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则。第2条 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基建、多经,下同)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决定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3条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综合处、生安处、技术处、发电处、财务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党群处、能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第4
2、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生安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生安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综合处、生安处、发电处的人员组成。第5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处室)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处室)变更时,报经安委会副主任审查,并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第三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第6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7条 定期分析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8条 审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审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政策
3、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第9条 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公司各单位、各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10条 完成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第四章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第11条 联系安委会成员单位(处室),并协调有关工作。第12条 督促检查各单位、各处室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第13条 定期汇总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安委会报告。第14条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第15条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16条 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第17条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第18条 安委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安委会全体会议。第19条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处室)每季度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季度报告上年和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工作安排和部署。第20条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第六章 附 则第21条 本规则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22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