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一) 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政府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变化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红线”。(三) 不得以退耕还林为名,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将耕作条件好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畴。(四)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五) 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或少占基本农田,其她非农业建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六) 建立耕地保护领导任期目的责任制,订立区、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七) 强化监督检查职能,经常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八) 区政府将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
2、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破坏、侵占耕地者实行惩处。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矿、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她破坏基本农田活动。(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进行畜禽养殖。(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四)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单位或个人持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当终结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基本农田。(五) 认真实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各分区用途管制制度。(六) 依法查处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违法行为。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一)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
3、目选址的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依法报国务院批准。(二)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文献修改土地运用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称基本农田。(三) 按照“占一补一”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先补后占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规定,应当按市、县规定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耕地,保证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规定占用耕地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她耕地土壤改良。基
4、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一)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发挥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和使用监督管理作用。(二) 区政府将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范畴、面积、保护负责人、举报电话和保护制度、办法向社会公示。每一种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块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公示标牌。(三)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要以专栏、简报形式定期发布或在网上发布,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意图应在临街、临路明显位置公示。(四) 基本农田面积发生变化,要及时公示、阐明变化因素、范畴、面积和补划地块面积。(五) 对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标志牌要明确专人管护,定期维护和刷新。(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基本农田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基本
5、农田保护动态巡逻制度(一) 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逻由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动态巡逻由所属执法监察大队详细承担。(二) 巡逻工作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备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三) 巡逻方式应当划分巡逻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村级监督员、村民小组信息员,要加强工作指引和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基本农田保护动态信息,突出巡逻重点,全区范畴内基本农田巡逻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四) 建立动态巡逻登记台帐,对每次巡逻时间、路线、发现违法行为及制止、解决状况和解决成果应当逐项登记。(五)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严肃追究巡逻负责人责任。基本农
6、田质量保护制度(一) 广泛履行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技术,提高基本农田地力级别。倡导和勉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合理投放化肥,尽量减少使用农药,防止土壤板结和污染。(二) 区政府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详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估基本农田地力级别。(四)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地力变化信息,提出相应地力保护办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引服务。(五) 村民委员会对个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质量每年评估、公示一次
7、。对导致地力减少承包者应当提出警告,同步要制定提高地力整治方案并逐项抓贯彻。基本农田环保制度(一)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必要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环保法规规定。(二) 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畴内设立固定环境监测点,掌握环境变化动态,定期发布。(三) 教诲和引导耕种负责人按照生态经济规律发展生态农业,尽量减少农药、化肥、农膜对耕地理化性质不良影响,防止土地污染和地力衰退。(四) 禁止在基本农田及其周边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物,加大基本农田防护建设,改进农业生态环境。(五) 对于破坏基本农田环境行为,依照环保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8、,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一) 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分年度报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档案资料完整。(二) 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应当按规定规定及时立卷归档,长期保存,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根据。(三) 调节划定基本农田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等资料应当分地块统一整顿立卷归档。(四) 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要配专室、专柜和防火、防尘、防潮、防虫设施,保证档案安全;要制定档案查阅制度,以便查阅运用。(五) 区政府将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考核内容,实行奖惩。基本农田保护惩罚规定(一) 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国家重点项目,满一年未动工建设,按规定缴纳闲置费;持续两年未使用,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二) 基本农田持续两年弃耕抛荒,发包方可终结其承包合同,取消财政粮农补贴,并收回基本农田。(三) 凡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对破坏或者擅自变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如下罚款。(五) 非法占用基本农用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