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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研究论文-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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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研究 摘 要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经历了两条不同的路径。从实际效用上看,一条路径是自上而下的偏重于从形式上、理念上移植西方现代法制,历经清末修律和民国政府(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构建。清末修律是中国传统法律转型的起点。晚清政府迫于当时内忧外患的形势,为了“救亡自保”, 展开了被动、仓促而短暂的修律活动,对中国的传统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从而在形式上结束了中国古代延续了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司法体制。南京国民政府完成《六法全书》的构建以后,基本上形成了与现代国际社会司法体制大致相符的司法体制。但最后随着中国共产党武装革命的胜利而消逝。 另一条路径则是自下而上的偏重于从实质上、内容上建设中国法制,历经根据地时期的革命法制和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最后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法制建设实践的主要内容就是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首先是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宣布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应该适用的司法原则,解决“适用什么样的法律”的问题。接着是要解决“由什么样的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徙”,解决这个问题,对司法工作是极为重要的。 建国初期,新政权为了减少社会震荡,也为了解决司法人员紧缺的问题,留用并招用了许多旧司法人员。在执政党看来,这些旧司法人员在所谓“旧法观点”的影响下,使司法机关在一连串的政治运动中,“表现十分被动”,未能很好地配合各个政治运动,未能很好地服从服务于当时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未能很好地发挥对敌专政的“刀把子”的作用,未能有效地巩固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同时,司法人员,尤其是旧司法人员中也的确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分子,影响了执政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执政党认为司法大权操在了“不可信赖”的人手中,人民司法机关中存在着政治上、组织上及思想作风上严重不纯的问题。于是发动了一场大规模群众性、政治性的司法改革运动,以反对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通过对司法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对司法机关彻底地组织整顿,执政党基本上达到了“纯洁”人民司法机关,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目的;也从所谓“旧司法人员”手中夺回了审判大权,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创建的革命法制在这次司法改革运动中得以继承与弘扬,并取得了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地位,形成了新中国司法的三个重要特点(即政法合一、司法非职业化、群众路线),对中国现代法治的构建产生着深远的历史影响,尤其是,它中断了中国现代法治构建的正常进程,对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本篇论文本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主要运用文献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六章展开,把建国初期的这场群众性的司法改革运动放在中国百年司法变革的大背景下加以研究,回顾历史,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司法改革运动;旧法观点;组织整顿;人民司法制度 I Abstract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d gone through two different paths. Actual effectivenes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a path is a top-down emphasis on transplant from the formal concept of modern Western legal system, after the reconstruction of law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Including the Nanjing Provisional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Northern Warlords and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reconstruction of law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ransformation. The late Qing government was forced to reform the judiciary by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ituation at that time, in order to "national salvation self-protective ”, expanded passive, hasty and short-term repair legal activities, After the reconstruction of law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ancient Chinese continuation of the thousands of years of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combination, criminal and civil regardles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end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Six law Book", basically formed a judicial system that is broadly in line with moder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justice system. But finally disappeared with the victory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rmed revolution . The other path is the bottom-up empha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from the essence, content, after the base period of revolutionary rule of law and the judicial reform movement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PRC, and final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justice system. Before and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legal construction practice is to destroy the old legal system, to create a new legal system. First, the abolition of the "Six Law Book”by the National Party built, announced that New China's judicial work should apply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by what kind of legal ". Then addressed the problem of “applicable law by what kind of person. "The law is insufficient since migration”, solving this problem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PRC, the new regime in order to reduce the social turmoil,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hortage of judicial officers, to retain and recruit many of the old judicial officers. From the situation of the ruling party, the old judicial officer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so-called "old law perspective", the judiciary is "very passive" in a series of political movements, not well with the various political movements, not well serving the needs of the central work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failed to play the role of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enemy "arms child",failed to effectively consolidate the state power of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At the same time, the judicial officers,especially the old judicial officers indeed had some judicial corrupt elements ,which making the ruling party's prestige bad among the people. Therefore, the ruling party thought that the judicial power was controlled by the "unreliable", in the judicial organ of the people there are serious political, organizational and ideological style impure. Then the ruling party launched a large-scale mass political judicial reform movement to criticize the old law point of view and to reform the judiciary. Through the ide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judicial officers and the thoroughly organization rectification of the judiciary, the ruling party had basically achieved the purpose: purified the people's judiciary, established the concept of people's justice, established the people's justice system .From the hands of the old so-called "judicial officers",the ruling party recaptured the power of the trial to consolidate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In the judicial reform movement ,the revolutionary rule of law was inherited and carried forward ,and achieved dominance in the country ,The formation of three important features of the new Chinese justice (ie, political and legal unity, justice non-professional, the mass line) made a far-reaching historical impact to build a modern rule of law in China . In particular, it interrupted the normal process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negative effect it brought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rule of law in China could’nt be underestimated. In this thesis, in line with the attitud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using the philological research method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to research the judicial reform movement of the early days of the PRC . Looking back at the lessons of history, and promot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Keywords: Judicial reform movement; View of the old law; Organizational rectification , People's judicial system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I 序言 1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 二、研究现状 1 三、研究方法 3 四、研究思路 4 五、论文(设计)的创新点及特色 4 六、两点说明 4 第一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远因 5 第一节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转型 5 一、清末修律 5 二、民国政府对现代司法体制的构建 7 第二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法制基础:共产党根据地时期的革命法制 10 一、根据地三个时期的革命法制建设 13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解制度 15 第二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前奏: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法制建设实践 19 第一节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19 一、废除《六法全书》的序幕: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 20 二、《六法全书》的废除和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20 第二节 制定新法律,创建新的司法机构 23 第三节 司法人员思想改造,树立人民司法观念 26 一、建国初期旧司法人员的留用与招用 26 二、司法人员思想改造,树立人民司法观念 27 第三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动因及《人民日报》对改革氛围的营造 30 第一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动因:司法机关在“镇反”运动中的被动表现 30 一、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30 二、司法机关在“镇反”运动中对反革命分子“宽大无边”的倾向 32 第二节 《人民日报》对改革氛围的营造 35 ——以《人民日报》报道的司法案为例 35 一、人民法院组织严重不纯案 36 二、人民法院违法乱纪案 41 三、司法机关在土改和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被动表现 46 四、司法机关中的旧司法作风和官僚主义问题 54 第四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发动及方式方法 60 第一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正式发动 60 一、政法分党组《关于开展司法改革和司法干部补充训练的报告》 62 二、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 62 三、1952年8月17日《人民日报》社论:《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 65 四、中共中央《关于进行司法改革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 67 第二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方式方法 68 第五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内容 74 第一节 反对旧法观点,加强思想改造 74 一、何谓旧法观点 74 二、旧法观点的危害及批判 78 第二节 司法机关的组织整顿和高等学校政法院系的调整 89 一、吐故纳新:司法机关组织整顿。 89 二、高等学校政法院系的调整 93 第三节 树立人民司法观念,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96 一、何谓“人民司法” 97 二、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制度 98 三、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 103 第六章 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的结果及反思 105 一、反对旧法观点 106 二、“组织整顿” 109 三、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111 四、司法体制的“政法合一” 112 结语 115 主要参考文献 118 致谢 12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122 19 序言 序言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当今的司法改革尽管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相对于社会公众的期望和司法领域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司法体制的变革这一核心问题),还有许多令人诟病的地方。至于如何改,则一直面临着诸多的困惑、争议和抉择的痛苦。 前事不忘,后世之师。反观19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运动,探究新中国司法体制的形成原因,对于当今司法改革所面临的诸多困惑与问题的解决,或许会有一些帮助。 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大背景和这场运动的目的、方针、方法、内容、过程及结果与影响,分析新中国司法的三个重要特点(政法合一、司法非职业化、群众路线)形成的深刻的历史根源,为当今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借鉴,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早日实现。 二、研究现状 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它不仅确立了新中国的司法体制与司法运作机制,而且形成了新中国司法的三个重要特点,对建国以来的司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研究至今较为薄弱,还没有一本有关专著面世。有关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一些研究论文中。比如:黄文艺的《1952-1953年司法改革研究》, 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李玉生的《司法改革运动述评》, 载《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9期。 强世功的《革命与法制的悖论:新中国的法律改造运动及其后果》, 载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 侯松涛的《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回顾与思考》, 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铁犁、陆锦碧合写的《一场有缺陷的司法改革》 载《法学》,1998年第6期。 ,张慜的《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等论文。 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发起的背景,李玉生、黄文艺认为,这场运动的发生,是共产党法制建设理论和法制变革的必然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动因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各项社会变革运动,特别是 “三反”、“五反”运动中,司法机关暴露出来的严重的“不纯”问题,即所谓的政治不纯、思想作风不纯、组织不纯的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机关的被动表现。而强世功则认为,其理论动因则是“镇反”运动中出现的“宽大无边”倾向和由此带来的“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目的,上述几位作者一般认为是:通过改造和整顿各级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司法制度,实现执政党对司法机关的绝对领导,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符合新中国建设的需要。 对于其内容,李玉生认为它实际上是新政权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的一个重大步骤。强世功则认为,它不只是一种法律的变革,实际上也是一场政治变革,是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灌输到人民司法实践中去的政治改革。 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张慜认为,当时囿于废除旧政权、旧法制,建立新政权、新法制的紧迫形势,不可能也不愿意对资产阶级法律作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因而对旧法的批判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片面性和绝对化,结果导致了否定一切法律文化的倾向;同时过分强调司法机关的专政功能,而忽视了司法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这一根本的功能。而铁犁、陆锦碧则认为,通过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后,司法机关完全沦为了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工具,因而不免出现错捕、错判、错误执行情况日益严重的问题。对于19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运动的具体经过,目前学术界研究很少,侯松涛在《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回顾与思考》一文中有所涉及,十分具有参考价值。 此外,还有一些论文对建国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目的、内容及评价持有与上述作者类似的观点。比如:周骁男的《对建国初批判“旧法观点”的历史反思》, 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5期。 张尚鷟的《建国初期对所谓“旧法观点”的批判》, 载郭道晖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刘风景的《司法理念的除旧与布新——以1952年司法改革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为素材》及《“刀把子”的隐喻学阐释——分析人民法院性质与职能的新进路》, 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公丕祥的《董必武与建国之初司法改革运动》 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等论文。 除论文外,还有一些著作把建国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运动作为一个专题进行了阐述,比如: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改革源流》,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改革源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李龙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张培田:《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张培田:《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等。这些著作对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发起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影响等都有所涉及,但利用大量史料进行充分阐述的却不太多,系统实证性也不很强。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和目的,这些著述与上面的论文观点基本一致。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内容,这些著述一般认为包括清除旧司法人员、肃清旧法观念、纠正旧司法作风、发展政法教育等四个方面。对于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这些著述一般都是从正反两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它奠定了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理念和基础,符合了当时国家建设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较大的历史局性,比如:它严重地降低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把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旧法观点错误地加以批判、与摒弃,不重视司法程序,而代之以群众运动;造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分离的状况。 上述论文和著作都是从全局上对建国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运动进行研究,还有一些从区域角度对这场司法改革运动进行研究的论文,如:董节英的《1952年北京市的司法改革运动》,载《北京党史》,2007.2。 胡伟的博士论文《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李晶晶的硕士论文《1952-1953年中南地区司法改革研究》,李东博的硕士论文《上海司法改革运动研究》等。 综上所述,目前学术界对建国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研究一般仅限于对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目的、内容、经过及其影响的评述,很少有人把这场司法改革运动放在中国百余年来法制发展过程的大背景中去研究,进而揭示这场司法改革运动发生的深刻的历史根源及深远的历史影响。 三、研究方法 1、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将研究对象放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中去考察。 2、文献研究法。本文搜集大量的有关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的文献资料,而后加以分析、归纳和综合,并做出合理的解说,以便全面、客观、准确地发现事实真相,还原历史真实面目。 四、研究思路 本文把建国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运动放在我国百余年来法制变革的历史大背景中去研究,通过回顾我国传统司法的特点、清末修律对传统司法体制的拆解、民国时期对现代司法体制的构建,以及根据地革命法制的形成,来揭示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大背景。而后,逐步阐述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原因、方法、方式、内容及其历史影响,以及对这场运动的评价与反思。 五、论文(设计)的创新点及特色 目前学术界对于建国初期的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从政治学或法学的角度,较为集中地研究1952-1953年这场运动的具体内容和它的历史作用,尤其是其负面影响。本文将从历史学的角度,用历史学的方法,把这场运动放在中国百年司法变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揭示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深层次历史原因,探讨中国司法体制演进的历史规律,为当今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借鉴。 六、两点说明 1、为了表达的方便,本论文在行文的过程中,一般采用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中所使用的称谓。如把解放后继续留用的原国民政府司法机构中的司法人员称为“旧法人员”,把国民党《六法全书》中的法律观与司法观统称为“旧法观点”,把当时所批判的“坐堂问案”、“程序至上”等统称为“旧司法作风”,等等。借用这些称谓,只是行文的需要,并不代表作者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司法及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 2、文中若无特别说明,所说的“司法机关”仅仅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机构和社会的调整,以及治国模式的改变,甚至是包括个人意识在内的社会思想的改变。但本论文仅选取有关司法人员的组织构成、司法观念及司法作风的变革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第一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远因 第一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远因 第一章 司法改革运动的远因 第一节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转型 一、清末修律 毋庸置疑,法律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纵观中国近代百年的法制转型,人们并没有能够“随心所欲地创造”,而似乎是无意识地带着浓重的传统司法文化、司法体制的烙印,一路蹒跚地走来。尽管几代法律人穷经皓首地移植了西方现代法制的形式,但最终却难以彻底地改变中国司法文化的DNA.正如我们依然是黄种人一样。 几千年君主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孕育了中国的传统司法文化和司法体制,并使之形成了鲜明的个性特征,譬如:从诉讼程序上看,“重实体轻程序”;从制裁意识上看,国家至上的“泛罪化”意识;从诉讼观上看,唯权是从,是依身份而定的特权主义诉讼”;从审判思维上看,重刑轻民、民刑混同、一任刑讯等等。中国传统的司法权,只不过是专制皇权的附庸,是君主专制主义政治的婢女而已。在司法体制及其运作机制上,采用的是“行政司法合一”制,根本谈不上相对于行政权的司法独立。司法的主体则是一些具有国学功底、但仅具有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知识的儒家知识分子,因此也谈不上法律的职业化。中国传统的司法文化与司法体制,和现代西方的司法文化与司法体制相比,大相径庭,天渊之别。这种特点,从清末杨乃武和小白菜冤案该案发生于清末同治、光绪年间的浙江余杭。本是一桩简单的命案,但后来审讯时间之长、审判过程之离奇曲折、牵涉行政官员之多,曾轰动一时,流布广远。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余杭镇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余杭知县疑是杨乃武(余杭县举人)诱奸葛品连之妻毕秀姑(外号小白菜),毒毙葛品连,遂对二人重刑逼供,判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衙与浙江省署。杭州府和浙江省署亦依照原拟断结,并上报刑部。后经杨淑英(杨乃武之姐)两次京控,朝中一批有良知的官员联名上诉,刑部奉旨开棺验尸,冤案才得以昭雪。 的审判过程中可见一斑。该冤案翻转昭雪后,朝廷对参与此案审理且犯有过失的许多行政官员作出处理:余杭知县革职;杭州知府、宁波知府、嘉兴知县、黄岩知县等人,因草率定案,亦予革职;兵部左侍郎、浙江学政胡瑞澜和浙江巡抚杨昌睿,玩忽人命,亦予革职。 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合一”的司法体制和司法运作机制,以及“证罪为主,惩办为要”的刑审惩罚的司法理念,从此案的审判和最后对行政官员的处理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至清末修律时,中国传统的这种司法体制才开始被拆解,开始了向现代法制的艰难转型。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转型的起点。晚清时期,源远流长的中国法制传统也遭遇了千年变局。受西方入侵势力的冲击与碰撞,中华法系和传统的司法体制也被动地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基于中国浓厚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当时政治体制的影响,晚清的那些官僚与法律知识精英们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 20世纪初,晚清政府迫于当时内忧外患的形势,展开了以“救亡自保”为目的的、被动、仓促而短暂的修律活动。晚清政府在最后十年,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体系,对司法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从而从形式上结束了中国古代延续了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诸法合体”、“刑、民审判不分”等法制传统。首先,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对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组织机构逐步予以改革,建立了近代司法组织体系。在中央,把刑部改为法部,只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理审判;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且规定:“司法大权则专属于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官监督之,均与行政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 (清)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5),中华书局出版社,1958年12月版,第5577页。 由此,从形式上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在地方,把省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专门执掌地方司法行政;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专门负责审判,地方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由此,地方司法也从形式上开始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从中央大理院——省高等审判厅——府地方审判厅——州县初级审判厅,司法审判的形式出现了四级三审制。同时,晚清政府还引进了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在各级审判机关内相应设立总监察署与各级监察厅,在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次,晚清政府改革了诉讼审判制度。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第一次用法律术语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区分,在各级审判机关内设立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清末修律时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的内容:在诉讼程序方面有刑案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民案自诉及代理制度、保释制度和诉讼费用制度等;在审判制度方面有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与合议制度等。 清末修律从形式上开启了中国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的转型,其历史进步性自然应当肯定;不过,与其说它移植了新制度,不如说它拆解了中国传统司法的旧制度,同时也开辟了一条自上而下的主要从形式及理念意义上构建现代法治的途径。 二、民国政府对现代司法体制的构建 民国时期对现代司法体制的构建,基本上是沿着清末修律所开辟的那条自上而下的从形式上、理念上进行法制变革的途径。 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司法独立的原则,从形式上、理念上引进了西方现代司法体制,宣告了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对独立,并力图设法保障司法独立,而且对其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法院以法官组织之;法院依照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由法律另定之;法院审判公开,但有认为妨碍安宁秩序者得秘密进行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期间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到刑罚宣告或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可见,南京临时政府把司法权作为统治权的一部分,与立法权(参议院享有)和行政权(大总统及国务员享有)并行,确立了三权分立的体制。司法从形式上获得了独立,超越了清末修律中关于司法机关的定位,基本上与近代西方诸国取得了同一体制。南京临时政府昙花一现,它从西方所移植的现代司法的理念和精神,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勾画的文明、理性与公正的现代司法架构,以及审判体系,尚未来得及付诸实施,便在持续的武人干政、军法审判的血雨腥风中消逝了。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一方面,继续着清末的修律改制活动,编订并颁行了晚清政府还没来得及通过的若干基本法律,为传统司法的转型提供了一个形式框架;另一方面,继续突出了以刑为主、强化刑审镇压的司法传统,保持司法作为镇压和迫害社会异己力量的强有力的手段,与数千年中国传统司法的运作几无二致。军人干政,常借戒严而法外处人死刑。其中著名的如就有张志被害案、邵飘萍被害案和林白水被害案等。 1925年10月,军阀张宗昌发布戒严令,宣布山东为戒严地域,驻军司令行使该地域的一切行政与司法事务管辖权,剥夺了山东各级审判厅的司法审判权。时任山东高等审判厅厅长的张志,为维护法权而据理力争。12月5日夜,张宗昌以“有通敌嫌疑”为借口,密令逮捕了张志,送入军署,而且未经任何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即宣告对张志处以死刑,并于第二日早晨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当时司法界的舆论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临时执政段祺瑞通电声称:张志系中央任命之高级法院法官,而山东督办张宗昌竟恣意残害,实属藐视国家法令的狂妄之举;并且命令严查凶手,以肃纲纪。 《高等审判厅长张志冤杀案》,法律搜索网(),http:\\\falvzhishi\info\16852219\ 2013年1月10日访问。 然而,军阀查办军阀,欺世盗名而已。最后,张志案不了了之。高等审判厅厅长无辜为军阀所杀,不止是张志个人的悲哀,更折射了中国近代百年司法界的无奈,也更彰显了传统司法转型的艰难。 北洋军阀政府也曾一再标榜司法独立,但司法权在军权和行政权面前却不堪 一击。像在北京、济南这样的都会城市,处罚对象位至省级最高司法官员,都没有审判程序和权利保障可言,何谈平民百姓。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司法运作,甚或恶于和平时期的传统司法活动。这一时期,现代司法的构建更是显得只具有形式及理念方面的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重拾民国的“宪政”理念,开展了对现代司法体制的重构,“六法全书”完备之后,基本上形成了与现代国际社会大致相符的民国司法体制。南京国民政府在最初的十年里,为构建现代司法制度,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调解法》、《律师章程》及《律师法》等。这奠定了构建现代司法体制的法律基础。南京国民政府并于1947年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但随着国民党政权的溃逃,这些法律最终都成了一纸空文。 如果单单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南京国民政府的修律制宪活动对于现代司法的建立与以前相比还算是前进了一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不仅制定了一套包括司法组织法和司法程序法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思路,描绘了一幅司法独立的美好蓝图。在具体的司法运作中,司法活动也星星点点地闪烁着现代司法的灵光。这从“七君子事件” 193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以“危害民国”为由,逮捕了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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