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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借款筹资(DOC-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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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借 款 筹 资 学习目标:1、会选择借款的种类; 2、能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 3、能签订与履行借款合同; 4、能根据资金需要确定并办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5、能计算借款利率和还款额。 第一节 借款的种类及特征 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了权益性资金外,都必然要筹措和使用一定比例的借入资金。借款筹资是企业借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包括企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各种资金。目前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除权益性资金外,大部分是从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因此,借款筹资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借款的种类 借款是指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借款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科学地划分借款种类,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借款种类,也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 (一)按借款的偿还期限划分 借款按其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款项。短期借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对资金的临时需求,以缓解资金周转困难,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2.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长期资金的不足和资金需求量的增加,以满足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如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购建或改建固定资产,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长期增加企业存货库存,这必然会增加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在当前不能或不利于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时,企业便可以通过借入长期款项解决对资金的需求。 (二)按借款有无担保划分 借款按其有无担保划分,可分为有担保借款和无担保借款。 1.有担保借款 有担保借款又称抵押借款,是指企业必须以抵押品作为担保取得的借款。作为担保的抵押品必须是能够变现的资产。抵押品有应收账款、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如果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取消企业对抵押品的赎回权,并有权处理抵押品,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借款。有担保借款可以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但对借款企业进行了限制,即企业必须提供抵押资产,限制了企业对资产的使用。 2.无担保借款 无担保借款又称信用借款,是指企业不需要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的信誉而取得的借款。借款企业通常仅出具签字的文书,即可得到无担保借款,但仅有那些资信良好的企业才能获得。由于无担保借款风险较大,企业承担的利息通常要高于其他借款,同时还要受一些附加条件的限制。 (三)按借款的用途划分 借款按用途划分,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专项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1.基本建设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企业因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需要资金时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交通、农业、旅游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有还款能力的事业单位,在进行计划内基本建设工程时,若具备一定条件,则可以向银行申请此项借款。基本建设借款一般数额大,期限长。 2.专项借款 专项借款是指企业因为专门用途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更新改造借款、大修理借款、科研开发借款、小型技术措施借款、出口专项借款、引进技术转让费周转金借款、进口设备外汇借款、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以及国内配套设备借款等。 3.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指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包括流动基金借款、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和卖方信贷等。 (四)按借款的偿还方式划分 借款按其偿还的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偿还借款和分期偿还借款。 1.一次偿还借款 一次偿还借款是指企业在借款到期时一次偿还本息或定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的借款。一般来说,借款企业希望采用这种还款方式,它可以降低企业的实际借款利率;但由于会加重企业的还款负担,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希望采用一次偿还方式提供贷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金额小、期限短的银行借款。 2.分期偿还借款 分期偿还借款是指企业在借款到期之前定期等额或不等额偿还本息的借款。一般来说,借款企业不希望采用这种还款方式,它会提高企业的实际借款利率;但降低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采用分期偿还方式提供借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金额大、期限长的银行借款。 (五)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划分 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划分,可将借款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1.政策性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任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为满足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提供贷款;进出口信贷银行为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提供买方或卖方信贷。政策性银行贷款一般为长期贷款,通常贷给国有企业。 2.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企业取得这类贷款后应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到期归还。 3.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如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一般比银行贷款长,利率也较高,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和限制条件比较严格。 (六)按借款货币划分 按借款货币的不同,可将借款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外汇借款是指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及本身不创汇但有归还能力的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短缺原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时,因需要外汇资金而向银行申请借入的外币借款。目前,企业可以从银行取得的外汇借款有现汇借款、银团借款、短期外汇借款、特种外汇借款等。 二、借款筹资的特征 借款筹资作为企业的一项有效融资方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原则性 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时,必须事先编制借款计划,提出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取得借款。但银行又实行了“择优扶植”的原则,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和一些需要特殊照顾、加以扶植的企业,银行给予适当的优惠条件。 (二)政策性 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数额和期限,受贷款政策的影响和约束。在企业急需资金时,并不一定能保证及时取得借款。国家金融政策比较宽松时,企业比较容易取得金融借款;而国家紧缩银根时,资金的供应量减少,企业取得金融借款的难度增大。 (三)定期偿还性 借款筹资是企业的一项负债。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均规定其贷款的最终到期日,借款企业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款项。企业偿还借款的方式可以采取到期日一次偿还、定期等额偿还、分批偿还等,具体方式在借款合同中列明。借款到期如果企业不能偿还,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按合同规定,从借款企业的存款账户中扣还贷款本息及加收的利息。借款企业确因暂时财务困难,需要延期偿还借款时,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延期还款计划,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后续签合同,但银行通常要加收利息。 (四)有偿使用性 企业借入的款项按规定需支付利息,作为企业有偿使用资金的费用。利息的数额是按规定的利率确定的。借款利率通常在借款合同中列明,大多采用固定利率,但随着资金市场的日趋复杂和变幻莫测,国际上采用变动利率的借款业务日益增多。变动利率借款是指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首先规定一个基本借款利率,实际支付利息时,再根据资本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限越长,借款利率越高,贷款机构要求采用变动利率的要求越强。另外,在确定借款利率时,还要明确按单利还是复利计算利息,以便正确计算企业的利息支出。 (五)计划性 企业借入的款项可以采用一次还本付息和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偿还。对于分期还本付息,借贷双方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即确定各期还本付息的时间,称之为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借款企业需说明各期还本付息的金额、资金的来源等。还款计划必须切实可行,不能弄虚作假,欺骗贷款机构。一旦借款企业不能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将会因违约而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将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六)约束性 企业在进行借款筹资时,要与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特别是长期借款合同)中,往往规定许多限制性条款,如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不能出售大多的资产等。这些限制性条款对借款企业具有制约作用。如果企业违反有关条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提前归还借款。 第二节 借款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作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同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 一、借款的条件 借款条件是指对借款单位取得借款的具体要求,符合要求,才能取得借款的使用权。企业作为借款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一般来说,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可以取得银行借款。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算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只有这样,企业才有偿还能力,使借款安全地流回贷款机构。 (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这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自有资金水平的高低,是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大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决定企业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损失,必然危及借款,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 (四)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五)产品有市场 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需要的、适销对路的短线产品,而不能是长线产品,从而加快资金的周转。 (六)生产经营有效益 企业使用借款投资的项目必须能给社会和企业带来效益。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就会提高借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企业应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随便改变或挤占挪用。 (八)恪守信用 企业取得借款后,还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合同规定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借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长期借款进行新建项目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借款的程序 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要按特定的程序办理,这一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企业提出借款申请 企业需要向银行借入资金,必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以及还款方式等。同时还要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原有的不合理借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清单及同意抵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审查借款申请 银行接到企业的借款申请后,要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企业提供贷款。银行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银行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委托独立的信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贷款进行调查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企业的信用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例如,在对基本建设贷款进行审查时,一般主要审查如下几个方面: (1)市场状况。主要审查投资项目建成后所生产的产品是否有销路。 (2)资源状况。主要审查投资项目所需原材料、燃料、流动资金的供应是否充足。 (3)技术状况。主要审查分析投资项目选择的地址以及工艺设备和设计方案是否得当,从而确定技术上的可行性。 (4)财务状况。主要对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和分年投资进行审查和测定,并预测投产后的成本、利润水平和贷款还本、付息等有关数据。 (5)综合经济效益。这主要是通过对收入、成本、利润进行测定后,以投资利润率指标来进行评价。也可以利用投资回收期、投资报酬率、净现值、内部报酬率、现值指数等指标进行评价。 3.贷款审批 贷款银行一般都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预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三)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对借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的,应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借款数额、借款方式、款项发放的时间、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率的高低等。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保证款项能顺利归还的有关条款,包括借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关的物质保证、抵押财产、担保人及其责任等内容。 3.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指对双方若有违约行为时应如何处理的条款,主要载明对企业逾期不还或挪用贷款等如何处理和银行不按期发放贷款的处理等内容。 4.其他附属条款 其他附属条款是指与借贷双方有关的一些条款,如双方经办人、合同生效日期等条款。 (四)企业取得借款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银行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企业便可取得相应的资金。贷款银行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企业可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提款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计划一次或多次办理。如果企业需要变更提款计划,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或在计划提款日前合理的时间内,向银行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得到银行同意后才能变更。企业取得借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五)借款的归还 企业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一般而言,贷款银行会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向借款企业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企业在接到还本付息通知单后,应及时筹措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如果企业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在借款到期之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但是否展期,由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借款到期,企业无资金归还借款,银行又不同意展期的,由贷款银行将贷款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法起诉追回贷款本息。 第三节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在信贷资金借用和偿还的经济合同中,借贷双方当事人为了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在实际工作中,借款合同常常又称为借贷合同、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 一、借款合同的种类和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种类 借款合同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借款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专项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其中专项借款合同又可分为更新改造借款合同、大修理借款合同、科研开发借款合同、小型技术措施借款合同、出口专项借款合同、引进技术转让费周转金借款合同、进口设备外汇借款合同、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合同以及国内配套设备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又可分为流动基金借款合同、生产周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合同、结算借款合同等。 2.按借款取得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信用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和贴现借款合同等。 3.按借款的货币种类划分,可以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汇借款合同。 其中外汇借款合同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银团借款合同、短期外汇借款合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等。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借款种类,相应地也产生了新的借款合同,如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借款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它具有一般经济合同所共有的特征: 1.合法性 签订借款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条例及各项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是一种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2.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必须是由借贷双方或借款方、贷款方、担保方三方共同订立的,是通过借贷双方有意识的借贷活动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结果。合同一经签订,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 3.意见表示一致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充分协商而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各方的意愿。 4.反映特定的经济目的 贷款银行将其所吸收的存款以贷款方式加以运用取得利息,借款企业通过借款取得资金,以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并取得投资收益。 5.双务合同 当事人各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合同即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有因果对应关系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贷款银行的权利是收取利息,义务是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按量提供资金;借款企业的权利是取得借款,义务是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6.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权利的取得是以义务的承担为代价的。贷款银行要取得利息必须将资金使用权转让给借款企业;而借款企业要取得资金使用权必须以支付利息为代价。 7.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用文字来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8.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附属于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则是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当主合同变更或终止时,从合同也随之变更或终止。 借款合同除了具备一般经济合同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独具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资金,否则,不能称之为借款合同。 第二,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企业发生借贷业务关系的主要是商业银行。 第三,借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借款用途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不同,种类也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借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方向。贷款银行通常规定各种贷款的用途,以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借款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贷款银行就每笔借款向企业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借款金额由企业在申请时提出,贷款银行根据情况核定。企业向银行申请多少借款,应考虑客观需要和偿还能力。一般来说,借款金额应与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利率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同本金的比率。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种。借款利率是借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付利息数额与所获得的借款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差别利率和市场利率四种,其中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五)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及还款能力等确定。 (六)还款方式 借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一次偿还和分次偿还。一次偿还是指借款企业在借款到期日,将借款本金一次全部归还给贷款银行;分次偿还是指按照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借款企业分次归还借款本金,直到全部还清为止。 (七)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 (1)借款企业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借款企业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借款企业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借款企业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借款企业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企业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借款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借款企业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的监督; (3)借款企业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企业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借款企业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借款企业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2.贷款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银行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企业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根据借款企业的条件,贷款银行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等; (4)贷款银行有权了解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5)贷款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企业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企业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银行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银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贷款银行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企业提供咨询; (2)贷款银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贷款银行应当审议借款企业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贷款银行应当对借款企业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5)贷款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提供贷款。 (八)借款企业的保证与承诺 1.借款企业的保证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基础。借款企业的保证事项主要包括: (1)借款企业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许可证和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力; (2)借款企业拥有签订本借款合同的权力,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强制执行; (3)借款企业已办完签订本合同而需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及有关批件均已齐备; (4)借款企业所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一切资料及陈述都是准确无误的,财务报表中没有隐瞒重大负债,能真实反映出报表日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报表截止日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 2.借款企业的承诺 借款企业的承诺包括肯定的承诺和否定的承诺。肯定的承诺主要包括: (1)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经证明的借款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副本;提供借款企业董事会批准借款的书面决议及授权某人签署本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决议。 (2)每个会计年度都编制会计报表,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贷款银行。 (3)在借款期限内,发生经营决策的重大变化,发生针对借款企业的重大诉讼,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4)借款期间发生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法定地址、通讯地址变化,在变更后规定时间内通知贷款银行。 (5)遵守贷款银行规定的财务比例,包括最低资产净值、资产负债比率等。 借款企业否定的承诺包括:不改变借款用途,不阻扰贷款银行对其经营状况及借款使用状况的善意检查,不减少注册资本等。 (九)担保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在借款活动中常用的是保证和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既可采用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也可以由担保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十)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企业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资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企业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企业,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7.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8.拒绝接受贷款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对上述行为,借款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到查处。如由贷款银行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当贷款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按量足额发放贷款,或者擅自提高贷款利率、无故擅自收回贷款的,也将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借款合同的签订 1.借款合同签订的原则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否则其借款合同将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平等协商。签订借款合同时,各方应就其权利、义务通过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等价有偿。在借贷关系中,各当事人应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 (4)自愿协商。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应充分表达各自的真实意志。 (5)诚实守信。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讲诚实、守信用,如实反映自己的真实情况,不得欺骗隐瞒。 2.借款合同的订立 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即可建立合同关系。在协商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在借款行为中,借款企业是要约人,贷款银行是被要约人。经过要约、反要约……承诺,只要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必然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进而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履行必须做到实际履行、正确履行和协作履行。实际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非约定标的来代替履行;正确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仅应实际履行,更应不折不扣地严格履行,不能只履行一部分或变更履行标准;协作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而且还要尽量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四、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借款合同的变更是对已有效成立的合同中有关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内容来履行。 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消灭。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签订借款合同的客观依据有时会发生变化,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根据我国《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 2.签订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取消,即合同有悖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 3.由于借款企业经营上的原因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如借款企业经国家批准决定实行关闭、停产、合并、转产、兼并、破产、倒闭的; 4.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故发生而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地震、洪水、火灾、风暴、战争等; 5.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借款合同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 第四节 短期借款筹资 一、短期借款的种类与方式 (一)短期借款的种类 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短期借款按不同的标准有各种不同的分类。 1.按短期借款的用途划分,可以分为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和卖方信贷。 (1)生产周转借款。生产周转借款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周转的需要,在确定的流动资金需要量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时向银行取得的借款。生产周转借款的需要量是企业计划年度流动资金的计划占用额与本年年末的营运资金之间的差额,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办理借款申请。 (2)临时借款。临时借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季节性、临时性需要向银行取得的借款。临时借款通常是为了解决以下几种需求:①产品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卖出;②原材料的季节性储备;③进口物资集中到货;④为发展名优产品或进行经济联合而需要资金。 (3)卖方信贷。卖方信贷是指企业采用延期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时,为了垫付资金向银行申请的借款。 2.按短期借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借款和分期偿还借款。 (1)一次性偿还借款。一次性偿还借款是指企业取得的到期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借款。 (2)分期偿还借款。分期偿还借款是指企业取得的需在约定期限内分若干次偿还的借款。 3.按短期借款的利息支付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收款法借款、贴现法借款和加息法借款。 (1)收款法借款。收款法借款是指利息在借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 (2)贴现法借款。贴现法借款是指利息在银行发放借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 (3)加息法借款。加息法借款是指利息分期支付的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方式 1.信用借款 信用借款是指完全凭借款人信用,无需提供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的借款方式。这种方式一般只对少数经营特别好、经济实力强、信用高的企业适用。 2.担保借款 担保借款是指要求借款人以第三方的经济信誉和财产担保作为还款保证而发放借款的方式。担保方有责任监督借款人按期如数还款和代借款人偿还逾期借款本息。 3.抵押借款 抵押借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银行借款的方式。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容易保管和变卖的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当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时,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4.贴现借款 贴现借款是指持有商业汇票的企业,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取得借款的方式。银行要按票据到期价值扣除从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予以贴现。到期付款单位无力付款时,如原贴现的票据是商业承兑汇票,则贴现银行将汇票及其有关凭证退回企业,并从企业的账户中扣回款项。 二、短期借款的信用条件 按照国际惯例,银行发放短期贷款时,往往会附加一些信用条件,主要有信贷额度、周转信贷协定、补偿性余额、借款抵押等。 (一)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也称贷款限额,是银行与借款人在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额。通常在信贷额度内,企业可随时向银行申请借款。如借款人超过规定限额继续向银行借款,银行则停止办理。银行并不承担提供全部信贷额度的义务。如果企业信誉恶化,即使银行曾经同意按信贷额度提供贷款,企业也可能得不到借款,这时,银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指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义务,承诺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企业借款总额未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企业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企业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对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支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例如某企业与银行商定的周转信贷额为2 000万元,承诺费率为5‰,借款企业年度内使用了1600万元,余额为400万元。那么,借款企业应向银行支付承诺费2万元(400万元×5‰) (三)补偿性余额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的一定百分比(通常为10%~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补偿性余额有助于银行降低贷款风险,补偿其可能遭受的损失;但对借款企业来说,补偿性余额则提高了借款的实际利率,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例如某企业按年利率8%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银行要求保留20%的补偿性余额。那么,企业实际可以动用的借款只有160万元,该项借款的实际利率为: (四)借款抵押 银行向财务风险较大、信誉不好的企业发放贷款,往往需要有抵押品担保,以减少自己蒙受损失的风险。银行接受抵押品后,将根据抵押品的账面价值决定贷款金额,一般为抵押品账面价值的30%~90%。这一比率的高低,取决于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和银行的风险偏好。 除了以上所述的信用条件外,银行有时还要求企业为取得借款而做出其他承诺,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保持适当资产流动性等。若企业违背作出的承诺,银行可要求企业立即归还全部贷款。 三、短期借款的成本 短期借款的成本主要是借款利息,而借款利息是由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决定的。 (一)短期借款利率的影响因素 银行贷款的利率变动范围很大,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银行贷款的利息政策受国家的经济形势和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的直接影响。当经济景气时,银行贷款的利率会呈现偏高的局面;当经济不景气时,银行贷款的利率会呈现偏低的局面。利率的高低与通货膨胀有很大的关系。通货膨胀严重时,利率较高;反之,利率会相对较低。利率的高低与借款企业的信誉、规模和财力也有很大的关系。信誉良好、财力雄厚且经营状况好的企业,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其借款利率较低;反之,借款利率会相对较高。利率的高低与借款形式也有很大的关系,借款形式不同,会导致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极大差异。 (二)短期借款利率的形式 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在给予贷款时,可以采用不同的利率形式。 1.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是银行向财力雄厚、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贷款收取的名义利率,为贷款利率的最低限额。 2.浮动优惠利率 浮动优惠利率是随其他短期利率的变化而浮动的优惠利率,即随市场条件的变化而随时调整的优惠利率。 3.非优惠利率 非优惠利率是银行贷款给一般企业时收取的高于优惠利率的利率。非优惠利率与优惠利率之间差距的大小,由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信誉、与银行的往来关系及当时的信贷市场状况来决定。 (三)短期借款利息的支付方法 一般而言,借款企业支付利息有下列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收款法 收款法是在借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通常是按单利计息。这是最普遍采用的方法。企业也可以按单利比较不同银行的借款成本。在单利情况下,借款利息取决于名义利率和银行收取利息的方法。因收款法下利息在借款到期日随同本金一同支付,所以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同。 例如:某企业向银行借入利率为 10%的一年期借款60 000元,借款合同生效时,借款企业实际得到贷款金额60 000元。到期应偿还的本息数额计算如下: 应还利息=60 000 ×10%=6 000(元) 应还本息=60 000+6 000=66 000元) 此时,借款的名义利率为10%,其实际利率为: 应当注意,如果借款期限短于一年,其名义利率将小于其实际利率。借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m为每年借款的次数。 假定前例的其他条件不变,借款期限改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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