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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510847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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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则第一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含施工工地堆放多种建筑材料、设备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和有较大火灾危险性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 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要求。第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要求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施工

2、现场管理工作第五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全方面负责,并根据“谁施工,谁负责”标准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逐一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及工程协议,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施逐层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

3、安全工作,并依据需要设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二)依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置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验工作,帮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理方法,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方法,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验。(四)依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订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需根据动用明火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对应审批制度,并严格推行明火动用审批手续。第七 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对未实施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4、进行协调。(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整改善行跟踪监督。第八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接收包含消防等内容安全培训,取得对应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九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 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二) 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三)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四) 施工进度计划;(五) 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六) 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配置清单;(七) 其它需要存档资料。第十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该立即向公安消防机

5、构报警,并快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依据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该保护现场,接收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相关情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章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第十一 施工现场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

6、m之外。第十二 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确保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第十三 建筑物高度超出24m时,必需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含有足够扬程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第十四 在建工程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作为施工和其它人员住宿场所使用。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和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置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五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架空线下严禁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耐火等

7、级不应低于三级,严禁搭建木板房。(三)临时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部署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出10幢,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出2层,人员住宿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距离不超出25m(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疏散距离减半)。第十六 施工现场动力线和照明线必需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对应功率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需设有确保施工安全要求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严禁使用功率大于200W电器设备(包含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第十七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可燃物,落

8、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方法,并配置充足灭火器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需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第十八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用明火作业:(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二)在动火审批范围内未推行审批手续;(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安全方法;(五)作业现场周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根本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方法;(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它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组成威胁;(八)散落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

9、)筑物安全组成威胁;(九)按相关要求必需严禁动用明火。第十九 电气焊、切割弧火花点必需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方法,并应指定专员现场监护。第二十 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通风条件,周围严禁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第二十一 施工现场应依据实际情况配置足够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地方,并设有醒目标标志。第二十二 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员管理。使用行灶,应在烟囱口安装防火罩,行灶要远离仓库和危险场所。第二十三 建筑工程施工

10、现场内严禁随地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显著禁烟标志。第二十四 严禁在施工现场建筑、构筑物内及屋顶熬炼沥青。第二十五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适宜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员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日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适宜地点,临时存放点和其它部位之间应设有效防火分隔,并设置显著标识和严禁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存放量不应超出100kg,不得和其它物品混放。第二十六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刨花、木屑和油毡、木料

11、等易燃、可燃材料应该日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下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 单位对自查发觉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验时指出火灾隐患应该立即落实整改方法,消除各类隐患。第二十八 对不能立即整改火灾隐患,应该制订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负责整改部门。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向公安消防机构回复。整改复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署名。第二十九 对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行为,依据中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第三十 对违反本要求造成火灾事故施工单位,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应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对应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 本要求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公安局1987年第699号施工现场防火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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