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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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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制度 1. 召开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若干人主持会议。其成员由幼儿园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 2. 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职工说明,取得多数职工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必须有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教职工大会议题,应根据长宁实验幼儿园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4.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教职工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5. 工会主席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实施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职工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6. 教职工大会对工会主席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其提出建议,也可报告党支部或上级工会。 7. 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8. 工会有权对本单位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和言论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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