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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zz公司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含全资、控股和托管等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招标活动。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zz公司本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管理一部及所属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审查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四)审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五)监督检查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六)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七)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九)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案件。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二)监督开标、评标,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三)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审阅招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五)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在招标活动过程中的监督内容主要分为以下部分:
(一)招标文件的审查
1.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3.招标范围是否明确,质量标准等是否合理;
4.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
5.技术条款、技术参数是否合理,有无针对性,深度能否满足要求;
6.报名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是否有可实施性,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8.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9.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资格预审监督
1.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符合要求,证书是否有效期内;
2.是否具有质量认证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财务状况是否能为签订合同提供保障;
4.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5.技术装备是否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实现;
6.有无投标保证书;
7.管理规模、以住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8.有无主要负责人的经历和企业背景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开标监督
1.招标单位在开标前按规定提供材料的,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应参加开标监督;
2.监督人员(小组)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3.对招标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4.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对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5.对招标单位拒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评标监督
1.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集中保管手机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门、技术部门是否按评标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5.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标监督
1.对有无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干预评标工作、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评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1.对自行组织招标的具体承办部门是否具备招标能力、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有无将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社会媒体及zz公司网站上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推荐入围投标人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有无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厂家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7.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晌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8.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9.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10.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以及商务合同、保廉合同(见附件)签订、履行及财务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11.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在zz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物资、服务的采购过程中,各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的内容分别如下:
(一)zz公司本部各项物资和服务的采购:
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标、评标监督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所属企业作为招标主体开展招标过程中,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全过程监督,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zz公司纪检监部门会同资产管理一部,有针对性地选择招标项目进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 所属企业作为招标主体开展的工程建项目招标活动过程中,各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内容分别如下:
(一)所属企业的招标活动,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资产管理一部负责全过程监督,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二)股东方负责的招标活动,zz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资产管理一部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监督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十条 每次招标活动结束后,监督主体要将监督的过程写成监督报告,由招标单位与评标报告一起存档。
第四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标(评标)工作中应做到:
(一)不得泄露标底;
(二)所有分发的投标书、资料等文件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发生遗失时,应及时报告;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评标内容,不打听其它评标小组的工作及进展情况;
(四)不得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评标方式、投标文件、报价、评标地点等)透露给与招标(评标)无关的人员(包括领导、亲属、同事朋友等),不得让与招标(评标)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场所;
(五)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手机、呼机)进入评标地点和评标场所,如有携带,按规定交由监督人员暂代保管;
(六)严禁个人私自与投标人联系和接触,要与投标人进行澄清时,招标工作领导机构应指定主谈人,由会务组统一安排,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人透露;
(七)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标(评标)工作;
(八)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领导机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其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宣布招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除追究招标单位负责人和招标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企业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他方规避招标的,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
(二)未经zz公司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招标的,其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
(三)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并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五)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或招标单位真实情况的,责令改正;
(六)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责令改正;
(七)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责令改正;
(八)无故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单位的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zz公司系统投标资格1-5年不等:
(一)不如实填写资质送审表或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的;
(三)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贿、给回扣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活动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搞不正当竞争的;
(五)无故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zz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但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未履行招标监督职责,对招标活动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招标活动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二)滥用职权、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有关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正当利益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zz公司系统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执行回避制度;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
(五)接受投标人行贿、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擅自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调查处理结果纳入所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zz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突出的所属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招标动中,为所在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招投标保廉合同
甲方(招标单位):
乙方(中标单位):
为加强对zz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共廉,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订本合同。
一、甲方保证
1.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常规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
2.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说情;
3.不在规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
二、乙方保证
1.不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向甲方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常规娱乐和其他消费活动;
3.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正式场合谈业务,不一对一谈业务;
2.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3.互相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可直接向zz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371- ),也可向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371- )。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人员违约,所属企业必须按照廉政纪律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zz公司,同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对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人员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宣告标无效、取消3年以上在zz公司系统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复印件由甲、乙双方纪捡监察部门保存。
甲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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