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发布国标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标,编号为 GB50187-,自8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步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筹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
2、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1.0.3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必要贯彻十分爱惜和合理运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运用率。1.0.4 改建、扩建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必要合理运用、改造既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影响。1.0.5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2 术语2.0.1工业公司 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
3、业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组织。2.0.2 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原则,工艺规定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选定厂址,统筹解决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空间位置,系统解决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设计工作。2.0.3 厂址选取 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工业公司选取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合工作。2.0.5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公司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种互相联系有机
4、整体。2.0.10 运送线路 Transport route 为完毕特定物流而设立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重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工业公司外部铁路运送服务准轨铁路车站。2.0.12 公司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重要为工业公司内部铁路运送服务准轨铁路车站。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依照管线种类及技术规定,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拟定各种管线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互有关系,布置合理
5、管网系统。2.0.16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场合,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场合。2.0.19 绿地率 Green Belt Ratio 厂区用地范畴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比率()。2.0.20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y 各设施之间为保证安全需设立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3 厂址选取 3.0.1 厂址选取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城乡(乡)总体规划及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定。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公司居住区、交通运送、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步选取。3.0.3 厂址选取应
6、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乡土地运用现状与规划、环保、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送量(特别)大工业公司,厂址宜接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重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地区。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交通运送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厂址,通航条件满足公司运送规定期,应尽量运用水运,且厂址宜接近适合建设码头地段。3.0.6 厂址应具备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须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
7、用电量(特别)大工业公司宜接近水源及电源地。3.0.7 散发有害物质工业公司厂址,应位于城乡、相邻工业公司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关于防护距离规定。3.0.8 厂址应具备满足建设工程需要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须场地面积和适当建厂地形,并应依照工业公司远期发展规划需要,留有恰当发展余地。3.0.10厂址应满足适本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3.0.11厂址应有助于同邻近工业公司和依托城乡在生产、交通运送、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运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8、等方面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时,必要采用防洪、排涝办法;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工业公司,防洪原则应符合现行国标防洪原则GB 50201 关于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用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加固办法,应对山坡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9、; 4 爆破危险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也许沉没地区;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范畴内; 9很严重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备开采价值矿藏区;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地区。4 总体规划 4.1 普通规定 4.1.1 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公司所在区域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送、防震、防洪、防火、安
10、全、卫生、环保、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 4.1.2 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定。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公司在生产、交通运送、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运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送、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保工程和综合运用场地等,均应同步规划。当有大型工业公司必要设立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步规划。 4.1.4 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运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
11、划应对的解决近期和远期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运用土地。 4.1.5 联合公司中不同类型工厂,应按生产性质、互有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厂,应采用处理办法。 4.2 防护距离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公司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标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技术办法GB/T 3840 和关于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规定,设立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运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立永久居住房屋,并应绿化。
12、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工业公司防护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原则GB18871 关于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公司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关于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工业公司,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标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J87 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原则GB 12348 关于规定。 4.3 交通运送 4.3.1 交通运送规划,应与公司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送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公司总体规划规定,还应依照生产需要、本地交通运送现状和
13、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规定,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送、以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公司协作创造条件。 4.3.2 外部运送方式,应依照国家关于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送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送规定,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 4.3.3 铁路接轨点位置,应依照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公司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本地条件等,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公司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原则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关于规定; 2 工业公司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公司铁路区间内正线接轨
14、,在特殊状况下,有充分技术经济根据,必要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公司铁路主管单位批准,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 不得变化重要货流和车流列车运营方向; 4 应有助于路、厂和协作公司运营管理; 5 应接近工业公司,并应有助于接轨站、交接站、公司站(工业编组站)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余地。 4.3.4 工业公司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公司站设立,应依照运量大小、作业规定、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并应充分运用路网铁路站场能力,避免重复建设。有条件时,应采用货品交接方式。 4.3.5 工业公司厂外道路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本地交通运送规划相协调,并应合
15、理运用既有国家公路及城乡道路。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乡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 工业公司厂区外部交通应以便,与居住区、公司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公司等之间,应有以便交通联系。 4.3.7 厂外汽车运送和水路运送,在有条件地区,宜采用专业化、社会化协作。 4.3.8 邻近江、河、湖、海工业公司,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公司运输规定期,应采用水路运送,并应合理地拟定码头位置。 4.3.9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送方式时,应充分运用地形布置,并应与其他运送方式合理衔接。 4.4 公用设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源上游、河
16、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规定; 2 水源地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关于规定; 3 应符合本地给水工程规划规定; 4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5749和地表水环节质量原则GB3838 关于规定。 4.4.2 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地段。 4.4.3 厂外污水解决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江、河布置污水解决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下游; 2 宜接近公司污水排出口或城乡污水解决厂; 3 排出口位置应位于
17、地势较低地段,并应符合环保规定。 4.4.4 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接近负荷中心或重要顾客,应具备以便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用必要治理办法,排放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关于排放原则规定。 4.4.5 总变电站位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接近厂区边沿、且输电线路进出以便地段; 2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合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3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场地附近; 4 应有运送变压器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4.5 居住区 4.5.1 公司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运用社会资源解决。当需
18、要设立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公司协作构成集中居住区,并应符合本地城乡总体规划规定。 4.5.2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规定下,居住区宜接近工业公司布置。当工业公司位于城乡郊区时,居住区宜接近城乡,并宜与城乡统一规划。 4.5.3 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设计卫生规范GB ZJ10 关于规定。 4.5.4 居住区应充分运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取在不窝风阳坡地段。 4.5.5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适当有铁路专用线穿越。当必要穿越时应依照人流、车流频繁限度等因
19、素,设立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 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当居住区一侧有铁 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最小距离应符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4.5.7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关于规定。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 工业公司排弃废料,应结合本地条件综合运用,需综合运用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普通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原则GB 18599 关于规定。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2 与居住区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关于工业公司设计
20、卫生标等规定; 3 具有有害有毒物质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地段,必要采用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办法; 4 具有放射性物质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乡及居住区偏僻地段; 2)应保证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原则GB 18871关于规定。 4.6.3 废料场应充分运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中小型工业公司,有条件时,应与邻近公司协作或运用城乡既有废料场。 4.6.4 江、河、湖、海水域禁止作为废料场。 4.6.5 当运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获
21、得本地环保部门批准。 4.6.6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依照废料数量、性质、综合运用限度,以及本地详细条件等因素拟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行。 4.6.7 尾矿场宜接近选矿厂,宜选取在建坝条件好荒山、沟谷并应充分运用地形。当条件允许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4.7 排土场 4.7.1 排土场位置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宜接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立。对分期开采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在条件容许矿山,应运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 应选取在地质条件较好地段,不适当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 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
22、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用保障安全措施; 5 应符合相应环保规定,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和生活水源下游。具有污染源废石堆放和处置,应现行国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原则GB 18599 关于规定; 6 应运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 有回收运用价值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装运条件。 4.7.2 排土场最后坡底线与相邻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安全防护距离,
23、应符合现行国标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 等关于规定。 4.7.3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所有岩土。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行。 4.7.4 排土场应依照所在地区详细条件进行复垦。复垦筹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行。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 需要独立设立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公司总体布置规定,宜布置在生产基地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接近重要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基地宜接近工业公司居住区布置,关于生活设施应与工业公司居住区统一布置。 4.8.2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运用工业公司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送设施。 4.8.3 施工用
24、地应充分运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规定期,可另行规划必要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立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施工设施。5 总平面布置 5.1 普通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基本上,依照工业公司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送、环保,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规定,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拟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运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规定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
25、置; 2 应按公司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拟定通道宽度; 3 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宜规整; 4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 总平面布置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期建设工业公司,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送规定等方面密切联系不适当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 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送、仓储及管线
26、等设施发展用地。 5.1.4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 规定;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送线路布置规定;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布置规定; 4 应符合绿化布置规定; 5 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规定; 6 应符合竖向设计规定; 7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规定。 5.1.5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运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关于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本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2 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
27、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本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备良好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规定和人员较多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 总平面布置应采用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安全危害安全保障办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关于工业公司卫生设计原则规定。 5.1.8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送线路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 应避免运送繁忙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 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送繁忙货流与人流交叉; 4 应避免进出厂重要货流与公司外部
28、交通干线平面交叉。 5.1.9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乡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生产条件和整洁和谐工作环境。 5.1.10 工业公司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设立,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等关于规定。 5.2 生产设施 5.2.1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段;对较大、较深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填方地段。 5.2.2 规定干净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
29、、雾、粉尘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干净厂房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标干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50073 关于规定。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生产设施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不大于 45u2X角布置。 5.2.4 产生强烈振动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规定较高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规定较高仪器、设备防振间距,应符合表 5.2.4-1 规定。精密仪器、设备容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容许振幅关系,应符合表 5.2.4-2规定。 防震间距(m) 表 5.2
30、.4-1 振源 量级 容许振动速度(mm/s) 锻锤 单位 量值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1 145 120 100 75 55 45 35 30 t 2 215 195 175 150 135 125 115 110 3 230 205 185 160 140 130 120 115 60 140 120 105 85 70 60 55 50 3.00 30 105 110 45 落锤 tm 120 145 130 115 90 80 70 60 60 180 150 135 115 95 80 70 65 60 55 55 活塞式空气
31、压缩机 min 10 40 30 25 20 15 10 10 5 5 透平式空气压缩机 1000 /h 制氧机 26000 /h 制氧机 /h 2040 60 40 35 30 20 15 10 5 60100 100 80 60 50 40 30 20 10 55000 90 75 60 40 30 20 15 15 155000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35 10 90 75 60 40 25 20 15 10 5 5 10 35 10 汽车 火车 沥青路面 原则轨距铁路 km/h 2030 95 80 60 45 30 20 15 15 50 左右 140 12
32、0 95 70 50 35 30 25 10 55 40 30 15 10 5 5 5 15t 载重汽车 km/h 2030 80 60 45 25 15 10 5 5 25t 载重汽车 km/h 35 155 135 115 95 75 65 60 55 35t 载重汽车 km/h 30 135 115 100 75 60 50 40 35 80t 牵引车 km/h 12 145 125 105 80 60 50 45 40 10 65 50 35 20 10 5 5 5 10 20 5 5 50 35 35 5 混凝土路面 15t 载重汽车 km/h 水爆清砂 t/件 注: 2030 90
33、 70 55 40 25 20 15 15 25 130 110 85 60 45 35 30 25 20 210 185 160 130 105 95 85 80 10 20 75/TABLE 1 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都市型时,自路面边沿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沿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边沿算起;有防振规定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2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取系数为 0.04/m 湿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粘质土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波能量吸取系数不大于或不不大于 0.04/m 时,其防振间距应恰当增长或减少; 3 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其他
34、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标动力机器基本设计规范GB 50040 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拟定; 4 当采用防振办法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 4.2.42 精密仪器、设备容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容许振幅关系 仪器设备容许振动速度(mm/s) 5 10 15 20 25 30 35 40 振动速度 (mm/s) 频率容许振幅() (Hz)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1.60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3.18 1.59 1.06 0.80 0.64 0.54 0.46 0.4
35、0 6.37 3.18 2.16 1.60 1.28 1.08 0.92 0.80 16.00 8.00 5.30 4.00 3.20 2.70 2.30 2.00 32.00 16.00 10.60 8.00 6.40 5.40 4.60 3.98 47.75 23.87 15.90 11.90 9.60 7.96 6.82 5.96 63.66 31.83 21.20 16.00 12.70 10.60 9.10 7.96 79.58 39.79 26.53 19.90 15.90 13.30 11.40 9.95 95.50 47.75 31.83 23.90 19.10 15.90 1
36、3.60 11.94 5.2.5 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总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规定场合; 2 产生高噪声车间应与低噪声车间分开布置; 3 产生声生产设施周边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助于隔声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 产生高噪声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噪声卫生防护距离规定; 5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关于规定。 5.2.6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接近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全年最
37、小频率风向下风侧。生产大宗产品设施宜接近其产品储存和运送设施布置。 5.2.7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操作及疏散以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工程设计原则规定。 5.2.8 有防潮、防水雾规定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5.3.9 条规定。 5.3 公用设施 5.3.1 公用设施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接近重要顾客。 5.3.2 总降压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位于接近厂区边沿且地势较高地段; 2 应便于高压线进线和出线; 3 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设施附近; 4 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
38、雾场合,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合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有水雾场合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5.3.3 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干净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关于规定。 5.3.4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空气干净地段,应避免接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合,并应位于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合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
39、置在站房北侧; 3 压缩空气站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2.4 和第 5.2.5 条规定。 5.3.5 乙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地段; 2 应避开人员密集区和重要交通地段; 3 乙炔站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原则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关于规定。 5.3.6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厂区边沿地段和位于重要顾客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2 煤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关于规定;发生炉煤气站布置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关于规定;天
40、然气配气站、液化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标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关于规定; 3 煤气站应避免其灰尘、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水解决设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区地势较低处; 4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接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顾客支管较短地点;并宜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5 液化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运送条件以便地段; 2)宜接近重要顾客和布置; 3)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4)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3.7 锅炉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
41、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应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影响; 2 当采用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地段; 3 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以便运送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5.3.8 给水净化站布置,宜接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沿、环境干净、给水总管短捷,且与重要顾客支管距离短地段。 5.3.9 循环水设施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生产设施附近,并应使回水具备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送线路场地。循环水冷却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
42、溶于水化学物质影响水质地段; 2 不适当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 5.3.9 规定。 表 5.3.9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最小水平间距(m) 注: 1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沿算起;堆场自场地边沿算起;道路为都市型时,自路面边沿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沿算起; 2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 0以上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 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如下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涉及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长 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