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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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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谈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概要一、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我国内地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的证据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涉及以下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一)明确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2、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二)明确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行政诉讼法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侦查机关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上述规定表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归司法机关所有。(三)原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法律责

3、任如: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原则规定了重新鉴定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五)原则规定鉴定人出庭义务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

4、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从某些条文可以推论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如:刑诉法第151条规定,传唤鉴定人,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六)有关规定已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已呈现出证据法的雏形.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司法鉴定的有12条,对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鉴定申请和委托、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结论证明力、鉴定结论采信、鉴定人权利保护等作了规定,对司法鉴定启动、质证、认证等制度的设计有重

5、要的参考价值。从上述介绍不难看出,内地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的规定过于原则和零散,涉及鉴定程序、鉴定主体资格、鉴定标准与规范、鉴定法律责任等许多司法鉴定基本法律问题过于简单或者没有提及.因此,改革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当前内地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地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自1998年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以来,先后有11个省级地方人大(其中包括重庆市),制定了有关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于统一、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宝贵的经

6、验,这些立法也为中央在确立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鉴定如何管、谁来管提供了很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此,我着重向各位香港同行介绍一下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内容。重庆直辖伊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便将加快司法鉴定立法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于1998年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王成荣、邹明理两位教授牵头组成起草小组起草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草案)。该草案于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的决定和受理、鉴定的实施、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鉴定文书、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有47条,带有较强的创制性色彩,尤

7、其在以下方面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一)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条例第4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的鉴定活动由市级司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即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业管理,司法机关负责自身鉴定机构的依法设置和具体管理。从而理顺了司法鉴定管理关系,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二)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和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解决案件立案前调查、诉讼或执行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

8、技术检验、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行使侦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该规定使得司法鉴定的主体明确,范围法定,从而为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三)确立了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民政府遴选的本市各专业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9、司法鉴定专家组成。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家鉴定组。其中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组的成员必须是市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专家和有关专家。司法鉴定委员会不得受理初次鉴定。”司法鉴定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实践中难免产生矛盾,为此成立跨部门、相对超脱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来协调、指导司法鉴定工作有现实必要性。与此同时,条例确立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的目的,是要通过整合本市有限的司法鉴定人才资源,解决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避免因重复鉴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自2000年1月组建以来,共办理市内终局司法鉴定案件200余件,在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

10、、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各有关部门关系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较好地解决了累鉴、累讼的问题,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条例在不违背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第21条中规定”尚未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律师依法介入收集证据后尚未开庭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从而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以保障履行自身的举证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在其他省市相应法规中得到了肯定,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它

11、是适合我国国情的。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实际上肯定了当事人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也间接肯定了条例第21条规定的合理性。通过五年来的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定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我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初步建立了门类较为齐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得到了规范,高素质的鉴定人才队伍逐步扩大。截止2005年3月,我市共有法医临床、病理、物证、毒化、司法精神病、物证技术、建筑工程、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计算机、环境卫生

12、、农业技术、税务司法、保险公估、知识产权等17个门类的鉴定机构180家,司法鉴定人2000余名,我市司法鉴定队伍已涵盖了司法鉴定的大多数类别,基本能够满足我市司法鉴定活动的需求.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得到加强,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法律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意义重大今年2月28日,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律性文件虽然只有18条,但它的颁布对于妥善解决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

13、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决定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妥善解决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长期不顺的问题,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二)决定较好解决了鉴定机构独立性的问题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有效的司法鉴定应该是建立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不受外界干扰的基础上的,任何一种可能来自相关部门的预设结论都是对司法鉴定权威性的损害。为

14、此,决定排除了侦查机关对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鉴定服务及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自设鉴定机构的情况,把司法鉴定机构放在一个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的更为中立的立场上。决定第7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三)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准确性的保障。决定第4条对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

15、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决定第5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四)决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鉴定

16、人根据法官要求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保障鉴定意见客观性、公正性,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种种疑点和猜忌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无从解决,只能是再找其他鉴定机构重复鉴定,客观上加重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对鉴定乃至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为此,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五)决定规定了有关的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独立性和公正性必须以有效的监督和相关的责任为基础,否则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因此,决定在第10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并在第13条中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相信,随着决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活动将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为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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