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职与试用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员工入职与试用期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三条员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快递、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收到录用通知或获取公司告知的录用讯息后,应按照录用通知或录用讯息所限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及时办理入职手续。第四条员工办理入职手续,须携带如下书面材料:(一)若员工为有工作经验的社招人员,应携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关系变动表等),以及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以下简称“协议”)复印件,同时应提供与协议一致的原件,在经公司核实一致无误后将原件予
2、以返还;若员工为应届毕业生,应携带就业推荐表原件;(二)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入职体检报告,具体体检项目以录用通知或录用讯息告知的为准,且报告出具日期距离员工向公司提交之日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四)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以及与公司要求的职称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与协议一致的原件,在经公司核实一致无误后将原件予以返还;(五)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协议、员工信息登记表以及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所附的文件回执单等;(六)近期1寸证件照2张,背面需注明员工本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七)公司要求携带的其他书面材料。员工对上述书面材料均应如实提供,不得出现虚假或伪造的行
3、为。第五条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中的内容,同时,为了公司能够建立健全人事资料档案以便为员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务与管理,员工还需向公司提交如下电子档材料:(一)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二)户口本(首页+员工本人页)扫描件;(三)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以及与公司要求的职称相关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四)电子档个人简历;(五)近期1寸电子档证件照;(六)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电子档材料。员工对上述电子档材料均应如实提供,不得出现虚假或伪造的行为。第六条员工对于与本人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均应如实向公司提供,确保真实有效,并自愿以此作为各类法律文书(包括
4、但不限于法院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及公司信函、告知书等各类文件的送达地址。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员工应自相关变更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出现变更未予告知的,公司将以员工提供的初始信息为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第三章试用期管理第七条公司根据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员工的试用期:(一)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条签订以下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一)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包
5、括正好3个月的劳动合同)的短期劳动合同;(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录用通知或录用讯息告知的为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第十一条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其中试用期内员工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五、六条规定,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的;(二)未能按照公司部门或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三)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应满足的其他录用条件的。第十二条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参照离职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围均按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执行。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讨论、与工会协商后公告执行。第十六条如需重新修订将另行公告或发文通知,所有条例将遵照修订后之标准执行。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为公司机密,严禁随意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