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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关键原则及流程,减少人为随意性,保证招标质量,控制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品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及材料设备类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和材料设备采购,应进行招标: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单项工程或材料设备采购。
第六条 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单项工程或材料设备采购,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 涉及到营销费用的,由营销部和综合部共同参与,比价确定;
(二) 涉及到设备类的,由预算部和综合部共同参与,比价确定;
(三) 涉及到工程类的,由预算部和工程部共同参与,比价确定。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和材料设备采购,可不进行招标:
(一) 工程类:水、电、气等垄断行业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
(二) 采购类:执行集团集中采购或战略协议。
第三章 投标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可分别采取下列二种方式:
(一)邀请招标。即向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
(二)议标。即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受工程条件限制或工期紧迫的工程招标。
第九条 在选定合作单位时,应以维护保利地产品牌为宗旨,实现强强合作,所选定的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综合实力应在行业内被公认处于领先水平;
(二) 具有相当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与其合作可以有效提升公司产品形象和产品质量;
(三) 其产品和服务应具有省级以上或国际上通用的品质保证或资质等级,符合保利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于经过长期合作,对公司发展有重大促进的单位可与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第十条 在选定合作单位时,遵循分开采购、多家合作的原则,在战略合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即在公司同一项目及不同项目的同类工程中与两个以上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数量:每次招标,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家且至少比拟中标单位数量多2家。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入围原则:由综合部提供投标单位资源(各部门均可推荐,综合部汇总上报),并组织工程部、预算部考察,综合部根据入围条件确定最终入围投标单位名单(必须以呈批件报批)。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的主要流程、工作界面划分:
序号
流程
目的
综合部
预算部
工程部
形成成果
1
确定招标需求
明确招标范围、规模、工期、技术要求等
会审
会审
编制,报批
《招标(采购)需求单》
2
招标(采购)计划
明确各责任人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参与
编制
参与
《招标(采购)计划》
3
投标单位考察及资格预审
组织,提供资源,确定入围单位并报批
会审
会审
《入围单位名单》
4
编制招标文件
明确招标、投标方式
会审
编制、报批
会审
《招标文件》
5
发标书
组织
6
现场踏勘及材料看样
组织
7
招标文件答疑
组织,负责商务条款答疑
负责技术条款答疑
8
开标
组织,接收投标书,正本留存
参与
参与
《开标情况统计表》
9
评标
经济标评标
技术标评标
10
定标
会审
编制、报批
会审
《招标结果呈批件》、《中(落)标通知书》
11
合同签订
会审
拟订、报批
会审
《施工(采购)合同》
备注:技术部作为招标的配合部门,在招标过程中根据需要参与招标技术方面的支持工作。
第十五条 从招标书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为三到二十日。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若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应同时交纳。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评标工作结束后五日内或开标后一个月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如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书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否则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分包。
第十八条 综合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立即将正本在公司资料室存档,副本分发相关部门(涉及经济标的发预算部,涉及技术标的发工程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书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技术标由工程部负责评标,经济标由预算部负责评标,并分别给出评标意见。评定标原则:
(一)技术标合格;
(二)合理最低价中标(须谨慎对待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投标报价)。
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由预算部填写《招标结果呈批件》,由评标小组成员和评标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议通过,招标结果生效。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依据中标标价、招标书和投标文件的内容,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拟定合同,办理相关合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该中标无效,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以不真实信息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公司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关联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同意,严禁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经公司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招标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营销总监等组成,公司监事会监事列席参加,依法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对招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领导,确定招标文件、确定拟投标单位、审查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决定招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由预算部、工程部、综合部派人组成。评标小组职责是根据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价,并推荐拟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凡和投标人具有私人关系的小组成员应自觉回避。
第二十七条 发现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和公司其他任何员工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泄露招标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过程资料,包括投标单位的考察报告、招标文件及修改(如有)、招标文件答疑、投标书、开标情况统计表、投标期间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等均需妥善保存,可供事后查阅,由综合部负责存档(存档期限由综合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XXX实业有限公司预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招标(采购)需求单》模版
附件二:《招标计划》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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