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Y1008280摘要提单的物权性问题在国内海商法学界历来富于争议(注:本文讨论的提单主要指 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针对提单能否代表其项下货物的物权,学者们提出了“肯定 说”和“否定说:就“否定说”而言,由于它把提单权利全部归结为债权属性,故此说无法圆满的 解释提单在贸易环节所具有的一些功能,比如提单的拟制交付和推定占有效力、通过 提单可以向银行取得信用等。所以笔者认为提单物权性的“肯定说”更具合理性,而 且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应该是占有权。因为把提单的物权性定性为占有权能比较好的解 释提单的物权性问题,更好的反映了提单贸易领域应用中的实际情
2、况。认定提单是占有权凭证,其目的并非在割裂提单与货物的所有权之间的联系。相 反的,在明确提单物权是占有权的基础上,才能将提单物权置入具体的法律背景中,以明了提单在普通法抑或在大陆法下提单物权与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有着哪些区 别与联系,分析提单法律行为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存在什么样的相互作用。在英国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生效要件。所以买卖当事人之 间,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在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才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不能 仅以其受让提单来主张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此时提单表彰的占有权与货物所有权转 移的关系并不密切。但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在装船后至到达目的港前已被多次转让,而这些转让都
3、是通过提单来进行的,买受人往往无法判断出让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是否 具有完好的所有权。为了鼓励交易加速流通,英国的1979年货物买卖法、1889 年代理法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判例都强调了提单所表彰的对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的意 义,规定了多种情形,使得善意受让提单的货物买受人可以通过提单所表彰的占有权 得到货物完好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占有权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就被体 现出来。在大陆法系下,提单所表彰的占有权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交付,即通过转让提单将提单表彰的对货物的占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在提单 货物的买卖中,交付提单就等同于交付货物;二是占有,占有提单等同于占有货物,相
4、关当事人得主张占有的推定力与公信力。从交付来讲,在采用动产所有权转让意思知识水坝(0110。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主义立法的国家,尽管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就已转移,但如 果买受人没有受让提单,那么视为货物并没有交付给他,他所受让的所有权对第三人 不具对抗力。在采用动产所有权转让形式主义立法的国家,即使就提单项下货物的所 有权转移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只要买受人没有受让提单,则视为当事人未完成交付,该所有权转移不生效。就提单占有的效力而言,占有提单被视为占有货物本身,即使 出让人对货物没有完好的所有权,善意受让提单买入货物的买受人依然可以基于提
5、单 所表彰的对货物的占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而得到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其代表的权利为对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这种占有权与货 物的所有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键词:提单,货物,占有权,所有权,转移damdoc为您倾心整理(小店)(QQ2218108823)知识水坝(0110。I二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AbstractIt has been disputed for a long time whether the Bill of Lading rise real right with it As per this issue Fsome schola
6、rs gave a positive answer.the other scholars gave a negative answer.According to negative answer,all the rights rised from the B/L can be ascribed to Creditors rights.But the answer can not perfectly interpret the B/Ls functions when it is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so I consider the positive answe
7、r is a better one,and I also think the real right that the B/L rises is a right of possession.In English law,the proprietary rights of goods can b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when the the two parties want to.So a buyer can not make a plea for the proprietary rights of goods only by the
8、 B/L he has.Under the circumstances,the buyer may hesitate to do business.To protect good intentions buyers,the English law such as the“Sale of Goods Act(SGA)1979,the“the Factors Act 1889二and a series of prejudications emphasized the possession right of the B/L,so that the buyers can obtain perfect
9、proprietary right of goods.In continental law,the possession right of the B/L has two functions.One is delivery,it means transfer the possession right of the cargo to the buyer by transfer the B/L.The other is the possession right Jt means the shows of the public s trust In continental law,the posse
10、ss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itself is to be equal of the possession of the goods.In the case that a good intentions buyer as a concessionaire of the goods by accept the B/L,if any,the seller did not have perfect proprietary right of goods,the buy also can make a plea for the proprietary rights of th
11、e goods.Because he can maintain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based on his possession right of the B/L.As the above has said,the real right contained in the the Bill of Lading is to indamdoc为您倾心整理(小店)(QQ2218108823)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be the possession right of the goods under the Bill of Lading
12、 instead of the proprietary rights of goods.And the possession right of the goods under the Bill of Lading has closely connexions with he proprietary rights of goods he proprietary rights of goods.KEYWORDS:Bill of Lading,goods,possession right,proprietary right,transfer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4
13、.刖a提单之于海上货物贸易有着莫大的意义。一方面,提单制度决定了托运人、承运 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设定了航运业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提 单的使用范围被不断的扩大,已远远的超过了航运本身,其功能在海上货物贸易中得 到了极大的发展。现代提单被广泛的使用在贸易、金融、结算、保险等不同的领域。随着提单用途的不断扩大,提单上所承载的功能也日益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提单法 律也在充实和完善。这也使得提单的法律性质问题更加的复杂化。总体来看,目前国内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是关于提单权利是否具有物权性 的学说,这当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以肯定说较为符合提单的历史以及将来发展 的方向。在认可
14、提单权利具有物权性的同时,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提单所表彰的究竟是何 种物权。因为提单权利的物权性重要体现在提单代表货物进行转让的贸易流程中,这 里面往往会涉及到多种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等。只有明晰提单体现的究竟是何种 物权,才能为提单在贸易中的作用准确定位,从而使得提单使用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提单指的是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本文所指的提 单交付或转让,是指形式完备的提单转让,包括了提单的背书,如果需要背书的话。3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黄储所育权转移问题研究第一章提单简介 1PaulTodd:现代提单的法律和实务,郭国汀、赖民译,大连海运学院.1992年,
15、第5页。证的交易,交付也是象征性的交付,而不是实际交付。占有提单意味着占有货物本身,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被视为打开货物仓库的钥匙。现在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单展出一整套跨越运输、贸易、金融、法律等部门的独特制度。提单成为为国际贸易中任何货运单据的独特的单证,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开始出现了。以提单为核心,逐步发种处分方式既可通过买卖方式,也可通过押汇方式。”提单由此发展成为不同于其他让提单也就转让了在目的港的提货权,处分提单也就等于处分了尚在海上的货物。此货的唯一凭证,于是商人便将提单作为货物的代表,以转让提单来代替转让货物转在此基础之上,提单与货物的联系被进一步强化,提单发展成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
16、面,由此逐步开始出现了统一的标准格式提单。提单作为合同证明的功能开始出现。到了17世纪,提单被进一步发展,承运人开始将运输合同条款印制在提单的背单就出现了。证,而船东也希望能有一个凭证来确定目的港的提货人。于是作为货物收据的早期提与在目的港提回货物的问题。商人在交付货物给船东后希望拿到船东签发的相应凭立出来,商人与船东不再是经济同一体。这时就产生了商人将货在起运港交付于船东随着航海技术的逐步发展成熟以及国际海上贸易量的快速增长,海上运输逐步独这可以说是当时唯一可能付诸实践的贸易模式。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商业信用制度还未建立的背景下,形式来看,基本都是现货交易,其货物的实
17、物交付与对价的支付基本是同时进行的,易和运输是合一的,运输基本上处于贸易的从属地位,商人本身就是船东。就其交易载上货物回程。在该时期,航海还是一项充满不可控因素的冒险活动,这一阶段的贸期的贸易模式一般是由商人将货物通过海路运抵目的地,在目的地将货物卖出之后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欧洲沿地中海各国之间开始越来越频繁的海上贸易往来。这一时提单的产生至今已历数百年之久,其起源的时间可以追溯到公元12世纪。当时第一节提单的发展历史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交付提单被视为交付货物,买方凭转让提单即可转让货物。在提单功能的曰益完善的 同时,提单的种类也逐渐增多。第二节提单的种类
18、及法律规定根据提单抬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named bill of lading/nominated bill of lading/straight consigned bill of lading/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X 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和不记名提单(blank bill of lading/open bill of lading)o记名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上所记载的 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承运人也只能将货物交给提
19、单上的记名收货 人。指示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由某人指示”(order of xxx)、“指示(order)字样的提单。前者为记名指示,承运人应按照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为 不记名指示,视为由托运人指示。不论哪一种记载形式,指示通常是以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的方式确定收货人。记名背书下,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 被背书人或按其进一步指示交货。空白背书下指示提单的效力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 应将货物交给出示提单的人。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由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bearer)或“交与持有人”(tobearer)字
20、样的提单。这种提单 下承运人只需要将货物交给持有人就可以了,无需查看提单的背书情况。从上述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提单又可分为不可转让形式和可转让形式。记名提 单下,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托运人不能仅通过变更记名提单来要求承 运人向该记名收货人以外的人交付货物,收货人也不能通过转让记名提单来要求承 运人向他人交付货物。因此记名提单属于不可转让形式的提单。指示提单流通性强,同时又是可议付的,具有可流通与可转让的性能,属于可转 让形式的提单。因此在当今国际货物买卖中得到普遍应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记名提单因其不可转让,以及对银行的利益保障不够,不能形成有效的质押而很少被 接受。在国际贸易
21、中的地位远不如可转让提单,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关于提单运 输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没有明确地把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麴研究记名提单作为调整和规范的对象,而是留待各国的国内法律解决。但在各国法律中,“提单”的内涵外延都存在较大分岐,对记名提单是否是提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1.英国依英国法律实务的理解,“提单”仅指海运提单,它只能由海上承运人签发,是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条第2款:“本法所 称提单不包括那些不能以背书方式予以转让的单证,也不包括不能以非背书转手方式 予以转让的无记名单证;但是在符合上述情况
22、的条件下,包括收货待运提单J 第3 条“本法所称海运单是指不是提单的任何单证,但它:是一种包含或证明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货物收据;并且载明了承运人根据该项运输合同向其交付货物的人J-由此可见,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提单只限于可背书转让或直接交付的 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故记名提单不在“提单”之列,而被视为海运单。2.美国美国统一商法法典中,提单是指“包括空运单在内的由从事货物运输或运送 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货物的单据。”这种表述上的自由化使得这一术语涵盖了所 有货物运输的单据。另外,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将记名提单归为“提单”之 列,并对记名提单的概念和性质做了较为详尽的界定,但同时规
23、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且无需凭此交付货物。3.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的台湾地区“民法”中“提单”一词海陆不分,系指“运送人或船长在货物 装载之后,应托运人要求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其在2000年台湾海商法 又专设“载货证券”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并准用于“民法”有关“提单”的规定。?台 湾民法第628条规定:提单纵为记名式,仍得以背书移转于他人。但提单上有禁 止背书之记载者,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台湾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而且记 名提单为当然指示证券(除非提单上有禁止背书的记载,否则其仍可以依照背书进行 转让)。4.少数南美国家(如委内瑞拉),提单不作为提货凭证,收
24、货人无需提示提单即 可提货,此时区分不同抬头的提单也就没有意义了。62我国台湾地区把海运提单称为载货证券。1韩立新,王秀芬主编,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版。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5.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希腊、挪威、瑞典、荷兰、曰本等)的民法 或商法、海商法或海上货物运输法,仅以传统的海运提单为“提单,且均将记名提 单列为提单,但对其可转让性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有背书转让的,也有禁止的。由于各国立法不同,要想严密规定提单是可转让有价证券并得到统一是相当困难 的,这也是汉堡规则起草工作组所遇到的问题。该工作组最后对
25、“可转让性”的 规定予以回避,允许缔约国自行在国内法规定,只是牢牢把握住应提交提单作为换取 货物的这一提单基本性质,对提单做出了如下定义(第1条第7款):“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载以及承运 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 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从该条可以看出,记名提单不包 括在提单的范围之内。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 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
26、货物,或者向提单 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J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 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 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可以看出,第71条 虽未正式给出“记名提单”这样一个概念,但其中“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一句显然表明该条规定的内容适用于记名提单,所以我们可以用该条中的内容来描述“记名提单”的特征。第79条则明确给出了“记名提单”这样一个名称,但该条只 是针对转让的规定,根据该条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在第71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了解 到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本文所讨论的提单指的是指示
27、提单与不记名提单。本文所指的提单交付或转让,是指形式完备的提单转让,包括了提单的背书,如果需要背书的话。第三节 运输环节中的提单法律关系我国海商法第七H-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 7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据此我们可 以看出,尽管提单在货物买卖、货款支付、货物保险这些环节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首先是产生于货物运输这一环节中的文件或单证。提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运输法 律关系的内容,能够确定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与承运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承运人签发提
28、单,就向将来的提单持有人作了一项保证,即不论 提单如何流转,承运人在目的港将凭正本提单交货,这项保证构成了提单大厦制度的 基石。(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1 9 7 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为:“提单”是 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 货物的单证。我国的海商法基本上吸收了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采纳了对于提单 的这一定义。而且我国海商法第78条肯定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确定。就定义中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点来看,首先要理清的是运输合同本 身和提单这个合同证明的关系。虽然提单上印就
29、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并不表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1.提单与运输合同的联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提单签发的基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缔结运输合同后将货物 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并装船后开出装船提单交付给托运人。从这个简单 的流程中可以了解到,必须有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运输达成合意在先,并有交货这一行 为,提单才得以签发。所以说,提单产生于运输合同,原始运输合同是提单签发的原 因。提单债务关系基于运输合同而生。提单一经签发并转让交付给第三人,提单持有 人和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关系,这种关系独立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 及收货人(非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30、系依照提单记载而定,法律赋予提单内容以 合同效力,赋予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以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影 响提单的债权效力。法律规定提单债权关系独立存在的理由是保护第三方提单持有 人,从而保护提单的价值和流通。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提单效力和运输合同效力相互影响。主要表现在运输合同对提单关系的影响上,当运输合同当事人同时又是提单关系当事人时,是运输合同而不是提单关系发生作 用。2.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区别提单虽然与运输合同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这并不表示提单就是运输合同,二者 之间不能混同,其区别是:a,主体不同。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提
31、单的当事人是承运 人和提单持有人。b.承运人的义务不同。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履行货物运输义务;提单下承 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发生效力确定方式不同。提单的内容完全由提单记载确定,即提单的文义性,而运输合同的内容则不仅体现在提单记载中,提单记载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 初步证据。当提单持有人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提单效力发生作用,即提单持有 人依据提单记载享有对承运人的直接债权,此时运输合同效力对提单效力不发生作 用;当提单持有人为原始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一方时,即运输合同当事人又是提单关系 当事人时,运输合同发生作用,承、托双方之间提单签发前的约定可以推翻提单记载。
32、(_)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无论是法律还是商业惯例,无不把对承运人的货物交还请求权作为提单的基本权 利之一。承运人履行签发提单的这一法律行为之时,就可以视作他已经作出承诺 他将接受提单条款的约束,同时保证将在目的港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交付提单项下的 货物。承运人的这一保证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能够凭单提货是提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首 要前提。提单从几个世纪前在欧洲的沿海贸易中初露端倪,直到现在在国际贸易中取 得举足轻重的地位,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尽管提单这数百年的发展历程难 以考证,但有一点应该是可以想见的,那就是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请求权应该是 提单与生俱来的属性。不妨回顾一下提单诞
33、生之前的中世纪欧洲海上货物贸易。受当 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航海能力所限,这种贸易最初应该是小规模的,近距离的,货主 自己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卖出,这时候船东和货主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提单自 然无用武之地。随着贸易量的增长和航海水平的提高,出现了专门的船东和专门的贸 9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易商,于是船东和货主分离了。这个时候就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 人之分。很自然的,货主在将货物交出去后希望能有个收据,船东收下货后也希望能 明确在目的港应该向何人交货。于是船东和货主就签下一纸文书,一方面证明货物已 山船东接受货主的货物,另一方面,明确收货人可以
34、以何种方式取回货物。具有了这 种功能的文书就可以称之为提单的雏形了。提单发展至今,其上所承载的功能已远非提货凭证这一种。譬如,提单可以代表 货物,交付提单在法律上就等同于交付了货物。提单可以向银行质押,以获得资金上 的融通。提单还可以在双方当时人合意的情况下直接作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无 论提单的功能发展到如何的繁复,这些功能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之上,那就 是提单所代表的向承运人请求交还货物的权利。提单记载的货物返还请求权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一种债权,其标的是承运人所为 的交还货物之行为。提单的这种属性,基本获得了各国法律界和学术界的一致认可,少见争议,所以具有相当的法律稳定性。正是在这
35、种稳定性之上,提单的其他功能才 得以逐步发展建立起来。第四节现代提单作用的发展提单在现代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中处于中枢地位,其影响范围涵盖了从贸易 合同签订到运输直至支付和交货的整个流程。研究提单首先应该从整体上了解其在各 个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从提单的法律定义来看,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 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从中我们可以明了,提单的3个主要性质,即货物收据、合同证明以及交付凭证。但这仅包括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没有涉及到提单在贸易领域中所能发挥的独特作用。我们可以从下面这一个
36、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国际贸易交易流程来具体分析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设有一国进口商A与另一国出口商B达成一份CIF条件国际贸易合同,根据合 同,作为买方的A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B为受益方的付款信用证,在拿到信用证 之后将之寄给卖方B。B在收到信用证之后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付运,承 运人根据所收到的货物给B签发提单,B再持信用证、提单及其他单证至银行议付。10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银行在接到议付要求后先审核单据的真实性,确定无误后即收下单据向B付款,并 通知买方A付款赎单。A向银行付清相应款项之后得到正本提单,再凭提单在目的 港向承运人提取该票货
37、物。至此该笔交易完成。在这笔交易中,买方以提交提单为主要条件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卖方则主 要凭提单向银行请求付款,最后买方要想向承运人提取货物需要的还是提单。提单从 双方签订合同时始,至该交易全部完成时止贯穿始终,参与了买卖、运输、结算的全 过程。正是由于提单的这种作用,使得国际贸易得以从实物交易阶段进入单证交易阶 段。相对于实物交易的阶段,这种单证交易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它改变了货物交付的方 式。一直以来商人们为了改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来等待在途中的海上运输货物的状 况,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人们不断的寻找更好更快捷的办法。尽管随着航海技术的 发展,海上运输的速度较之国际海上贸易刚刚兴起之时以
38、不可同日而语,但仍然与人 们的期望有着相当的距离,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也不可能产生质的飞跃。在这种情况下面,人们便另辟蹊径,让沉睡在船舱里的货物活动起来。商人们开 始接受这样一种方法,给原本主要其收据作用的提单赋予新的使命:让它代表货物本 身。具体的货物被抽象为纸质的单据,通过对提单的转让,商人们取得了和转让现实 货物一样的效果。为了维护这种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人们还在金融、保险等相关 方面作出变革,使得以提单为中心的单证交易成为较为完整的体系。以现在国际贸易 中影响最广的国际贸易术语CIF、CFR和FOB为例,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CIF、CFR和FOB价格术语都规定了卖方交
39、付提单的义务。特别是CIF术语合同被 称为“单证买卖”的合同。在这些合同下卖方交付提单就可推定为交付了货物,买 方收到提单即应进行付款,而不必等到货物实际交付。取得提单的买方可以将尚在运 输途中的货物转卖他人,并在将提单转让给下一买方后即取得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同时退出原运输合同和买卖合同关系,这便是以提单在作为货物的象征进行买卖。正是由于提单的这种新的功能,使得我们不能仅以运输单据这个定义来限定提 单,而是要将提单放置于国际海上贸易这个大背景下,对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全面的 分析。由此,我们将进入下一个问题,即提单在其项下货物买卖中的物权性问题。11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
40、有权转移问题研究第二章提单的物权性占有权凭证第一节 英国法下的Document of Title国内对于提单物权凭证的提法,应该是来自于对英国法下的Document of Title 一词的翻译,这是国内海商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Document of Title首次出现在英国法院则要追溯到1794年的lickbanow.V.Mason 一案。根据CIF&FOB Contract一书的的汜述,该案主要案情如下:买方将 提单背书给一个善意被背书人后破产,卖方欲行使停运权并向已支付对价的善意被背 书人主张权利。在二审中特别陪审团作出判决,认定提单经过这样的背书、交付转移 之后,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了
41、,被告胜诉。1这一案件及其判决的意义在于,将 Document of Title正式引入普通法中,并且从法律上将提单的背书和转移交付作为 提单项下货物之所有权移转的一种表征。也就是说,在普通法下的买卖合同中,当交 易双方达成合意后,可以通过对提单这样的Document of Title性质的单证进行的 背书和转让,从而达到转移实际货物的所有权的效果。Document of Title在英国成文法的首次出现则是在1889年的代理法中,该法第一条规定:4Document of Title应包括任何提单、码头收据、仓库收据、交货保证或命令,以及其他在正常商业交往中作为货物占有或控制的凭证的单据,或
42、通过背书成交付授权单据占有者转让或接收单据所代表的货物。(The expression of document of title,shall include any bill of lading.us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as proof of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goods,or authorising or purporting to authorize,either by indorsement or by delivery the possessor of the document to transfe
43、r or receive goods there by represented.)。这是一条饱受非议的解释,因为它将Document of Title的范围扩展的过于庞大,似乎所有在正常商业交往中能对货物产成某种控制效力的单据都能被纳入物权凭证 的范畴之内。但是另一方面,它从成文法的角度,明确的肯定了 Document of TitleCIF&FOB Contract,101,E.R.380,382 页 12 132John。FWilson著,CCarriageofGoodsbySea,Pitsman.,1988版,第】45-146页。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44、第2页。出于此原因,它被称为DocumentofTitle,只有DocumentofTitle持有者能够要求“交付货物只能通过交付正本提单来完成。转让提单即转让对货物取得占有的权利,PaulTodd在其著作BillofLadingandBankersCommercialcredit一书中提出:利:第二,只有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船东提货”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提单的转让是转移双方当事人有意要转让的那部分对货物的权必须注意两点:第一,提单转让仅被当作是货物占有权的一种象征性转让,而不一定身的象征。我们在论及提单作为DocumentofTitle时想到的就是这个在这方面在许多方面就等于占有货物,提单转让
45、与提交货物本身具有同样效果。提单施货物本一书Billofladingasdocumentoftitle一节中,认为;“根据商业惯例,占有提单,施米托夫(Schmittoff)在ExportTrade-TheLaw&PracticeofInternationalTrademore,noless)。仅仅代表货物,占有提单被认为与占有其项下货物具同等效力仅此而已。(noJohnFWilson在其CarriageofGoodsbySea(Pitman,1988)一书中说:“提单goods,andmayoperatetotransferthepropertyinthem.)“fgoodsthetrans
46、ferofwhichoperatesasatransferoftheconstructivepossessionoftheoftitletogoodsatcommonlaw,butitissubmittedthatitmeansadocumentrelatingto的效力,而且可能转让货物的所有权。thereisnoauthoritativedefinitionofdocument威定义。但一般认为它指与货物相关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的转让有转让货物推定占有BenjaminsSaleofGoods第5版中提到“普通法上没有物权凭证的权多年来学者们各自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正是由于英国法
47、律对于DocumentofTitle这一概念缺乏权威的、清晰的定义,步证据权的效果,以及提单是对货物具有控制权的单证。这些仅可视作提单具有物权性的“初的某些特征和功能。例如,在买卖双方的合意之下,提单的转让能带来转让货物所有从以上的普通法判例以及成文法法条中,我们仅仅能了解英国法下“物权凭证”货物买卖法之中。对货物具有占有或控制的功能。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肯定,该定义又被收入1979年上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卜二海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提单物权性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交付货物转移提单也可以产生转让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 的效力,Paul Tod
48、d还在其著作现代提单的法律和实务一书中谈到:提单“作 为物权凭证,(1)它代表着货物,从而使买方当货物留在海上时即可以此进行交易;(2)它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3)它可以起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作用,如果当事人愿意 这样作。Chorley&Giles,Shipping Law一书认为:”提单的 Document of Title 功能 体现在:承运人承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或凭其指示交付,从而使得最初的买家得以将 向承运人提货的权利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予下一买家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 的本质在于移转推定占有(constructive possession)即移转向承运人请求交付的权利。”
49、Carver在Carriage of Goods by Sea一书中称:“提单是货物的象征,但这并 非说货物所有权必须通过转移推定而转移。推定转让是否是转移所有权的一个重要因 素完全取决于买卖合同”,”推定转让行为导致的是推定占有亦即向承运人提货 权利的转让。”以上的学说各有其合理性,但始终没有把Document of Title的概念讲的透彻明 白。其实出现这样的现象对施行判例法的英国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英国的法律有 一显著的特点,即它的成文法并不创造或建立法律概念,它仅仅是针对判例法中存在 问题,就事论事地进行纠正。当然,英国成文法中,还有另一类比较系统地规范某类 法律关系的法律。如19
50、06年海上保险法和1995年货物买卖法。但即使这些法典式的 法律,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之上的。如1906年海上保险法即由英国的一位法官 归纳总结了近300年英国海上保险的判例,制定了该法。但该法的几乎每一条文,都 是以先前的判例为基础的,或肯定了先前的判例,或改变了先前的判例。但它并没有 象大陆法系那样建立法律概念,以适用于将要发生的案件。按英国人的说法,法律是 解决已存在的问题,即然事情尚未发生,法律就没有必要去预想或设计解决方法。即 使发生新的情况,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例法的原则,先试行解决。如有问题,立法机关 再予纠正社会效果会更好。从英国的判例以及成文法中,我们无法直截了当的找到提单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