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工业园区管理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534357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5.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园区管理新规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工业园区管理新规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当代化园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园管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区(如下统称“园区”)管理。园管会为本制度实行重要部门。凡在园区内公司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公司入园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条款。 第四条  进入园区投资项目必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其项目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如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献。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如下条件之一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公司提交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有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公司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告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伴公司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牵头,镇(街办)、园管会配合,在限定期间内完毕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3、区环保局参加入园项目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加入园项目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审批。 5、区安监局参加入园项目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危化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允许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步”审查工作。 6、由园管会负责对公司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有关证照。 7、由园管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允许证;工商局为公司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公司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农业水利局参加入园公司“水土保持方案”协助审批允许。 第八条  入园公司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有关材料报园管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  土地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园管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期满,公司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化土地用途、不得变化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  入园建设 第十一条  公司正式施工前,应及时获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公司出入口设立,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立。 第十二条  公司建筑工程建设由公司自主选取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行。施工中要积极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保证安全。上述关于事项由园管会协调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行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有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入园公司在有关手续齐全状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订立时间开工,并在商定期限内竣工;商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商定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在规定期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公司,园管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合法理由超期闲置,将视其状况收回已办理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公司要及时向园管会申请验收,园管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依照《招商引资合同》中商定优惠政策进行验收,拟定签字后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在建公司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地点为园管会,报送内容涉及到位资金、完毕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商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原则、滚动发展进度入园公司,其资产应逐渐退出园区。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增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条款。 第二十条  园区公司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园区公司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司,均有权向园管会和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园区公司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义务。各公司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治理及防护,拟定防护对象、治理目的和任务、防洪办法和实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园区公司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园管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  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园区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攀枝花市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园容,重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合、园区景观等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重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合、水域等环境清扫保洁;园区公司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置、综合运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公司使用和管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合土地使用权限范畴及园管会指定给公司管理范畴。 第二十六条  园区内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导致公路损坏,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园管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完好、整洁;属公司自身责任区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重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物品。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公司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设立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保证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广告设立必要经园管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关于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对自身责任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整洁、美观;公司栽培、整修或其她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禁止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暂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垃圾,要按园管会规定,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  在园区行驶交通运送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车辆应当按照指定期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品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车辆必要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洁,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解决,不得随处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顿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解决,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公司,施工产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园管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立期满后必要及时清除。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园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公司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公司内公共场合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  环保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园区内环保,增进园区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条款。 第四十条  园区内各公司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公司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  园区内各公司要积极配合园管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园区内公司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公司,必要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她公害物公司,必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筹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采用有效办法,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她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  园区内各公司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她突发性事件,导致或者也许导致污染事故公司,必要及时采用办法解决并及时告知也许受到污染危害公司和居民,向园管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解决。 第四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原则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原则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必要经园管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背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保管理制度公司,园管会将协同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关于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  园区内所有公司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每月7日前向园管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有关报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