同地点:
3、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年 月 日生效。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讨并签订补充协议。
PPP发包人(盖章): PPP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总 则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合同
指PPP发包人与PPP投资人签订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各单项工程合同(合同)、有关附件及其后签订的有关补充合同、协议、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 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上述每一文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本项目
指 项目,经 许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选定项目投资人,并允许项目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 ,并在建设期结束后发包人将回购整个工程项目。
1.3 本项目所涉及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评、可研、勘测、设计、概预算编制、投资、工程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结(决)算、回购等,均应符合国家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宁夏省地方性法规、规章、Y市兴庆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前述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1.4模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并对承包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1.5 单项工程
指本合同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1.6 PPP项目发包人
指
1.7 PPP项目投资人
指
1.8 建设期
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9工程施工期
自取得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10回购价款
指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计算确定的PPP发包人应支付投资。
1.11“元”
指人民币单位“元”。
1.12 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项目单项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1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14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1.15融资文件
指PPP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1.16回购期
指本项目(各单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
1.17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PPP投资人与PPP发包人签订的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合同,这些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8建设期资金监管
指PPP投资人和发包人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到位计划》,分别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 包括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用帐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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