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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550660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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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word)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2、。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第七条其他(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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