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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68号
相关印发《洛阳理工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研究并制订了《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专题词:教学 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 通知
洛阳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9月23日印
附:
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中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我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通常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含有应有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院申请对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依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包含各系(部)关键责任人及含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人员。委员会产生由院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立案。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四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和撤销学士学位决定;
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4、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七条 系(部)分委员会推行下述职责:
1、对本系(部)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过。
2、负责处理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遗留问题,并依据相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凡本科毕业生含有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础标准,遵纪遵法,品行端正;
2、在要求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全部教学内容,取得注册专业要求毕业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毕业,同时所修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性教学步骤成绩表明确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和知识,而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础标准或国家法律法规者;
2、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四年中考评不及格课程学分(不管补考、重修及格是否)累计达成24学分(含)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28学分(含):
(1)经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
(2)第三、四年各教学步骤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评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异者。
5、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考评不及格课程学分(不管补考、重修及格是否)累计达成12学分(含)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14学分(含):
(1)经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
(2)最终十二个月各教学步骤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评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异者。
6、因其它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对于因第九条第3、4、5款不能授予学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记过处分,但在以后学习、生活中表现优异,取得过院级以上奖学金或受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2、第八学期经过国家四、六级考试,且不属于第九条第4、5款情况者,经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委员会重新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以系(部)为单位,对学生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判定材料进行审核。由系(部)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过并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对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能授予学位学生报教务处复审后,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立案。
2、如遇特殊情况,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汇报,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全体会议,对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取得名单进行审定,并对特殊情况作出决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经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4、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将各系(部)上报名单和授予学位名单一式两份存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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