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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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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院发68号 相关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通知院属各部门:为做好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研究并制订了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附: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专题词:教学 学士学位 工作细则 通知 洛阳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9月23日印附: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中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我院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通常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并含有应有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院申请对应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依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包含各系(部)关键责任人及含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人员。委员会产生由院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学位委员会立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四处长兼任。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人员名单;2、作出授予和撤销学士学位决定;3、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4、处理学位

3、授予工作中有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5、审议学位授予工作规章制度。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第七条 系(部)分委员会推行下述职责:1、对本系(部)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经过。2、负责处理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遗留问题,并依据相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第八条 凡本科毕业生含有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

4、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础标准,遵纪遵法,品行端正;2、在要求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全部教学内容,取得注册专业要求毕业学分,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毕业,同时所修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性教学步骤成绩表明确已很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和知识,而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反四项基础标准或国家法律法规者;2、未取得毕业资格者;3、考试考查作弊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记过(含)以上处分者;4、四年中考评不及格课程学分(不管补考、重修及格是否)累计达成24学分(含)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28学分(含

5、):(1)经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2)第三、四年各教学步骤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评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异者。5、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考评不及格课程学分(不管补考、重修及格是否)累计达成12学分(含)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放宽至14学分(含):(1)经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2)最终十二个月各教学步骤课程(不含选修课)80%考评成绩为良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异者。6、因其它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十条 对于因第九条第3、4、5款不能授予学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受过记过处分,但在以后学

6、习、生活中表现优异,取得过院级以上奖学金或受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2、第八学期经过国家四、六级考试,且不属于第九条第4、5款情况者,经教务处审核,可报请学院学位委员会重新审议决定。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以系(部)为单位,对学生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判定材料进行审核。由系(部)学位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过并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对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能授予学位学生报教务处复审后,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立案。2、如遇特殊情况,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汇报,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全体会议,对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取得名单进行审定,并对特殊情况作出决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经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4、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将各系(部)上报名单和授予学位名单一式两份存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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