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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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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目标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深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国消防法》、《中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收社会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负担对应法律责任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措施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含有对应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该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使用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该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措施要求,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相关要求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和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固定工作场所,且大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含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含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技能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含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能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置标准,并按要求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该向注册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三)注册资金验资汇报;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实文件或期限不少于三年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实、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判定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实和计量检定合格证实文件(判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确保体系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和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应该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不予受理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该作出受理决定。 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应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措施要求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依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含有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应该立即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要求条件,省公安厅消防局应该立即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该和核准变更后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能够申请参与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纪65周岁以下; (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该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能够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实和相关单位出具相关工作经历证实;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含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应该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复审未经过,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和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该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措施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要求材料,和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技术服务工作汇报; (五)其它需要提供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根据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经过,为申请人换发新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复审经过: (一)不再含有要求资质条件; (二)三年内有本措施第二十五条要求行为两次以上; (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应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和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该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实;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含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它相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措施第二十五条要求行为,给予复审经过,为申请人换发新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复审不予经过。 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告]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能够向社会公告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和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应该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要求申请复审或复审未经过,和含有法律要求其它情形,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基础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该遵照客观公正、老实守信、公平竞争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该依法和委托方签署统一格式技术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协议应该于签署后30天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经过协议约定降低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和不含有资质维保机构签署技术服务协议。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收委托后,应该依据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责任人,并最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责任人应该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含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该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觉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能够当场修复应该立即修复处理;没有条件立即修复处理,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维修,立即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该作出客观、完整统计,统计表采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要求统一统计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责任人署名,并经委托方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验测试]维保机构应该对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测试。年度检验测试汇报应该经经办人、项目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年度检验测试汇报应该按要求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确保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步骤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技术服务档案,立即、妥善保留维修保养统计、检验测试汇报、影像资料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该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严禁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失实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含有执业资格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有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其它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该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验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 省公安厅消防局能够依据需要组织专题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包含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该立即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更正,依据《中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给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维保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资格: (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统计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年度检验测试汇报一次以上; (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统计或年度检验测试汇报,给她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虽未出具对应统计或汇报,但有证据证实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实施年度检验测试一次以上。 实施本条第二款要求行为之一,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应该吊销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 (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警告,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处罚程序和立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其它行政处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层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立案。 第三十一条 [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她人造成损失,除依法给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移交处理]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依法应该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立即移交其它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时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统计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合相同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五条 [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维保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措施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置标准 8、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适适用于首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础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第七条要求,附有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础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联络电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责任人 职务 职称 财务责任人 职务 职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 人,含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人,包含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注册资金 设施设备 总数 台(件),设备原值 万元。 注:本表全部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对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申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中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一样,我在此所做申明也是真实有效。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虚假申明和材料是严重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收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初 审 情 况 序号 审查内容 标准要求 审查情况 审查人 1 法人资格 2 工作场所 3 注册资金 4 执业人员情况 5 设施设备情况 6 质量确保 体系文件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基础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纪 照 片 居民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 家庭 住址 消防相关专业 技术职称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号 专 业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所在单位、从事工作及职务 初审情况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基础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2、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3、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第十二条要求,附有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附件3: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适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使用期届满前申请资质复审。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础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内容填写。三年期内企业基础情况有改变,应该按要求立即办理变更登记。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第十四条要求,附有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础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联络电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责任人 职务 职称 财务责任人 职务 职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 人,含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 人,包含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注册资金 设施设备 总台数 台(件),设备原值 万元。 原资质证书 编号 批按时间 注:本表全部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对应空格中填“无”。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郑重申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一样我在此所做申明也是真实有效。本企业在截至申请之日之前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我知道提供虚假申明和材料是严重违法行为,此次资质复审申请提供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收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初 审 情 况 序号 审查内容 标准要求 审查情况 审查人 1 法人资格 2 工作场所 3 注册资金 4 资质证书 5 执业人员情况 6 设施设备情况 7 质量确保 体系文件 8 技术服务 工作汇报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现场检验,企业基础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资质复审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三、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汇报,应该如实写明本人三年内关键从事维修保养项目及发觉问题、参与或接收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自我评价等情况。 四、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第十五条要求,附有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姓 名 性别 年纪 照 片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书号 毕业学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 家庭 住址 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号 本人三年内执业情况汇报 署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意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情况 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基础条件符合/不符合《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X公消[ ]受字第 号 : 依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3、注册资金验资汇报; □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实文件; □期限不少于三年房屋租赁协议; □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实、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判定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实和计量检定合格证实文件(判定或校验证书); □7、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确保体系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要求,给予/不予受理。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署名): 受理人(署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6: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X公消[ ]受字第 号 : 依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措施》要求,你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资质证书; □3、注册资金验资汇报; □4、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实文件; □期限不少于三年房屋租赁协议; □5、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实、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判定劳动协议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6、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实和计量检定合格证实文件(判定或校验证书); □7、三年技术服务工作汇报; □8、其它需要提供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不符合要求,给予/不予受理。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署名): 受理人(署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7: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置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感烟探测器功效试验装置 2套 2 感温探测器功效试验装置 2套 3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2套 4 火焰探测器功效试验器 2套 5 水喷淋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2套 6 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装置 2套 7 数字照度计 2个 8 数字声级计 2个 9 数字风速计 2个 10 数字微压计 2个 11 数字温湿度计 2个 12 数字万用表 2个 13 钳形万用表 2个 14 接地电阻测量仪 2个 15 绝缘电阻测量仪 2个 16 泡沫称重电子秤 2个 17 垂直度测定仪 2个 18 激光测距仪 2个 19 超声波流量计 2个 20 超声波泄漏检测仪 2个 21 磁性测厚仪 2个 22 测厚仪 2个 23 空压机 1台 24 维保工作用车(汽车) 2辆 25 常见计时、长度测量、五金工具、光源、火源等装备 按需配置 注:本标准要求设备是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8: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 (示范文本) 建筑名称: 协议编号: JSN--0001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 甲方(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乙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 保养技术服务机构):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1、消防供配电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消防供水设施;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泡沫灭火系统;9、气体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系统;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2、应急广播系统;13、消防专用电话;14、防火分隔设施;15、消防电梯;16、细水雾灭火系统;17、干粉灭火系统;18、灭火器;19、其它建筑消防设施: 。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该明确后续维保机构,并签署协议。 四、甲方权利、义务: 1、按要求配置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方法。 2、掌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操作规程,发觉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立即通知乙方修复,并负担违规操作造成故障和不立即通知维修发生责任。 3、依据需要立即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负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4、对乙方不按要求推行职责,在维修保养、检验测试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协议。 五、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时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并做好测试统计和维修统计。 2、每个月对协议约定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全方面检验和维修保养一遍,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向甲方出具测试统计。 3、每十二个月对负担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测试。年度检验测试汇报应该按要求送达甲方并报甲方所在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 4、在巡查、巡检中发觉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能够当场修复应该立即修复处理;没有条件立即修复处理,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组织维修,立即排除故障。 5、对故障零部件提供临时备件;确需更换,向甲方提出提议,并出示更换部件报废证实。 6、对甲方值班或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六、维保费用及支付方法、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处理协议纠纷方法: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方法中 处理。 1、由 仲裁机关仲裁;2、向 法院起诉。 九、双方协商其它事项: 十、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一份。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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