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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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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记分类别分“现场记分、遵章记分和违章记分”三种。稽查记分作为评比表彰、奖励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违章处罚实行“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度。稽查发现违章,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对责任人及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领导人员进行处罚管理,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溯。因违章造成的事故,按照本规定进行记分考核,同时依据《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违章认定依据《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宁夏电力公司生产、基建、农电检修施工现场“十不准”》及本规定《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见附表),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安全稽查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有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基建及其他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稽查机制,明确安全稽查职责,建立自查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七条 各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录.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八条 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 违章下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公司有关下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 班组对自查违章及处罚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工区(分县局、所);工区(分县局、所)对本级稽查发现的违章作业及处罚情况,应按月如实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包括供电局、超高压分公司、计量中心、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应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稽查简报》,并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监部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隐瞒违章的行为。
1、对发生的违章或其处罚情况不上报的;
2、有意隐瞒违章重要情节或降低违章等级的;
3、实际处罚低于上报的违章处罚标准的;
4、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提供伪证或躲避、阻碍调查的。
第四章 稽查记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时,对所属各单位进行“现场记分”,分数值为“稽查现场数×1分”;如未发现违章、且现场管理规范,则对所属单位进行“遵章记分”,分值为“遵章现场数×2分”。
“遵章记分”与“现场记分”可重复记分.
第十五条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中“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第十六条 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发现违章,必须给予“违章记分"。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与记分考核的依据.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领导按标准分给予连带责任的“违章记分";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的依据。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连带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四)一种违章现象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则按“恶性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宁夏电力公司《防止误操作十项重点要求》、《防止感应电十项重点要求》、《带电作业十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作业十项重点要求》和《配电作业十项重点要求》的规定,除与附表《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重复的违章外,均按“严重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外包工程和外协施工人员违章,按照“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度执行外,扣发安全保证金500、1000、3000元,有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行为的必须停工整顿学习半天,经单位安监部门复验合格后才能准许开工.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同类性质重复发生的违章,按照第十六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二十条 公司稽查人员每发现1次违章,按违章标准分的两倍对所在单位进行“违章记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章记分”由所在单位安全稽查机构(安监部)执行。
第五章 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或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恶性违章,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事故,比照稽查发现的严重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一类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一般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由人员违章造成并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事故、一类障碍,按照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六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处罚管理包括经济处罚(指扣发奖金或缴纳现金)及下岗、离岗管理.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分值”进行处罚管理,“累计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累计记分周期以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限,期满后清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及时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违章记分×1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实行“累计分值”处罚制度,“累计分值"达到6分者下岗一个月、达到10分者下岗二个月、达到12分者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违章者受到下岗处罚后,其“累计分值”仍然保留;如继续违章,则在原“累计分值”上直接累加。对“累计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者,每继续违章一次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发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打击报复抵制违章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并要到公司说清楚;发生3次恶性违章,离岗1个月并到公司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参与安全稽查工作;恶性违章超过3次,每增加1次离岗1个月,并到公司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参与安全稽查工作。
(二)单位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3000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说清楚;恶性违章超过3次,每增加1次,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3000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说清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稽查发现违章,对工区(分县局、所)级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工区(分县局、所)级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严重违章,给予通报批评;发生1次恶性违章或2次严重违章,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3次,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离岗一个月;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离岗一个月.
(二)工区(分县局、所)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给予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罚;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给予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对班组长及技术员、安全员进行责任追溯。
(一)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50元",对班组技术员、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稽查发现严重违章或恶性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50元”,对正副班长及技术员、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
(二)正副班长及技术员、安全员担任工作负责任人、工作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三)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达到3次,班长离岗一个月;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超过3次,每增加1次,班长离岗一个月。
(四)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累计达到6次,恶性违章3次,该班组长免职。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取消该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十五条 工区(分县局、所)级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取消该工区(分县局、所)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 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取消该班组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评比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季对单位“违章记分”和“现场记分”、“遵章记分”情况,按照[(“违章记分”累计值)/(“现场记分”累计值+“遵章记分”累计值)]进行排序,并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度统计各单位“遵章记分”累计值,按照1分=1000元纳入安全特殊贡献奖中兑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宁夏电力公司安监部.
附表: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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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序号
违 章 现 象
记分标准
1
接、发调度指令未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
2
2
操作票无编号、错编号;未提前编页码顺序号;未填写设备双重编号;未按规定填写操作时间;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2
3
倒闸操作未履行唱票、复诵制度。
2
4
倒闸操作没有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和拉合方向。电气设备操作后,不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2
5
工作票任务含糊不清;未填写设备双重名称;无编号,错编号;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2
6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或签字不全、代签.
2
7
不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2
8
工作负责人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
9
没有按规程要求收执工作票.
2
10
工作延期或终结未及时办理手续。
2
11
工作票、操作票未盖“已终结"或“作废"印章;或未每月进行统计考核。
2
12
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代"(交代任务、安全、技术);收工后不进行“三检查”(检查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工具材料是否遗漏、现场和设备是否清理干净)。
2
13
生产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
2
14
验电器未经试验确认直接使用.验电时未按规定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等级不相符的验电器。装拆接地线未按规定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临时接地棒埋深不足0.6米或接地线缠绕接地.
2
15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2
16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低压带电作业未设专人监护。
2
17
作业人员擅自移开或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
18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合格的登高、绝缘工具及防护用具.
2
19
登杆前不检查杆根和拉线是否正常.
2
20
未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2
21
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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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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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生产、施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示牌。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2
24
人工立杆不使用抱杆,用铁锹、桩柱等代替。
2
25
跨越架和脚手架搭设、验收及交接未挂牌;或脚手架上作业面、斜道上的脚手板未满铺和固定,未及时更换损坏的脚手板,有探头板
2
26
生产、施工等使用的低压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
2
27
配电箱无门、无防雨措施,刀闸损坏、缺盖、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
2
28
各类机械设备旁未悬挂安全操作规定.
2
29
运用中的设备不满足验电或就近接地要求。
2
30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起吊物在空中短时停留期间,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
2
31
施工机具、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或擅自改变工况使用。
2
32
龙门吊、塔吊工作完毕未锁紧夹轨钳或没有按规定做好防风措施.
2
33
吊勾无防脱勾保险装置,开门滑车未将开门勾环扣紧。
2
34
使用电动工具违反“一机一闸一保护”规定。
2
35
施工电源及照明线路不采用绝缘子支撑,直接绑挂在构支架上,过公路不穿管埋设.
2
36
电焊机未接地、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2
37
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违规拆除防护装置,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
2
38
在潮湿和金属容器沟道内作业不使用安全电压。
2
39
电缆沟防火间距设置不当,未按规定设置防火墙。
2
40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2
41
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气瓶。
2
42
在禁烟、禁火区域内吸烟。在禁火区域,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2
43
氧气瓶、乙炔瓶不直立使用,安全距离小于8米。
2
44
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间无通风设备。
2
45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
46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
47
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2
48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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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2
50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行车限高标志。施工地点上方有高压配电装置运行时,未设置安全限高标志。
2
51
运用中的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设备运行或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2
52
多电源用户或自备发电装置无防止向电网反送电的机械闭锁或电气连锁。
2
53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无名称、编号。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2
54
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2
55
交接班不执行规定程序,交接不清,手续不齐全。
2
56
防鼠档板、孔洞封堵不符合要求。
2
57
安全工器具室内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它物品。
2
58
班组未按期开展安全活动.
2
59
操作任务填写错误;漏填设备名称、编号及操作术语;未填写核对检查项目;非连续操作未使用隔离符号。
4
60
未模拟操作;不对照操作票逐项打“√”操作.
4
61
操作人员、监护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签名。对委托操作项目,受委托单位操作人员名单未在委托单位备案。
4
62
未编写典型操作票,或编写不正确、不全面或审批手续不全。
4
63
未经验电确认直接挂接地线.
4
64
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钥匙管理不符合规定.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损坏未挂牌管理。
4
65
执行非单人操作任务,在无人监护下进行操作.
4
66
第一种工作票未按要求提前送达,或许可人未按要求审核。
4
67
作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相关人员未正式批准.外来施工单位工作负责人、签发人名单未备案。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工作许可人员未按规定签名.工作班成员变更未在工作票上作记录.
4
68
漏填设备名称、编号及操作术语.危险点分析、安全措施不具体或漏填必不可少内容。
4
69
未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
70
擅自变更施工作业方案或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擅自变更接地线位置。擅自拆除现场安全设施(不含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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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4
72
工作票终结后,作业人员未撤离作业现场.
4
73
单人在高压设备区域从事检修、维护工作。
4
74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4
75
高处作业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件.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
76
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作业。
4
77
高处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现场临边及“四口”无防护设施。
4
78
变电站检修、改扩建工程未按规定执行封闭隔离措施.
4
79
作业人员未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
80
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
81
在孔、洞、沟、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外面未设监护人.
4
82
购置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
4
83
在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架拆线路未双向设置标志进行警示、隔离,未设专人手持旗帜看管,未采取防止挂线事故的措施.
4
84
起重吊装区域、施工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标志和安全围栏。
4
85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4
86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擅自拆除脚手架或脚手架超载使用。
4
87
中小型施工机械缺安全防护装置或装置不符合要求,未悬挂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程操作.
4
88
施工场所带电区和禁火区无醒目的警示标志,无醒目的人员进出通道标志。
4
89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置防汛、消防器材,无消防通道或不满足消防要求。
4
90
基建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和安全措施补助费未做到有效投入.基建施工现场未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要求进行管理。
4
91
对基建施工重大作业、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和各种预案等未进行审查、批准.
4
92
对基建重大、危险、特殊作业未实施旁站监理,相关领导未到现场。
4
93
基建工程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或参建各方未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4
94
基建工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会、检查等各项活动.
4
95
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或施工车辆人货混装,超速超载。
4
96
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
97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4
98
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4
99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无票操作或操作过程中未携带操作票。跳项、漏项、倒项、添项、错项操作。已终结的操作票遗失;未保留原始操作票。
6
100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无票、搭票工作或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未按规定使用二次工作票。已终结的工作票遗失;未保留原始工作票.作业人员无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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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酒后作业。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6
102
擅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或高压开关设备无防误闭锁装置投入运行.
6
103
不按规定装设接地线或擅自拆除接地线.
6
104
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6
105
班组、工区未按工作计划临时动议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106
在立杆、撤杆过程中,擅自调整或拆除临时拉线。
6
107
违规发包、分包工程或生产业务,或以包代管。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基建现场缺少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
6
108
隐瞒违章的行为;或对抵制违章者、举报违章者进行打击报复。
6
109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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