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措施》、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相关印发〈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措施〉通知》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立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包含产权立案(登记)、安装(拆卸)通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立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案( 登记)。
安装(拆卸)通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含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通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统一采取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 登记)、使用登记,根据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施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如实提交相关立案登记资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产权立案(登记)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实;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协议、发票或对应有效凭证;
(七)型式检测汇报;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资料。
全部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留存。
第九条 使用年限超出以下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十二个月还应提供由含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汇报。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400kN.m以下(不含400kN.m),使用年限不应超出6年;
2、400kN.m—630kN.m(不含630kN.m),使用年限不应超出;
3、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使用年限不应超出;
4、1250kN.m(含1250kN.m)以上,使用年限不应超出。
(二)施工升降机(包含人货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出5年;
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出8年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要求提交立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该对符合立案条件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外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资料和产权立案(登记)证实到本单位在甬首次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立案(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严禁使用;
(二)超出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要求使用年限;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四)使用年限超出第九条要求且未经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措施第十二条情形之一,产权单位应该立即采取解体等销毁方法给予报废,并向设备立案机关办理立案(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该持产权立案(登记)证实到原立案机关办理产权立案注销手续,产权立案机关应该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证实。
原产权单位应该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在根据第八条、第十一条要求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合格汇报。
第三章 安装拆卸通知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手续前,应该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见附件四);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题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安装(拆卸)协议及安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该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该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
第四章 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需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汇报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资料。
全部资料复印件应该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要求提交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实》(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经安装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通知手续时,应收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实并给予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年度统计上报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质总站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年底,将当地域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七)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安装(拆卸)通知和使用登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安监机构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操作步骤。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编号:
XXX—X XXXXX-X
(1) (2) (3) (4)
其中:(1)建筑起重机械立案属地及登记性质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及登记性质简称,本市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为“浙”,外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进甬登记时,为“甬”,办理使用登记时,为“用”;第二位“X”为设区市英文字母代号,本市为“B”;第三位“X”为县(市、区)英文字母代号,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为“0”、鄞州区为“A”、慈溪市为“B”;余姚市为“C”、奉化市为“D”、宁海县为“E”、象山县为“F”、镇海区为“G”、北仑区为“H”、保税区为“I”、大榭开发区为“J”、东钱湖旅游度假区“K”、梅山岛开发区“L”。
(2) 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立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立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B0—T00001-A
表示:市区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第一台塔式起重机,立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其它建筑起重机械
代号
T
S
W
Q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联络电话: 办公地点: 营业执照编号: 联络人: 联络电话: 申报日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
使用性质
制造许可证号
型式检测汇报编号
出厂日期
规格型号
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
产权单位自编号
其它
立案性质
1
货用施工升降机
宁波建工集团股份
TS2433015-
.8
SSBD80
7222
1、“使用性质”应填写“自用”或“可出租”,
2、“立案性质”应填写“首次立案”、“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产权注销”、“产权变更后重新立案”;
3、假如立案性质为“外地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应在“其它”中填写原立案部门及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4、假如立案性质为“产权注销”,应在“其它”中填写注销原因,注销原因为“报废”或“产权变更”;
5、假如立案性质为“产权变更后重新立案”,应在“其它”中填写原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附件3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
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设 备
名 称
货用施工升降机
制造许
可证号
TS2433015-
制 造
单 位
宁波建工集团 股份
出 厂
日 期
.8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SSBD80
出 厂
编 号
7222
设 备
产权人
联 系
电 话
立案部门: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实大小:长×宽=26cm×l8cm,材质塑封牌。一式两份,一份保留在产权单位,一份放在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4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通知表
安装(拆卸)单位(章):浙江大洲建设工程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设备名称
货用施工升降机
规格型号
SSBD80
工程名称
镇海长月金属结构制造 3#车间
工程地址
宁波市镇海
项目经理
朱辉
电 话
使用单位
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
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
监理单位
安装(拆卸)单位
浙江大洲建设工程
安装(拆卸)方案
有/没有
首次安装高度
23.07m
最终使用高度
此次施工内容
首次安装
此次安装(拆卸)后高度
安装(拆卸)时间
年 月 日
设备安装(拆卸)施工中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 名
工 种
资格证(安全考评合格证)编号
备 注
徐期望
现场责任人
浙建安B()1100326
郭汛
安全员
浙建安C()11003110
安装(拆卸)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使用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次施工内容”填写“首次安装”或“顶升”或“降节”或“拆卸”。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通知表
安装(拆卸)单位(章):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 联络人:陆燕 电话:
设备名称
施工升降机
规格型号
SCD200/200
工程名称
碧水莲晴二期工程
工程地址
骆驼街道
项目经理
郑士潮
电 话
使用单位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
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浙 BA-S00203
施工总承包单位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
监理单位
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
安装(拆卸)单位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
安装(拆卸)方案
有/没有
首次安装高度
28米
最终使用高度
65米
此次施工内容
顶升
此次安装(拆卸)后高度
52米
安装(拆卸)时间
年09月19日
设备安装(拆卸)施工中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 名
工 种
资格证(安全考评合格证)编号
备 注
黄根弟
现场责任人
浙建安B()0600054
唐全法
安全员
浙建安C()0600045
陆利丰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装拆
戴建林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装拆
330422X02
邱道军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装拆
毛建龙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装拆
安装(拆卸)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使用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次施工内容”填写“首次安装”或“顶升”或“降节”或“拆卸”。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使用单位(章):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 联络人:蔡显锁 联络电话:
设备名称
施工升降机(S)
制造许可证号
TS2435071 -
规格型号
SCD200/200
起重量
2T
制造厂家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
设备产权单位
宁波高新区鑫塔机械设备
出厂编号
1106314
设备安装高度
此次25.5米(最终65米)
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甬BO-S00340
是否已进行安装通知
已进行安装通知
设备
安装单位
嘉兴市华东建设机械
设备安装日期
-08-13
验收日期
-08-31
验收意见
合格
工程名称
碧水莲晴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
骆驼
项目经理
郑士潮
联络电话
检测单位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测日 期
-08-18
检测
意见
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名
工 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曹四枝
施工升降机司机
T3408263
王业爱
施工升降机司机
T6124014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机关(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
使用单位(章):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 联络人:郑智勇 电话:
设备名称
塔式起重机(T)
制造许可证号
TS2410606-
规格型号
QTZ63C
起重量
6T
制造厂家
浙江虎霸建设机械
设备产权单位
浙江长永建设
出厂编号
07129
设备安装高度
此次25米
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浙BA-T00031
是否已进行安装通知
已进行安装通知
设备
安装单位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
设备安装日期
-09-05
验收日期
-09-24
验收意见
合格
工程名称
澥浦镇十七房新农居(古村新韵)二期工程
工程地点
澥浦
项目经理
周雄伟
联络电话
检测单位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测日 期
-09-08
检测
意见
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空格如不够,名单可附后)
姓名
工 种
资格证编号
备 注
宋欣荣
塔吊司机
T3302110
朱卫华
塔吊指挥
T3429016
王跃巨
塔吊司索
T3302051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实
产权立案(登记)证实编号
使用登记证实编号
设备名称
货用施工升降机
制造许可证号
TS2433015-
规格型号
SSBD80
出厂编号
7222
使用单位
宁波市镇海九龙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镇海长月属结构制造3#车间
项目经理
朱辉
联络电话
安装单位
浙江大洲建设工程
资质等级
安装日期
验收日期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公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实大小:长×宽26cm×18cm;采取塑封形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附件7
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汇总表
县(市)、区(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本年度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数量
本年度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数量
本年度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进甬登记数量
本年度注销建筑起重机械进甬登记数量
本年度核发使用登记证实数量
本年度注销使用登记证实数量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
其它建筑起重机械
合 计
附件2
宁波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立案登记若干要求
一,产权立案(登记)申报资料要求
工商注册地在市区(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手续时,应向我站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申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2);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必需出具生产厂家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证实材料)
(四)产品合格证;(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实;(10月1日以后生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无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必需出具生产厂家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证实材料)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协议、发票或对应有效凭证;(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购销协议、发票遗失应提供厂家或销售商证实资料)
(七)型式检测汇报;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资料。
全部资料均须复印一份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由我站留存。
二,安装(拆卸)、顶升(降节)通知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升降节)单位必需在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升降节)前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4)报送我站。
三,使用登记申报要求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必需向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实施细则附件5)
(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汇报和安装验收资料 [包含:安装单位自检合格汇报、安全使用说明、检测合格汇报、联合验收汇报(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
(五)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需要提供原件,审核后归还)
(六)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八)其它依法应提供资料。
全部资料均须复印一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后由我站留存。
四,其它相关要求及说明
1, 企业(指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单位等,且其营业执照必需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它如“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类均不予受理)在甬工商注册地为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必需在5月1日前,将属于本单位产权建筑起重机械(指当地或外地使用中、待使用或闲置全部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报我站进行产权立案;
2, 企业在甬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各县(市)、区,则向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立案申报(具体申报工作请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经产权立案,以后在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区域内使用已经立案建筑起重机械,均不需再向我站进行产权登记;
3, 企业在甬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大市以外(即外地进甬企业),属于其产权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必需持相关证实资料到我站办理进甬登记(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在5月1日前,必需对本单位已在江东、江北、海曙、高新园区区域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报我站进行产权登记;
4, 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应该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降节)实施前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报我站登记,我站相关科室将依据《通知表》安排现场抽查,未按时向我站报送《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知表》(如:已经完成首次安装或顶升作业,才进行报送),我站将一律不予受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不发放使用登记证实;
5, 企业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使用登记时,按实施细则要求向我站提供全部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必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我站审核后留存;
6, 实施细则中附件2、4、5这三张表式是相关单位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装拆(升降节)和使用登记时申报表,申报表中要求填写内容必需电脑打印(“意见栏”和“盖章”除外)并填写完整,能清楚识别,申报表在打印位置若留空不足,企业可自行调整申报表大小,但不得降低或变动样表内容和格式,手工填写申报表一律不予受理,申报表中凡需要盖章处均必需盖单位公章,不然无效;另外,申报表中单位、名称、型号、地址等内容必需填写全称,不得简化,“联络电话”要确保有效,“联络人”应为实际负责设备管理人员;
7, 实施细则中附件4和附件5中“使用单位审查意见”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当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为同一家单位时,二处均盖上同一单位公章,当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是同一家单位时,则各自盖本单位公章;
8,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申报表(实施细则附件2)中“产权单位自编号”一栏,产权单位应统一编号,一律以“001”号开始,依次往后编号;
9, 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在办理拆卸告之手续时,必需随带二份使用登记证实,我站在收回使用登记证实后给予注销;
10,产权单位、装拆单位、使用单位办理各项申报手续时,应该如实提交相关立案登记资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11,经立案后,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必需和我站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证实、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实一一对应,即实物和证书必需相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我站核发产权立案(登记)证实和使用登记证实用于其它未进行立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
12,5月1以后,产权、出租、装拆、使用单位若私自使用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立案(登记)、装拆(升降节)通知和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一经查实,我站将依据建设部第166号令相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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