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镇江市行业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办)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结合行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办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保障资产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使用效率。
第三条 行办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决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根据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财务部门为归口于综合处内的相对独立的部门。行办财务收支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行办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会人员管理、财务分析与检查监督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办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行办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行办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下达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视资金来源情况,按照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 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范围,并编制全口径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应采取集中统一、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行办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咨询服务费收入,房租收入等)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行办的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和坐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帐外设帐、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行办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集中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行办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资金渠道列支,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禁止报销礼品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行办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的支出预算,不得多头开支和预算外开支。
(一)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应遵循“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同人数,由综合处扎口管理。招待费报销必须按事项“一事一结”。各行办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严格按制度执行的,全年业务招待费控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合理水平内可按实列支,若超支则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内经费;对没有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的,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的部分全额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内经费。
(二)会议费:各行办应根据收入预测情况,结合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地核定会议费开支额度。在使用时,对有经费预算和文件通知的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审批权限经行办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否则视同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三)车辆使用和维修:行办配备的车辆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严禁公车私用。综合处应对各车辆建立燃油费、修理费等统计台帐。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修理,不得到非定点维修单位修理。各行办应对维修费用设定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或行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厂修理。车辆行使和维修费用必须控制在定额标准内,不得超支。
(四)办公设备及用品:充分提高现有办公设备的利用率。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统筹安排购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比价或招标采购。在设备购置上也应设定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或行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办公设备及用品的购置、领用、维修,由综合处扎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序使用,各行办资金应由财务部门扎口管理,并应明确资金的审批权限,除工资以外的单项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对财政性的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台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由各行办综合处统一登记管理。凡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部门预算中编制的资产购建项目以及经费的落实情况,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组织采购。各行办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台帐,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办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镇财统[2005]12号)等有关规定。各行办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及车辆等固定资产,由行办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各行办发生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应严格按《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镇财统[2005]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行办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市财政局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情况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记帐、出纳必须分设,不得相互兼管,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印鉴不得一人保管,建立结算凭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网上结算需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支付。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报表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印章齐全,日期填写无误。
第二十三条 行办财务部门应按季对预算执行、资产使用与管理、非税收入的收支等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行办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行办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根据《会计法》以及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检查各类财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违规票据、审批手续不全、无预算、超预算和无经费来源的开支有权拒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按照职权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办财务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行办财务管理实行专管员制度。并于每年年初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行办预算执行、非税收入的收支、费用开支标准、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行办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