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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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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地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中华文化绵延博广、海纳百川,许多有不同血缘联系的人们,在相互交往、相互融合中逐渐形成悠久的历史和共同的文化。但人类的文化的发展是在一定的空间进行的,存在地缘、语言、经济及信仰等诸多的差异,必然存在地域性和地域差异,并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楚汉文化、齐鲁文化、吴越文化、巴蜀文化等地域文化。而司法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司法过程,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地域特征,相应地,地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一、古代地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传统中国社会的地方基层司法风格,常因地域文化的差异而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特色.如水浒传1中,武松之嫂潘金莲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合谋毒死

2、了亲夫武大郎,武松为了兄弟大义替兄报仇,杀死了潘金莲和西门庆,到阳谷县自首.后东平府和邢部共议的判决如下:“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不容祭祀亲兄,以至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是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2该项判词既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也没有阐释法律精神,对武松杀人行为的否定仅止于“难以释免”,倒是对唆令男女失人伦的王婆痛加斥责,对奸夫淫妇严加贬斥,似乎此判决不是对故意杀人的武松而是针对通奸毒人的潘氏、西门、王婆三人;又似乎该判词不是法律意义的宣判而是根据法官的内心

3、确信的道德准则做出的论述。再如,宋江因其小妾阎婆惜凭借晁盖写给宋的书信要挟他一怒之下,杀了阎婆惜,并逃往他乡。后被缉拿归案,知县虽知实情,确知其和晁盖有染,却并不依宋形统惩治宋江,只是作出“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3的判决。纵观水浒传中法官对罪犯的判决,多例都是念及“罪犯”的英雄侠义和他们平时来往时的种种好处,而徇情枉法,重罪轻判,甚至干脆置若罔闻。认真分析起来,是因为法官心目中的法律权威远远低于伦理的力量,法律的强制力也抵挡不住道德的同化。这种重人伦、重情理而轻法条、轻律意的司法判决不是宋代特有的现象,其历史渊源可追溯到春秋决狱、引经断案的做法。4这是我国古代地域文化对司法影响的特有现象,虽然

4、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现在看来亦有一定的精神旨趣,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不严格以法律为准绳、重实体、轻程序、权权交易的现象,直到现在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仍然存在难以在短时间内根除的负面影响。二、现代地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在当代法治进程中,各地区的之间的差别以文化的、地理的、经济的等各种形式始终客观地存在着。从某重意义上讲,地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存在着深刻的影响.下面就其影响的基础、途径、作用等几个方分述之.(一)影响的基础1、实证的基础。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5由此可知,法律规范是普遍

5、的行为模式,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的所有人,即法律规范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针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也就是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而,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就仅仅成为一部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才能将其内容与宗旨体现出来。司法活动是一种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价值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要求司法主体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地体现出来,尤为重要的是,应当体现法律规范的精神。由于司法活动必须经由司法工作者的参与,而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6因而,司法主体自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综

6、合产物,他自身判断事物的标准就是地域文化的综合反映,而且,由于生活环境以及道德习俗等的影响,他(或她)的判断标准还不断发生这样那样的细微改变。因此,司法主体生活在具有文化差异的不同地域的客观事实,为地域文化对司法的影响产生了实证基础.2、法律的基础。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所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确定而详尽的规定,即它只是提供了判断是非的标准、准则等,这就为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民族地域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

7、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7(二)影响的途径司法是是司法主体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亦是对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因此,地域文化会通过多种途径对司法产生现实的影响.1、影响司法主体.在文化差异不同地域,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特定的区域,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地域文化

8、、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地域文化传统的特征.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网络,如在儒家“礼法文化”价值理念盛行的楚汉地区,人情、面子起着不小的作用,使的该地域中的法官难以像一些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传统文化熏陶而做到的那样,从日常的人情网络中超脱出来,构成一种与社会上人情往来基本隔离的特殊职业及相关的伦理文化。在司法过程中,往往会有少数法官为了“面子、人情”或“领导的赏识或者将来可能的关照”等等个人利益,对熟人、朋友、同事等的“打招呼”、说情以及来自内外部领导的压

9、力或干预予以接纳,导致一定裁量范围内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倾向,严重的可达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或明显“枉法的地步.2、影响司法环境.一般而言,司法环境包含内外两个层次。司法主体营造的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产生影响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状态是司法环境的内在因素,他包括审判场所的外在形态和管理状况、审判场所所营造的氛围以及司法主体表现出的精神风貌等。而司法存在于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意识背景下则是司法环境的外在因素。8其中,地域文化对司法环境的影响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文化内涵丰富、注重人文关怀的地区的司法场合,通常会使人感觉到司法人员既温尔文雅又刚直不阿的一种特性,对社会大众及诉讼当事人而言,营造

10、了具有亲和力的环境。同时,崇尚法治、公平正义、正直善良、以人为本的外部司法环境对于司法目标的实现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3、影响社会大众和诉讼当事人。地域文化的差别对不同地区的社会大众以及诉讼当事人存在客观的影响,并通过案件类型分布、数量或者诉讼当事人的缠讼行为等方面对司法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比如在遗有楚汉古风地域文化的江苏苏北地区,民众性格豪放粗犷,讲义气,由此引发的“激情犯罪”等现象明显多于该省苏南地区。而且,在苏北地区的民众看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疗社会病态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常被解读为“王法归王法、草民归草民” 9,并以终生不与法律打交道为幸,民众对法律缺乏亲近感。诉讼对于当地民

11、众来说是一种风险性颇大的制度体系,其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相当于一场需要巨大本钱却输赢难卜的赌博。10 同时,还可经常见到这样的例子: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声称法院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败诉方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声称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埋怨法官素质太低等。他们大都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和监督;去法院要求院长“发现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去检察院要求支持抗诉;去新闻单位要求曝光等等.(三)影响的后果在特色各异的地域文化的影响下,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以下后果:1、积极作用(1)有利于裁判迅

12、速被特定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参考地域性的文化传统作出的裁判,或者是在裁判文书后附上富含当地文化、道德积极因素进行倡导、教育形式的法官后语,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内心确信的文化内涵,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裁判包含了地域文化多种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地域文化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地域文化的不断扬弃,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2)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生命力。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

13、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一定地域,司法实务中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地域文化,可以使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3)有利于制定法和地方习惯法的良性互动.许多地域文化中蕴藏着大量的社会平民法律观念,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实践性,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运作有重大的影响,也具有显著的地域差别。尤其是由于国家法中民事部分的不尽合理和相对薄弱,民事习惯成为规范民事行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内容,具有习惯法的意义,其地域性凸现无遗。2、消极作用(1)不利于国家法律的施行。有些地区的民众在文化观念上重

14、人情、重关系,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以免得罪他人,破坏良好的人际关系,所以证人的出庭率极低,作证质量也不高;又因重人情、重关系,很多情况下,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没有关系也要找关系、拉关系,影响了国家法律的实施。以笔者所作法院的苏北某镇为例,该镇群众受楚汉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之当今时代变更转型的加剧,素有“厌讼或“耻讼”的价值观。将 “无讼”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在其乡土社会里根深蒂固地存在,强调“私了”的纠纷解决方式,“私了”不成,往往彻底决裂,对簿公堂,并存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了大赢官司,千方百计向案件承办人请吃行贿,法官的拒腐防线不牢,就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有的败诉的当事人公然挑

15、战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执行时妨碍、阻挠执行人员的依法执行,更甚者,围观人群有时会“一呼百应,或打砸法院公务车辆或殴打执行公务人员,形成了具有“暴力抗法传统”的不良声誉,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2)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清官戏”在楚汉文化之淮海大地颇为盛行,成为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律文化现象.可以看出,“清官戏”的流行,不仅仅是由于其艺术上的审美观赏效果,而且涉及人们对于现实社会法制问题的焦虑与某种祈盼。社会大众祈盼与崇敬的清廉务实的法官,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对于社会政治与司法现状-主要是普遍存在的贪污腐败等犯罪与现象的一种自然反弹和

16、回应。一般认为,对法律文化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各方面的地域文化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文化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往往存在文化内涵不同的情理与法的冲突,就可能得出模糊性和多样性的结论,难以保障法律视角的确定性和一致性。(3)导致司法实务中的地区不均衡性。从地域文化存在的较大的差异性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在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与习俗的地区,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地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这使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并可能导致执法尺度难以统一,使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不利于我国一体准循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三、修正措施差异

17、各具的地域文化对司法存在着客观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如何正确面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地域文化中的合理养分与依照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因势利导,采取不同对策,从而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为此,提出以下修正措施:(一)大力加强各具特色的司法文化建设司法文化在当前仍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所谓司法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并以此影响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11其包括物质性和

18、精神性两个层面的司法文化建设。如何将司法文化与地域文化紧密地融合,要注意司法文化建设的合理的空间维度,注意这种建设与所在“水土”的契合问题。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司法文化建设方面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有的地区的法院增添文体娱乐设施,有的挖鱼塘建农庄等。而笔者所在的法院在加强物质性文化建设的同时,走出了一条观念形态的法院文化建设之路,通过汲取本地楚汉雄风中积极因子,结合现代法治理念,打造了以“正义、创新、尊容、关爱”为宗旨的法院文化,促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自觉地以此法院精神文化作为自己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塑造了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执法形象,并使社会大众和诉讼

19、当事人感觉到了法院的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等精神要素与法律追求的正义、秩序和效率的司法目标是一致的,实现了地域文化与司法文化紧密契和,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二)改善法院内在外在的司法环境如果说司法的内在状况是司法作用得以发挥的内因,那么司法的外在的环境就是司法作用得以发挥的外因了。在内部的司法环境方面,要注重营造庄重整洁且富含地域文化特色的审判环境,如在司法场合陈设布置文化内涵丰富、具有道德教化意义的标语牌、设立巡回审判点方便当地民众诉讼等,能使社会大众、诉讼当事人感觉到司法人员的严肃认真、以人为本、风度儒雅、黑白分明的特性

20、,会使其倍感地域文化与司法文化紧密融合的亲和力,显然会造成一种有利于接受依法裁判的心理效应。在外部的司法环境方面,司法机关要在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机关、社团组织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同时,加强自身的调研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等载体,正面宣传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展现新时期人民法官的风采,以此引导公众具有“和而不同内涵的地域司法文化舆论,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和地域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代司法要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某些地域的民众向来有“无讼为荣”,“有讼为

21、耻”的观念,他们更愿意从内含地域文化的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很少从合法性与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角度来评价纠纷和司法,法律评价标准与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常会发生错位的现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立足于地域文化与民风民俗,充分真实的了解当地的老百姓在想什么、干什么、怨什么、追求什么,充分认识到文化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的相同之处与差异,体现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当事人的亲和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当地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最终达到当地民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过程与结果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12(四)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文化道德素质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倚赖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道德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等.司法人员面对各种诱惑和影响,要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必须倚赖其定力,而这种定力来自于司法人员的坚定的政治信念、文化品德修养和良好的业务素质.13 如果一个司法人员文字粗疏、病句连篇、语义含混且对所处地区的地域文化知之甚少抑或置若罔闻的话,很难相信其能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人文关怀,更遑论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了.因而,应当立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地域文化中的精华,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文化道德素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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